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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4刑初1047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23   阅读: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湘0104刑初1047号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二部刑诉[2021]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瞿玉成、检察官助理邹兴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张某1诉讼代理人周静雯、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肖卓民、黄兴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系湖南荣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初至2020年6月期间,湖南荣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系“致地龙熙台”别墅销售代理商。2020年至2021年初,被告人李某某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张某1、董某购买到长沙市岳麓区的“致地龙熙台”别墅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1、董某钱款合计人民币485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居间介绍张某2与“致地龙熙台”别墅开发商长沙致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认购协议书》,张某2先后支付了购房款90万元。2020年上半年张某2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表示不想继续购买该别墅,希望将上述房屋购买人变更为不具有长沙市购买资格的被害人张某1,被告人李某某表示同意并承诺会解决好被害人张某1购房资格问题。2020年5月前后,被害人张某1继续向李某某支付了购房款100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将其中20万元支付给了“致地龙熙台”别墅开发商,将其中8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20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自己不可能为被害人张某1解决长沙市资格的情况下,为骗取被害人张某1财物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继续以购房款的名义收取了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150万元。

2.2020年12月,被害人董某联系被告人李某某,希望通过被告人李某某居间介绍购买“致地龙熙台”B3A栋101号别墅;该房屋于2020年12月24日已由“致地龙熙台”开发商出售给王娟。2020年12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隐瞒自己已不再代理致地龙熙台别墅销售的事实,且未与致地龙熙台开发商核实上述房屋是否已售出的情况下,收取了被害人董某购房款人民币10万元。2021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上述房屋已经出售的情况下,为骗取被害人董某财物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以购房款的名义收取了被害人董某人民币245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将上述钱款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生活支出。

2021年1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车辆中查获了其伪造的“华夏银行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一份。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家属退赔了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75万元,退赔了被害人董某人民币110万元。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宣读了下列证据: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宣读了下列证据:1.转账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2、王某1、方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1、董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该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害人张某1诉讼代理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无异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诈骗的故意,诈骗被害人张某1的犯罪金额应为三百万元,且其将资金用于个人还款及高消费,与其当庭陈述的用于发放工资及公司正常开支不符。此外,变更协议的印章真伪存疑,开发商不知道有一份变更协议。综上,被告人李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李某某的公司只有其一个股东,公司收益怎么处理在于被告人李某某的个人意志,是其个人行为,不属于公司行为,请求对被告人李某某从重处理。

被害人张某1诉讼代理人当庭出示了一份长沙致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退款情况说明,以证明被告人李某某仅退还了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55万元,另外20万元系开发商退还给张某2的购房定金。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诈骗被害人张某1、董某的事实有异议,认为其与张某2、张某1之间属于民事经济纠纷,与被害人董某之间的纠纷实际上是其公司与董某之间的经济纠纷。其虽系湖南荣捷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并不等于其就是本案的行为主体,其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是由于开发商与其公司信息不对称导致一房两卖,且其在事发后多方协调,在公司股东会上提出三套解决方案后立刻筹款应对。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某某与张某1之间的纠纷是民事纠纷,被告人李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本案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李某某收取张某1的购房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被告人李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2、被告人李某某没有诈骗董某的主观故意,事发后也没有逃避,而是积极与董某协商解决方法,被告人李某某也没有将董某的购房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只是暂时挪用于公司经营的开支,不构成合同诈骗罪;3、湖南荣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系李某某个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中介服务,本案李某某经营房地产居间中介业务不是个人行为,他与张某1、董某提供居间服务都是公司行为,应当由公司对外承担一切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一份,拟证明被告人李某某是荣捷公司的法人,公司是自然人独资公司,是房地产咨询公司,被告人李某某可以代表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工作,不是个人行为;2、民事裁定书一份,拟证明被告人李某某与张某1之间是民事纠纷;3、被告人李某某的公司2019-2020年签订的代理合同五份,拟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公司是有收入来源,可以归还欠款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系湖南荣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初至2020年6月期间,湖南荣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系“致地龙熙台”别墅销售代理商。2020年至2021年初,被告人李某某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张某1、董某购买到长沙市岳麓区的“致地龙熙台”别墅,骗取被害人张某1、董某钱款合计人民币445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居间介绍张某2与“致地龙熙台”别墅开发商长沙致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认购协议书》,张某2先后支付了购房款90万元。2020年上半年张某2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表示不想继续购买该别墅,希望将上述房屋购买人变更为不具有长沙市购买资格的被害人张某1,被告人李某某表示同意并承诺会解决好被害人张某1购房资格问题。2020年5月前后,被害人张某1向李某某支付了购房款100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将其中20万元支付给了“致地龙熙台”别墅开发商,将其中80万元作为他用。2020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自己不可能为被害人张某1解决长沙市资格的情况下,隐瞒其公司已不再具有致地龙熙台别墅销售代理资格的事实,继续以购房款的名义骗取了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150万元。后在被害人张某1的多次催促下,被告人李某某于2021年1月8日、1月23日将从另一被害人董某处骗取的钱款中的40万元分两次退还给被害人张某1。

2.2020年12月,被害人董某联系被告人李某某,希望通过被告人李某某居间介绍购买“致地龙熙台”B3A栋101号别墅;该房屋于2020年12月24日已由“致地龙熙台”开发商出售给王娟。2020年12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隐瞒其公司已不再代理致地龙熙台别墅销售的事实,且未与致地龙熙台开发商核实上述房屋是否已售出的情况下,收取了被害人董某购房款人民币10万元。2021年1月,为骗取被害人董某财物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被告人李某某以购房款的名义收取了被害人董某人民币245万元。期间,为获取被害人董某的信任继续支付房款,被告人李某某在无银行合作的情况下,自行打印了一份“华夏银行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与被害人董某签订。被告人李某某将上述钱款基本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生活支出。

2021年1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车辆中查获了涉案的“华夏银行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一份。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家属退赔了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15万元,退赔了被害人董某人民币110万元,长沙致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退还了张某2支付的购房款人民币2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核实,本院予以确认:

1、到案经过证明:2021年1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户籍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基本情况,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012年4月因赌博被行政拘留二日。

3、个人信用报告、短信记录、网络贷款截图、欠债明细表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征信情况及负债情况。

4、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证明:被告人李某某民生银行账户的收支情况。

5、收条、退款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家属退赔了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75万元,其中40万元系在案发前归还、20万元系“致地龙熙台”别墅开发商退还张某2支付的购房款,退赔了被害人董某人民币110万元。

6、认购协议书、收款凭证证明:涉案别墅致地龙熙台项目B3栋101号房屋已被王娟于2020月12月24日认购,并缴纳了10万元购房定金。

7、证人张某2的证言、收款收据、认购协议书、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2019年12月26日,其和朋友周丹在看龙熙台楼盘项目,其看中了B16栋102号别墅房。周丹说她认识李某某,找李某某买这里的房子可以便宜很多,其就要周丹联系李某某。其三人在售楼部见面,李某某说通过他买这的房子可以优惠大概50万元,其觉得可以,并约好12月27日在项目售楼部现场缴纳购房的预付款。27号,其三人到了售楼部现场,经过沟通,其表示先支付90万元人民币的购房预付款,当时其身上没有90万元现金,其就向周丹借了这90万元。其和周丹按照李某某的指示,用周丹尾号4746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给龙熙台楼盘的售楼部财务处通过POS机刷卡支付了20万元人民币,长沙致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具了一份定金收据,然后又用周丹的上述账号在售楼部用POS机刷卡支付70万元人民币,售楼部出具了一份收款单位为湖南熙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收款明细显示是致地龙熙台B16-102地下室改造费。2020年4月份左右,其不想买这套房子了,就去找李某某退这90万元,李某某说可以退。正好这个时候其的亲弟弟张某1看中了这套房,想买下来,可是其弟弟当时不具备长沙市住建委规定的购房资格,按照政策规定,其弟弟在长沙市是无法购买房产的。其把其弟弟想买这套房子的事告诉了李某某,李某某也知道了其弟弟是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可是李某某还是说他可以搞定其弟弟买房资格的事,可以顺利买下这套房子。其就把李某某介绍给其弟弟认识,后来李某某又要其弟弟支付了250万元人民币的购房款,可现在其弟弟因为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购房条件,房子还是无法购买。李某某拿了340万元房款后,现在就消失了。开发商说其支付的所有钱,除了2019年12月27日在开发商刷卡支付的20万元和2020年5月18日李某某向开发商支付的20万元,其他的钱都没有打到开发商账号上来,现在开发商只承认这40万元人民币的购房款。

8、证人方某的证言、户名方某的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取款单、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货物进口证明书、发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其之前是荣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财务,2020年11月份其从公司离职了,但其还在兼职公司的财务工作,主要是帮助公司法人李某某处理些账务。其和李某某是恋人关系。2021年1月7日,李某某告诉其说有笔买房子的钱公司员工胡某会转到其账上,当天其就收到了胡某分两笔转来的90万元。1月8日,李某某让其转给张某2的弟弟张某120万元。之后李某某又让其转给他5万元还网贷。1月9日,李某某让其转给李泽10万元。1月12日,李某某又让其给他转15万,当天还给刘小兵转了10万。1月15日,李某某让其给他转了25800元用来发放员工工资。1月18日,转给刘小兵8万元。1月20日,李某某让其转给达美中心房东29400元交公司房租。1月21日,胡某分两笔转给其100万,每笔50万,当天李某某让其转给公司员工张璐1万元,是员工预支工资。李某某之前想送其一辆车,21日当天李某某就跟其一起去买车,钱用的是李某某转给其的钱,一共花了247129元,其自己贷款241450元。1月22日,李某某让其退张亮购房名额款14万,是转给谭志军。晚上其尾号2081的浦发银行卡又收到胡某转来的10万元。1月23日,李某某让其转给张某120万,当天又让其转给汪文中20万元。1月25日,其购买车辆购置税花费42734.51元,这也是用李某某转给其的钱。

9、证人胡某的证言、微信账户信息及聊天记录截图、手机银行转账记录截图证明:其是荣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销售,李某某是其公司的法人代表,也是其的老板。2021年1月6日,李某某联系其让其把银行卡账号给他,说是有一笔房款转到其账上,因为其公司最近没什么业务,所以其以为是李某某的房子卖掉了,不想让他老婆知道,要用其的账户收下款。其把其尾号3347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信息通过微信发给了李某某,李某某看到后让其制作一张图片,把这些信息显示在图片上,显得专业些。其当时有点疑惑但还是照做,之后李某某还发微信说给其转账的事情不要给别人讲。1月6日22点56分,其这个银行账户收到董书蕾通过农业银行转的90万元。第二天李某某就让其把这90万元转给公司的另一名员工方某,其分两笔转给她浦发银行(尾号2081)账户内,一笔50万,一笔40万。1月19日,李某某告诉今明两天会转笔钱给其,1月20日16时许,其收到董书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来的144万元,当天下午16时许,李某某让其转10万元给李泽的中信银行卡,并让其备注:李某某往来款。1月21日,李某某让其转100万元给方某,其分两笔,每笔50万转到方某中国农业银行卡。当天下午转完后,其又收到了董书蕾工商银行转来的11万元。第二天,李某某告诉其转给刘小兵建设银行卡15万元,并备注:李某某往来款,再给方某浦发银行账户转10万元。随后又让其给李某某自己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内转了45000元。1月26日,李某某让其转5万元至他自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1月27日,李某某又让其转10万到他上述账户。至此,董书蕾一共转给其245万,其总计转出244万零5千元,还有五千元是李某某拖欠其的提成,李某某让其自己留着了。

10、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其系长沙致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龙熙台项目的销售经理,李某某是荣捷地产公司的法人。2019年3、4月份时,李某某和其公司有一个口头协议,让李某某的荣捷地产公司代理致地龙熙台项目的销售业务。至2020年6月份,其公司就口头上取消了和李某某的合作,从6月份开始,李某某及荣捷地产公司不再有代理销售的资质,其公司和李某某没有任何合作关系。2020年12月24日,王娟交了十万元定金至其公司财务账户,当天就和其公司签了认购协议书,定下B3栋101号房屋。2021年1月15日下午16时许,又交了一百九十万元首付款至其公司财务。李某某没有向其公司提过要买B3栋101户,也没交过定金或其他款项到其公司。2021年1月份的一天,李某某到了致地龙熙台售楼部问其这栋别墅卖了没有,其说已经卖了,因为王娟当时已经定下了这栋房屋,李某某也没问其他。

11、证人刘绵的证言证明:其在致地龙熙台售楼部做置业顾问。李某某是荣捷地产公司的,他在2019年和致地龙熙台楼盘有业务合作,偶尔会介绍一些客户给置业顾问,后来他没和其公司合作了,其也没在致地龙熙台见过他了。2020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李某某打电话问其B3栋101号别墅卖了没有,其答复还没有卖出。这栋别墅后被卖出了。李某某没有在开发商认购过这套别墅,也没有告知过其要定下或购买这套别墅。

12、证人兰某的证言:其系致地龙熙台营销负责人,2016年到龙熙台工作。在其工作期间,李某某和其公司合作过负责为龙熙台别墅销售拓客。其公司没有和李某某签署过别墅代理销售合同。2019年初李某某开始带客户到其楼盘,到2019年底其就没见到了。因李某某公司有负面的影响,其公司中止了和他的合作拓客业务。其查阅了公司的底档,其公司没有出具过龙熙台B16栋102号别墅的更名协议证明,也没有在这份协议上盖过公章。其公司公章使用必须审批,其查阅了审批记录,没有这一项。李某某也没有在其楼盘购买房产。

13、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其是李某某的妻子,其和李某某从2019年年底分居,其经常接到网贷公司的催债电话,接到过十几家了,李某某曾和其说他欠了有几百万的债,具体情况其不清楚。

14、被害人董某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转账记录截图证明:2019年上半年,其跟其朋友刘晓龙、郑祥辉通过买房认识了李某某,李某某当时是致地龙熙台招聘的销售负责人,其和朋友刘晓龙、郑祥辉通过李某某介绍购买了致地龙熙台的别墅。因为比较信任李某某,其和朋友就先把三套别墅的购房预付款100万直接转给李某某个人账户。后来其因为个人原因不想买这套别墅了,所以把房退了,之后李某某带其朋友去售楼部签了购房合同,其朋友又把购房余款补交齐,房子也顺利交付。2020年12月份,其又看中了致地龙熙台的B3栋101户的别墅,其和朋友三人约了李某某在公司办公室协商买别墅的事情,当天其就确定了购房意向,其姐姐董书蕾转给李某某个人账户10万元购房意向金,李某某就承诺去找致地龙熙台的开发商谈价格。2021年1月6日,李某某联系其说B3栋101户别墅价格谈好了,总价725万,让其转90万至胡某的个人账户,后面会和其签购房合同。因为其在2019年和朋友就通过李某某购买了致地龙熙台的两套别墅,所以其也没多想,由其姐姐董书蕾直接把90万现金转到了胡某的个人账户,并相信他会给其签购房合同。2021年1月19日,李某某联系其说其之前申请的购房贷款下来了需要签字,其和李某某碰了面并签了贷款合同,他讲办贷款要把首付先交了,还是转到胡某的个人账户,过两天会给其签购房合同,其对李某某比较信任没考虑太多就答应了。之前其转给他100万,这套别墅首付一共255万,还剩下155万。1月20日,其姐姐董书蕾转144万元至胡某的个人账户,1月21日,又把剩下的11万元转给胡某的账户。2020年1月25日,其到致地龙熙台去看下别墅装修情况,发现销售带着另外两名男性看房,这两名男子称是这套别墅的业主,其问销售情况,销售确定这两名男子就是业主,其就打电话给李某某问他什么情况,李某某让其不要跟他们沟通,第二天会帮其解决,并承诺说这栋别墅肯定是其的。1月26日中午,住在其购买别墅的隔壁朋友告诉其说,房子可能出问题了,业主带着物业人员把其购买的B3栋101户别墅门锁了,并要求装修人员停工。其又打电话给李某某,李某某讲他去岳阳了,明天见面和开发商一起把这个事讲清楚,房子会放在其名下,后面就讲朋友出了事有民警在旁边不方便接电话,还一直发信息讲晚点问复,再后来李某某就不接电话了。1月27日上午,其和李某某联系上了,李某某讲一直在处理其房子的事,他讲房子一定让其买到,就算没买到也会退其钱并承担装修的损失,他又说自己有套房子在致地龙熙台,可以和B3栋101户业主换,或者让其换其他栋别墅,实在不行就退其钱。李某某让其宽限他两天,他就把钱转给其,其不答应,要当天中午12点之前把钱退给其,李某某答应了,但一直没给其转钱,也不接电话、不回信息,其当时就感觉自己被骗了。龙熙台物业讲已经有人购买了这套别墅并签了购房合同。李某某让其签订的购房贷款合同是假的,这份合同是没有公章的,李某某称等其签了字他再去盖章,事实上其没买到房,也不能申请到贷款。

15、被害人张某1陈述、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房屋中介专用收据、认购协议书变更协议、农业银行转账业务凭证证明:2019年12月27日,其姐姐张某2通过李某某定了致地龙熙台B16栋102号别墅,并在售楼部付了20万定金,70万地下车库改造费,付款人名字是周丹。后来其姐姐不想要这套别墅了,想把这套房转给其。2020年3月份,其联系了李某某,说自己没有购房资格,李某某说没问题,他可以搞定。4月18日,其给李某某转了50万元。4月30日,李某某在约其见面,二人在车上签了李某某提供的《认购协议书变更协议》,协议上还有长沙致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印章。后来其比对了其姐姐张某2定房时签的认购协议,怀疑变更协议书上面的章印是伪造的。5月9日,李某某催其付房款,其又转给他50万元。2020年5月29日,李某某给了其一张收据,说是他付给开发商20万元房款。8月12日,其又转给李某某150万元。至此首付款其就付清了,李某某答应了其购房贷款下来后就和其签购房合同,但其付了首付款后李某某还是一直没给其办贷款合同。2020年9月份,其就在微信上不停的联系他,催他办贷款合同。2020年11月份,李某某讲购房合同没问题了,但还在搞其购房资格的事情,总之就是以各种借口拖着,当时其就怀疑自己被骗了。11月17日,其微信联系李某某,说搞不好就不搞了。12月17日,其向李某某要钱,从那时开始李某某就不怎么接其电话,微信联系他也不回,只是说一定会还其钱,但他一直没还其钱。其陆续转给李某某250万元,开发商只收到了20万元房款。2021年1月8日,在其多次催的情况下,李某某退给其20万,同年1月23日李某某又退给其20万。2月10日,李某某被抓获之后,李某某弟弟转给其15万元。其一共收到李某某退还55万元。

1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明:其是湖南荣捷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的法人,2019年3月份,其公司代理致地龙熙台楼盘的销售业务。2019年4月份的一天其朋友给其介绍了刘晓龙、郑祥辉和董某三人,他们要购买致地龙熙台的别墅,当天其就和刘晓龙、郑祥辉和董某见面协商了购房的事情,他们每人交了20万元认购金给开发商,当天在售楼部签了认购书,过了两天,其向刘晓龙、郑祥辉和董某收取了100万元代理费,接着其就给三人办理贷款等事项,期间董某因为个人原因要退房,其就退了董某32万元,刘晓龙、郑祥辉的购房贷款审批下来之后,其就和他们二人签了购房合同,之后就交房给他们了。2020年6月份,其公司不再代理致地龙熙台楼盘的销售业务(因为其在外面拖欠别人的佣金,找其要债的人找到龙熙台开发商那里去了,所以龙熙台开发商就终止了其的代理资质。之后其公司的人也都从龙熙台楼盘撤离了)。2020年9、10月份,董某联系其,他想买之前在致地龙熙台看中的B3栋101号别墅,其没有告诉他其已经不再代理龙熙台销售业务,当时其问了致地龙熙台的销售刘绵该别墅是否卖出,销售回复没卖出。直到12月份,董某才联系其说要买该别墅,其让他交10万元意向金,当时其没有再去问致地龙熙台那边这栋别墅是否售出。2020年12月27日,董某的姐姐董书蕾转给其10万元购房意向金,其收了意向金之后本应该马上去找龙熙台楼盘的销售把这个房子定下来,但因为其背负了很多债务,就想把自己的债先偿还了,所以就没去定这套别墅。2021年1月6日,董某要进场对别墅院子内的花园进行装修,其答复他说正在走购房流程,老板不同意,但可以小动一下。这都是其自己编造的谎言,实际上其没有跟致地龙熙台那边沟通订房买房的事。当天其又收到了董书蕾转的90万元的购房定金,这90万定金其还是拿去偿还了其的债务,没有交到致地龙熙台售楼部。之后其让董某去准备购房贷款,并于1月19日其在董某的办公室与他草签了贷款合同,这个贷款合同是一个华夏银行的贷款合同样本,是其自己从公司电脑里打印出来的,其并没有去银行给董某申请贷款,签贷款合同的时候没有银行工作人员在场。之后其告诉他这个房子的首付款一共是255万元,董某还要再付给其155万元。1月20日和1月21日董书蕾分别给其转了144万和11万元,至此董某的购房首付款255万元已经全部转给其。其拿到这些钱后并没有想着给董某购买别墅,而是把钱都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和开销了。1月25日,董某给其打电话,说房子有另外的业主送家具进来,问其是不是一房两卖。其听到后就意识到这个房子已经卖出去了,其后来去了解到这个房子的业主姓徐,在2020年12月份就购买了这套房子。其没跟董某讲这个事,因为其收了他的钱都开销出去了,其自己没什么钱。之后董某一直打电话、发微信联系其,要求其跟他见面,并要其将收到的255万元购房款还给他,其就采取不接电话、不回微信、不见面的方式逃避他。其从收到董某第一笔10万意向金开始到案发,其都没有跟龙熙台开发商或是销售员沟通过B3栋101别墅的购买问题。其多次收取董某的购房款,还与他签订贷款合同,是为了获取董某的信任,让他相信其是在帮他操作买房的流程。因此签完贷款合同后的第二天、第三天董某分两次将余下的155万转到其的指定账户。其要求董某转到其给的指定账户中,第一笔10万元转到其个人名下的民生银行账户(尾号9802),其余三笔共245万元转到其公司员工胡某的邮政银行账户中。钱到账后,胡某按其的要求将钱转给了其指定的账户。

2019年12月份,张某1的姐姐张某2找到其,说要买置地龙熙台的别墅,她付给其70万的地下车库改造费,还付给开发商20万的购房款,其当时还在代理龙熙台的销售业务。2020年3月份,张某2的弟弟张某1讲他要买这套别墅,讲他没有购房资格,其就讲可以帮他搞定,因为其听说长沙市的购房资格政策会变,后面他会有资格,但其不能确定,之后他陆续转给其250万元,其中有20万其付给了开发商作为房款,其他的钱其都用来公司的开支还有还个人的欠款,没有转给开发商了。

17、提取笔录、华夏银行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证明:2021年1月29日14时许,民警从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保时捷车尾箱内提取其伪造的华夏银行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一份。

18、认购协议书变更协议、情况说明证明:因《认购协议书变更协议》中印章字迹不清且有缺失,无法达到鉴定条件。

针对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代理意见、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及提交的证据,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提交的证据的采信问题。对被害人张某1诉讼代理人提交的退款情况说明,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对辩护人提交的证据1、2、3,不能达到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2、关于被告人李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张某1的财物的目的及被害人张某1被骗金额的认定问题。经查,现有证人张某2、兰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2019年12月底,被害人张某1的姐姐张某2欲购买致地龙熙台B16栋102号别墅,并经周丹介绍认识了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系湖南荣捷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的法人,其公司当时正代理致地龙熙台楼盘的销售业务,在被告人李某某的中介下,张某2于2019年12月27日向开发商长沙致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了20万元定金、向湖南熙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了70万元的致地龙熙台B16-102地下室改造费,2020年4月份,张某2不想再购买该套别墅,其弟弟被害人张某1打算购买,但不具有长沙市购房资格。张某2将情况告知被告人李某某后,被告人李某某承诺可以为其弟弟解决购房资格的问题。2020年4月至5月,被害人张某1转账2笔共计100万元房款至被告人李某某的个人账户,被告人李某某仅将收取的100万房款中的20万元交至致地龙熙台别墅开发商处,剩余钱款作为他用。2020年6月以后,被告人李某某的荣捷公司不再代理致地龙熙台楼盘的销售业务,但其隐瞒上述事实,谎称能为被害人张某1办理按揭贷款、解决购房资格,继续收取被害人张某1150万元房款用作他用。之后被害人张某1一再催促还款并要求见面,被告人李某某编造各种理由进行拖延。直至2021年1月8日、1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将从本案另一被害人董某处骗取的钱款中的40万元分两笔转至被害人张某1的账户。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1的财物,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被害人张某1陆续向被告人李某某支付房款共计250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将其中20万元交至开发商处,另在案发前归还被害人张某140万元,上述60万元及张某2支付的90万元房款不应计入被害人张某1的被骗金额,被告人李某某实际骗取被害人张某1钱款共计人民币190万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骗取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230万元,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确认。

3、关于被告人李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董某的财物的目的之问题。经查,现有证人方某、胡某的证言、被害人董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明细、华夏银行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2020年12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隐瞒其公司已不再代理致地龙熙台楼盘的销售业务且未再核实该楼盘B3栋101别墅是否已卖出的情况下,收取被害人董某支付的10万元购房意向金。2021年1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以其指定的胡某的个人账户继续收取被害人董某90万元购房定金。2021年1月19日,为进一步取得被害人董某信任继续支付房款,被告人李某某在无银行合作的情况下,自行打印了华夏银行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一份与被害人董某签订,并要被害人支付剩余155万元首付款。被害人董某于2021年1月20日、1月21日先后转账144万元、11万元至被告人李某某指定的胡某的个人账户。至此,被告人李某某收取被害人董某支付的购房款共计255万元,除将其中7万余元用于发放员工工资、支付房租外,剩余钱款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消费。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董某的财物,并将财物基本用于个人消费及还款,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4、关于本案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的问题。经查,被告人李某某系湖南荣捷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系被告人李某某的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中介等业务。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以公司业务掩盖其非法占有的目的,谎称能为被害人张某1解决购房资格问题、办理贷款,并在其公司已不再代理致地龙熙台楼盘销售业务的情况下,隐瞒相关事实,骗取被害人张某1、董某向其个人账户或其指定的个人账户支付购房款,所得钱款由其个人支配使用,并基本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及消费。被告人李某某实施的诈骗行为系其个人行为,应当以自然人犯罪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李某某合同诈骗而未退赔的财物,依法责令其退赔。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以上十二年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1月28日起至2032年7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赔人民币一百七十五万元给被害人张某1、退赔人民币一百四十五万元给被害人董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舒秋膂

人民陪审员  刘栋梁

人民陪审员  齐青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 助理  李 泱

书 记 员  周慧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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