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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甘0104刑初163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20   阅读: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甘0104刑初163号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二部刑诉[202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我院审查受理后,因律师提出无罪辩护的意见,建议公诉机关变更审理程序。公诉机关变更程序后于2021年7月14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我院,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晓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雷英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张某与代某1同居多年,2019年5月初,被告人张某得知王某1准备购房后,为了归还其个人使用的代某1信用卡欠款,隐瞒其与代某1并非夫妻关系,仅是同居关系的真相,谎称有房屋出售,并虚构代某1儿子代某2结婚后交付房屋的事实。王某1误以为张某与代某1系夫妻关系,于是同意购买。2019年5月13日张某以50万元将兰州市西固区4号楼l单元1102室(代某1所有)的房屋出售给王某1,与王某1签订购房协议并收取定金26万元,双方约定2020年4月10日前交房。张某并未将此事告知代某1。随后王某1通过微信和现金支付方式付给张某27万元购房款(含1万元借款,双方约定记入购房款),拿到购房款后张某偿还了其个人使用的代某1的信用卡欠款,到约定交房时间,被告人张某无法交房。王某1多次催要后,2020年6月14日张某退还王某16万元。

2、2021年1月初,被告人张某委托张某发布卖房信息,受害人冯某知道后联系被告人张某,张某为了诈骗他人谎称自己有房屋出售。2021年1月11日被告人张某与冯某签订购房协议,以60万元将兰州市西固区(代某1所有)房屋出售给冯某,并收取定金3.6万元。双方约定6月1日再交32万元后交房,房屋过户后再交余款。2021年3月1日张某以急需用钱为由索要余款,冯某向张某支付1.5万元,被告人张某共计骗取冯某5.1万元。

3、2020年7月初,被告人张某委托兰州龙腾巨商房产中介公司发布卖房信息,受害人董某通过中介联系张某,张某为了诈骗他人财物谎称自己有房屋出售。2020年8月7日张某与董某在兰州龙腾巨商房产中介公司签订购房协议,以59万元将西固区雅新小区4号楼1单元1102室(代某1所有)房屋出售给董某,双方约定12月交房。董某随后通过微信、银行卡转账19.8万元购房款给张某。拿到购房款后张某肆意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建议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交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接到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2、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涉案行为属于坦白。3、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4、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较小。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与代某1属同居关系,兰州市西固区4号楼l单元1102室房屋所有权属于代某1个人,被告人三次将该房屋卖给他人,骗取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13日张某以50万元将该房屋出售给王某1,与王某1签订购房协议并收取定金26万元,双方约定2020年4月10日前交房。张某并未将此事告知代某1,随后王某1通过微信和现金支付方式付给张某27万元购房款(含1万元借款,双方约定记入购房款),拿到购房款后张某偿还了其个人使用的代某1的信用卡欠款,到约定交房时间,被告人张某无法交房。王某1多次催要后,2020年6月14日张某退还王某16万元,剩下21万一直未退还受害人王某1。

2、2021年1月11日被告人张某与冯某签订购房协议,以60万元将西固区雅新小区4号楼1单元1102室房屋出售给冯某,并收取定金3.6万元。双方约定6月1日再交32万元后交房,房屋过户后再交余款。2021年3月1日张某以急需用钱为由索要余款,冯某向张某支付1.5万元,被告人张某共计骗取冯某5.1万元。

3、2020年7月初,被告人张某委托兰州龙腾巨商房产中介公司发布卖房信息,受害人董某通过中介联系张某,张某为了诈骗他人财物谎称自己有房屋出售。2020年8月7日张某与董某在兰州龙腾巨商房产中介公司签订购房协议,以59万元将西固区雅新小区4号楼1单元1102室房屋出售给董某,双方约定12月交房。董某随后通过微信、银行卡转账19.8万元购房款给张某,被告人张某共计骗取董某19.8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物证

1、到案经过,证实2020年9月23日张某经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的情况。

2、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证实于2020年11月10日决定对张某不批准逮捕;被告人张某于2021年1月19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取保候审。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于2021年2月4日向张某告知该局已对张某以合同诈骗罪移送起诉。张某于2021年4月12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执行逮捕。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案发时已达到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张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4、房地产买卖合同,证实甲方张某先后与乙方王某1、冯某、董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将位于兰州市西固区建筑面积89.76平方米的房屋卖给王某1、冯某、董某的情况。

5、银行转账记录,证实王某1、冯某、董某通过微信、现金,银行卡转账给张某定金的情况。

6、收条,证实张某收取王某1、冯某、董某定金的情况。

7、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截图,证实王某1、冯某、董某通过微信、现金,银行卡转账向张某给钱的情况。

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实张某向代某2转账用于偿还其透支代某1信用卡欠款及受害人董某向兰州龙腾巨商房屋中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转账10700元介绍费的情况。

9、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表、逮捕必要性说明,证实公安机关认为张某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具有社会危险性。

10、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样检验送检单、十指指纹信息卡,证实张某的尿液经吗啡试剂检测,结果呈阴性。

11、随案移送清单,证实王某1提交了其与张某及代某1的通话情况和微信聊天记录。

12、情况说明,证实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办的张某涉嫌合同诈骗案,经查被告人张某并未将其收取的27万元购房款用于投资黑茶生意,而是将收取的购房款中的17万元用于偿还其透支代某1信用卡的欠款,剩余钱款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将其他被害人的钱款肆意挥霍。

二、证人证言

1、证人代某1的证言:我和张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并非夫妻,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的这套房屋属于我的个人财产,后来才知道张某将这套房子卖给王某1,我一直不知道张某卖这套房子的事情,这套房子是我购买的,跟张某没有关系,而且我的这套房子现在价值八、九十万元,张某卖给他们的价格是50万元,价格太低,这套房子我没打算卖,准备留给我儿子结婚用,我也不知道张某将买房子的定金26万元的购房款干什么用了,我没有使用这笔钱。张某没有工作,我们日常生活开支的钱都是我给她的,后来张某与冯某、董某先后签订了《购房合同》将我名下这套房先后卖给了冯某、董某这件事我也不知情。

2、证人代某2的证言:张某是我父亲代某1的女朋友,他们没有领结婚证,也没有办过结婚仪式,兰州市西固区西固西路雅新小区4号楼1单元1102室的房子的房主是我父亲代某1个人财产,我不知道张某卖房子的事情,张某从2019年6、7月份至2020年10月陆续给我转钱,只是让我帮她还她刷我父亲名下的信用卡,我收到张某的钱款后再通过手机银行从我的银行卡里将钱转到我父亲名下的信用卡里。

3、证人姚某的证言:张某住在雅新小区,我和我丈夫王某1在雅新小区门口开了一个蔬菜超市,张某和她丈夫代某1以前经常在我们的店里买菜。后来张某给我和我丈夫王某1说她要把位于兰州市西固区的房屋卖了,我和王某1决定要购买该套房子,就陆续给张某给了27万元的购房款,这些钱都是王某1给她的,所有的购房手续都是我丈夫王某1跟张某办的,我没有参与,具体情况王某1知道。张某没有跟我借过钱,但是跟我丈夫借过钱。我记得借了2次,第一次借钱是2019年12月左右,当时借了1万元。第二次是2020年4月4日借的,借了1万元。第一次借的1万元是2020年1月24日张某通过微信转给我了。第二次借的1万元没有还,后来张某将这一万用于顶我们的购房款了。

4、证人王某2的证言:我女婿冯某2020年就打算在兰州市西固区小平房十字附近购买一套二手房,因我在雅新小区居住,我就帮他留意二手房信息。看到张某的房屋信息后,我查看了她购买这套房子的《购房合同》原件和她的身份证原件,因为她拿来的《购房合同》原件跟我的《购房合同》一样,上面区政府房改办的章子也一样,我没有留复印件,也没有到物业公司查验这套房子的房主信息,事发后,我到雅新小区物业公司查验时,才知道这套房子属代某1所有。

5、证人张某的证言:我是2015年在兰州市西固区”的麻将馆跟张某她一起打麻将时认识她的,2021年1月份,我向张某要我这些年给她投资的钱,张说我想要回这些钱,就帮她写一份《卖房广告》,帮她卖一套位于兰州市西固区的房子,她把这套房子卖了后就给我还钱。我当时没有去查验这套房子的房主信息,就帮她写了一份《卖房广告》,上面留着我的电话号码,随后我就张贴到雅新小区院内的广告栏里。帮忙联系客户,还在《购房合同》中间人签名栏签名,事发后我和买房人去雅新小区物业公司查询后才知道这套房子不是张某的,是一个叫代某1的人的。

6、证人王某3的证言:2020年7月初,董某在“58同城”网站看到我们公司发布的二手房买卖信息后,给我发消息说她要在兰州市西固区,让我帮她联系房源。没过多久,张某找到我们公司位于雅新小区内的办公室说她有一套位于兰州市西固区的房屋要出售,售价69万元,让我们帮忙售卖,张某当时给我们出示了她购买这套房子的《购房合同》原件,我们留存了复印件。这套房子是我同事杨某负责对接的,应该由他负责查验这些信息。因为当时张某拿出了她购买这套房子的《购房合同》原件,还带杨某实地察看了房子并拍照,杨某就相信了,再就没有查验这些信息。我就把这个房源信息告诉了董某。然后,我们三方商量好于2020年8月7日到我们公司位于雅新小区内的办公室签订《购房合同》。2021年5月初,董某给我打电话说她联系不上张某,我就去找张某,结果没找到。我就到雅新小区物业公司查询这套房子的房主信息,才知道这套房子不是张某的,属于代某1所有。

7、证人杨某的证言:2020年7月初,张某到我们公司在兰州市西固区,给我们说她在雅新小区有一套房子要出售,她想让我们公司代为销售,当时是我接待她。房子位于兰州市西固区,我看了《购房合同》,随后,就回公司留意看有谁要买房子,刚好我们公司业务员王某3联系了一个要在兰州市西固区子的人叫董某,董某看完房子后感觉挺满意的,就跟张某商量购房价格,最后他们商量的购房价格是59万元,随后我们三方约好于2020年8月7日到我们公司在兰州市西固区签订《购房合同》2020年8月7日下午,张某和董某来到我们公司办公室,我们就让张某出示她的《购房合同》原件、购房交钱收据原件、她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张某拿出了她购买这套房子的《购房合同》原件,我们就误以为这套房子是张某的,并成功将房屋卖给董某。

8、证人王世民的证言:我是兰州龙腾巨商房屋中介有限公司辰光小区门店的店长,负责管理辰光小区门店,(我们的业务员谈的哪里的二手房买卖业务,)2020年8月2日,我们公司业务员王某3转给我1万元,这笔钱我随后通过微信转给刘某了。2020年8月7日,王某3又转给我700元,8月8日我转给杨某了,杨某后来转给刘某了。除了这两笔钱之外,王某3还交过6800元的现金,这笔钱我随后也交给刘某了。王某3一共给我交了1.75万元,我听王某3说他和杨某一起谈了一个买卖二手房的业务,这笔钱中有1万元是定金(后来也转成介绍费了),剩余的钱是介绍费。他们谈的是哪里的二手房买卖业务,买卖双方是谁我不知道,2021年5月初,我听王某3、杨某说他们谈的那个二手房业务出事了,那套房子不是卖房人的,但是具体情况我不知道。

9、证人刘某的证言:我公司给一个叫董某的客户介绍并购买过雅新小区4号楼1单元1102室的二手房。这个业务是杨某、王某3办理的,杨某找的房源,王某3联系的董某。当时杨某给我说过这个事情,我还给杨某交代一定要按照公司的规定做公证,后杨某给我说客户不愿意按照我们的规定做公证,但是他当时给客户口头告知了风险性。我就再没有管这件事情。我公司做这个业务一共收了1.75万元介绍费,这笔钱中有董某的介绍费,还有卖房人的介绍费。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我于2019年5月13日从张某处购买了兰州市西固区的房屋。当时我和张某商量的购买房屋价格是50万元。我跟张某签订《购房定金协议》后,当场给了张某10万元现金人民币的定金,后来我又在三个月之内陆续给她16万元(是通过我的微信给张某的微信转的钱),2020年4月4日,张某又向我借了1万元(微信转账),也算在购房款里,一共是27万元。2020年1月之后,张某向我借过几次钱,我记得2020年1月24日张某通过微信给我媳妇转账1万元,这是她还她之前向我借的钱。2020年4月4日张某向我借的没有给我还。我和张某签订《购房定金协议》时就约定,这套房在2020年4月10日给我交付,但是至今也没有给我交付。2020年6月14日张某给我还了6万元,现在还有21万元没有给我还。当时我没有查验这套房子的《购房合同》等资料,后来我才知道这个房子不是张某本人的。

2、被害人冯某的陈述:我有意在西固区小平房附近购买一套房子,2021年1月6日,我岳父王某2在西固区雅新小区信息栏看到一条卖房信息,房主是个女的叫张某,她告诉我岳父卖的房子位于兰州市西固区,我对这套房子很满意,最后约好2021年1月8日在兰州市西固区的具体价格及签订《购房合同》事宜。最后我们双方商量好的购房价格是60万元,先交定金3.6万元,2021年3月1日,张某给我岳父打电话,哭着说她弟弟病重急需钱,让我们再给她先支付购房款1.5万元,并让张某写了《收条》,一共付了5.1万元。后来才知道我们受骗了,房子属于代某1所有。

3、被害人董某的陈述:2020年7月份我想在兰州市西固区小平房附近购买一套二手房,就找到巨商房产中介公司(地址在兰州市西固区附近)找房源。当时我就看上了张某的位于兰州市西固区的这套房子,之后,我们就约定在2020年8月7日签订《购房合同》,签《购房合同》之前,张某拿出了一份《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复印件,我看了内容,上面写着这套房子是张某购买的,我就相信是她本人的房子,最后商量购房价格为59万元,分期付款,2020年12月交房,我和张某就在《购房合同》上面签了字。签完合同后,我按照约定于2020年8月7日-11月20日通过我的微信、银行卡给张某的微信、银行卡共计转购房款19.8万元,是分6次给的。后来找不到张某,我就到公安机关报案。报案后,我才知道该房屋不属于张某所有。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的供述:位于兰州市西固区的房屋是我男朋友代某1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属代某1所有。

1、2019年5月初(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在王某1开的蔬菜店看到贴有《售房信息》我感觉到王某1有购房兴趣,就将位于的房屋介绍给他,我们双方约定以5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卖给王某1。《购房定金协议》签完后,王某1当场就给我付了10万元的定金。后来又陆续通过微信、现金的方式给我转了16万元。王某1共计给我支付了27万元购房款(含1万元借款),后来我退给王某16万元。

2、2020年7月初,我找到雅新小区院内的一个叫巨商房屋中介公司,给他们说我在雅新小区4号楼1单元1102室的房屋现在要卖,问他们能否帮我将这套房子卖掉,中介公司就安排人跟我对接,在签《购房合同》之前,冯某的岳父提出双方各找一个中间人在《购房合同》上面签字,我就找了张某当我的中间人,冯某的中间人是他岳父,他们两人都在《购房合同》中间人签名处签了各自的名字。随后冯某通过银行卡转账先给了我3.6万元的定金。签订《购房合同》之前我还给他们看了我伪造的这套房子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和我的身份证原件。2021年3月初,我给冯某的岳父打电话谎称我弟弟得了尿毒症要到上海治疗,又骗他们给了我现金1.5万元,我总共骗冯某5.1万元。

3、2021年1月份,我写了一份《卖房广告》让张某帮我张贴在雅新小区院内的广告栏内。过了一个星期左右我领中介公司的人看了房并给他们报了卖房价格65万元左右。2020年7月下旬,中介公司的人给我打电话说找好买房的人了,我就跟对方约好看房时间。中介公司的人领着董某过来看房,随后我将伪造的这套房子的《购房合同》复印件拿给董某看,董某就相信了,随后我们就在中介公司办公室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董某以59万元的价格买这套房子。当时我还将我伪造的这套房子的《购房合同》复印件也给了董某。然后董某就通过微信、银行转账分批给了我大概20万元左右的购房款。

以上证据材料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内容真实、有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王某121万元,冯某5.1万元,董某19.8万元,以上共计45.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自首,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故辩护人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2日起至2025年10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缴纳。)

二、违法所得45.9万元予以追缴,其中21万元发还被害人王某1;5.1万元发还被害人冯某;19.8万元发还被害人董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韩继欣

人民陪审员  张质刚

人民陪审员  吴小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亚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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