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黔0402刑初584号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西区检刑诉[2021]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被告人雷某伙同桂权泉(另案处理)等人,预谋以租车为名骗取车辆后变卖牟利。同年6月16日,雷某等人在安顺市西秀区随缘汽车租赁经营部谎称租用汽车,并向该租赁公司提供了雷某伪造的驾驶证,并以雷某的名义与被害人黄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骗取价值人民币7.1649万元车牌为粤Y×××××大众凌度轿车1辆。次日,被告人雷某等人通过伪造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化名张成峰将骗取的车辆以人民币3.73万元销赃给徐某,后雷某等人将所得赃款予以分赃。同年6月24日,桂权泉等人找到徐某,以向徐某出具借条承诺归还购车款的方式要回了被骗车辆,将该车归还黄某。同年9月10日,因桂权泉未归还购车款,徐某到XX机关报案。2021年6月30日,XX机关将雷某抓获归案。同年7月2日,被告人雷某亲属代其退缴赃款人民币1000元到安顺市XX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成志汽贸二手车买卖协议、甘一段与徐某签订的借条,徐某提供的雷某、张成峰身份证复印件、雷某驾驶证复印件、雷某照片,黄某提供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安顺市西秀区随缘车行租赁合同、粤Y×××××行车证,中国银行现金缴款单;证人证言:证人徐某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雷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开发价认字(2021)11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雷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黄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证人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以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的方式骗取租赁车辆后,利用伪造的身份信息将车辆进行销赃牟利,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雷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清。)
二、继续向被告人雷某追缴赃款人民币36300元,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雷某退缴的赃款人民币1000元,由安顺市XX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贾虹勃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袁小玲
书 记 员 黄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