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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422刑初207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24   阅读: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辽1422刑初207号    

建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公诉刑诉(2021)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爱民、检察官助理张明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建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砖厂用工为名,将在网上发布代工信息的四川人吉某说日、勒勒伍某约到建昌,张某某利用虚假的招工合同及到非自己的砖厂考察的手段,骗取吉某说日、勒勒伍某的信任与其签订招工合同,骗取二人人民币30400元。

指控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中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且认罪认罚,现在很后悔,以后再也不干了,希望法庭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砖厂用工为名,将在网上发布代工信息的四川人吉某说日、勒勒伍某约到建昌,张某某利用虚假的招工合同及到非自己的砖厂考察的手段,骗取吉某说日、勒勒伍某的信任与其签订招工合同,骗取二人人民币30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于庭审时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吉某说日、勒勒伍某的陈述,证人纪某1的证言,《刑事判决书》,建昌县远大页岩砖厂营业执照,招工合同,聊天记录,工作记事,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建议合理,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曾因合同诈骗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本应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却不思悔改,令人痛惜,希望其此后不再犯罪,做遵纪守法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4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7日起至2022年10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依法责令被告人张某某退赔给被害人吉某说日、勒勒伍加人民币30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长  陈国斌

人民陪审员  陈天义

人民陪审员  张立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 助理  韩晓燕

书 记 员  许春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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