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湘1226刑初191号
湖南省麻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公诉刑诉[2021]Z130号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0月18日、11月24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滕树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胡梦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5日至1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舒某、滕某达成购买活鹅的口头协议,对被害人谎称已派送约定数量的活鹅而收取全部货款后,分二次骗取被害人舒某、滕某共计146136元后逃匿并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1年1月15日,被害人舒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张某某,从张某某处购买活鹅,约定按8.6元每斤的价格上车,另加0.7元每斤的抓鹅费,即9.3元每斤的价格下车,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张某某10000元的定金。随后,张某某以9.8元的价格从河南省商丘市购买了315只、2480斤的活鹅,对舒某谎称有11460斤的活鹅,要求舒某支付尾款,舒某便通过银行转账79900元给张某某。
2、2021年1月16日,被害人滕某通过舒某联系张某某购买活鹅,约定按9.3元每斤的价格下车,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张某某定金10000元。随后,张某某以9.7元的价格从山东省郓城市王某1处购买了约350只、2720斤的活鹅,对滕某谎称有1220只、11386斤活鹅,要求滕某支付尾款,滕某便通过银行转账87900元给张某某。
2021年1月17日,两批活鹅分别运至麻阳后,经清点过磅,舒某收到315只、2140斤活鹅,滕某收到约350只、2340斤活鹅。舒某、滕某二人便要求张某某退还剩余的货款,但张某某先以补货搪塞,后索性拒绝退还并将146136元货款予以挥霍。
2021年4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亲属代为退还被害人舒某、滕某赃款146748元,并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
2021年10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查明的书证户籍证明、接报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张某某与舒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汇款凭证复印件、张某某与滕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张某某银行流水清单、滕某、舒某的手机号码开户信息及通话清单、收条、谅解书、张某某和王某1的聊天记录及光盘、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桐城市社区矫正管理局桐矫调评(2021)字245号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人王某1、张某1、王某2、马某、张某2的证言,被害人舒某、滕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麻阳县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146136元后逃匿并挥霍,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其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合同诈骗的金额为数额较大的指控不当,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退回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但其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诈骗秦龙龙两千元定金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辩称其已将该两千元转给农户,其未非法占有该两千元,经查,该笔事实仅有秦龙龙的陈述及张某某与秦龙龙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明秦龙龙将两千元定金转给张某某,无其他证据证明该笔款项的去向,亦不能证明张某某非法占有了该两千元,故对该笔犯罪事实本院不予认定。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某的主观恶意不大,应当扣减其不存在诈骗故意的约350只活鹅的金额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某在将不足额的活鹅送达给被害人舒某和滕某后,经二被害人催促仍未退还剩余货款,并将货款挥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某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并当庭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其他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于法无据,理由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2日起至2024年3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键
审 判 员 付志清
审 判 员 满亚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莉婷
书 记 员 李梦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