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闽0681刑初864号
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21〕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杨文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21年2月间,被告人曾某某以销售二手车为幌子,与被害人施某的妻子蒲元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约定将梅赛德斯奔驰牌BJXXXXK二手车一辆销售给施某。被告人曾某某向施某收取人民币200000元(以下币种同)定金后,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而将该钱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和日常消费等,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案发前,被告人曾某某退还该笔赃款中的70000元。
2、2021年4月间,被告人曾某某以销售二手车为幌子,与被害人夏某签订车辆买卖合同,约定将闽DH××××号奔驰GLA200二手车一辆销售给夏某。被告人曾某某向夏某收取142000元购车款后,仅向该车的原车主支付30000元定金,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而将其他钱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和日常消费等,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案发前,被告人曾某某退还该笔赃款中的17000元。
3、2021年6月间,被告人曾某某以销售二手车为幌子,与被害人田某1签订车辆买卖合同,约定将闽E8××××号小型轿车销售给田某1。被告人曾某某向田某1收取20000元定金后,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而将该钱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和日常消费等,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案发前,被告人曾某某归还该笔赃款中的3000元。
4、2021年6月间,被告人曾某某以比4S店销售价格优惠为幌子,与被害人陈某1签订新车销售合同,代购白色日产轩逸2021款悦享版新车一辆。被告人曾某某向陈某1收取37270元首付款后,未办理购车手续,而将该钱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和日常消费等,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被告人曾某某于2021年6月29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1、田某1、夏某、施某的陈述、证人陈某2、黄某、田某2、曾某、李某、魏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车辆买卖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交车协议书、借条、借据、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账户交易明细;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0927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2023年12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曾某某的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人施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30000元,退赔被害人夏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5000元,退赔被害人田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17000元,退赔被害人陈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37270元。
三、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由扣押单位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姚 琼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康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