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辽0105刑初691号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21]Z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1、吕某2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1及其辩护人刘健、被告人吕某2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21年3月18日,被告人尹某某1、吕某2等人经预谋后,由被告人尹某某1在位于沈阳市于洪区的胜鑫达租车服务有限公司内,与该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缴纳租金、押金共计人民币8000元后,骗取该公司车牌号为辽C×××××的现代胜达SUV汽车,后由被告人吕某2等人将该车出售。赃物销赃,赃款挥霍。经辽宁秉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评估,该车价值人民币81700元。
2、2021年3月26日,被告人尹某某1在位于大连市西岗区的大连安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内,与该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缴纳租金、押金共计人民币19600元后,骗取该公司车牌号为辽B×××××的奥迪A4汽车并出售给他人。赃物销赃,赃款挥霍。经大连华宸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评估,该车价值人民币191000元。
3、2021年4月10日,被告人尹某某1、吕某2等人经预谋后,由被告人尹某某1在位于沈阳市皇姑区的北京枫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内,与该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缴纳租金、押金共计人民币14131元后,骗取该公司车牌号为辽A×××××的奥迪Q5汽车,后由被告人吕某2等人将该车辆出售给黄某、雷某(另案处理)。经辽宁秉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评估,该车价值人民币285600元。涉案车辆已扣押。
4、2021年5月10日,被告人尹某某1、吕某2伙同林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在沈阳市,由被告人尹某某1出资缴纳租金、押金共计人民币4500元,由林某与本溪胜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骗取该公司车牌号为辽E×××××的奥迪A4汽车,准备由被告人吕某2出售该车,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辽宁秉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评估,该车价值人民币233000元。涉案车辆已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1、吕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尹某某1、吕某2的供述;证人赵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雷某、黄某的供述;汽车租赁合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保险单;机动车购买发票;营业执照;尹某某1银行卡明细;辽宁秉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评估意见书;大连华宸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评估意见书;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电话查询记录;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尹某某1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尹某某1系初犯、认罪,希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1、吕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尹某某1、吕某2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尹某某1、吕某2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1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合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尹某某1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未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2027年5月10日止)。
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
被告人吕某2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未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2026年3月10日止)。
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
二、责令被告人尹某某1、吕某2向被害单位胜鑫达租车服务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73700元;责令被告人尹某某1向被害单位大连安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17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段 雷
审 判 员 慕 乔
人民陪审员 温世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肇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