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1)津0104刑初541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21   阅读: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津0104刑初541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三部刑诉〔2021〕6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甄君玮、检察官助理王西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姜某某利用天津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以在全国多地开设分公司需要电脑、监控、家具等办公设备和用品及销售平行进口车为由,在本市南开区城厢东路新隆轩别墅21号等地,先后与天津市南开区文强计算机经营部、河北安跃迈科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丰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十四家公司和个体工商户签订《供货合同》、《电脑采购合同》、《分期订车合同》等,仅在支付上述部分单位和个人10%左右定金或预付款的情况下,收取对方给付的货物和购车首付款后逃匿,造成上述被害单位和个人财物损失合计人民币2602295.43元。

2021年3月11日,公安民警经工作发现被告人姜某某联系方式并通知其到案。现查实,涉案电脑大部已变卖,变卖钱款及上述购车首付款用于被告人姜某某个人消费、办公网点租金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本罪,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姜某某辩称,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对给被害公司即个体工商户造成损失人民币260余万元亦无异议。但其认为应以其变卖电脑等电子产品所获金额来认定其犯罪数额。

辩护人提出如下主要辩护意见:一、本案不应当以供货商的实际损失金额来片面认定姜某某的犯罪金额。根据在案证据仅能推定姜某某对其转移、变卖的电子产品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于未变卖部分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在认定姜某某的犯罪金额时,则应当以其实际变卖的货物价值认定为犯罪金额,但本案无法查清姜某某变卖了哪些货物以及货物价值多少,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本案应当以姜某某变卖货物后所实际获得的钱款金额认定为犯罪金额。经计算,姜某某变卖电子产品实际大约获得349750元。二、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以及庭审过程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姜某某系自动投案,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姜某某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希望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天津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注册成立,被告人姜某某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2019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姜某某在自有资金不足、融资不到位的情况下,以在全国多地开设分公司需要电脑、监控、家具等办公设备和用品及销售平行进口车为由,在天津市南开区等地,以天津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十四家公司及个体工商户签订《分期订车合同》、《电脑采购合同》、《供货合同》及《IT服务采购合作协议》等合同,以仅支付合同对方当事人10%左右定金或者预付款的情况下,收取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及购车首付款后逃匿,具体事实如下:

1.与天津市南开区文强计算机经营部签订《供货合同》,合同总金额人民币80700元,实际支付人民币8000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72700元。

2.与西安海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电脑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人民币126294元,实际支付人民币10000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116294元。

3.与济南宇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电脑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人民币120110元,实际支付人民币12000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108110元。

4.与河北阮明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合同总金额人民币80515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80515元。

5.与河南丰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电脑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人民币281000元,实际支付人民币51500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229500元。

6.与南京市玄武区关尔封电子经营部签订《购销合同》,合同总金额人民币132200元,实际支付人民币26000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106200元。

7.与南京市玄武区汇正贸数码经营部签订《电脑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人民币367549元,实际支付人民币25019.2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342529.8元。

8.与广州市鸿泽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分期订车合同》,合同总金额人民币60.5万元,收取购车首付款人民币19.2万元,没有交付所购车辆,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19.2万元。

9.与西安百誉客网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合同总金额人民币254841元,实际支付人民币25000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229841元。

10.与河南宏满昌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电脑配件销售合同》,合同总金额人民币129970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129970元。

11.与河南电尔汇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电脑配件销售合同》,合同总金额人民币245410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245410元。

12.与武汉市洪山区鑫文鑫科技经营部签订《电脑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人民币273401元,实际支付人民币27340.1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246060.9元。

13.与河北安跃迈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IT服务采购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人民币458237.73元,实际支付人民币44073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414164.73元。

14.与郑州市驰骋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人民币95700元,未支付货款,郑州市驰骋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的产品进货价格为人民币89000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89000元。

综上,被告人姜某某给上述被害公司及个体工商户造成财物损失共计人民币2602295.43元。

经查,被告人姜某某将涉案电脑等电子产品大部分变卖,所得钱款及购车首付款用于其个人消费及支付办公网点租金等。

2021年3月11日,公安机关经工作发现被告人姜东的联系方式,并电话通知其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当日被告人姜某某经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后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辩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证明:2019年9月4日,举报人强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2019年5月29日在南开区,其与天津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姜某某签订《供货合同》,向天津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80700元电子产品,至今未付货款,后发现天津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办公地人去楼空。2021年3月11日,我队侦查员经工作,发现犯罪嫌疑人姜某某联系方式,即通知其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当日姜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刑事拘留。

2.被害人强某的陈述及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2019年5月19日供方天津市南开区文强计算机经营部与需方天津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需方采购供方门禁、摄像头等产品合计80700元,质保期一年,需方支付全额货款10%,供方进场施工剩余尾款于2019年6月15日之前打款到指定账户,2019年5月29日强某支付宝收到姜某某账户转账8000元,剩余尾款未支付,实际损失金额为72700元。

3.被害人马某的陈述及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安跃迈科科技有限公司在石家庄长安区勒泰中心A座901(原进进车公司河北分公司地址)与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三份合同,提供电子产品,现在货物已经交付给了天津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但该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支付剩余90%的货款,只是支付了大约10%预付款。进进车公司和我谈的是姜某某、吕某、赵潼三个人,一开始是吕某、赵潼从网上58同城找的我,联系上我后具体细节是姜某某和我谈的。该公司仅仅在签订合同时,按照合同支付了10%的货款,算是订金。合同货款458237.73元,收到订金44073元,实际损失414164.73元。

4.被害人牛某1的陈述及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郑州驰骋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与天津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称老板的姜某某签订《采购合同》,按合同约定,给该公司提供打印机、台式电脑共计六种型号电子产品价值95700,产品进货价格89000元,现在货物已经交付给了天津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并由张伟签收,但该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合同货款95700元,实际损失89000元。

5.被害人郝某的陈述及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河北阮明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提供家具、办公用品的货物,现在货物已经交付给了进进车公司,但是该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支付货款,现在找不到公司的负责人了。合同货款金额共计80515元。该公司没有支付货款,实际损失金额为80515元。

6.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及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济南宇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进进车公司实际控制人叫姜某某,现在找不到公司的负责人了。合同签订的货款金额120110元,该公司只支付了订金12000元,实际损失金额为108110元。

7.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及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河南宏满昌有限公司与天津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提供电子产品,现在货物已经交付给了天津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但是该公司没有按照合同支付货款,合同金额共计129970元,该公司没有支付货款,实际损失金额129970元。

河南电尔汇有限公司与天津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二份采购合同,提供电子产品,现在货物已经交付给了天津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但是该公司没有按照合同支付货款,合同金额共计245410元,该公司没有支付货款,实际损失金额245410元。

8.被害人杨某的陈述及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西安百誊客网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采购合同,提供电子产品,现在货物已经交付给了天津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但是该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支付货款,合同金额共计254841元,该公司支付过两笔订金,共计25000元,实际损失共计229841元。

9.被害人周某的陈述及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广州市鸿泽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从天津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买宝马X6车辆,总价款60.5万元,现已支付首付19.2万元,进进车公司并没有交付车辆,也没有退还订金,现在公司人去楼空,实际损失金额为19.2万元。

10.被害人淮某某的陈述及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西安海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天津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提供电子产品,现在货物已经交付给了天津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但是该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支付货款,合同货物金额为126254元,该公司支付过10000元订金,实际损失共计116294元。

1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武汉市洪山区鑫文鑫科技经营部与天津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提供电子产品,现在货物已经交付给了天津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但是该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支付其余90%货款,合同金额为273401元,收到订金27340.1元,实际损失共计246060.9元。

12.被害人牛某2的陈述及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河南丰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给该公司提供电脑、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实际控制人叫姜某某,现在找不到公司的负责人了。合同金额共计281000元,该公司支付货款51500元,实际损失229500元。

13.被害人宣某的陈述及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南京市玄武区汇正贸数码经营部与天津进进车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提供电脑、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现在货物已经交付给了进进车公司,但是该公司只在2019年7月18日支付了一笔订金12000元,2019年7月24日收到订金13019.2元,后来该公司没有按照合同支付尾款,合同总货款为367549元,实际损失342529.8元。

14.被害人郭某的陈述及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南京市玄武区关尔封电子经营部与天津进进车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提供电脑、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现在货物已经交付给了进进车公司,但是该公司只在2019年7月2日支付了一笔订金26000元,后来该公司没有按照合同支付尾款。合同总货款共计132200元,目前已收到订金26000元,实际损失106200元。

15.证人证言。

(1)李某(天津房东)证言证明:天津进进车公司租赁天津市南开区城厢东路南城街新隆轩21号,合同约定是从2019年5月15日承租至2022年5月14日。租金约定每月5.5万元。因为不按时支付租金,实际租用有一个多月时间。

(2)陈某(石家庄房东)证言证明:天津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租过河北省石家庄市勒泰中心A座901-902号。租赁合同写明从2019年6月10日-2021年6月9日。(出示姜某某照片)就是这个男子。因为不按时支付租金,实际租用有二个多月时间。

(3)刘某某(郑州房东)证言证明:天津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曾租过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绿地中心双子塔南塔409室。租赁合同是2019年5月23日签订的,计租金时间从2019年6月1日开始。(出示姜某某身份信息)就是这个人。实际租了二个多月。

(4)王某(武汉房东)证言证明:天津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租赁武汉市江汉区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8栋507,租赁期限1年,自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实际租了不到一个月就搬走了。

(5)艾某某(杭州房东)证言证明:姜某某以天津呈瑞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租赁过联合中心D座2406室,月租金2万多元,但在这个地点实际办公也就10多天时间,人就跑路了。

(6)王某(姜某某妻子)证言证明:其名下一共有三张银行卡,分别是招商银行借记卡(卡号:62×××25),上海银行信用卡(卡号:62×××29)还有一张工商银行信用卡,但不记得卡号了。其名下的招商银行借记卡(卡号:62×××25),上海银行信用卡(卡号:62×××29),在二人于2015年7月结婚后,就一直由姜某某保管,平时如果信用卡透支,是由姜某某自己还款。平时姜某某使用其名下银行卡干什么业务不清楚。

(7)杨某某(石家庄店长)证言证明:天津进进车公司就是销售平行进口车,其在职期间我知道的没有业绩,一单生意也没做。公司主要负责人是一名叫姜某某的男子。公司在成立之初购买了很多办公桌椅、电脑等办公设备,然后有一部分都运往在别的省市的分公司。

(8)朱某某(进进车员工)证言证明:2018年12月20日,姜某某注册成立了天津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华,注册地在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旷世国际大厦1-1001,股东为天津程瑞峰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占股10%,郭某某,占股40%,马华占股50%,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就是姜某某自己。主要业务是:汽车、汽车配件销售、汽车租赁等业务。天津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主要销售平行进口车。其帮公司在58同城上联系过两家公司采购过电脑,其中有一家公司是南京市玄武区关尔封电子经营部采购的13台办公用电脑,还有3、4台笔记本电脑,都是由姜某某直接跟对方公司谈要多少台电脑及配置,至于付多少定金都是姜某某直接谈,另一家公司忘记了,也是定的电脑。采购的电脑只是一小部分拆箱安装在南京分公司办公地了,剩余大部分电脑根本未拆箱。在南京市玄武区了,3、4台笔记本电脑及另一家公司定的电脑根本未拆箱。姜某某把未拆箱的电脑装车,拉回天津收购电脑的地方,就是姜某某采购完电脑,除了一小部分用于办公,剩余大部分电脑姜某某联系收购电脑的人,转手卖了。公司有将近十多家供货商,每个供货商都提供过将近15台电脑。开始公司采购电脑确实是为了干经营网点办公使用,但公司根本用不了这些电脑,姜某某还一直不停的采购电脑设备。采购来的电脑有很少一部分也就20%用于公司经营了,剩下的全部都采购来之后就转手卖了。

(9)吕某(进进车员工)证言证明:姜某某负责和对方谈采购电脑等办公用品。有将近二十家供货商,每个供货商都提供过将近15台电脑。开始公司采购电脑确实是为了干经营网点办公使用,但公司根本用不了这些电脑,姜某某还一直不停的采购电脑设备。采购来的电脑有很少一部分也就20%用于公司经营了,剩下的全部都采购来之后就转手卖了套取现金。

(10)赵某(进进车员工)证言证明:采购河北安跃迈科技有限公司的电脑只是一小部分拆箱安装在石家庄分公司办公地了,剩余大部分电脑根本未拆箱。姜某某把未拆箱的电脑装车,安排别人拉回天津总公司(天津市南开区城厢东路南城街鑫龙轩21-1号),再转手卖了。

(11)张某(进进车员工)证言所述内容与吕某、赵潼基本一致。

(12)程某某收电脑的)证言证明:其一共收购吕某三次电脑,共计支付了7000多元人民币。收购这些电脑没有明细。第一次收购吕某电脑是在天津市南开区,有10来台电脑。第二次收购吕某电脑是在河东区万达广场楼上,有10来台电脑。第三次收购吕某电脑是在河西区交口,有10多台电脑,都是其自己把电脑都拉回在静海的暂住地的,然后拆解出售。每次都给现金结账。

(13)徐某(收电脑的)证言证明:从2019年5月份开始到了2019年7月份之间,姜某某多次向其出售电脑等物品。每攒够一批就卖给其一次。每次都是几千到几万元不等,一共支付宝转给姜某某341450元。

16.辨认笔录。

证明:(1)徐某辨认出姜某某。(2)李某辨认出租用其房屋办公的“进进车”公司负责人吕某。

17.(2015)西刑初字第479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15年12月29日犯罪嫌疑人姜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

18.公安南开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

证明:2019年11月16日公安南开分局打击犯罪侦查支队五大队从北京联动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调取的犯罪嫌疑人姜某某利用吕某、王某明细信用卡支付安跃迈科科技有限公司10%定金刷pos机交易明细,又通过银行查询到吕某、王某的开户资料。

19.从支付宝公司调取的电子证据光盘一张。

证明:姜某某与相关公司、个体工商户及收购电脑的人员之间汇转钱款的相关情况。

20.天津呈瑞峰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

21.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摘要:2017年12月12日,我成立的天津程瑞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吕某,股东朱某和吕某;2018年为扩大汽车销售业务,2018年1月3日成立天津程瑞峰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法人还是吕某,股东是郭某某和吕某,占股比例郭某某40%,吕某是60%,主要业务是:汽车、汽车配件销售、汽车租赁等业务。在当时的情况下,为了迅速拓展市场,又成立了四家子公司。五家子公司分别为:天津程瑞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程瑞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程瑞峰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天津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津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网上销售,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日用百货、体育用品、针纺织品、汽车销售、汽车配件批发兼零售等业务。该公司成立日期是2018年12月20日,法人为:马华,股东为天津程瑞峰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占股10%,郭某某,占股40%,马华占股50%。天津程瑞峰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及五家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是我。这些涉及的股东及法人都是我的员工。当时成立公司之前,我与他人有些债务纠纷,我就使用我的员工注册的公司,但公司实际控制人就是我本人。我们主要是经营线上及线下的汽车销售业务。投资资金我当时有100万左右。

我都是拿客户的首付款及贷款审批下来后在去提车卖给客户,我们就是挣客户的手续费等来盈利,基本不会垫多少资。

我在西安、成都、重庆、兰州、南京、杭州、济南、石家庄、武汉、上海、郑州、邯郸、合肥都分别成立了天津进进车分公司,分别成立的名称为天津进进车西安分公司、天津进进车成都分公司等以地域命名的进进车分公司,但我在当地没有进行工商注册,我都是成立了办公网点,在当地通过电脑供应商购买了电脑设备,租赁了写字楼。从2019年的6月份开始陆续开设的分公司,到2019年的11月份,就相继倒闭了,我经营了也就不到半年的时间。我们一共做成了五单卖车服务,分别在杭州2单,南京1单,武汉1单,郑州1单,郑州那笔卖车,因为客户资质问题,贷款未审批下来,所以没有成功。郑州的买车客户是一个广东人的汽车销售公司,当时一个叫肖利华的在广东公司想买辆车,广东的公司通过微信群联系到了我,说要通过天津进进车郑州分公司要买一辆宝马X6情况,全款是60.5万元,当时广东公司付了首付款19万元,把钱打到了天津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浦发银行的对公账户上,之后我为客户开具购车发票、汽车通关手续已经车架号,客户也认可,之后我给客户办理贷款时因客户资质问题,没有审批下来,所以他看上的那辆车也没有给他。之后我没签了退款协议,但是因为账户没有钱了,我到现在也没有退款。当时公司经营状况不好,公司账户上的钱基本上是发工资和付各地房租、还有一些办公采购花销了。

11家网点分别在当地采购一些办公用品包括电脑、家具等。我都是以天津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采购的,2019年6月份,吕某联系了一家河北阮明商贸有限公司推销办公家具,我告诉吕某需要采购的家具项目,包括办公会议桌、办公椅沙发、文件柜等办公物品,合同的总货款是80515元,当时也没有支付定金,只是我和吕某与对方签订的销售合同。订购的这批货物分别发到了济南分公司,地址是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3号楼1506室,石家庄分公司,地址在石家庄市,以及邯郸的分公司,地址在邯郸市丛台区,最后这些家具钱我一分钱也没有支付。这些家具都放在了分公司里,因为拖欠房东的房租,公司员工也都离职走了。我就提前关门了,房主把家具锁屋里了,现在家具具体怎么被房主处置的,我不清楚了。

济南分公司在济南宇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电脑的事我不清楚,是刑留松负责的采购。当时我们开分公司之前定好的,公司成立时的硬件设施及房租不能超过20万,所以他们采购的东西只要不超预算,直接上报财务,财务盖章就可以了。所以这件事我不清楚,他们花费了多少钱我也不清楚。要是天津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对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对方把货给我们使用了,我就认可。

我记得是和河南电尔汇商贸有限公司签过三次采买合同,其中一次已经付完全款了,目前还有两份合同,我都没用支付货款。第一份合同是92530元,第二份合同是152880元,共计245410元我公司没有支付。这些采购的电子产品第一份采购的我让邮寄到了石家庄分公司,地址在石家庄市,第二份合同的电子产品邮寄到了南京市建邺区南京金融城8号楼408室的南京分公司。这些东西有些是因为拖欠房租被房主扣留了,也有的拖欠员工工资被员工拿走了。

我知道这个西安百誉客网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是2019年7月3日和2019年7月9日签订了两份合同,第一份是安装摄像头,调试费等共计152542元,我都让安装在西安市西安中心大楼806室的西安分公司,第二份合同是西安百誉客网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把货物共计102299元放在了我的车上,我开车拉到了邯郸的分公司,地址在邯郸市丛台区,我也找人安装上了,这两笔业务都是我亲自和西安百誉客网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谈的,然后把合同寄到了公司盖章,第一笔支付了定金15000元,第二笔定金是10000元,是我使用我的支付宝转账给对方公司的杨某,目前还还差公司229841元。这些物品因为拖欠西安员工的工资,这些东西都被员工拿走了。

河南宏满昌有限公司向济南分公司提供的价值129970电子产品这笔业务不是我经手的,但是我知道这件事,目前还没有支付货款,共计129970元。也是供货商把合同寄到了公司,公司盖章签的合同。济南分公司收到货后,我让他们又寄到了上海虹桥区我分公司办公使用了,上海分公司的具体地点我记不清了。最后因为拖欠房东房费,这些东西被房东留下了。

西安海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西安分公司提供的价值126294元电子产品,我知道这笔采购业务,当时是西安分公司的张伟和对方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我跟他说采购的这些电子产品,当时付了10000元定金,然后对方把货发到了西安市西安中心大楼806室的西安分公司。还欠货款116294元。西安分公司收到货后,我让他们又寄到了兰州分公司分公司办公使用了,兰州分公司的具体地点我记不清了。最后因为拖欠房东房费,这些东西被房东留下了。

武汉市洪山区鑫文鑫科技有限公司向武汉分公司及合肥分公司提供的价值273401元电子产品我知道这笔采购业务,当时是武汉分公司的刑留松和对方公司签订的两份采购合同,然后寄到天津公司盖章的,我跟他说采购的这些电子产品,当时付了27340.1元定金,然后对方把第一份货送到了武汉市江岸区泛海国际8栋507号的武汉分公司,第二份我让他们把电子产品发送到了合肥市包河区万达银座B座2706号的合肥分公司。因为拖欠房租,都被这两地的房东扣留了。

河南丰秋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郑州分公司,济南分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提供的价值281000元电子产品货物我知道,是马强和对方公司联系签订的三笔购销合同,然后把合同寄到天津公司盖的公司章,当时一共给了对方公司51500元货款,目前还欠229500元。这些电子产品都在各自分公司使用了,也是因为拖欠房租,被房东留下了,现在不知道去向。

南京市玄武区汇正贸数码经营部向南京、合肥、武汉三家分公司提供了电子产品设备我知道,刑留松联系和对方公司签订合同,天津公司盖章的,对方确实把货都发到了南京、合肥、武汉三家分公司,当时签了四份合同,总货款是367549元,当时我让公司付了一共25019.2元定金,还差342529.8元货款未支付。南京、合肥两家分公司收到的货都留在公司使用了,武汉分公司的货我让员工发到了重庆和成都分公司使用,因为拖欠房租,电子设备都留被房东留下了。

南京市玄武区关尔封电子经营部发往南京分公司的电子产品我知道是2019年7月2日,朱红钰和对方联系,吕某也联系了对方,让他们提供电子设备,当时总货款是132200元,公司支付了26000元定金,还差106200元,当时我南京有两家分公司,后来合并成一家了,这些电子设备都留在了南京分公司,也是因为拖欠房租,被房东留下了。这些产品都在公司使用了,后来拖欠房租和员工工资都被房东和员工拿走了。

天津市南开区文强计算机经营部我知道,是2019年5月29日,我和对方联系的,我向对方列出了采购明细,之后签订了购销合同,然后对方把货送到了南开区城厢东路南城街新龙轩21-1号公司地址,签合同时我给了他8000元定金,现在还差对方80700元货款。当时这些电子产品都在天津公司使用,当时公司欠员工工资,都被员工拿走抵工资了。

河北安跃迈科技有限公司向石家庄、邯郸、济南分公司提供的电子设备我清楚,是2019年6月份,我和吕某一起采买的,和对方签订了三份采购合同,然后付了对方百分之十的定金,对方都按约发货了,合同总货款是458237.73元,我公司付了44073元,还差414164.73元货款未支付。

郑州驰骋电子产品有限公司我知道,是张伟和对方公司谈的,在2019年6月,一共购买了95700元产品,产品都在郑州分公司使用了,后来被房东扣留了。

这些电子产品就是一些电脑、iPad、还有摄像头、显示器等电子产品。我公司主要通过电脑办公,当时全国我有200多员工,所以有一段时间一直是采买电子产品,供员工使用。我采购电子产品、家具及退车款合同标的是3250927.73,当时我也有支付定金的,目前给供货商还有那个顾客共造成2602295.43元直接损失。我当时有100万元左右。

100万肯定无法支撑公司运营,我想的是先欠着他们这些供货商的钱,等公司能运转挣钱了再还给他们。但后来公司都倒闭了。(问:你从全国开了14家分公司,采购了300多万的电子产品、家具等物品,你是否有履行能力?)当时我自有资金100万元,当时我不具备履行能力,我想的是如果开业盈利后,我逐步返还这些欠款。我目前也是法院的失信人,我没有偿还能力。

22.相关人员的身份户籍信息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依法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并对所提量刑建议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酌情考虑。被告人姜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素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虑全案事实、证据、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1日起至2033年3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本判决生效后,责令被告人姜某某退赔天津市南开区文强计算机经营部人民币72700元、西安海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人民币116294元、济南宇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108110元、河北阮明商贸有限公司人民币80515元、河南丰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229500元、南京市玄武区关尔封电子经营部人民币106200元、南京市玄武区汇正贸数码经营部人民币342529.8元、广州市鸿泽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192000元、西安百誉客网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229841元、河南宏满昌商贸有限公司人民币129970元、河南电尔汇商贸有限公司人民币245410元、武汉市洪山区鑫文鑫科技经营部人民币246060.9元、河北安跃迈科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414164.73元、郑州市驰骋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人民币89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曹紫剑

人民陪审员  张贵红

人民陪审员  刘 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盼阳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津0104刑初541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6年1月30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天津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现住地天津市西青区。2015年12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2月20日刑满释放。2021年3月11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辩护人马红娟、苏厚靓,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三部刑诉〔2021〕6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甄君玮、检察官助理王西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姜某某利用天津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以在全国多地开设分公司需要电脑、监控、家具等办公设备和用品及销售平行进口车为由,在本市南开区城厢东路新隆轩别墅21号等地,先后与天津市南开区文强计算机经营部、河北安跃迈科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丰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十四家公司和个体工商户签订《供货合同》、《电脑采购合同》、《分期订车合同》等,仅在支付上述部分单位和个人10%左右定金或预付款的情况下,收取对方给付的货物和购车首付款后逃匿,造成上述被害单位和个人财物损失合计人民币2602295.43元。

2021年3月11日,公安民警经工作发现被告人姜某某联系方式并通知其到案。现查实,涉案电脑大部已变卖,变卖钱款及上述购车首付款用于被告人姜某某个人消费、办公网点租金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本罪,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姜某某辩称,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对给被害公司即个体工商户造成损失人民币260余万元亦无异议。但其认为应以其变卖电脑等电子产品所获金额来认定其犯罪数额。

辩护人提出如下主要辩护意见:一、本案不应当以供货商的实际损失金额来片面认定姜某某的犯罪金额。根据在案证据仅能推定姜某某对其转移、变卖的电子产品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于未变卖部分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在认定姜某某的犯罪金额时,则应当以其实际变卖的货物价值认定为犯罪金额,但本案无法查清姜某某变卖了哪些货物以及货物价值多少,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本案应当以姜某某变卖货物后所实际获得的钱款金额认定为犯罪金额。经计算,姜某某变卖电子产品实际大约获得349750元。二、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以及庭审过程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姜某某系自动投案,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姜某某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希望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天津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注册成立,被告人姜某某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2019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姜某某在自有资金不足、融资不到位的情况下,以在全国多地开设分公司需要电脑、监控、家具等办公设备和用品及销售平行进口车为由,在天津市南开区等地,以天津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十四家公司及个体工商户签订《分期订车合同》、《电脑采购合同》、《供货合同》及《IT服务采购合作协议》等合同,以仅支付合同对方当事人10%左右定金或者预付款的情况下,收取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及购车首付款后逃匿,具体事实如下:

1.与天津市南开区文强计算机经营部签订《供货合同》,合同总金额人民币80700元,实际支付人民币8000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72700元。

2.与西安海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电脑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人民币126294元,实际支付人民币10000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116294元。

3.与济南宇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电脑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人民币120110元,实际支付人民币12000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108110元。

4.与河北阮明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合同总金额人民币80515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80515元。

5.与河南丰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电脑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人民币281000元,实际支付人民币51500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229500元。

6.与南京市玄武区关尔封电子经营部签订《购销合同》,合同总金额人民币132200元,实际支付人民币26000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106200元。

7.与南京市玄武区汇正贸数码经营部签订《电脑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人民币367549元,实际支付人民币25019.2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342529.8元。

8.与广州市鸿泽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分期订车合同》,合同总金额人民币60.5万元,收取购车首付款人民币19.2万元,没有交付所购车辆,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19.2万元。

9.与西安百誉客网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合同总金额人民币254841元,实际支付人民币25000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229841元。

10.与河南宏满昌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电脑配件销售合同》,合同总金额人民币129970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129970元。

11.与河南电尔汇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电脑配件销售合同》,合同总金额人民币245410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245410元。

12.与武汉市洪山区鑫文鑫科技经营部签订《电脑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人民币273401元,实际支付人民币27340.1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246060.9元。

13.与河北安跃迈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IT服务采购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人民币458237.73元,实际支付人民币44073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414164.73元。

14.与郑州市驰骋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人民币95700元,未支付货款,郑州市驰骋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的产品进货价格为人民币89000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89000元。

综上,被告人姜某某给上述被害公司及个体工商户造成财物损失共计人民币2602295.43元。

经查,被告人姜某某将涉案电脑等电子产品大部分变卖,所得钱款及购车首付款用于其个人消费及支付办公网点租金等。

2021年3月11日,公安机关经工作发现被告人姜东的联系方式,并电话通知其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当日被告人姜某某经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后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辩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证明:2019年9月4日,举报人强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2019年5月29日在南开区,其与天津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姜某某签订《供货合同》,向天津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80700元电子产品,至今未付货款,后发现天津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办公地人去楼空。2021年3月11日,我队侦查员经工作,发现犯罪嫌疑人姜某某联系方式,即通知其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当日姜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刑事拘留。

2.被害人强某的陈述及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2019年5月19日供方天津市南开区文强计算机经营部与需方天津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需方采购供方门禁、摄像头等产品合计80700元,质保期一年,需方支付全额货款10%,供方进场施工剩余尾款于2019年6月15日之前打款到指定账户,2019年5月29日强某支付宝收到姜某某账户转账8000元,剩余尾款未支付,实际损失金额为72700元。

3.被害人马某的陈述及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安跃迈科科技有限公司在石家庄长安区勒泰中心A座901(原进进车公司河北分公司地址)与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三份合同,提供电子产品,现在货物已经交付给了天津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但该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支付剩余90%的货款,只是支付了大约10%预付款。进进车公司和我谈的是姜某某、吕某、赵潼三个人,一开始是吕某、赵潼从网上58同城找的我,联系上我后具体细节是姜某某和我谈的。该公司仅仅在签订合同时,按照合同支付了10%的货款,算是订金。合同货款458237.73元,收到订金44073元,实际损失414164.73元。

4.被害人牛某1的陈述及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郑州驰骋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与天津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称老板的姜某某签订《采购合同》,按合同约定,给该公司提供打印机、台式电脑共计六种型号电子产品价值95700,产品进货价格89000元,现在货物已经交付给了天津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并由张伟签收,但该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合同货款95700元,实际损失89000元。

5.被害人郝某的陈述及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河北阮明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提供家具、办公用品的货物,现在货物已经交付给了进进车公司,但是该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支付货款,现在找不到公司的负责人了。合同货款金额共计80515元。该公司没有支付货款,实际损失金额为80515元。

6.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及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济南宇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进进车公司实际控制人叫姜某某,现在找不到公司的负责人了。合同签订的货款金额120110元,该公司只支付了订金12000元,实际损失金额为108110元。

7.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及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河南宏满昌有限公司与天津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提供电子产品,现在货物已经交付给了天津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但是该公司没有按照合同支付货款,合同金额共计129970元,该公司没有支付货款,实际损失金额129970元。

河南电尔汇有限公司与天津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二份采购合同,提供电子产品,现在货物已经交付给了天津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但是该公司没有按照合同支付货款,合同金额共计245410元,该公司没有支付货款,实际损失金额245410元。

8.被害人杨某的陈述及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西安百誊客网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采购合同,提供电子产品,现在货物已经交付给了天津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但是该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支付货款,合同金额共计254841元,该公司支付过两笔订金,共计25000元,实际损失共计229841元。

9.被害人周某的陈述及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广州市鸿泽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从天津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买宝马X6车辆,总价款60.5万元,现已支付首付19.2万元,进进车公司并没有交付车辆,也没有退还订金,现在公司人去楼空,实际损失金额为19.2万元。

10.被害人淮某某的陈述及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西安海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天津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提供电子产品,现在货物已经交付给了天津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但是该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支付货款,合同货物金额为126254元,该公司支付过10000元订金,实际损失共计116294元。

1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武汉市洪山区鑫文鑫科技经营部与天津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提供电子产品,现在货物已经交付给了天津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但是该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支付其余90%货款,合同金额为273401元,收到订金27340.1元,实际损失共计246060.9元。

12.被害人牛某2的陈述及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河南丰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给该公司提供电脑、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实际控制人叫姜某某,现在找不到公司的负责人了。合同金额共计281000元,该公司支付货款51500元,实际损失229500元。

13.被害人宣某的陈述及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南京市玄武区汇正贸数码经营部与天津进进车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提供电脑、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现在货物已经交付给了进进车公司,但是该公司只在2019年7月18日支付了一笔订金12000元,2019年7月24日收到订金13019.2元,后来该公司没有按照合同支付尾款,合同总货款为367549元,实际损失342529.8元。

14.被害人郭某的陈述及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南京市玄武区关尔封电子经营部与天津进进车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提供电脑、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现在货物已经交付给了进进车公司,但是该公司只在2019年7月2日支付了一笔订金26000元,后来该公司没有按照合同支付尾款。合同总货款共计132200元,目前已收到订金26000元,实际损失106200元。

15.证人证言。

(1)李某(天津房东)证言证明:天津进进车公司租赁天津市南开区城厢东路南城街新隆轩21号,合同约定是从2019年5月15日承租至2022年5月14日。租金约定每月5.5万元。因为不按时支付租金,实际租用有一个多月时间。

(2)陈某(石家庄房东)证言证明:天津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租过河北省石家庄市勒泰中心A座901-902号。租赁合同写明从2019年6月10日-2021年6月9日。(出示姜某某照片)就是这个男子。因为不按时支付租金,实际租用有二个多月时间。

(3)刘某某(郑州房东)证言证明:天津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曾租过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绿地中心双子塔南塔409室。租赁合同是2019年5月23日签订的,计租金时间从2019年6月1日开始。(出示姜某某身份信息)就是这个人。实际租了二个多月。

(4)王某(武汉房东)证言证明:天津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租赁武汉市江汉区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8栋507,租赁期限1年,自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实际租了不到一个月就搬走了。

(5)艾某某(杭州房东)证言证明:姜某某以天津呈瑞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租赁过联合中心D座2406室,月租金2万多元,但在这个地点实际办公也就10多天时间,人就跑路了。

(6)王某(姜某某妻子)证言证明:其名下一共有三张银行卡,分别是招商银行借记卡(卡号:62×××25),上海银行信用卡(卡号:62×××29)还有一张工商银行信用卡,但不记得卡号了。其名下的招商银行借记卡(卡号:62×××25),上海银行信用卡(卡号:62×××29),在二人于2015年7月结婚后,就一直由姜某某保管,平时如果信用卡透支,是由姜某某自己还款。平时姜某某使用其名下银行卡干什么业务不清楚。

(7)杨某某(石家庄店长)证言证明:天津进进车公司就是销售平行进口车,其在职期间我知道的没有业绩,一单生意也没做。公司主要负责人是一名叫姜某某的男子。公司在成立之初购买了很多办公桌椅、电脑等办公设备,然后有一部分都运往在别的省市的分公司。

(8)朱某某(进进车员工)证言证明:2018年12月20日,姜某某注册成立了天津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华,注册地在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旷世国际大厦1-1001,股东为天津程瑞峰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占股10%,郭某某,占股40%,马华占股50%,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就是姜某某自己。主要业务是:汽车、汽车配件销售、汽车租赁等业务。天津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主要销售平行进口车。其帮公司在58同城上联系过两家公司采购过电脑,其中有一家公司是南京市玄武区关尔封电子经营部采购的13台办公用电脑,还有3、4台笔记本电脑,都是由姜某某直接跟对方公司谈要多少台电脑及配置,至于付多少定金都是姜某某直接谈,另一家公司忘记了,也是定的电脑。采购的电脑只是一小部分拆箱安装在南京分公司办公地了,剩余大部分电脑根本未拆箱。在南京市玄武区了,3、4台笔记本电脑及另一家公司定的电脑根本未拆箱。姜某某把未拆箱的电脑装车,拉回天津收购电脑的地方,就是姜某某采购完电脑,除了一小部分用于办公,剩余大部分电脑姜某某联系收购电脑的人,转手卖了。公司有将近十多家供货商,每个供货商都提供过将近15台电脑。开始公司采购电脑确实是为了干经营网点办公使用,但公司根本用不了这些电脑,姜某某还一直不停的采购电脑设备。采购来的电脑有很少一部分也就20%用于公司经营了,剩下的全部都采购来之后就转手卖了。

(9)吕某(进进车员工)证言证明:姜某某负责和对方谈采购电脑等办公用品。有将近二十家供货商,每个供货商都提供过将近15台电脑。开始公司采购电脑确实是为了干经营网点办公使用,但公司根本用不了这些电脑,姜某某还一直不停的采购电脑设备。采购来的电脑有很少一部分也就20%用于公司经营了,剩下的全部都采购来之后就转手卖了套取现金。

(10)赵某(进进车员工)证言证明:采购河北安跃迈科技有限公司的电脑只是一小部分拆箱安装在石家庄分公司办公地了,剩余大部分电脑根本未拆箱。姜某某把未拆箱的电脑装车,安排别人拉回天津总公司(天津市南开区城厢东路南城街鑫龙轩21-1号),再转手卖了。

(11)张某(进进车员工)证言所述内容与吕某、赵潼基本一致。

(12)程某某收电脑的)证言证明:其一共收购吕某三次电脑,共计支付了7000多元人民币。收购这些电脑没有明细。第一次收购吕某电脑是在天津市南开区,有10来台电脑。第二次收购吕某电脑是在河东区万达广场楼上,有10来台电脑。第三次收购吕某电脑是在河西区交口,有10多台电脑,都是其自己把电脑都拉回在静海的暂住地的,然后拆解出售。每次都给现金结账。

(13)徐某(收电脑的)证言证明:从2019年5月份开始到了2019年7月份之间,姜某某多次向其出售电脑等物品。每攒够一批就卖给其一次。每次都是几千到几万元不等,一共支付宝转给姜某某341450元。

16.辨认笔录。

证明:(1)徐某辨认出姜某某。(2)李某辨认出租用其房屋办公的“进进车”公司负责人吕某。

17.(2015)西刑初字第479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15年12月29日犯罪嫌疑人姜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

18.公安南开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

证明:2019年11月16日公安南开分局打击犯罪侦查支队五大队从北京联动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调取的犯罪嫌疑人姜某某利用吕某、王某明细信用卡支付安跃迈科科技有限公司10%定金刷pos机交易明细,又通过银行查询到吕某、王某的开户资料。

19.从支付宝公司调取的电子证据光盘一张。

证明:姜某某与相关公司、个体工商户及收购电脑的人员之间汇转钱款的相关情况。

20.天津呈瑞峰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

21.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摘要:2017年12月12日,我成立的天津程瑞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吕某,股东朱某和吕某;2018年为扩大汽车销售业务,2018年1月3日成立天津程瑞峰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法人还是吕某,股东是郭某某和吕某,占股比例郭某某40%,吕某是60%,主要业务是:汽车、汽车配件销售、汽车租赁等业务。在当时的情况下,为了迅速拓展市场,又成立了四家子公司。五家子公司分别为:天津程瑞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程瑞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程瑞峰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天津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津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网上销售,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日用百货、体育用品、针纺织品、汽车销售、汽车配件批发兼零售等业务。该公司成立日期是2018年12月20日,法人为:马华,股东为天津程瑞峰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占股10%,郭某某,占股40%,马华占股50%。天津程瑞峰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及五家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是我。这些涉及的股东及法人都是我的员工。当时成立公司之前,我与他人有些债务纠纷,我就使用我的员工注册的公司,但公司实际控制人就是我本人。我们主要是经营线上及线下的汽车销售业务。投资资金我当时有100万左右。

我都是拿客户的首付款及贷款审批下来后在去提车卖给客户,我们就是挣客户的手续费等来盈利,基本不会垫多少资。

我在西安、成都、重庆、兰州、南京、杭州、济南、石家庄、武汉、上海、郑州、邯郸、合肥都分别成立了天津进进车分公司,分别成立的名称为天津进进车西安分公司、天津进进车成都分公司等以地域命名的进进车分公司,但我在当地没有进行工商注册,我都是成立了办公网点,在当地通过电脑供应商购买了电脑设备,租赁了写字楼。从2019年的6月份开始陆续开设的分公司,到2019年的11月份,就相继倒闭了,我经营了也就不到半年的时间。我们一共做成了五单卖车服务,分别在杭州2单,南京1单,武汉1单,郑州1单,郑州那笔卖车,因为客户资质问题,贷款未审批下来,所以没有成功。郑州的买车客户是一个广东人的汽车销售公司,当时一个叫肖利华的在广东公司想买辆车,广东的公司通过微信群联系到了我,说要通过天津进进车郑州分公司要买一辆宝马X6情况,全款是60.5万元,当时广东公司付了首付款19万元,把钱打到了天津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浦发银行的对公账户上,之后我为客户开具购车发票、汽车通关手续已经车架号,客户也认可,之后我给客户办理贷款时因客户资质问题,没有审批下来,所以他看上的那辆车也没有给他。之后我没签了退款协议,但是因为账户没有钱了,我到现在也没有退款。当时公司经营状况不好,公司账户上的钱基本上是发工资和付各地房租、还有一些办公采购花销了。

11家网点分别在当地采购一些办公用品包括电脑、家具等。我都是以天津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采购的,2019年6月份,吕某联系了一家河北阮明商贸有限公司推销办公家具,我告诉吕某需要采购的家具项目,包括办公会议桌、办公椅沙发、文件柜等办公物品,合同的总货款是80515元,当时也没有支付定金,只是我和吕某与对方签订的销售合同。订购的这批货物分别发到了济南分公司,地址是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3号楼1506室,石家庄分公司,地址在石家庄市,以及邯郸的分公司,地址在邯郸市丛台区,最后这些家具钱我一分钱也没有支付。这些家具都放在了分公司里,因为拖欠房东的房租,公司员工也都离职走了。我就提前关门了,房主把家具锁屋里了,现在家具具体怎么被房主处置的,我不清楚了。

济南分公司在济南宇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电脑的事我不清楚,是刑留松负责的采购。当时我们开分公司之前定好的,公司成立时的硬件设施及房租不能超过20万,所以他们采购的东西只要不超预算,直接上报财务,财务盖章就可以了。所以这件事我不清楚,他们花费了多少钱我也不清楚。要是天津进进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对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对方把货给我们使用了,我就认可。

我记得是和河南电尔汇商贸有限公司签过三次采买合同,其中一次已经付完全款了,目前还有两份合同,我都没用支付货款。第一份合同是92530元,第二份合同是152880元,共计245410元我公司没有支付。这些采购的电子产品第一份采购的我让邮寄到了石家庄分公司,地址在石家庄市,第二份合同的电子产品邮寄到了南京市建邺区南京金融城8号楼408室的南京分公司。这些东西有些是因为拖欠房租被房主扣留了,也有的拖欠员工工资被员工拿走了。

我知道这个西安百誉客网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是2019年7月3日和2019年7月9日签订了两份合同,第一份是安装摄像头,调试费等共计152542元,我都让安装在西安市西安中心大楼806室的西安分公司,第二份合同是西安百誉客网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把货物共计102299元放在了我的车上,我开车拉到了邯郸的分公司,地址在邯郸市丛台区,我也找人安装上了,这两笔业务都是我亲自和西安百誉客网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谈的,然后把合同寄到了公司盖章,第一笔支付了定金15000元,第二笔定金是10000元,是我使用我的支付宝转账给对方公司的杨某,目前还还差公司229841元。这些物品因为拖欠西安员工的工资,这些东西都被员工拿走了。

河南宏满昌有限公司向济南分公司提供的价值129970电子产品这笔业务不是我经手的,但是我知道这件事,目前还没有支付货款,共计129970元。也是供货商把合同寄到了公司,公司盖章签的合同。济南分公司收到货后,我让他们又寄到了上海虹桥区我分公司办公使用了,上海分公司的具体地点我记不清了。最后因为拖欠房东房费,这些东西被房东留下了。

西安海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西安分公司提供的价值126294元电子产品,我知道这笔采购业务,当时是西安分公司的张伟和对方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我跟他说采购的这些电子产品,当时付了10000元定金,然后对方把货发到了西安市西安中心大楼806室的西安分公司。还欠货款116294元。西安分公司收到货后,我让他们又寄到了兰州分公司分公司办公使用了,兰州分公司的具体地点我记不清了。最后因为拖欠房东房费,这些东西被房东留下了。

武汉市洪山区鑫文鑫科技有限公司向武汉分公司及合肥分公司提供的价值273401元电子产品我知道这笔采购业务,当时是武汉分公司的刑留松和对方公司签订的两份采购合同,然后寄到天津公司盖章的,我跟他说采购的这些电子产品,当时付了27340.1元定金,然后对方把第一份货送到了武汉市江岸区泛海国际8栋507号的武汉分公司,第二份我让他们把电子产品发送到了合肥市包河区万达银座B座2706号的合肥分公司。因为拖欠房租,都被这两地的房东扣留了。

河南丰秋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郑州分公司,济南分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提供的价值281000元电子产品货物我知道,是马强和对方公司联系签订的三笔购销合同,然后把合同寄到天津公司盖的公司章,当时一共给了对方公司51500元货款,目前还欠229500元。这些电子产品都在各自分公司使用了,也是因为拖欠房租,被房东留下了,现在不知道去向。

南京市玄武区汇正贸数码经营部向南京、合肥、武汉三家分公司提供了电子产品设备我知道,刑留松联系和对方公司签订合同,天津公司盖章的,对方确实把货都发到了南京、合肥、武汉三家分公司,当时签了四份合同,总货款是367549元,当时我让公司付了一共25019.2元定金,还差342529.8元货款未支付。南京、合肥两家分公司收到的货都留在公司使用了,武汉分公司的货我让员工发到了重庆和成都分公司使用,因为拖欠房租,电子设备都留被房东留下了。

南京市玄武区关尔封电子经营部发往南京分公司的电子产品我知道是2019年7月2日,朱红钰和对方联系,吕某也联系了对方,让他们提供电子设备,当时总货款是132200元,公司支付了26000元定金,还差106200元,当时我南京有两家分公司,后来合并成一家了,这些电子设备都留在了南京分公司,也是因为拖欠房租,被房东留下了。这些产品都在公司使用了,后来拖欠房租和员工工资都被房东和员工拿走了。

天津市南开区文强计算机经营部我知道,是2019年5月29日,我和对方联系的,我向对方列出了采购明细,之后签订了购销合同,然后对方把货送到了南开区城厢东路南城街新龙轩21-1号公司地址,签合同时我给了他8000元定金,现在还差对方80700元货款。当时这些电子产品都在天津公司使用,当时公司欠员工工资,都被员工拿走抵工资了。

河北安跃迈科技有限公司向石家庄、邯郸、济南分公司提供的电子设备我清楚,是2019年6月份,我和吕某一起采买的,和对方签订了三份采购合同,然后付了对方百分之十的定金,对方都按约发货了,合同总货款是458237.73元,我公司付了44073元,还差414164.73元货款未支付。

郑州驰骋电子产品有限公司我知道,是张伟和对方公司谈的,在2019年6月,一共购买了95700元产品,产品都在郑州分公司使用了,后来被房东扣留了。

这些电子产品就是一些电脑、iPad、还有摄像头、显示器等电子产品。我公司主要通过电脑办公,当时全国我有200多员工,所以有一段时间一直是采买电子产品,供员工使用。我采购电子产品、家具及退车款合同标的是3250927.73,当时我也有支付定金的,目前给供货商还有那个顾客共造成2602295.43元直接损失。我当时有100万元左右。

100万肯定无法支撑公司运营,我想的是先欠着他们这些供货商的钱,等公司能运转挣钱了再还给他们。但后来公司都倒闭了。(问:你从全国开了14家分公司,采购了300多万的电子产品、家具等物品,你是否有履行能力?)当时我自有资金100万元,当时我不具备履行能力,我想的是如果开业盈利后,我逐步返还这些欠款。我目前也是法院的失信人,我没有偿还能力。

22.相关人员的身份户籍信息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依法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并对所提量刑建议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酌情考虑。被告人姜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素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虑全案事实、证据、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1日起至2033年3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本判决生效后,责令被告人姜某某退赔天津市南开区文强计算机经营部人民币72700元、西安海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人民币116294元、济南宇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108110元、河北阮明商贸有限公司人民币80515元、河南丰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229500元、南京市玄武区关尔封电子经营部人民币106200元、南京市玄武区汇正贸数码经营部人民币342529.8元、广州市鸿泽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192000元、西安百誉客网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229841元、河南宏满昌商贸有限公司人民币129970元、河南电尔汇商贸有限公司人民币245410元、武汉市洪山区鑫文鑫科技经营部人民币246060.9元、河北安跃迈科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414164.73元、郑州市驰骋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人民币89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曹紫剑

人民陪审员  张贵红

人民陪审员  刘 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盼阳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