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粤0303刑初1076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21〕994号起诉书指控:2020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1与廖某某2(男,身份不详,另案处理)合谋,通过向汽车租赁公司租车的方式实施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具体的方式是:由被告人刘某某1负责租赁车辆并交给上家“阿木”(身份不详,另案处理),由上家“阿木”负责提供租车租金并将租赁来的车辆出售给他人变现后再将车辆盗回并归还给租车公司,期间,由于购车人明知是黑车而购买,即使车辆被盗也不敢报案,以此手段达到“黑吃黑”的目的。
2020年7月12日,“阿木”通过手机微信转账人民币4600元租车费用给被告人刘某某1。收到钱款后,被告人刘某某1通过手机支付宝在武汉大方租车平台租下了一台奥迪A4轿车的租车订单。当日13时许,接到武汉大方租车平台的租车订单后,深圳市亿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指派员工陈某吉驾驶车牌号为粤B×××××的白色奥迪A4轿车到本市罗湖区布吉草埔大厦停车场与被告人刘某某1见面,双方办理完租车手续后,陈某吉将上述车辆交付给被告人刘某某1,被告人刘某某1安排代驾驾车与“阿木”指派的一名年轻男子(身份不详,在逃)在本市坪地见面,该年轻男子接车后,驾驶上述车辆和被告人刘某某1一起于次日抵达广西南宁。被告人刘某某1从该年轻男子处获得好处费人民币5000元现金后,乘坐高铁逃匿至湖南省长沙市。
经查明,2020年7月13日,犯罪嫌疑人胡树源(绰号“土胖子”,广西贵港市人,在逃,已办理追逃手续)驾驶上述涉案奥迪车辆找到从事汽车买卖、过户、上牌生意的阙某枫,要求将上述车辆里的GPS定位器拆除;阙某枫又找到南宁市纽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黄某兴,在黄某兴的帮助下,阙某枫找到并拆除了奥迪轿车上的GPS定位器,后将上述车辆交回犯罪嫌疑人胡树源。目前,上述涉案奥迪轿车下落不明。
经鉴定,涉案的奥迪轿车价值人民币2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1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1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某1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本案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主观恶性小、获利小、认罪悔罪态度好、是初犯、偶犯、系从犯、家庭条件不好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审理认定
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经公开开庭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某1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1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1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某1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被告人具有相关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其系从犯及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1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4日起至2022年7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刘某某1手机移动电话二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责令被告人刘某某1退赔被害单位深圳市亿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20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裴 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柳影
书 记 员 李鸿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