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苏0214刑初586号
公诉机关以锡新检刑诉〔2021〕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
2021年7月,被告人韩某某在无锡市新吴区无锡宏武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武公司”)担任房产中介期间,因介绍联心嘉园小区房屋出租事宜结识从事房屋转租业务的王某。
2021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韩某某利用在宏武公司担任房产中介的工作便利,虚构有多套联心嘉园房源可供出租的事实,以伪造的“带签协议”诱使王某相信上述房源的真实性。尔后,被告人韩某某冒用联心嘉园101-301室、131-502室、127-804室、124-802室、67-403室、133-201室房东名义,与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王某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人韩某某支付房屋租金63700元,向宏武公司支付中介费17000元。被告人韩某某收到上述款项后均用于旅游消费等个人挥霍,后因无法履行合同而拒绝与王某联系。
2021年10月15日,被告人韩某某在无锡市新吴区被某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案发后,宏武公司向被害人王某退还中介费人民币17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已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15日起至2022年7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韩某某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63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蒋少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许晓伟
书 记 员 唐雪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