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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29刑初200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22   阅读: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川0129刑初200号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川大检刑诉[2021]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建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至2020年期间,大邑县王泗镇人民政府按照与被拆迁农户签订的《拆迁住房安置协议书》安置住房过程中,被告人左某某单独并先后伙同牟某、左某1、左某2、王某、周某、左某3、黄某伪造《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安置证明》等安置人员资料,虚增安置人员共计12人,并以旧房抵扣面积人均30平方米,单价500元/平方米,共计180000元,骗取安置人员过渡费共计91500元,骗取大邑县王泗镇联丰小区三期统建安置房面积共计390平方米(32.5平方米×12人)。经价格认定,骗取的统建房单方造价共计641680元。期间,左某某收取牟某69000元,左某160000元、左某230000元、王某60000元、周某27000元、左某340000元、黄某36000元,共计322000元。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左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事后,左某某、牟某等人共同退赔了所骗财物。

另查明,2020年9月9日,公安机关扣押王某持有的伪造户口簿1本,伪造的结婚证2本。同月11日,扣押牟某持有的伪造居民户口簿1本,伪造结婚证2本;扣押左某1持有的伪造户口簿1本。2021年11月10日,左某某退缴违法所得322000元并在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左某某自愿认罪,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转账记录照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现场照片、悦来镇土地综合整治搬迁补助协议(统归自建)、悦来镇土地综合整治搬迁户补助补充协议(统归自建)、申请书、悦来镇土地综合整理王岗小区占地内搬迁安置户补偿、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及成都市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大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邑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大邑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大邑县王泗镇人民政府关于联丰三期统建安置房的分房公告、王泗镇政府拆迁住房安置协议书及相关材料、户口信息相关证件复印件、拆迁统建安置情况及证据材料、大邑县公安局出具的工作说明、大邑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作出的情况说明、大邑县公安局户信息详情、常住人口登记表、安置证明、大邑县发展和改革局作出《关于对十套涉案房屋单方工程造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入库清单、大邑县王泗镇人民政府关于联丰三期安置房涉嫌骗取嫌疑人左某3等6户主动退赃退物的情况说明及退赃退物明细表、成都农商银行业务办理凭证及承诺书、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大邑县王泗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收到左某3退还涉案房屋的情况说明、四川省行政、刑事处罚罚没票据、证人牟某、左某1、左某2、王某、周某、左某3、黄某、李某华、杨某、左某军、左某、李某、刘某忠、孟某、严某、吴某松、邱某霞、刘某军、何某梅、郭某玲、王某林、隆某勇、顾某慧、张某、吴某国、李某福、杨某伟、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左某某不持异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左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左某某退缴违法所得322000元,并与牟某等人共同退赔所骗财物,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可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自愿签署具结书,能够认罪认罚,本院决定对其予以从宽处罚。扣押在案的伪造户口簿3本、结婚证4本系本案物证,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左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322,000元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昊

人民陪审员  黄真理

人民陪审员  刘晓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 助理  曹 旭

书 记 员  王俊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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