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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281刑初217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23   阅读: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湘1281刑初217号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怀洪市检刑诉[202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4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21日,被告人卢某某(洪江市农正昇种养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在无实际合同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通过洪江市安江镇无业人员蒋某介绍,并委托其与洪江市黔城镇水源村村民张某,在租住的临时办公场地,签订洪江市农正昇种养专业合作社《生态养殖场施工合同》。双方约定2016年6月15日进场施工,施工场地位于洪江市。签订合同时,蒋某代卢某某收取张某工程合同保证金60000元,并在收条上加盖被告人卢某某本人私章。2016年5月22日,被告人卢某某收到蒋某转交张某的工程合同保证金60000元,到约定施工时间2016年6月15日却未能安排张某进场施工。之后,张某要求蒋某、卢某某退还60000元工程合同保证金,被告人卢某某以种种理由推脱且一直未退还该笔款项。被告人卢某某将张某交来的60000元工程合同保证金已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个人生活开支

2021年7月29日,被告人卢某某因涉嫌诈骗被洪江市某某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诈骗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报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收条,取款凭证,证人蒋某、向某、丁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营业执照,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生态养殖场施工合同,洪江市农正昇种养专业合作社生态养殖场可行性报告及批复,洪江市农正昇种养专业合作与洪江市、羊皮洞村生态养殖场合同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卢某某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且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卢某某犯罪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卢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责令退赔给被害人张某。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卢某某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卢某某的刑期从2021年7月29日起至2024年10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卢某某退赔因诈骗犯罪给被害人张某造成的经济损失6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唐跃文

人民陪审员  严 萍

人民陪审员  郭诗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朱 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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