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湘1281刑初238号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怀洪市检刑诉[2021]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1月18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刘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被告人梁某某与张某甲因房屋建筑建设施工结识。2020年9月,梁某某联系张某甲称其在会同县有一房地产项目需要施工,张某甲信以为真,于是张某甲邀约其同学钦某甲共同投资作为项目施工方与梁某某洽谈。2020年11月24日,双方在洪江市黔城镇一茶楼经洽谈后签订了一份房屋承建合同。梁某某作为承建合同的建设方(甲方),张某甲、钦某甲作为承建合同的施工方(乙方),双方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20年12月28日,施工工期为一年。签订合同后,被告人梁某某以提成款的名义收取了被害人钦某甲的妻子匡某支付的7万元现金。随后,被告人梁某某于2020年12月7日、17日先后以项目工程需要办理土地手续和施工用水泥为由,又从被害人张某甲处收取现金12万元。其后,被告人梁某某编造会同县正在开展“国检”,堡子镇镇长不同意开工等理由,多次推迟开工日期。因工程一直无法正常开工,2021年5月,被害人张某甲、钦某甲等人到会同县堡子镇核实工程项目情况,发现堡子镇农贸市场没有该房屋建设项目,且农贸市场的供销社土地也一直没有拍卖出让出去。2021年6月9日,被害人张某甲向洪江市某某局报案。
2021年7月5日,被告人梁某某被福建省晋江市青阳派出所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梁某某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了合同诈骗的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梁某某骗取的共19万元违法所得,用于归还他人欠款和请客吃饭等开支。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房屋承建合同,银行交易流水,通讯录,借条,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人张某2、唐某、陈某、匡某、杨某1、龙某、梁某、彭某、杨某2、王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甲、钦某甲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微信聊天、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梁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三年以下范围内量刑,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梁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某犯罪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梁某某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梁某某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90000元,予以追缴,发还给被害人张某甲、钦某甲。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梁某某应折抵刑期二日。即被告人梁某某的刑期从2021年7月7日起至2024年5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梁某某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90000元,予以追缴,发还给被害人张某甲、钦某甲。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唐跃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