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皖0406刑初190号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以潘检刑诉〔2021〕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宁、胡一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及其辩护人朱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合同诈罪事实如下:
1、卢某某作为工程发包方,在与被害人高某、汪某、章某订立合同后,以收取保证金和工人保险费为由,于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向三名被害人共计收取190480元,并允诺正常干活一个月后退还。后其为工人买保险花费7425元,归还三名被害人53000元,其余钱款卢某某在未告知三名被害人的情况下实际用于自己承建的其他工程,未退还三名被害人,骗取高某、汪某、章某130055元。
2、卢某某承包“淮南市潘集区三峡新能源风力发电集电线路项目基础建设”部分工程,因缺失资金,其在与被害人杨某1签订《电表拆装工程劳务合同》时,以收取保证金和工人保险费为由,向杨某1及被害人杨某2索要200480元,取得钱款后卢某某实际用于“淮南市潘集区三峡新能源风力发电集电线路项目基础建设”,对于该钱款,其案发前未归还杨某1、杨某2,骗取两人共计200480元。
3、卢某某发包工程给被害人时某后,以收取钢筋款、混凝土款等为由,于2020年12月期间,多次向时某索要财物,共计590000元(含姚某100000元)。取得财物后,卢某某将其中的500000元挪作他用,未按约定使用,也未归还被害人,共计骗取500000元。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照片;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高某、杨某2等人的陈述;证人林某、李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共计83053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法以累犯论处,应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卢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卢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无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第2起犯罪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在收到杨某2等人的钱款后,卢某某不知道公安机关已立案,卢某某退还的33000元,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如果认定卢某某知道已立案,应当按退赃情节认定。被告人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庭对其在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某某犯合同诈罪事实如下:
1、卢某某作为工程发包方,在与被害人高某、汪某、章某订立合同后,以收取保证金和工人保险费为由,于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向三名被害人共计收取190480元,并允诺正常干活一个月后退还。后其为工人买保险花费7425元,归还三名被害人53000元,其余钱款卢某某在未告知三名被害人的情况下实际用于自己承建的其他工程,未退还三名被害人,骗取高某、汪某、章某130055元。
2、卢某某承包“淮南市潘集区三峡新能源风力发电集电线路项目基础建设”部分工程,因缺失资金,其在与被害人杨某1签订《电表拆装工程劳务合同》时,以收取保证金和工人保险费为由,向杨某1及被害人杨某2索要200480元,取得钱款后卢某某实际用于“淮南市潘集区三峡新能源风力发电集电线路项目基础建设”,对于该钱款,其案发前未归还杨某1、杨某2,骗取两人共计200480元。
3、卢某某发包工程给被害人时某后,以收取钢筋款、混凝土款等为由,于2020年12月期间,多次向时某索要财物,共计59万元(含姚某10万元)。取得财物后,卢某某将其中的50万元挪作他用,未按约定使用,也未归还被害人,共计骗取50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卢某某于2021年2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刑事拘留(在逃),同年3月11日被宿州市泗县公安局泗城责任区刑警队抓获,并临时羁押在泗县看守所,同年3月1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卢某某曾因盗窃罪、诬告陷害罪于2018年1月30被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卢某某在2021年1月21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向杨某1、杨某2退款3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中国农业银行卡,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工程合同书、接受证据清单及转账记录截图、国网英大集团出具的保险单、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临时羁押证明、情况说明、潘集供电公司2020年农网工程项目清单及部分施工合同、电表拆装劳务合同、转账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相关合同书、银行转账记录及收条、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微信聊天记录,被害人高某、汪某、章某、杨某1、陈某、时某、姚某的陈述,证人林某、王某、李某、杨某3、刘某、代某、周某、朱某、张某、郑某、方某、卢某、杨某4、郑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款83053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卢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人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卢某某退还杨某1、杨某233000元是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不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应属于退赃33000元,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对此提出应当按退赃情节认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卢某某在有期徒刑六年至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幅度量刑,并处罚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卢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数额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1日起至2027年8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卢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十九万七千五百三十五元予以追缴发还给各被害人,其中发还给被害人高某、汪某、章某人民币十三万零五十五元;杨某1、杨某2人民币十六万七千四百八十元;时某人民币五十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咏梅
人民陪审员 陶友兵
人民陪审员 张阿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