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闽0583刑初1707号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六部刑诉〔2021〕Z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辜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月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辜某某及其辩护人黄明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0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辜某某在频繁参与赌博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下,在收取他人货款后,先履行小部分,后将大部分货款用于赌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骗取他人货款共计59546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具体如下:
1.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辜某某在位于福建省南安市××镇××村通过微信承接浙江毛某均的石材订单交易,约定五六天内交货到工地,被告人辜某某于当天收到定金5000元,并于次日转下单给南安市吴某的“君阳石材厂”生产,并支付定金3000元。2020年5月1日,被告人辜某某转发吴某发给其的加工好的石材图片给毛某均后,取得毛某均支付的尾款15527元,后并未支付给吴某去发货,而是在当天全部用于网络赌博。之后,被告人辜某某通过虚构物流信息、伪造与物流公司聊天记录截图发给毛某均的方式谎称已发货但物流车坏在半路。2020年5月6日,被告人辜某某还使用微信小号“祥云物流”假冒物流公司人员与毛某均聊天,骗取毛某均为重新找车支付的运费2000元,后继续骗毛某均已发货。之后,被告人辜某某又编造板材因装卸意外损坏的事实,在毛某均要求重新加工后发货的情况下,被告人辜某某同意重新加工但要求毛某均重新支付货款,在遭到毛某均拒绝后,被告人辜某某编造找物流索赔等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也不退还被害人毛某均22527元。
2.2020年7月11日,被告人辜某某在位于福建省南安市××镇××村通过微信群添加晋江洪某,谎称是方料场厂老板,接下洪某六块方料的订单,于2020年7月11日和12日分别收取货款35392元和8517元。被告人辜某某收到货款后有先行购买了四块方料送给洪某,但将其中21900元货款用于QQ赌博,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之后被告人辜某某以物流车被交警扣押的借口迟迟不给洪某发货剩下的二块方料。
3.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辜某某承接了广东客户孙总的单子后转下单给“南安市文铭石材厂”李某加工,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辜某某隐瞒已结算到货物尾款的事实,编造跟车去讨要货款再卸货的借口骗取“文铭石材”厂的李某先行发货,后将其中11500元货款用于赌博,后编造各种理由拒不支付货款,至案发前未支付“文铭石材”厂剩余货款18019元。
2020年7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辜某某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新垒头镇福建远诚石材有限公司一楼被南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并被扣押一部苹果7Plus手机。案发后,被告人辜某某家属代其归还被害人毛某均22527元,并取得被害人毛某均的谅解。2020年8月23日,被告人辜某某家属代其偿还洪某剩余二块未发货石头共计19000元,并取得洪某的谅解。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物证、书证、电子数据、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辜某某归案后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有赌博劣迹,建议判处被告人辜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辜某某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和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是初犯,已返还三被害人违法所得并取得谅解,建议对被告人辜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20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辜某某频繁参与网络赌博,致资金周转困难,后在销售石材过程中,将客户支付的大部分货款用于赌博,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拒不履行合同,骗取客户货款共计59546元。具体如下:
1.2020年4月25日,毛某均向被告人辜某某采购石材,并支付定金50000元,被告人辜某某收取定金后将订单交给吴某的君阳石材厂生产,支付吴某定金3000元。2020年5月1日,吴某将石材生产完成后通知被告人辜某某,被告人辜某某告知毛某均并向毛某均收取尾款15527元,但之后既未将尾款支付给吴某,也未向毛某均发货,而是将货款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后经毛某均多次催促,被告人辜某某谎称物流运输车辆在半路坏了,又使用微信小号假冒物流公司人员与毛某均联系,骗毛某均支付运费2000元。之后,毛某均要求退款,被告人辜某某又编造石材意外损坏、找物流保险赔付等理由,拒不退还全部货款。
2.2020年7月11日,被告人辜某某通过微信群添加洪某,谎称自己是石材方料厂老板,洪某向被告人辜某某订购六块方料,并于2020年7月11日和12日分别支付货款35392元和8517元。被告人辜某某收到货款后向洪某交付四块方料,但将其中21900元货款用于网络赌博,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之后,被告人辜某某编造物流车被交警扣押等理由,未向洪某交付剩下的二块方料。
3.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辜某某将广东客户“孙总”的订单交给南安市文铭石材厂的李某加工,并先支付部分货款。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辜某某隐瞒已结算到货物尾款的事实,谎称其要跟车到深圳讨要货款,讨到货款后再卸货,并让李某先行发货,后将其中11500元货款用于赌博。经李某多次催促,被告人辜某某编造客户没有签字支付货款等理由,拒不支付李某尾款18019元。
2020年7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辜某某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新垒头镇福建远诚石材有限公司一楼被南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并被扣押作工具苹果7Plus手机一部。案发后,被告人辜某某家属代其分别归还被害人毛某均货款22527元,被害人洪某剩余二块方料价值约19000元和被害人李某全部货款,被害人毛某均、洪某、李某谅解被告人辜某某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害人毛某均、洪某、李某的陈述,证人吴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订单,银行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电子数据勘查取证工作记录,发货清单、结算单,谅解书、收条,抓获经过、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辜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将收到的货款、预付款用于网络赌博,致使其无能力履行合同,后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拒不履行合同,骗取他人货款达人民币5954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辜某某已退还被害人全部违法所得赃款,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辜某某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对以上从轻处罚情节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适当,予以采纳,但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辜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4日起至2022年5月27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苹果7Plus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南安市公安局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炳南
人民陪审员 王秀英
人民陪审员 尤 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洪爱娥
书 记 员 黄安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