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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413刑初475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21   阅读: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苏0413刑初475号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以坛检二部刑诉[2021]Z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0月2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丽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20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龚某虚构江苏宾至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需要租赁常州市金坛恒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机械设备的事实,冒用江苏宾至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身份签订租赁合同,从常州市金坛恒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责人龚某(系被告人叔叔)处骗得嘉湖牌数控仪表车8台、伟清牌数控仪表车2台、科生机械牌单轴多刀数控仪表车11台予以低价出售,得款人民币132900元用于网络投资。经鉴定,上述机械设备合计价值人民币230000元,期间被告人龚某以租金名义支付龚某人民币24000元,被害人龚某被骗后的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206000元。

2020年9月7日,被告人龚某主动到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金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诈骗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龚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案发后,被告人龚某赔偿被害人龚某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龚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倪某、张某、王某等人的证言笔录,机械租赁合同及江苏宾至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公章印,机电购销合同复印件、采购证明,微信截图及转账记录、支付宝账单详情、银行转账记录、银行汇款回执,常州市金坛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金城派出所民警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某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龚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自归案后至庭审中均自愿认罪认罚,亦可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龚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在本案审理期间亦愿意用取保候审保证金抵缴部分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龚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本院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取保候审保证金抵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剩余被判处的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丽疆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顾三味

书 记 员 严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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