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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1425刑初406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17   阅读: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鲁1425刑初406号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齐检一部刑诉〔2021〕Z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1月5日通过监所视频会见系统远程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牟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欣、李艳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3月至8月,被告人牟某某通过伪造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批复文件、山东坤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收据及大额资金流动对账单等相关资料,谎称山东坤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齐河县黄河国际生态城建设的三栋仿古建筑已转让给牟某某所在的裕满润公司,并依托该三栋仿古建筑虚构了山东天赐智能化养老中心(以下简称养老中心)装修工程,先后与陕西汀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汀华公司)、北京华庭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庭公司)签订养老中心装修工程合同,骗取对方钱财共计人民币500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16日,牟某某以向外发包养老中心装修工程的名义,与汀华公司洽谈合同,并在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七路美豪酒店与该公司实际所有人暨被害人王彦军签订《山东天赐智能化养老中心装修总包项目框架合作协议》,骗取该公司人民币300万元。

2.2020年8月14日,牟某某以向外发包养老中心装修工程的名义,与华庭公司洽谈合同,并在烟台市芝罘区亚细亚酒店与华庭公司济南分公司总经理暨被害人马军签订《山东天赐智能化养老中心装修总包项目框架合作协议》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骗取该公司人民币200万元。

牟某某将上述500万元均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及日常生活开销。案发后,牟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牟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牟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十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牟某某系初犯,而且其开始是打算经营业务,诈骗来的钱也是大部分用于偿还之前的债务,主观恶性相对较小。2.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3.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便认罪认罚。4.愿意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山东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印章、U盘的物证照片等物证,牟某某的电子档案、前科查询证明、说明、证明、到案经过、办案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山东裕满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法人代表信息、股东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企业变更情况、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屋租赁合同、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表、申报记录等资料、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山东天赐智能化养老中心资料汇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山东天赐智能化养老中心装修总包项目框架合作协议、资产整体转让合同书、山东坤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证书照片打印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齐河温泉度假村效果图、山东坤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向齐河县民政局请示文件照片打印件、山东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批复文件、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批复文件、中国工商银行余额对账单、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面对面对账单半页、中国工商银行ATM屏幕余额信息照片、山东天赐智能化养老中心项目介绍手稿、融资申请计划书、还款计划、任命书等、收据、借条、记账纸条、黄河楼相关资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裕满润公司向北京华庭世纪公司发出的进场通知、电子回单复印件、支付宝收款记录、工程合作股份利益支付承诺书、签约照片、签约现场录像照片截图、恒丰银行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德州市环境保护局文件扫描件、国有土地使用证扫描件、德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扫描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扫描件、山东省坤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简介、齐河温泉度假村情况简介、烟台亚细亚大酒店宾客列表、消费清单、宾客基本信息、陈海清与牟某某签订的合同末页、山东裕满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通知函、装修装饰设计要求、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欠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合作协议、短信聊天截图、李忠贤提供的签合同时的照片、交易明细、情况说明、资金梳理、转账记录截图、余利宝申赎与收益发放明细、提取笔录、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章印模、山东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印模、山东坤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及财物专用章印模、姜荣涛提交的坤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红头文件关于土地挂牌的请示、搜查笔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往来户历史明细清单、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综合查询系统查询结果、房地产权登记信息、济南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结果、房屋所有权证书、最高额借款合同、小微企业抵押快贷最高额抵押合同、犯罪嫌疑人牟某某及其家属名下主要银行账户一览表、采取资金查控手段申请表、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牟某某、牟磊银行交易明细、“2020年11月30日”齐河县牟某某诈骗案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户籍查询证明、随案移送物品情况说明、随案移送清单、涉案资金去向情况说明、工行齐河支行提交的山东坤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业务委托书扫描件(光盘形式)等书证,证人姜某某、薛某、徐某某、陈某、蔚某某、王某某、林某、王某、邢某某、王某某、韩某、夏某、韩某某、刘铮、甄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邓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胡某某、武某某、王某、李某某、俞某、郑某、牟某、王某某、郝某、张某某、徐某某、马某某、夏某某、李某、王某某、付某某、孙某某、侯某某、牟某某、杨某、史某某、陈某某、李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马某的陈述,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文件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齐河县公安电子实验室检验报告书、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报告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合同诈骗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巨大,故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牟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鉴于被告人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信。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认罪、悔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牟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4日起至2031年6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本案未追回的损失300万元和200万元依法继续予以追缴并分别返还被害人。

三、本案扣押的作案工具印章一枚、优盘一个由扣押机关(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扣押的其他物品由扣押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宋兆军

人民陪审员  李洪友

人民陪审员  徐秀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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