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粤0303刑初847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21〕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俏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及其辩护人唐仙龙、田荣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红苗与被害人张某姐、赵某娟相识数年,系张某姐的干女儿,张某姐和赵某娟为母女关系。2019年5月,张某姐想利用手里闲余资金投资东莞的店铺。苏某某编造了自己堂姐要以低于市场价格处理房产的事实,提议让张某姐、赵某娟购买此房产进行投资,称此处房产仅需要100万元一套。苏某某提前通过房屋中介锁定万科东海岸某房的放租房源,并对张某姐、赵某娟谎称此套房产就是其堂姐所有产权的房屋,后苏某某还带领赵某娟、张某姐等人到该套房产实地看房,其在确认赵某娟、张某姐有意购买该房产后,苏红苗便联系租赁中介承租下该房产。2019年5月25日,赵某娟开始以转账及现金等方式共支付人民币75万购房款给苏某某,并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此时,苏某某便开始以被害人的户口社保不合格、房东未联系上、房产被冻结等为由称房产无法过户。2020年5月底,苏某某为继续骗取赵某娟、张某姐钱财,又编造在万科东海岸花园有一套能立即过户的房产,但是价格要稍高于此前定下的万科东海岸某房。赵某娟为能尽快买房过户,便在苏某某的带领下看了万科东海岸某房,后双方达成以人民币18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产。此时,苏某某又谎称业主要求先支付人民币100万元作为购房定金。为此,赵某娟除将之前已支付的购买1102房的人民币75万划入此次100万元定金款项内外,又以现金方式支付了人民币25万元给苏红苗。另外,苏某某还承诺将之前欠赵某娟的人民币10万元也作为万科东海岸某房购房款。至此,赵某娟共支付苏某某购房款共计人民币1100000元。
赵某娟在支付万科东海岸某房的购房定金后,就要求苏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苏某某以销售前一套房产拖延。2020年7月,深圳出台新购房政策,赵某娟、张某姐发现不符合购房条件,便要求苏某某退还购房款。2020年8月5日至8日,苏某某从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与人民币相似的100元面额的银行练功券170张,后在每叠练功券上放置一张100元面额的人民币真钞,将钱款和练功券分装在两个密码箱内。同时,苏某某对张某姐、赵某娟称准备归还她们160万元。同年8月10日,苏某某让赵某娟在罗湖区书城路万象城古驰店门口取现金160万元。赵某娟到达上述地点后,苏某某通过电话指挥顺电员工林某某将两个密码箱交予赵某娟。赵某娟取了密码箱回家后,经多次尝试终于在次日打开密码箱,但发现密码箱里只装有16196张银行练功券和人民币1800元。赵某娟发现自己被骗后,便前往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报案。苏某某共骗取赵某娟人民币1098200元。
2021年5月2日,被告人苏某某在本市盐田区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被告人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辩称之所以与张某姐、赵某娟在微信等聊天工具中协议买卖房屋,是因为张某姐要求自己配合演戏要骗张某姐的家人,让家里人给张某姐钱。
辩护人唐仙龙律师为被告人苏某某作无罪辩护,其辩护意见一是被告人苏某某没有实际占有本案指控的款项,特别是大额的现金款项,被告人苏某某曾向赵某娟、张某姐的账户大量转账;二是被害人明知房屋是租赁而来,被害人也明知自己不具备买房的社保条件,故本案合同根本无法实际履行;三是被告人苏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四是本案案涉75万的现金来源不明,交付过程不明,双方聊天记录中均未提及大额现金的交付过程,故是否交付现金事实不清。
辩护人田荣哲律师为被告人苏某某作无罪辩护,其辩护意见一是被告人苏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苏某某只是为了帮助张某姐从其家人处拿钱而配合演出;二是被告人苏某某客观上没有冒用他人名义骗取财物的行为,房屋转让合同的模板待售房屋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均非苏某某提供,转让合同中的业主和中介签名也非苏某某签署;三是被害人对苏某某租房及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的行为及目的是明知的,未陷入错误认识;四是本案中关于钱款交付的情况未查明;五是被告人即便构成合同诈骗,但是他没有履行合同的原因是政策原因。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苏某某与被害人张某姐、赵某娟相识多年。2019年5月,被告人苏某某得知被害人张某姐想要购置商铺投资后,编造了自己堂姐将以人民币一百万元出售位于深圳市盐田区房产的信息,提议张某姐、赵某娟出资以赵某娟名义购买该房产。为获取被害人信任,在被害人实地看房表示有意购买后,被告人苏某某承租了通过房产中介提前锁定的万科东海岸3期207栋1102号房屋,伪造了业主陆某某待售房产授权委托书,并于2019年5月28日与被害人赵某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先后收取被害人赵某娟支付的购房款人民币75万元。被害人赵某娟搬入该房屋居住后,被告人苏某某又以社保不合格、业主联系不上、房产被冻结等各种理由为借口拖延应对被害人提出的房产过户要求。2020年5月底,为进一步获取被害人信任并骗取更多钱款,被告人苏某某谎称有另一套位于万科东海岸的房产可以立即过户,与被害人赵某娟达成了以人民币180万元购买该房产的协议,要求被害人支付100万元的定金。被害人赵某娟在前次支付75万元的基础上,又向被告人苏某某支付人民币25万元。同时,双方商定将之前被告人苏某某拖欠赵某娟的10万元人民币作为购房款,以此免除被告人苏某某与赵某娟之间的债务。之后,被告人苏某某以需要销售前一套房产为由拖延应对被害人赵某娟提出的房产过户要求。
2020年7月,深圳市出台新的住房限购政策,被害人赵某娟发现自己不具备购房资格后,要求被告人苏某某退还购房款,被告人苏某某称要退还被害人赵某娟现金人民币160万元。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苏某某以1800元人民币现金和16196张银行练功券装入密码箱内,在罗湖区书城路万象城古驰店门口,电话指挥员工林某某将密码箱交给被害人赵某娟,后被害人赵某娟到公安机关报案。
综上,被告人苏某某共骗取被害人赵某娟人民币1098200元。
另查明,2021年5月2日,被告人苏某某在深圳市盐田区被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一)面额100的银行练功券16196张;(二)被告人苏某某联系被害人使用的手机。
二、书证:(一)被告人苏某某的身份信息;(二)淘宝记录截图:被告人苏某某与淘宝商家天天优尚办公文具批发商城的聊天记录,记录显示2020年8月8日,苏某某通过淘宝购买了一批练功券;(三)房屋转让合同:苏某某作为陆某某的代理人与赵某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标的为深圳万科东海岸社区云山居207栋1102室,约定交易价格为人民币100万元,定金为75万元;(四)授权委托书:苏某某向被害人出示的陆某某委托苏某某出售万科东海岸社区云山居207东1102房的委托书,载明陆某某委托苏某某代理出售案涉房屋,同时该委托书附了苏某某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五)银行账户明细:赵某娟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其于2019年9月10日转账给苏某某5万元;赵某娟平安银行明细,其于2019年5月25日至29日给苏某某转账30万元;张某姐建设银行交易明细:其于2019年9月9日支取人民币40万元;(六)不动产信息查询单:证实被告人苏某某名下无房产;(七)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押金单。
三、证人证言:(一)证人尚某某的证言“2019年下半年,苏瑶(苏某某),说要给自己的员工租房子,让我在万科东海岸找一套合适一点的,然后我就找了3期的房子给苏瑶,苏瑶自己先来看了一下,之后带了两个女的过来看(其中一个是赵某娟),他们觉得满意就签了合同、几个月后,大概是2020年5月份的样子,苏瑶再次找到我,说赵某娟不喜欢3期的房子,让我在4期再找一找,我也帮她找了,也租下来了。两套房子的租房合同都是苏瑶签的,签合同时赵某娟不在场……赵某娟应该不知道房子是租的,苏瑶专门跟我讲过,让我不要把租房的事情告诉别人。”(二)证人张某风的证言“我们以前有一个微信群,赵某娟和她妈妈以及苏某某都在群里。赵某娟妈妈曾经说自己想去看看东莞的一个铺面,然后苏某某就劝她不要在东莞买,要买就买深圳的,赵某娟妈妈说自己没有那么多钱,苏某某就说她姐姐的房子在卖,可以便宜卖给赵某娟妈妈。我听苏某某说她姐姐的房子在盐田区万科东海岸,我只知道是11楼。我听苏某某说赵某娟给了她30万定金,后面付了多少我就没听说了。”“我听苏某某说买不成是因为赵某娟社保不够五年,过不了户,需要办深户才能给赵某娟找关系想办法,后来办了深户还是因为政策问题买不了,苏某某就给赵某娟介绍了另外一个房子。也是万科东海岸四期的,因为房子比较新,赵某娟妈妈看中了,之前的就不要,就打算找苏某某买第二套”;(三)证人张某的证言“我在壹墅地产做地产中介……207栋1102的业主叫陆某某,211栋1401的业主是一个姓钟的男的。这两套房我都经手租给了一个姓苏的女子,名字里有个红字的……”(四)证人林某某的证言“2020年8月10日,我当时在万象城顺电上班,我被同事陈某叫去帮他朋友拿东西,我们就去古驰店那栋楼上方扶梯处。我们见到他朋友是一个女子,女子带两个箱子过来,要我们帮忙拿下去一楼,说有人开车过来接……下去后我看到一个女的开着车在路边等,我跟她打了招呼之后,她打开后备箱,我把两个箱子放进去……”(五)证人陈某的证言“2020年8月10日,苏瑶发信息给我,说她有东西要还给朋友,自己不方便出面,让我帮忙……她递了两个密码箱给我,我和林某某一起先把两个箱子拎到了辽河渡口餐饮店,然后林某某一个人把两个箱子拿到了书城路GUCCI商店门口附近交接”(六)证人钟某某的证言“万科东海岸是我姐姐的房产,房子买的是二手房,未满三年,根据政策根本没法出售。2020年5月份,中介找了一个女租客来租房,我们签订了一年的租约,从2020年5月3日至2021年5月2日……租赁合同显示租客是苏红倩对方支付账户是苏某某。”(七)证人陆某某的证言“问:你是深圳市盐田区万科东海岸的业主?答:是。问:你有无委托他人对房屋进行出售。答:没有。问:你有无委托一个叫苏某某的人代理出售该房?答:没有,但是她是该房的租客。”
四、被害人陈述:(一)被害人赵某娟的陈述“2019年5月,我托我妈的干女儿苏某某购买一个万科东海岸的房子,苏某某称她认识人,对方急着出国委托她卖房。有一天,苏某某带我去看了房,该房总价要卖100万,苏某某拿着业主的委托书和房子的资料等和我签定了合同,我记得当时先给了苏某某30万,后来又陆陆续续给了苏某某45万。我把过户房子的事情全部交给苏某某在操办,2019年8月份,我就搬进这个房子住了。之后再办理过户的过程中,苏某某称我的社保、户口,业主自己有事等原因,等到2020年5月底,房子过户的事情一直没有办理好。我有点着急了,苏某某提出换一个能立即过户的新房子,我看了房子觉得满意,苏某某说这个房子大一点好一点需要180万,可以帮忙把之前的房子卖掉,能卖150万,赚50万,所以我又给苏某某35万,一共给了110万。我又搬到新房子住有2个多月。今年7月份,深圳购房出了新政策,苏某某跟我讲没办法立即过户,可能要等5到6个月的时间……我就向苏某某提出不想买房了,要她把钱退给我,苏某某答应8月10日把110万退给我,并约在罗湖区万象城拿钱……2020年8月10日,苏某某在电话里说叫一个人把钱拿给我……那个男子把两个密码箱交给我……打开后,我发现密码箱里全都是一叠叠的百元面值的额人民币,放在上面的是真钞,下方全都是银行的练功券。真钞一共18张,其余全是练功券。”(二)被害人张某姐的陈述“2019年五月份时候,我的干女儿小苏介绍我在深圳市盐田区购买房产,她带我去了东海岸小区看了六七家房子,最后让我挑选了一套房,她讲了该房是她堂姐让帮忙处理卖掉。小苏对我说:‘小妈,这套房卖给你100万,你如果转一手就能卖200到250万’……我带了女儿和儿子一起看了这套房,我们都很满意这套房。2019年5月28日,小苏约了我和女儿在1102房签房屋转让合同。由于我女儿在深圳交的社保还缺2个月,小苏向我们保证她能帮忙搞定补交社保的事,接着我的女儿赵某娟负责跟小苏签好了合同,签了合同,我女儿当面把30万定金现金交给小苏。之后过了几天时间,我问了小苏房子能不能过户,小苏告诉我们,补交社保的事她做了不了,叫我再等二个月社保交完就可以办理过户。等时间过了2个月,小苏又说办理过户做不了,需要我女儿有深户的身份,这时,我女儿就先跑了几趟老家,把自己户口办理转入到深圳。小苏又说不能过户,理由是我女儿户口本上没有写明未婚的状态。这样来回几次,过户的事情就拖到了2019年年底了,在这个过程中我女儿陆陆续续交了多次现金给了小苏,加上第一次30万就有75万了。我们催小苏过春节前办理过户,这时小苏却说房子被冻结了过不了,要等过了春节才能办过户。我们只好等过了春节,但过了春节遇上疫情,过户的事情又拖延了。2020年三四月份,我们老是催小苏过户,小苏回答我们还是冻结状态没法过户。小苏这时找了另一个能快速过户的房子介绍给我们,新介绍的是东海岸小区四期房,比之前的房大,是3个房的价格更责,需要110万,小苏要求我们加钱,我们筹钱通过女儿给了小苏……深圳交易房产又出新政,过户又需要等多半年时间……我们怕时间拖的太久,就跟小苏讲了不想买房选择退钱。2020年8月9日晚上七八点钟,小苏带上阿凤来我家,小苏当面对我说要还我160万,多出的50万孝敬我,我表示不要160万,只要她还110万,小苏就约我们第二天到万象城数钱……小苏叫了一个年轻男子拎了两个密码箱过来交给我们,我在车上坐,女儿下车接了箱子放上车后……我女儿自己上网找到打开密码箱的方法。打开密码箱后,上面一层是人民币百元的真钞票,下面全是练功卷”。
五、辨认笔录:赵某娟、张某姐、张某风、陈某、钟某某、尚某某对被告人苏某某的辨认。
六、电子数据:1.苏某某(suyao814)与张某姐的微信聊天记录:(1)2019年5月11日“苏:如果你想买房子,我姐姐她们在处理国内的房子,深圳大梅沙这里的房子70-80平才100万。这些有房本,正经的,真实的拿在手里,将来有机会卖了。这样的才行,东莞那个那样的太危险了。张:哪里有房子100万呐。我特想买房子。你不知道啦,没房子很苦的。我们租房子都怕了,赚一点钱都租房子租掉了……苏:我们这边的房子,都是那些开发商送给我哥哥姐姐的,现在很多政策管的,不卖以后卖不掉了,我姐就半价在卖。张:真的有100万,你什么时候带我过去看看呀,我叫我女儿儿子他们买啊”;(2)2019年5月15日“苏:你们前几天不知道卖房子,还不是拼命帮我?张:我今天看到那个房子,我特别开心……你看那个房子怎么说也值两三百万。你说你给我100万,我是不是很开心呐,那个房子养老的地方是最好,那个小区花园又打环境又好又漂亮”;(3)2019年5月16日“张:你下午跟你姐说,押金随便多少都可以先定下来吧”;(4)2019年5月17日“张:房子能搞定吧?苏:问题不大小妈。”(5)2019年5月19日“苏:赵大姐社保不够,不然我早就收你们的定金了。我这边在找人给她弄社保,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弄好,所以我没跟我姐说,不然我早说了……苏:我明天试试能不能要回来,小妈。要回来最好,要不回来立刻想办法定74这个。”2019年5月25日“苏:这两天给别人过户,他们那些60平的,前面的也要十几万。张:怎么办呀?苏:不是按照咱们多少钱买的,是按市场价格,小妈我们一起想办法凑……苏:(发送房产证照片)小妈,你的房产证。张:恩,辛苦了。苏:赵大姐在弄这些资料了,明天或者星期一过去房子那边把合同签了。苏:赵大姐今天给了五万了,我们在慢慢转,你别担心。张:我怕你姐到时候不肯。”(6)2020年4月29日“苏:明天确定咱们要四期,咱们就赶紧定。张:好的,听你的,四期能搞定就搞四期好了。”(7)2020年4月30日“苏:小妈,这房子最多260或者280,高了卖不出,我知道你肯定不亏,赚能赚一些,但是赚不了那么多……赵大姐,我给20万定金,一个月不行就退回来了,如果行付款100,去过。如果一个月搞不定就退回来了,然后就去第一套。”(8)2020年7月25日“苏:小妈,如果房子落户好了,家里人需要你尽快还钱给他们吗?张:我有房子了,他们不会催我的,要钱的。苏:小妈我们等一下看看他们能不能搞定,如果实在不行,真想要房子,咱们在走最后一步。”(9)2020年8月2日“苏:你现在退房子,首先你就先去找房子付钱,然后你去买一个不会升值的公寓,真不知道你们在想什么……”(10)2020年8月18日“张:我也早就说过了就给我一百一十万就好了,我也不会要你一百六十万”2.苏某某(suyao814)与赵某娟的微信聊天记录:(1)2019年5月12日“赵:东海岸的房子是多少楼?苏:12。赵:我妈妈向看看房子,可以吗?苏:当然可以啊。”(2)2019年5月13日“苏:赵大姐,我完全可以撒个谎,说不卖了之类的,你就没压力啊,而且我可以很快卖掉它,到时候说已经卖掉了,老太太就不会怪你。赵:其实我自己也想要……苏:你跟老太太商量一下,真的要我把钥匙全拿回来,你们挑一个,我看看怎么便宜点”;(3)2019年5月14日“苏:现看房子,确定买了就先办理社保。”(4)2020年4月26日“赵:今天我也和我妈妈说,小苏如果四期很为难就不要拿,假如四期再要个五十万,我们压力也很大,小舅也拿不出五十万给我们……”(5)2020年7月15日“苏:赵大姐,我刚刚替你签字好多个,房子的事,合同准备了一堆,希望能过,反正能过你就不管”。(6)2020年8月8日“苏:我这几天主要催着把钱一笔给你拿齐,也确实不知道怎么去宽解你。”3.苏某某(suyao814)与陆某某的聊天记录,证实苏某某从陆某某处租赁了万科东海岸3期207栋1102房。4.苏某某(suyao814)与赵某娟、张某风的群聊记录:(1)2019年8月30日“苏:我姐姐说让我回深圳把钱退给你,对方违约可以不卖了……我说不行必须卖给他们,因为现在住在那里……你自己看,赵大姐,你觉得转你同学风险不大,就转她那里。如果你想再等等社保,我跟她商量一下,在等几个月。”(2)2020年7月15日“苏:赵大姐,别上火,这边他们紧急去想办法了,尽量想办法,他们比咱们还急,退一万步,如果不行,你钱拿回去150万,肯定不会亏。就是把所有钱退给你160万。”(3)2020年7月23日“苏:赵大姐一共给了我110?赵:是的。苏:拿不到红本,给赵大姐160万。赵:你哪来的多给50万?苏:你别管”。
七、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排除合理怀疑,足以认定审理查明的事实。合议庭对本案相关事实认定和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评述如下。
一、关于合同诈骗事实的认定。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虽不承认合同诈骗的事实,但被告人苏某某与被害人赵某娟、张某姐以及证人张某风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相关房产买卖合同签订过程、收取定金、拖延过户及调整买卖标的等细节均能够与被害人赵某娟、张某姐的陈述、证人张某风的证言相互对应,而被告人苏某某租赁案涉房产、交付练功券等活动也能与陈某、钟某某等的证人证言一一对应,且有在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授权委托书、租赁合同、银行交易流水等客观证据予以佐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苏某某实施了虚构事实与被害人签定房屋买卖合同,骗取钱财的行为。同时,被告人苏某某事先租赁案涉房屋,未获得房屋产权人授权,虚构了代理买卖房产的事实,以租赁房屋与他人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与被害人的聊天中曾提到所谓付房租等内容,应认定被害人对案涉房产实质系租赁的事实具有明知。本院认为,辩护人据以论证的聊天记录中“付房租”等相关内容,系对聊天记录的断章摘录,实际意思表示应综合聊天记录上下文理解,被害人所称“那我是不是要付给你房租啊”,是在被告人苏某某在聊天记录中为一直拖延未办结房屋过户手续致歉时,被害人的客套回应,并不能据此认定被害人对房屋属性的明知,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认可。
二、关于本案的犯罪数额的认定。被害人赵某娟、张某姐在陈述中详述了先后以转账和现金及折抵债务等形式交付被告人苏某某110万元的经过,并有相关银行转账记录和提款记录以及证人张某风的证言加以佐证。同时,被告人苏某某与赵某娟、张某姐、张某风在2020年7月23日18:01的微信聊天中记载苏某某问:“赵大姐一共给了我110?”赵某娟答:“是的”,同日18:06的聊天记录中也记载苏某某称:“拿不到红本,给赵大姐160万。”赵某娟问:“你哪来的多给50万”,苏某某答:“你别管”。这两段聊天记录能够证实被告人苏某某已主动对被害人主张的支付数额进行了确认。另外,这一数额也与后期被告人苏某某购买练功券冒充现金归还被害人的数额能够对应。故被告人苏某某合同诈骗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10万元。但被告人苏某某在以练功券冒充现金归还被害人时,在练功券最上层使用了部分真币,归还了被害人1800元的现金,考虑到货币一般等价物的属性,且属立案前归还被害人,应在合同诈骗数额中予以扣除。故本案中被告人苏某某合同诈骗的数额为1098200元。
三、关于被告人苏某某对自己与张某姐、赵某娟之间买卖房屋系事先串通的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称自己与张某姐、赵某娟之间商谈所谓买卖房屋仅仅是为了配合张某姐演戏帮助她从家里人手中拿钱。首先,被告人苏某某的该辩解没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明显有违常理,可信度较低。同时,被告人苏某某与张某姐、赵某娟、张某风等人的个人聊天、群聊等聊天记录详细记载了房屋买卖的过程以及期间双方买卖标的从1102号房到1401号房之间转移的详细经过,双方就房屋买卖、钱款交付、买售资格等细节问题均有详细的记载,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因此被告人苏某某的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四、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称房屋买卖合同中业主方签字人不详、合同多处内容均为空白或后补等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合同诈骗中,被告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骗取被害人财物,被告人苏某某与被害人就买卖房屋的过程在商谈过程中已达成合意,双方之间已形成了实质合同,作为协议载体的纸质合同是否完备、是何形式均不影响本案的定性。且被告人苏某某庭前供述与当庭均承认合同中的苏某某是其本人签署,其通过签订合同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已经完成。故被告人的该辩解及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五、辩护人关于本案中相关钱款交付过程不明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害人交付的钱款不仅有被害人陈述且有相应的聊天记录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对被害人交付给苏某某钱款的过程均有明确记载。同时被告人苏某某在聊天记录中主动对被害人交付的钱款数量进行了确认。据此足以认定被害人因错误认识而交付钱款已完成,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明,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六、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苏某某与张某姐、赵某娟之间有大量钱款往来,应在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在案的证据显示,被告人苏某某曾多次借用张某姐、赵某娟、张某风等人的名义贷款、借刷信用卡,并按期将钱款通过上述三人归还银行,该事实不仅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聊天记录等予以证实,被告人苏某某在聊天记录中也多次提及相关情况,如“当时老太太帮我贷款的时候,去年这个时候,所有加起来不比这个多?”“贷了20多万?”“26好像”;“赵大姐你给我的贷款和老太太借给我的,加上你们房子的押金我都可以拿到。”“赵大姐你的信用卡多少,晚点转给你”“赵:我们在帮你还贷还了三个月,还得自己身无分文还借钱,然后你还说什么办法都没有”“我知道你的难处,早你就告诉我了你的信用卡周转不灵了”。综上,被告人苏某某向被害人账户大量的零星汇款均系被告人苏某某与赵某娟、张某姐之间借名贷款、借刷信用卡的还款,双方之间就借名贷款和借刷信用卡的事实是否违反信贷管理规范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与房屋买卖的合同诈骗犯罪数额没有关联,因此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七、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苏某某不能履行合同的原因系政策原因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证实,案涉房屋标的均非被告人苏某某所有,被告人亦未取得产权人授权,被告人苏某某根本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即便被害人具有购房资格、符合深圳市限购条件,合同依然无法履行。故合同无法履行的根本原因在于被告人苏某某自始无合同履行能力,被害人是否具有购房资格、是否符合深圳市限购政策,均不影响被告人合同诈骗罪的成立,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实施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苏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日起至2027年11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苏某某退还被害人赵某娟、张某姐损失人民币1098200元。
三、扣押的16196张银行练功券系本案证据,由公安机关保管处理。扣押的被告人苏某某的两部手机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曾令省
人民陪审员 刘汉杰
人民陪审员 杨雪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凌敏怡
书 记 员 赖 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