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湘0406刑初208号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以衡雁检刑诉[202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从事白酒销售行业,在衡阳市雁峰区经营烟酒商行。2020年7月,被害人王某询问王某某是否有低价购入五粮液和茅某的渠道。因王某某债务缠身,遂产生骗取王某货款的想法。王某某谎称其在长沙有低价货源,五粮液每瓶为860元至880元,茅某每瓶为1800元至2200元。王某信以为真,与王某某达成口头协议,向其订购五粮液和茅某。为使王某相信货源来自长沙,王某某提供李某、熊某、林某某、王某某的长沙地区银行账号给王某用于支付货款。2020年7月9日至同年8月11日,王某某采取先在衡阳市内以2780元(人民币,下同)每瓶的单价购入茅某,以980元每瓶的单价购入五粮液向王某部分交货的方式,骗取王某信任,使得王某继续向其订购白酒,骗取王某货款。具体如下:
1.2020年7月9日,王某以880元每瓶的单价向王某某订购5件八代五粮液(每件6瓶,下同),并按照王某某的要求向李某的银行账户支付货款26400元。次日,王某以830元每瓶的单价订购1件七代五粮液(每件6瓶,下同),向李某账户支付货款4980元。王某某全部交货。
2.同年7月12日,王某以相同的价格向王某某订购15件八代五粮液,向李某账户转账79200元。王某某向王某交货8件,剩余7件未交货。
3.同年7月14日,王某以2280元每瓶的单价向王某某订购2件2018年份的茅某(每件6瓶,下同),向李某账户支付货款27360元。王某某全部交货。
4.同年7月18日,王某以2200元每瓶的单价向王某某订购8件2020年份的茅某(每件6瓶,下同),转账105600元至李某账户。王某某共交货3件,剩余5件未交货。
5.同年7月22日,王某以880元每瓶的单价向王某某订购15件八代五粮液,向李某账户支付货款79200元。王某某共交货10件,剩余5件未交货。
6.同年8月1日,王某以1900元每瓶的单价向王某某订购6件2020年份的茅某,转账68400元至李某账户。王某某交货2件,剩余4件未交货。
7.同年8月7日,王某以1800元每瓶的单价向王某某订购3件2020年份的茅某,以850元每瓶的单价订购5件八代五粮液,并按王某某的要求向林某某银行账户支付货款57900元。王某某向王某交付1件五粮液,2件茅某,其余未交货。
8.同年8月9日,王某以相同的价格订购2件2020年份茅某和4件八代五粮液,向林某某账户转账42000元。王某某全部交货。
9.同年8月11日,王某以相同的价格订购8件2020年份茅某,按照王某某的要求向王某某银行账户支付货款86400元。王某某向王某交货4件,剩余4件未交货。之后,王某某转让店面潜逃至安徽省。
综上,王某某共收取王某货款577440元,交付货物总价值420720元,骗取货款156000余元。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李某、谢某、全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对账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租赁合同、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王某某于2021年4月14日被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民警抓获,次日被临时羁押在蚌埠市第一看守所。同月19日,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民警将王某某带回调查,并于同月20日对其刑事拘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王某某诈骗他人的财物,依法应当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2023年3月1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王某某退赔被害人王某15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员 周丽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郭 丹
代理书记员 何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