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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8刑初471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18   阅读: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京0118刑初471号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1月10日以京密检刑诉[2021]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于2021年7月20日,在北京市密云区冯家峪镇番字牌村关门外北村26号房前,与王某1、王某2、王某3分别签订《冯家峪镇关外村建房施工合同》,收取三人工程预付款共计人民币7.4万元。其中,王某1人民币2.2万元,王某2人民币2.2万元,王某3人民币3万元。曹某某于2021年7月12日至7月22日组织工人施工。曹某某于2021年7月22日携剩余工程预付款逃匿。曹某某将收取的工程预付款中的人民币1.7万元用于发放工人工资,人民币0.3万用于施工期间工人日常开支,剩余人民币5.4万元被其挥霍。被告人曹某某的犯罪数额为人民币5.4万元。

公诉机关同时向本院移送了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1、王某2、王某3的陈述,证人李某、郝某、王某4的证言,北京农商银行客户回单,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收条,冯家峪镇关外村建房施工合同,北京农商银行交易对手信息表,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价格鉴定意见书,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微信交易记录,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4)平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认罪认罚,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曹某某刑罚。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曹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18日起至2022年8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已追缴被告人曹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四千元,发还被害人王某1一万六千零五十一元;王某2一万六千零五十一元;王某3二万一千八百九十八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建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苏小琴

书 记 员 张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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