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闽0582刑初2027号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刑诉〔2021〕1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家荣、吴潮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林某某在无实际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租赁车辆有偿使用的名义,骗取到晋江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一辆车牌号为闽C5××××的价值23830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的“奥迪”牌小轿车,后于2020年7月10日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花园××带,通过伪造合同、冒用签名的方式将上述车辆抵押给他人,获取“抵押款”100000元。2021年7月1日1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福建省泉州市××区“××酒店”8715房内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单位晋江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授权人员罗佳桂的陈述,证人陈某、吴某1、吴某2、王某的证言,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说明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控告书,营业执照,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汽车租赁合同,汽车寄租协议,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汽车质押借款合同、借条、收条、债权转让协议、质物交接书、车辆转让合同、委托书、还(付)款/续贷确认书等抵押借款材料,转账凭证,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银行账户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破案经过报告及工作说明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林某某将涉案车辆最终抵押给陈某以借款100000元。涉案车牌号为闽C5××××的“奥迪”牌小轿车的登记车主为罗华清,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查扣上述车辆并发还给罗华清。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予以从轻处罚;涉案赃物已被追回,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综合考虑被告人林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林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予以发还陈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廖文斌
人民陪审员 严智勇
人民陪审员 张添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林姗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