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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1刑初3469号合同诈骗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20   阅读: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粤0111刑初3469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刑诉〔2021〕3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映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7月1日、7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以租车自用为由,骗取为由本市白云区人和镇某汽车出租公司老板古某的信任后,利用微信信用分作为押金,骗得杨某征、吴某艳委托古某放租的本田冠道车及奔驰车各一辆后,将该两车抵押获利。(经鉴定,该两辆车共价值人民币420106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将上述车辆抵押他人后获利共七万元。破案后,涉案的本田冠道及奔驰汽车各一辆均已被缴回。2021年9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与被害单位广州市立亨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达成调解赔偿协议书,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替被告人赔偿部分赃款,并就余款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陈某某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某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台(品牌型号以扣押清单为准),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东明

人民陪审员  朱惠薇

人民陪审员  雷贞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肖 静

书 记 员  曾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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