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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7刑初1261号 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19   阅读: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沪0107刑初1261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21]10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被告人张某向被害人李某谎称可以通过参与司法竞拍的方式低价购买本市虹口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产。同年3月,双方签订购买拍卖房委托代理合同,李某先后向张某支付购房定金及路费等共计人民币23.5万元(以下币种同)。后张某又向李某谎称可以通过上海XX中心,以参与国有资产出让的方式取得涉案房产,并与李某签订合作协议。经查,张某未参与竞拍,骗得的钱款均用于其个人花销。

2020年12月10日,被告人张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20年8月14日、2021年10月14日,被告人张某共计退赃6万元。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毛某的证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公告截图,购买拍卖房委托代理合同、收条,支付宝、微信转账截图及建设银行流水明细,合作协议,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不动产登记簿、房产证照片,上海XX中心工商资料,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银行电子回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减轻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全额退缴了涉案赃款,且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张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被告人张某退缴在案的赃款依法发还被害人李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沈衡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乔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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