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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81刑初1201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21   阅读: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浙0381刑初1201号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1]208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2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项馨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辩护人陈莉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黄某某在瑞安市南滨街道林北村经营瑞安市林丰车行(以其母亲姜某名义注册),2020年开始因车行经营不善且染上网络赌博恶习而负债,2020年1月其母亲姜某将车行注销。2020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继续以车行名义与余某1、余某2、林某、向某、苏某等客户签订购车合同,在客户支付定金或首付款之后,隐瞒未将款项用于向4S店提车的事实,联系温州市广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温州亿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温州联银融资担保公司等三家担保公司与客户签订担保协议并预先支付购车垫付款,期间共收取余某1等人购车款及担保公司的垫付款共计95万余元。被告人黄某某收取上述款项后即用于网络赌博、偿还个人债务等所用,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截止2020年8月11日立案前,尚欠被害人余某1、余某2、林某、向某、苏某及上述三家担保公司款项共计73.66万元未退还。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9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及其家属已清偿全部款项,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余某1、余某2、林某、向某、苏某的陈述,证人陈某1、张某、陈某2、郑某、陈某3、姜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个体户登记基本情况,银行交易流水,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凭证,购车分期协议,担保合同,业务申请表,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购车发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分期还款协议,欠条及照片,收款收据,购车合同,定金收据,转账凭证,谅解书,信用卡分期结清证明,支付宝转账截图,车辆信息表,车辆电子保单,车险费转账截图,手机一部,归案经过,身份信息,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已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被告人黄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能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积极退赃并取得凉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陈莉娜提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蔡邦建

人民陪审员    任新新

人民陪审员    韩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陈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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