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京0105刑初1392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1〕Z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王佳楠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在得知经适房购房资格未通过复核后,仍于2019年9月,在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中国建设银行,与被害人黄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人民币63万元。被告人赵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赵某某当庭辩称,经适房购房资格未通过复核并不必然意味着购房资格被取消,其没有诈骗被害人钱款。其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隐瞒的信息并非合同项下的关键重要信息、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在得知经适房购房资格未通过复核后,仍于2019年9月,在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中国建设银行,与被害人黄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人民币63万元。被告人赵某某后于2020年8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以下证据:
1.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明:2018年年底开始,我因为手里有些闲钱就想买房,于是便在软件搜索我家东坝附近的经济适用房。2019年9月初,我发现北京市售卖的最后一批且没有竣工的经济适用房小区华某小区,当时我在软件上看到了一套相对于其他房屋较为优惠的华某小区内的经济适用房房源,价格为120万元。我便通过软件找到售卖这套房源的中某中介公司,一个叫李某的男性员工向我介绍说,在华某小区其他卖房的业主都卖到130万元,只有华某小区A区2号楼1单元201这套房现在的房主是一个二房主,这个二房主急需用钱,只卖120万元,是这个小区里价格最低的,而且只卖这几天,如果熬过急需用钱的这段时间可能就不卖了,如果想要的话赶紧下手。之后李某带我去华某小区A区的施工现场看了一下,期间我通过朝阳区政府网站上朝阳区住房保障中心4月25日发布的关于开展朝阳区华某小区(A、B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签约前资格复核工作的通知,并通过论坛得知华某小区经济适用房申请的业主会在2019年5月31日前对购房资格进行复核,复核成功的话会得到一个备案通知单。我便在9月2日通过微信联系李某,问他2019年5月31日住房保障中心二次复核后的备案通知单在原房主那里还是在二房主那里。李某安慰我说让我不要担心,这套房一定没有问题,而且用2016年选房确认书上的备案通知单编号可以在北京市住房保障中心官网上查询到市级备案通过,还和我说现在售卖这套房的是一个二房主,他和这套房原本的房主因为卖房的事情成为了好朋友,有了生意上的往来还经常一起吃饭。考虑到这套房之前已经出售过一次,房子原本的主人和二房主还是好友,且通过官网能查询到市级备案通过,我便告诉中介有意向购买这套房。2019年9月5日符某通过中介约我到鑫某中介公司商量购买这套经济适用房的具体事宜,符某和中介将原房主赵某某一并叫来,当时赵某某和我说这次他前往这里是配合现在的二房主符某售卖此套房屋,他说符某还让他将2016年审核通过后华某小区经济适用房的选房确认书带过来了,当时我向对方要经济适用房的复审确认单,赵某某说目前正在办理中,还没有处理完。接着我又问赵某某选房单上的手机号与其手机号不同,开发商是如何通知他的,赵某某和我说开发商是直接联系他的前妻,他的前妻再通知他的。我说你已经离婚了,会不会影响到房屋面积的审核,赵某某说他前妻是外地户口,不会影响经济适用房的审核。我当时也没有多想就相信对方了。我当时觉得中介费要价太高便塞给赵某某一张名片想要私下与他交易,于是我俩又在附近的饭馆一起吃晚饭商量这件事,在议价过程中符某主动联系赵某某打电话说他还是要卖120万,现场没有谈成。晚上我接到了符某的电话,当时符某是带着哭腔跟我说他现在真的需要钱,让我赶紧把这套房子买下来。9月6日早上,符某给我发信息,向我确定最终价格是118万,签订合同后支付63万元,房子下来了拿钥匙时再支付45万元,五年后房子可以过户后再支付10万元,他还说他会自己补偿赵某某将来这套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增加的钱款,这样符某主动降低了2万余元,又声称如果赵某某的这套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增加了他会自行补偿赵某某,我便放弃了之前自己坚持的115万元,同意了118万元购买这套房屋。但是我要求符某把2016年的经济适用房的选房确认书、2016年朝阳区住房保障中心提供的选房须知、赵某某与符某两人手中持有的他们之前签订的购房合同的原件全部给我,符某同意后明确通过短信向我确认。因为符某当时说自己不在北京,9月6日14时许,赵某某和符某的妻子到中国建设银行裕民路支行等我,见面后我和赵某某先在银行内签订了合同,签订合同后我向符某的妻子提出让赵某某和她共同向我签署一个确认书,内容就是让符某夫妇二人明确其知晓该房屋存在二次备案通知结果不详的风险,并全程参与此套房屋的议价、买卖,赵某某和符某的妻子都表示同意。筹齐钱后我通过建设银行手机银行向赵某某转账了63万元,然后又在裕民路的建设银行亲眼看到赵某某又将钱转账到符某的银行卡账内,并由符某的妻子向符某确认收到钱。符某的老婆突然情绪很激动,将原来的两份售房合同以及我之前准备好的确认书都撕掉了。9月9日9时许,我通过朝阳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查询到,赵某某的经济适用房资格已经被取消了,我意识到自己被骗了并报案。报警后我尝试联系符某询问他为何这么着急卖房,符某一改之前乞求我的态度,跟我说这件事是我与赵某某的交易,与他没关系,让我别再问他了。9月20日17时30分,我约赵某某出来吃过饭,我跟他说我之前在9月5日问过他一次经济适用房5月份二次审核的结果,他给我的回复是没有接到任何通知,所以今天想问问他有没有接到二次审核结果的通知,他给我的回复依然是没有接到来自任何部门的关于结果的通知,还说有结果一定第一时间联系我,我当时将跟他的对话也进行了录音。10月份我通过微信再次向赵某某询问情况,赵某某微信上给我回复,包括电话、短信在内都没有接到这方面的任何通知。10月21日,我微信联系赵某某和他说让他联系华某小区的开发商,并告诉他开发商最近在收集信息,他在10月21日16时左右通过微信回复说他已经问了开发商,开发商给他的答复是预计今年就行,在等网签,还差一项手续,有进展会电话联系他。11月5日我先通过电话联系了赵某某,明确告诉赵某某我已经问过区住房保障中心、安贞街道以及开发商,答复都是他的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已经被取消,我跟他说不想再继续被拖延,不想买这套房了,要求赵某某退款,赵某某说他现在没钱。过了几天赵某某约我出来在裕民路建行门口附近,在他的车里给我一张承诺书,大概意思就是让我继续等待,如果他能成功再次获得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就不用退款了,继续交易,实在不行再退款。12月6日,赵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我问我是否已经报警,我告诉他是的,他反问我说他这边请律师解决问题,我却在背后拆台,他还在微信中说因为我报警,导致他的房子没了,不愿再和我解决此事,法院怎么判他就怎么接受。之后再联系他微信也不回了,他的电话号码再进行拨打也变成了空号。
2.证人郑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我和赵某某结婚后,因为我和赵某某名下都没有房,所以我俩当时就共同申请了一套朝阳区的经济适用房,赵某某是主申请人,我是共同申请人。一直到2015年我们接到安贞街道的通知,让我们去选择申请的经济适用房户型,当时是赵某某去的,选房须知、选户型的确认单都是由赵某某进行保管。再之后赵某某和他爸爸就把安贞里的房子卖了,好像是卖了320多万,具体如何出售的我不清楚。2017年9月我和赵某某协议离婚,孩子由赵某某抚养。我不清楚我与赵某某申请的经济适用房是否通过审核并获得最终的购买资格。赵某某的经济状况不好,一直处于欠债状态。
3.证人符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12月份,我通过北京鑫某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认识了赵某某,赵某某当时低价出售他的经济适用房,12月20日我和赵某某就签订了合同,约定我以人民币115万元(其中包含5万元中介费)的价格购买赵某某的经济适用房,前期支付55万元首付和5万元中介费,2019年交房后支付45万元,2028年赵某某将房子过户到我的名下后,我再支付最后的10万元。如果我在这个过程中想要出售这套经济适用房,赵某某需要无条件配合我出售这套房。后我向赵某某转账50万元首付和5万元中介费,同时赵某某将他的经济适用房确认单给我了,12月22日我又通过手机转账向赵某某支付了5万元首付。2019年4、5月份的时候,我通过网上的论坛得知我从赵某某处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开始复审了。我就通知赵某某去复审,后来赵某某说因为他离婚了所以复审出现了一些问题,我感觉他所申请的经济适用房可能会无法通过审核,可能会有拿不到房子的风险,所以我当时就不想购买这套房子了。一直到2019年7、8月份,我找赵某某提出取消购买这套房子并让他将前期我所支付的60万元退给我,赵某某说他现在没钱。后来我就和赵某某商量将这套房再次转卖出去,我支付的钱就可以回来了。于是我和赵某某就再次找到我俩之前交易的中介公司,让这家中介再次将赵某某卖给我的房出售出去。2019年9月份,中介公司和我说现在有一个买主想购买赵某某的那套房,于是我就通知赵某某,由赵某某、中介以及买主他们三方具体谈,但是当时没有谈成功。当天晚上赵某某又给我打电话说他和买主私下取得了联系,达成一致准备交易这套经济适用房,赵某某问我准备出售多少钱,我就建议赵某某以118万元的总价出售。因为我前期已经支付了60万元,同时我认为赵某某得另外付我3万元利息,至于剩下的55万元归赵某某所用。9月5日赵某某约好买主在裕民路附近的一个建设银行签订合同并现场交付首付款,因为我当时在忙,就让我爱人去现场将之前赵某某给我的经济适用房确认单以及我与赵某某签订的购房合同交给赵某某。我爱人、赵某某以及买主共同将我与赵某某之前签订的合同撕毁了,同时赵某某在现场就向我转账了人民币50万元。因为赵某某之前承诺共计退还我63万元,现在还有13万元没有支付给我,于是赵某某还与我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内容大致是赵某某向我借款13万元,分12期还款,每月还款不低于5000元。之后我就再没有见过赵某某,他也没有给我这13万元。
卖这套经济适用房给别人是因为我想规避风险,赵某某是房主,是经过他同意的。赵某某与该套房的下一个买主谈价钱与签合同的过程我没参与,我只向下个房主提供过一个指导价。赵某某没有明确告知过我他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被取消的事情,我对他房屋购买资格取消的事情并不清楚。
4.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的内容与证人符某证言证明的内容基本一致,证明了上述经济适用房被再次出售给被害人黄某的相关情况。
5.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我是安贞街道办事处城管办科员,主要负责住房保障,对经济适用房进行资格复核工作。2010年3月12日,赵某某和其妻子共同在北京市保障房信息平台上备案了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备案资格的意思是曾经申请过,在北京市保障房信息平台有过申请记录和备案记录。基于2010年3月之前的情况,赵某某是有备案资格的,但备案资格并不等同于购买资格,复核的时间会以区里的工作要求为准,街道只配合区住房保障中心进行通知,开发商会根据系统反馈看申请人是通过或不通过状态,开发商才会和申请人签约,如果复核结果是不通过状态,开发商便不会和申请人签约,购买资格是基于复核后为通过状态才有购买资格,只要申请人还没与开发商进行签约,就只能按最新一次的复核结果为准。复核结果通过的标准共三点,婚姻、有无房产以及有无房产买卖,例如如果夫妻二人共同申请,只要没有与开发商签约,就必须一直是夫妻二人,如果是单身时申请,就必须是单身一人,资产是一人不能超过27万,二人为36万元,由于赵某某在备案后曾经将户籍地的房子过户于自己名下,这就属于有房产的情况,就算他将房屋售卖,他的资产也已经超标了,所以目前为止赵某某是没有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的。
2019年4月进行复核时发现赵某某已处于复核未通过状态,2019年4月29日,我便尝试联系赵某某本人告知其复核结果,一直到5月8日我才与赵某某取得了联系。赵某某拨打了我的工作单位安贞街道政务服务中心的对外咨询电话直接与我进行了对话,考虑到可能会有符合要求的方法,我便询问他几个资格审核通过或不通过的硬性要求。我询问他是否变卖过户籍地房产,他回答我是的,我又问他售卖了多少钱,他回答我300多万元,我又询问他是否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了,他回答我是的,已经离婚了,我意识到他的资产已经严重超标了,且婚姻状态也已经有变化,我便告知他因为资产超标和婚姻状态导致复核不通过,所以开发商不会与他进行经济适用房的签约,所以现赵某某已无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赵某某目前没有重新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的可能,除非有政策变化,现政策是没有的,因为他的资产超标,已经在政策红线之外了,己经不符合政策了,系统就已经自动审核为不通过,目前为止不会存在有变通的可能。政策是市政府的1175号文书,名称: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配售管理办法。
6.证人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我是鑫某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的业务员,2019年有人找我作为中介售卖过华某小区的经济适用房,想要卖房子的人叫符某,他想要售卖的这套房源的指标是2018年12月通过我作为中介,从房子的原房主也就是指标的持有人赵某某那里购买的。这套房子在符某想要售卖的时候开发商也没有交房交到他手里,符某和我说他着急用钱因此售卖该套经济适用房。2019年6月25日,符某通过微信联系我说之前从赵某某手里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指标想要通过我再次出售,他给我的报价是130万元,之后我便帮其找这套房子的买主。2019年7月9日、7月10日符某通过微信联系我是否有人找我讨论这套房子的价格,我便跟他说如果着急用钱需要降低价格,如果不着急用钱的话可以再等等,符某告诉我有点急,8月2日、7日符某又主动联系我询问有没有进展,我告诉他没有实质性进展。8月19日、8月22日符某又主动联系我询问进展,9月2日我向符某索要选房单确认单的照片,符某发送给我让我保存到本地后马上就给撤回了,9月5日我的同事李某告诉我有客户想要约见原房主赵某某和二房主符某来公司详谈购买这套房子的具体事宜,我跟符某说需要来公司前准备好原房主赵某某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离婚证,符某本人告诉我他本人无法到现场,会让赵某某准备好各种证件按时到现场。9月5日下午赵某某和房子的下一个买主在我们公司见面商谈了,当时是李某招待的他们,但是没有通过李某谈成这笔交易,虽然符某没有到现场,但是全程都在通过微信和我联系告诉我交易双方都到哪里了,让我及时去接他们到公司里。9月6日下午16时34分,符某通过微信联系我说房子他不卖了,已经借到钱了,后续几乎就再也没有与我联系了。我不知道这套位于华某小区的经济适用房指标有什么问题,只知道这套房子的二房主符某特别着急想要售卖。
付某辨认出赵某某和符某。
7.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的内容与证人付某的证言证明的内容基本一致,证明了被害人黄某购买上述房屋的相关情况。
李某辨认出赵某某。
8.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安贞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情况情况说明证明:经济适用房申请人赵某某。2019年4月我区开展了华某小区A、B区经适房项目签约前资格复核工作,经安居北京住房保障综合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核查,该家庭于2015年12月15日卖出了一套位于朝阳区安贞里一区6号楼1301号房屋,建筑面积为74.45平方米,且主申请人赵某某婚姻发生变化。故该家庭目前资格复核未通过,目前无法签约。街道工作人员于2019年5月8日已与赵某某本人确认其卖房和婚姻变化的事实成立,并已告知赵某某本人其资格复核未通过,无法签约。通知赵某某本人的工作为安贞街道住房保障工作人员杨某。
9.110接处警记录证明:2019年9月9日,被害人黄某报警称被诈骗。
10.《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华某小区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证明了2019年9月6日被害人黄某从被告人赵某某处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情况。
11.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证明了被害人黄某于2019年9月6日向被告人赵某某转款人民币63万元,当日赵某某将上述钱款中的50万转给符某。
12.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被告人赵某某未向被害人黄某告知其经适房购房资格复核未通过的信息。
13.到案经过证明:2020年8月16日被告人赵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14.被告人赵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2009年下半年,我和妻子郑某共同在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街道申请了一套经济适用房,2016年安贞街道的工作人员通知我当年的审核通过了,让我去选户型。之后我就选择了东坝华某小区A区2号楼1单元201。2018年下半年,因为生意上缺钱,还欠了一些钱,所以想要出售这套经济适用房。我到北京市昌平区一个中介公司准备卖房,通过中介认识了想购买我这套房的符某,我们通过中介签订了经济适用房的买卖合同将这套房卖给了符某,在签合同前我按照中介的要求把我的离婚证、身份证、户口本交给符某看了,符某当时也问了离婚会不会造成影响,我和中介都说应该不会有影响,之后我们就签合同了。合同上签订的金额是110万卖给符某,前期符某先向我支付了55万元,剩余的钱在下房以及过户时分别向我支付。2019年5月份,安贞街道办事处通知我,我的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资格审核未通过,原因是我名下出售过一套房,认定我的资产超标(2015年我出售了安贞里一区6号楼1301,这套房子是我爸赠予我的,房本上是我的名字,出售价格为324万元。因为我爸在银行有180万元的贷款无法偿还,还欠着一些亲戚和朋友的债也无法偿还,所以选择出售这个房产,同时我父亲的二婚妻子不同意他卖这套房,所以他就偷偷将房子赠予给我,以我的名义卖房。我知道出售这套房对我经济适用房审核的影响,我认为这种做法并不违规)。之后2019年5月到6月之间,符某开始高频次的与我通过电话和微信进行联系,几乎每礼拜都有几天问我房子什么时候能下来,什么时候把尾款结了这些问题。他还告诉我他已经加入了一个微信群,里面全是准备购买朝阳区东坝华某小区房子的业主,他还和我说每次群里其他人有新的进展后他都会第一时间联系我询问我的进展。后来持续了俩礼拜后,我实在瞒不下去了,就向符某坦白了我审核未通过的原因,原因是我名下买卖过一套房屋导致我的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审核未通过,之后符某就害怕了。我当时看他这样就去朝阳区住房保障中心和安贞街道问了如何去解决现在审核未通过的问题,我为了安抚符某几乎每次前往住房保障中心和安贞街道的时候都会在门口拍我已经到了的视频或者电话告知他我去哪里询问这个事情了。后来符某看我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就在7月份的时候想把房子退给我,因为我当时没有钱了,我也无法退给他钱,后来他就让我配合把房子卖给别人。我一开始不太同意,但是符某说合同上注明了必须要无条件配合他,而且他说他媳妇也知道了我购房资格未通过的事了,我就同意了。符某还是找到了第一次我和他签合同时的那个中介,通过这名中介找到下一个购房人黄某,2019年9月份我通过中介认识了黄某。当时我、黄某、符某的妻子以及中介人员在昌平的中介公司会面了,之后商谈时黄某觉得中介费太高,就偷偷塞给我一张他的名片,我就明白了他的意思。离开中介后我给黄某打电话让他直接去找符某谈价格,谈好价格我来私下交易签订合同就行了,后来符某和黄某通电话商量房子的价格,后商定前期先支付我63万元,后续的等房子下来和过户的时候再给。我觉得有点不对劲就电话联系了符某,告诉他我平白无故为他担这么大风险,而且如果真的赔钱了,比之前的55万元还要多出8万元,符某就和我商量好黄某支付63万元后,我只需要向他转账50万元,剩余的13万元我自由支配,算他借给我的。后黄某电话通知我去签合同,因为符某出差在外地,所以由符某的妻子、我和黄某在裕民路的建设银行内进行交易。我与黄某签订合同后黄某支付我63万元,我向符某转账50万元,我和符某的妻子将我们各自的购房合同撕毁了。
2019年5月安贞街道通知我购房资格审核未通过后我咨询了朝阳区住房保障中心,他们答复我称可以向安贞街道递交超标资产不归我所得的材料进行重新审核,至于是否可以恢复购买资格不确定。我能提供180万元的银行还款证明,安贞街道办事处说我还是资产超标,无法通过审核,让我将材料准备齐全后再提交,但剩余的100多万因为是个人的借贷,公证处无法公证,所以我提供不了。截止到现在,我没有提交全部材料进行重新审核。我向黄某出售经济适用房时主要是用我之前通过初审后拿到的“朝阳区2016年经济适用房选房须知”以及一张选房单获取他的信任,我向黄某隐瞒了我购房资格审核未通过是因为我觉得我可以补交材料,所以就没告诉黄某这些情况。后来黄某知道了我的经济适用房资格审核没有通过,无法购买经济适用房,但是我一直没有钱,我也没有成功向安贞街道以及朝阳区住房保障中心递交我的材料,所以这件事情一直没有解决。因为我还欠着别人的债,后来我就搬家到固安并且换了新的手机号。我换手机号就是因为我的实际能力解决不了,所以我觉得没必要联系。
另,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电话录音等证据证明被告人赵某某之父与朝阳区住房保障中心工作人员就赵某某经济适用房资格复审未通过一事进行沟通的相关情况。
上述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其中相互印证的部分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法制观念淡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赵某某当庭所提其经适房购房资格未通过复核并不必然意味着购房资格被取消、其没有诈骗被害人钱款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隐瞒的信息并非合同项下的关键重要信息、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赵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赵某某在2019年5月初即明确得知自己申请的经济适用房资格复核未通过,目前无法与开发商签约取得该房屋,其也多次前往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审核部门就复核未通过的问题进行沟通,亦被明确告知需要尽快提交能够证明其巨额收入不归其所有的公证书、判决书等证明材料才能就此问题进行重新审核,但是赵某某在2019年5月初至9月初长达四个月的时间里并未向相关部门提交任何证明材料,在此情况下,赵某某于2019年9月初向被害人黄某隐瞒上述事实,与黄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黄某人民币63万元。赵某某因个人资产发生重大变动而导致购房资格复核未通过,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重新审核适格证明材料赵某某亦不能提供,其向被害人隐瞒的是重要的、根本的事实,并非个别的、局部的事实,被害人正是因为对上述关键信息的不知情才导致主动向其交付了房款,赵某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对其当庭辩解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未能追缴的违法所得,依法责令被告人赵某某退赔。综上,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6日起至2030年8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行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赵某某退赔人民币六十三万元,发还被害人黄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欢
人民陪审员 邵栩婷
人民陪审员 夏存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