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皖1324刑初530号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刑诉(2021)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莉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张贵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被告人张某在未承揽到泗县开发区的情况下,找到被害人黄某,谎称可以让其承揽泗县泥土清包工程,并于同年7月15日与黄某及其朋友周某签订了施工协议书,骗取被害人黄某7000元、周某13000元,合计20000元的合同保证金。之后又承诺可以让黄某承揽该产业园的钢筋工程,于同年7月23日与黄某签订了建筑工程承接协议书,骗取被害人黄某10000元。被告人张某于2021年6月1日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本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具有坦白、初犯、偶犯、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等情节。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罚金已预缴至本院,待判决生效后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朱 文 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慧康(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