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闽0802刑初1031号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刑诉[2021]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益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和谭某等人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对张某遗产进行了分配,被告人张某某分得XX花园X号楼602室,谭某分得XX花园X号楼X室。
1.2020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到绿色鑫家园房产中介公司,谎称XX花园X号楼X室为其本人所有,并由房产中介林某介绍被害人吴某购买了该房产。三方签订合同后,被告人张某某以要求支付定金、缴交公证费、交房费等事项为由,收取被害人吴某现金人民币115000元。
2.2021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伪造《人民调解协议书》,将XX花园X号楼X室改成自己所有,并到新宏晟房产中介公司,由房产中介邹某介绍被害人游某购买该房产。三方签订合同后,被告人张某某以要求支付定金、介绍费等事项为由,收取被害人游某现金117000元。案发后,新宏晟房产中介公司退还被害人游某16923元。
3.2020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再次将伪造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带到腾艺房产中介公司,由房产中介郭某介绍被害人曾某购买XX花园X号楼X室。三方签订协议后,被告人张某某以要求支付介绍费等事项为由,收取被害人曾某现金100000元。案发后,房产中介郭某退还被害人曾某35000元。
另查明:2021年7月8日,民警在新宏盛房地产公司将被告人张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公诉机关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为此,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某提出如下具体量刑建议: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交易记录、《房屋买卖合同》、《人民调解协议书》、《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收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证人郭某、林某、邹某的证言,被害人吴某、游某、曾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作案三起,共计332000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部分被骗款已由中介公司退还被害人,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限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8日起至2024年12月7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某退还被害人吴某人民币115000元、退还被害人游某人民币100077元、退还被害人曾某人民币6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 晓 露
人民陪审员 郭 仁 英
人民陪审员 詹 光 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邱奕蕴(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