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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黑0231刑初93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24   阅读: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黑0231刑初93号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拜检诉刑诉[202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9日转为普通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拜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国玲、书记员陈春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郑东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害人马某1等人到庭发表意见。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在经营拜泉县××豆腐坊期间,明知在豆腐坊从2015年开始连年亏损经营,个人财务状况处于资不抵债状态,且在与农民签订合同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然以保价的方式向农民赊欠黄豆。至案发,共骗取被害人黄豆款157.5808万元(本文币种均为人民币),案发后已偿还36.1346万元,尚欠121.4462万元。

经侦查,被告人孙某某系侦查机关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黄豆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对量刑建议无意见。

辩护人郑东明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孙某某主观恶意较小,社会危害性较低;二、孙某某有自首情节,但起诉书中并没有予以确认,法院应予以认定并从轻处罚;三、孙某某案发后能够尽自己最大努力给被害人赔偿,以尽量减少被害人的损失,与被害人签订了还款计划;四、孙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五、拜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孙某某被评估房产,孙某某表示在人民法

院执行完毕应该有部分剩余,愿意以此偿还各被害人。综上,建议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被害人马某1等人要求对孙某某从重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某在经营拜泉县××豆腐坊期间,明知在豆腐坊从2015年开始连年亏损经营,个人财务状况处于资不抵债状态,且在与农民签订合同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然以保价的方式向农民赊欠黄豆及赊欠卤水,后逃匿。至案发,尚欠马某2等35名被害人121.4462万元。

经侦查,被告人孙某某系侦查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本案综合证据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的受理情况。

(2)户籍证明,证实孙某某自然身份情况。

(3)前科劣迹证明,证实孙某某在辖区居住期间未发现违法犯罪记录。

(4)孙某某和蒋某1婚姻情况、离婚协议书,证实孙某某与蒋某1在2005年3月至2017年5月期间,多次在拜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和离婚,现二人处于离婚状态。

(5)××豆制品加工厂厂房、车间设备照片、拜泉县××豆腐坊、黑龙江省××豆制品有限公司、拜泉县××寄卖行、拜泉县××汽车美容会馆、拜泉县××大豆收购部企业基本信息,证实孙某某和蒋某1名下曾开办过多家私企,

其中包括××豆腐坊企业基本信息及厂房、车间、设备照片。

(6)海南××食品有限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证实海南××食品有限公司股东有纪某某、李某某,法定代表人为纪某某。

(7)步道板工程中标书及款项分拨凭证,证实拜泉县××城市建设公司承包步道板工程,中标价格为596.63余万元。

(8)到案经过,证实拜泉县××局对孙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后,对孙某某进行口头传唤,孙某某到××机关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9)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建议书、承诺书,证实孙某某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

(10)刑事申诉书,证实马某1要求追究孙某某、蒋某1、田某涉嫌诈骗刑事责任。

(11)注销户口证明、户籍证明,证实于某和赵某某是夫妻关系,于某已死亡。

(12)说明,证实拜泉县××局经济案件侦查大队通过电话联系张某某丈夫胡某某,询问张某某和朱1的关系,胡某某回复是认识多年的朋友,称张某某收到孙某某返还的钱。

(13)拜泉县××局经侦大队说明四份,证实林某某、武某某、李某3、刘某某单页欠据复印件由本人提供,卷宗中协议书、收条由徐某提供,经该队侦查核实,内容属实,无法找到杨某某本人。

(14)拜泉县××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电话记录,证实孙某某在2020年通过其他人给黄豆款8000.00元,赵某某已收到。

2.证人证言

(1)杨某3证实,大约是2015或2016年的事,马某1或者张某1找我,让我给××豆腐厂送黄豆,我负责开车送粮,我找马某1要运费,其他的都是他们自己办理,我听说一开始是田某给介绍的,后来就他们自己直接交易了。

(2)朱某证实,我外甥纪某某在海南省海口市开办了海南××食品公司,公司主营是豆腐制品。孙某某在该公司没有投资,蒋某1和公司没有关系。

(3)徐某证实,孙某某大约是2010年开的豆腐坊,头二年还可以,以后的经营状况就不好了。我认为原因就是他抬款过多,让利息给压的。他之所以要抬款,一是干工程赔钱,第二是他底子空,干豆腐厂也是用别人的钱。孙某某委托我给百姓还大豆欠款。他给我汇了部分钱,其余的是我给垫付的,我找到这些人自愿达成协议,今年先付一部分,剩余的明年再给。我提供给××机关的协议书和大豆款收条是孙某某委托我找到这些农户,按照比例付给现金,达成协议,分期付款。于某的大豆款是我直接打给于某妻子赵某某,承诺书和收条是于2签字。

(4)黄某2证实,我是大庆××建筑安装公司法人,拜泉县步道板工程的实际操作者是孙某某和冯某某,是他们挂靠我公司,工程的资金都通过银行转账转给二人。

(5)田某证实,我没有在马某1手中购买粮后转卖给孙某某。我没有答应过马某1孙某某欠的40万元还不上我负责。孙某某和马某1是他们自己认识的。孙某某在马某1手中购买大豆我在中间没有赚差价和介绍费的行为。孙某某欠马某140万大豆款,是孙某某和马某1之间的买卖和我无关,孙某某也没委托我帮助在马某1处购买黄豆。我代替孙某某给马某1付过大豆款。

(6)蒋某1证实,我在××豆制品没有职务,孙某某不在家我帮助经管一下。××豆腐厂开始建厂的时候是我名字,离婚后我让孙某某改过来也没改。这个厂子是孙某某筹建的,具体投资情况我不清楚。人员的录用、分工、工资的发放都是孙某某负责,有时候孙某某也让我给工人发工资,豆腐厂运营和实际控制人是孙某某,跟我没有关系。孙某某不在家我接过大豆,给人家出过欠据,等孙某某回来后告诉他一声。豆腐厂每年的经营状况我不知道,都是孙某某一手经营,有没有账我不知道。因为刚建豆腐厂时,用的都是我的银行卡,我名下的几张卡都在孙某某手里,他一直在用,钱都是孙某某支配,我不知道孙某某欠这么大的债务。孙某某离开拜泉县后,豆腐厂基本上就是停产了,我没有使用过孙某某的资金,没有用他的钱买房。在离婚后,我们没有共同财产,所有的东西和债务都是他的。孙某某赊购大豆的偿还情况我不知道。除了我贷款的房子,他没给我任何房产和资金。

(7)蒋某2证实,孙某某四、五年前和我姐离婚。我在××豆腐厂干活大约四、五年时间,当时豆腐厂大约有十四五个员工,具体的经营情况我不清楚。一天忙的时候也就七八千斤,淡季时候就少,每天都不一定。豆腐厂开始的时候是他们俩经营,后来离婚,蒋某1偶尔也去看看,帮助干点活,厂子主要是孙某某管理。我以前有一张邮政卡,让孙某某使用了,我就不再用了。

(8)李某5证实,我是海南××食品有限公司的会计兼办公室主任。公司的法人是纪利民。孙某某在××食品打工,在公司他没有投资和股份。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孙某某在××机关供述,我是拜泉县××豆腐坊的老板,负责全面工作。豆腐坊2010年至2018年经营期间向农户保斤收购大豆,我向农户口头约定下一年的5月1日期间来取卖粮款,价格随行就市。我没有采取欺骗或强迫的手段收购大豆,因为经营不善,豆腐坊赔钱了,到2018年没有资金豆腐坊关闭了。我以前都是使用蒋某1名下的银行卡,离婚后也没有换,但卡都是我支配,与蒋某1无关。因为我和我前妻、孩子之间来往的问题我和蒋某1总干仗,导致我们频繁离婚。在拜泉县龙泉镇收的大豆是我告诉蒋某1收的。离婚后,蒋某1帮我看管豆腐厂车间,豆腐厂的花费和其他事情都是蒋某1事先打电话询问过我后才做的。我和蒋某1没有用赊购大豆钱购买过贵重物品、房产或者投资办厂。

4.视听资料

(1)U盘1个、光盘3张,证实:1)马某1向田某谈起孙某某欠款40万元,并向我说这黄豆就是卖给田某了,钱就应该由田某给,如果孙某某给不起就田某给。2)马某1向蒋某1索要欠款,蒋某1称现在没有钱。3)马某1向孙某某索要大豆欠款,孙某某称外面欠的高利贷他不想还了,也还不起,等工程款钱回来就把马某1的钱还了。

(2)孙某某讯问声像资料光盘1张、马某1询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证实拜泉县××局讯问被告人和询问证人的过程。

二、孙某某财产情况

1.书证

(1)拜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孙某某和蒋某1名下房产情况,证实蒋某1和孙某某名下共有房产6套,包括座落于拜泉县××××两套商服、××××××商品房、××小区、×××××××、××小区住宅,上述房产目前均处于被抵押或被查封状态。

(2)车管分所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蒋某1名下车牌号黑B0××××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机动车状态为查封,逾期未检验。

(3)孙某某、蒋某1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证明,证实蒋某1、孙某某在齐齐哈尔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住房产权登记信息。

(4)孙某某在拜泉县不动产登记表,证实孙某某名下房产有××××××、××小区一套住宅楼和××××一套商服。

(5)孙某某房产查封信息查询情况说明及证据材料,

证实孙某某名下××××××、××××商服、××小区被轮候查封。

(6)蒋某1在拜泉县不动产登记表,证实蒋某1名下房产有拜泉镇××村房屋已灭迹、××小区一套住宅、××××一套门市房已查封。

(7)蒋某1房产查封信息查询情况说明及证据材料,证实××小区住宅和××××4号楼4号商服、××村房屋已轮候查封。

(8)拜泉县××局经济案件侦查大队孙某某担保核实情况,证实孙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件中:1)孙某某自诉给王某2担保60万元,经核实,王某2承认40万元;2)孙某某自诉给褚某某担保40万元,现在褚某某去向不明,无法核实;3)给刘某担保41.45万元,刘某负案在逃,在法院判决上体现是孙某某担保,偿还了31.5万元。4)自诉给冯某某担保50万元,冯某某承认有40万元。

(9)民事调解书、借据,证实孙某某起诉梁某某、王1于2015年4月21日在拜泉县人法院调解,梁某某、王1于2015年5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孙某某本息38.2万元。

(10)孙某某和蒋某1在海南省海口市的中国光大银行、××银行、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流水,证实二人在上述银行无存款。

(11)孙某某和蒋某1在海南省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说明和查询证明,证实二人在海南省海口市无不动产。

(12)蒋某1在邮储银行拜泉县支行、拜泉县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拜泉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开户流水情况,证实蒋某1在上述银行存取款情况。

(13)谈话笔录、送达回证、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证实拜泉县人民法院委托齐齐哈尔市荣诚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拜泉县××豆腐厂所在地址××××××涉案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进行价值评估后,评估值为163.787万元。

(14)宇通客车转让协议书、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法庭审理笔录、民事调解书、车辆买卖协议、调查笔录、收据、证明,证实甲方崔某、孙某某、金某某将宇通客车秦皇岛至哈尔滨线路转让给周某,价格为123万元人民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孙某某在××机关供述,我有两个住宅楼分别是××小区和南三道街××小区,还有一个厂房在××××××。××小区房产在蒋某1名下,剩下的两处房产在我的名下。拜泉镇××村有一个120平方米的平房大约3、4年前我给别人顶账顶出去了,现在为什么还在蒋某1名下我不清楚。

三、孙某某欠款情况

1.书证

(1)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共27份,证实上述民事判决书和调解书中涉及到孙某某欠款,以上欠款时间基本上集中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

(2)马某1于2020年11月3日提供欠据一张,证实孙某某欠马某12014年大豆款40万元。

(3)2021年1月5日拜泉县××局经侦大队与田某电话记录,证实马某1与孙某某二人是通过其认识的,之后就是二人自己进行交易,跟其无关。孙某某欠马某1的肆拾万元大豆款,这些大豆不是其在马某1家买来后卖给孙某某的。其和马某1经常有交易,银行有多次打款,跟孙某某无关,但不排除用其银行卡替孙某某给马某1打过款。

(4)2021年1月5日拜泉县××局与蒋某1通话记录,证实欠据是孙××(孙某某)让其给出的,有的时候卖粮人让其把名字签上,其就签上了。其和孙××离婚了,当时协商所有债务归他,其不负责。其家与克东的马某1之间买卖大豆的具体情况都是孙××具体办的,其不清楚。

(5)××局整理孙某某收粮人员名单及付款明细,证实孙某某欠马某2等25名被害人黄豆款合计金额为119.2508万元,目前已偿还欠款31.1683万元,尚欠余款88.0825万元。另外,孙某某欠没有报案的四名农民黄豆款合计金额14.0609万元,已偿还4.93万元,未偿还9.1309万元。

(6)提货单、孙某某与陈某某微信聊天截图、陈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孙某某欠陈某某欠款,陈某某通过微信向孙某某索要卤水欠款。

(7)马某1与田某电话录音书面文字整理内容,证实马某1谈及孙某某欠其40万元黄豆款,其称黄豆就是卖给田某了,如果孙某某还不了钱的话就让田某还此笔欠款。

(8)张某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对账单、交易明细,证实田某通过其名下账户多次给张某1账户打款。

(9)田某开户信息,证实田某账户尾号为8031和6717的账户开户信息。

(10)蒋某1实名证件查账号/卡号信息,证实蒋某1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拜泉县支行账号有尾号为5224和5806两个账户。

(11)拜泉县××局经侦大队出具说明,证实关于孙某某被拜泉县人民法院列为失信人理由,法院回答是为了不导致案件诉讼时效到期而将其列为失信人。

(12)协议书、收条,证实张某某、王某3、刘4、李某6、李某3(季)、李某4、王某4、李7、张某4、刘某5、林某1、李某8、王某1、于某1、马某2、王某6、张某5、杨某1、于2、于3、于某、李某1、索某、李某2、杜某、杨某某、丁某、高某和杨某2收到部分赔偿款。其中已还张某某1.5万元、王某31.1万元、刘40.6万元、李某63.8万元、李某31.5万元、李某41.3万元、王某40.7万元、李72.1万元、张某40.7万元、刘某某(刘某5)1.4万元、林某11.1万元、李某8(刘8)4.3万元、王某11.73万元、马某22.16万元、王某6(孙某)0.37万元、张某50.04万元、杨某10.5万元、于21.2万元、于某(赵某某)0.8万元、李某10.41万元、索某1万元、李某20.3万元、杜某1.85万元、杨某某0.19万元、丁某3万元、高某0.4万元、杨某21.34万元。

(13)刘某1提供借据复印件6张,证实孙某某于2014年和2016年向时某、刘某1合计借款110万元。

(14)2021年2月5日拜泉县××局经侦大队与冯某某电话记录,证实冯某某称其和孙某某一起在时某手里抬款,其自己用了35万元,孙某某合用了30万,用于二人共同的工程垫资,因为利息太高,至今未还。

(15)拜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孙某某于2016年3月在拜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抵押贷款10万元,用其名下房屋××小区3号楼3单元201室作抵押,贷款到期后其未偿还,信用社于2019年3月向拜泉县人民法院起诉,现该房屋处于待执行状态。

(16)黄某某提供与孙某某黄豆买卖记账明细表和欠据一张,证实孙某某尚欠黄某某黄豆款5.575万元。

(17)拜泉县××局经侦大队工作情况说明,证实陈某1称在拜泉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已经审判完毕,正在执行当中;克山县陈某2称与孙某某没有债务关系;信用社的抵押贷款已经起诉;农行的贷款已经审判完毕;乾丰粮点电话不准。

(18)拜泉县××局经侦大队说明,证实因豆腐厂没有账目和保管员,是孙某某自己掌控,经询问豆腐厂工人,工人不知道豆腐厂的实际经济情况等,只知道克东的马某1总来找孙某某要大豆款。

(19)拜泉县××局经侦大队说明,证实经询问冯某某,

拜泉县南北大街铺步道板是大庆市一家公司的工程,不需要其和孙某某垫款,孙某某是否借此工程借款其不知道。

(20)张某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对账单,证实田某多次向张某1中国邮政银行账号尾号为8563的账户打款,蒋某1于2017年11月28日向张某1账户打款1万元,账户尾号为4900。

(21)蒋某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历史明细,证实蒋某1银行流水情况。

(22)举报信,证实刘某1在举报信中称,孙某某、蒋某1二人欠所有人借款自从拿钱那天起就没想还钱,其有录音为证,其认为二人是有预谋吸收个人钱款,且数额巨大。其已在嫩江县法院起诉二人还款200万元,还有大部分没有起诉和立案,因为他二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

(23)马某1、杜某、刘某5、于某1追加责任书,证实上述四人要求追加孙某某妻子蒋某1的责任。

(24)嫩江县人民法院提供借据复印件、民事起诉状、借款合同、民事裁定书、调解笔录、民事调解书,证实2014年8月27日,孙某某、蒋某1、冯某三人向刘某6借款100万元,刘某6于2018年5月向嫩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并查封三人名下房产,嫩江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由三人偿还刘某6欠款100万元及利息。

(25)电话询问蒋某1记录,证实其与孙某某已经离婚了,开豆腐厂时其一直在,离婚后他不在的时候其去帮忙,他在时其就不去了。其在豆腐厂期间车间人员录用、分工、工资发放他在时他管,他不在时其帮忙负责,发放工资钱是孙某某给其的,豆腐厂由孙某某负责运营。豆腐厂每年收购量和实际加工量是否相等其不清楚,不是其一直管,后期就不好干了,有竞争,有时候都赔钱卖,其管的阶段也没有差别。孙某某在海南的豆腐厂没有投资。他外出打工时,有人来要钱,其认识的就和他们说孙某某外出打工慢慢还你们,要是不认识其就让联系孙某某。其就知道马某1总去豆腐厂要钱,她给豆腐厂送过几次粮,孙某某不在家时其给代收过。

(26)朱某笔录制作说明,证实拜泉县××局利用视频方式给朱某制作的笔录,朱某签字后邮寄至××局。

(27)孙某某失信记录15份、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份、执行裁定书4份,证实孙某某被拜泉县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因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多次申请执行被裁定终结执行。

(28)王某6民事诉状、借据复印件6张、民事一审案件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证实2019年3月19日,王某6起诉孙某某偿还其欠款合计150万元,因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拜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作出裁定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29)金某某起诉书、民事一审案件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民事再审案件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证实金某某起诉孙某某返还购买客车款本息合计27万元。

(30)贾某2民事起诉状、民事一审案件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民事裁定书,证实贾某2于2019年5月23日起诉孙某某偿还欠款10万元,7月8日撤诉。

(31)徐某1民事起诉状、民事一审案件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证实拜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9日判决孙某某偿还徐某1大豆款2710.00元。

(32)拜泉县××××公司民事诉状、民事一审案件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民事裁定书,证实拜泉县××××公司起诉要求蒋某1偿还热费,后申请撤诉。

(33)民事一审案件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民事起诉状、执行裁定书、送达回证、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复议申请书、调查取证申请书、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电汇凭证、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名册、投诉登记表、拜泉县城投公司拨付拜泉镇道路改造(人民街)工程施工第一标段工程款流向、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书,证实郭某2向拜泉县人民法院申请对孙某某和冯某在拜泉县、拜泉县追加工程款中的380万元进行保全,在案件执行阶段,大庆××公司、××维修队、拜泉县××建筑装潢队提出执行异议,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工程款为孙某某、冯某二人所有,驳回上述三家提出的诉讼请求。

(34)孙某某现金欠款汇总表及证据材料,证实被告人孙某某在2013年至2017年对外欠款本金为872.0351万元,利息为125.39万元。债权人包括刘某3、郭某2、刘某2、史某、李某9、孙某1、于2、张某2等人。

(35)购车纠纷欠款及证据材料,证实孙某某欠崔某购车款31万元。

(36)欠工资款表及证据材料,证实孙某某欠刘某7工资款1.1124万元,欠曹某1工资款0.978万元。

(37)欠大豆款表及证据材料,证实孙某某欠林某某、于某1、武某某大豆款分别为3.84万元、5.704万元、4.96万元。

(38)欠银行贷款表及证据材料,证实孙某某和蒋某1在拜泉县信用社、龙江银行、农业银行贷款总额为293.9万元,利息为6.0977万元。

(39)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证实孙某某用购买的××××小区4号楼3号商服6-1作抵押在龙江银行申请贷款。

(40)拜泉县××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起诉书、民事判决书,证实拜泉县××煤炭起诉××豆腐坊,拜泉县人民法院2020年8月26日判决蒋某1偿还欠款20.794万元及利息。

(41)林某某民事诉状、民事调解书,证实林某某起诉蒋某1,拜泉县人民法院判决蒋某1偿还林某某3.84万元。

(42)卖车协议、收据、借据、个人担保贷款合同,证实孙某某与刘某3签订卖车协议,后孙某某将此车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贷款。

(43)刘某3民事判决书两份、刘某2民事裁定书、孙某某借据、房权证,证实拜泉县人民法院判决孙某某偿还刘某3和刘某2欠款及利息。

(44)××豆腐坊开支计划、民事裁定书、借据、债权转让协议、民事裁定书,证实××豆腐坊因经营不善,拖欠李某2等工人工资,制定还款计划。孙某某、冯某在拜泉县城乡建设局未结算工程款380万的数额范围内予以保全。

(45)执行裁定书、合同协议书、询问笔录、拜泉县城投公司拨付拜泉镇道路改造工程施工第一标段工程款流向、借据等,证实案外人拜泉县××建筑装潢队对郭某2申请拜泉县人民法院保全孙某某、冯某工程款提出执行异议,拜泉县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46)房屋让与担保合同书,证实2016年7月14日孙某某、蒋某1与刘某2签订合同,将二人名下的××豆腐坊及其附属设施作为担保,向刘某2借款。

(47)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通用凭证、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实拜泉县法院通知将孙某某、冯某二人在拜泉县××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的工程款329.86余万元划拨至拜泉县法院银行账户。

(48)拜泉县××局出具账单,证实孙某1诉孙某某一案,已发放给孙某110.09万元。

(49)拜泉县××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农业银行拜泉支行证实孙某某贷款经催收到目前为止一直没有偿还,龙江银行拜泉支行证实孙某某尚有53万余元贷款没有偿还。

(50)2021年5月25日拜泉县××局经侦大队说明,证实孙某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中,其家位于拜泉县三分厂的××豆制品厂被多家保全,现在拜泉信用联社主张对其进行价格评估,对几家保全单位发函,待回复后立即评估。与拜泉信用联社沟通完毕,评估结论出来,马上提供给该局,该局即提供给检察机关。

(51)拜泉县××局经济案件侦查大队孙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数据表(包含起诉部分),证实经拜泉县经侦大队统计,孙某某欠款总额为1482.1913万元,剩余681.8108万元。

(52)被害人提交的欠条(据),证实孙某某欠本案被害人黄豆款的情况。

(53)工作记录,证实被害人马某2、杨某1、李某1、索某、李某2、李某3、李某4、王某1、杜某、丁某(含杨某某)、高某、杨某2表示收到孙某某返还的部分黄豆款。

2.证人证言

(1)刘某1证实,2014年至2016年孙某某共计向我借110万元人民币,二分利息,借据中钱主时某是我丈夫,我现在联系不上孙某某和蒋某1。

(2)张某1证实,我们先和田某有交易的,通过田某认识的孙某某,孙某某开个豆腐厂需要大豆,给××送大豆,每次都是××、蒋某1或者是田某给马某1和我打电话,我家负责找车给××送去,结算是我家和××之间,车只挣运费。田某打电话让我给孙某某送大豆,卖的大豆没有差价,支付时有时候是××家拿现金,多数是田某给打款到我卡上。他家豆腐厂始终在经营,我找他要钱,他们说工程款要回来就给。孙某某没找过我家要偿还这笔钱。后来我找不到孙某某了,电话也换号码了,就他媳妇蒋某1在豆腐厂支着。后来蒋某1也找不着了。

(3)李某6证实,当时孙某某豆腐厂资金周转不开,我帮着向刘某6借的钱,后来经过法院调解,孙某某用洗车场作为赔偿,我家给孙某某偿还在龙江银行贷款,现在这些房子没有过户给刘某6,双方之间没有其他债务关系了。

(4)冯某证实,我户籍上是冯某,平时大家都叫我冯某某。2016年6月份,我和孙某某合伙干了拜泉县南北大街路东的步道板工程。孙某某的借款有一部分是二人干工程用的,有大部分是孙某某借款我给担保。2016年9月,二人欠郭某2的280万元是干步道板工程用了,已经被法院执行完毕了。欠刘某3的10万元,利息3.5万元也是我们干步道板工程用了,我给担过来了,不用孙某某偿还。欠刘某3的21万元是孙某某去借款,找我给担保。欠刘某6的100万元具体情况不清楚,让我给证明一下这个事情,后来他们达成协议,用洗车场抵账。拜泉镇南北大街步道板工程是大庆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的标,我和孙某某负责找工人具体施工。我和孙某某大约垫资400多万元,孙某某垫资150万元,这个工程二人一共赔了400万元左右。郭某2的案子,法院扣划了我们工程款330万元左右。

(5)张某2证实,我借给孙某某四十万元,至今没有偿还。

(6)史某证实,刘某用钱通过我二舅孙某某找我,孙某某给担保。刘某还给我7.5万元,现在刘某找不到了,还没有还给我这笔钱。

(7)刘某2证实,六七年前,我借给孙某某六十五万元,约定利息二分钱。孙某某没有还给我钱,法院扣押了孙某某的大约十九万元已经给我了,我在2018年对孙某某提起诉讼,对××豆腐厂进行保全。

(8)刘某3证实,孙某某先后向我借款和给王某7担保的一共欠我130万元,利息大约是2分钱,以前的有部分偿还了,2015年末以后的都没有偿还。我借款时感觉××豆腐厂经营状况可以,到后期搞工程时,就感觉他没有钱了。这些借款都起诉了,把豆腐厂和洗车场都保全了,孙某某答应把豆腐厂东侧的空地以一百万元的价格抵债给我,在法院形成了抵债协议。孙某某给刘某担保款全部偿还了。

(9)王某2证实,孙某某给我在刘某3那里担保借款40万元,因为当时孙某某欠我煤钱,我向他要钱时他说找人给我抬点钱。

(10)刘某4证实,刘某5是我儿子,卖给孙某某大豆是我丈夫刘某某的名,孙某某给我家钱是我丈夫刘某某收钱签字,这笔钱没给刘某5,我们没分家,大豆都是我们家的。

3.被害人陈述

(1)丁某述称,孙某某还欠我7万元黄豆款,杨某某是我表哥,孙某某欠杨某某黄豆款。

(2)高某述称,孙某某欠我0.7万元黄豆款。我和杨某某、丁某、杨某2收到孙某某返还的大豆款了,我们自己签的协议。于某和赵某某是夫妻关系,于某去世多年了。

(3)杨某2述称,孙某某欠我2万元黄豆款。

(4)张某某述称,孙某某欠我11.35万元黄豆款。

(5)王某3述称,孙某某欠我2.2万元黄豆款。2020年刘8、刘4、李某6、李某4、李某3、张某4、李7、王某4和我一共九户农户把大豆赊给孙某某和蒋某1,我们九户都收到一部分钱,出具收条和承诺书,李某3的大豆款是他父亲李某7的。

(6)刘4述称,孙某某欠我0.6万元黄豆款。

(7)李某6述称,孙某某欠我7.54万元黄豆款,我和魏某某是夫妻关系,孙某某给我的大豆款3.8万元是我妻子魏某某在收条和承诺书签字。

(8)李某3述称,孙某某欠我2.92万元黄豆款。

(9)李某4述称,孙某某欠我2.56万元黄豆款。

(10)王某4述称,孙某某欠我0.78万元黄豆款。

(11)李7述称,孙某某欠我4.1584万元黄豆款。

(12)张某4述称,孙某某欠我0.7万元黄豆款。

(13)刘某5述称,孙某某欠我家2.4万元黄豆款。

(14)林某1述称,孙某某欠我0.22万元黄豆款。

(15)李某8述称,孙某某收我家黄豆42500斤,每斤两元。

(16)马某1述称,孙某某欠我40万元黄豆款。

(17)王某1述称,孙某某2015年欠我3.4282万元,2016年欠我8029斤黄豆,2017年欠我11356斤黄豆,给我2.7万元,还剩3.8203万元,2015年按照2.2元每斤计算,以后按每斤2元计算,签协议时是按照每斤2.2元。

(18)于某1述称,孙某某欠我5.704元黄豆款。

(19)马某2述称,孙某某欠我黄豆,2016年10月11日1140斤,2016年10900斤,2018年12月19日17723斤,随行就市。

(20)王某6述称,孙某某欠我黄豆,2018年6210斤,2019年1.8元每斤,随行就市。

(21)张某5述称,孙某某欠我黄豆款0.112万元,我和杨某1是屯邻,我和杨某1收到孙某某返还的大豆款了。

(22)杨某1述称,孙某某2016年收我家7759斤黄豆没给钱。

(23)于2述称,孙某某欠我家黄豆款3.64万元,2015年欠我弟弟于某黄豆6842斤,2016年欠5003斤,孙某某2020年给了我三分之一黄豆款。我提供给××机关的欠据没有我的名字,应该是写的于叔,孙某某给我一万一千多元大豆款,于3和于某是我弟弟,于3的钱是我领取送到他家的,收条是我签字。于某病故了,于某的钱是徐某给赵某某汇的款。

(24)李某1述称,孙某某欠我1.25万元黄豆款。

(25)索某述称,孙某某欠我2.9464万元黄豆款,2020年按照百分之三十给了一部分。

(26)李某2述称,孙某某欠我黄豆款0.8184万元。

(27)杜某述称,2016年孙某某欠我黄豆款5.3189万元,2020年按照百分之三十给了一部分。

(28)黄某某述称,孙某某欠我5.575万元黄豆款。

(29)陈某某述称,孙某某在拜泉开个豆腐坊,我家给他发了好几年货,到2017年9月以后,陆续开始欠货款,还欠我2.503万元。

(30)武某某述称,孙某某欠我4.96万元黄豆款。

(31)李某10述称,孙某某欠我1.42万元黄豆款。

(32)刘某4述称,孙某某欠我1万元黄豆款。

(33)林某某述称,孙某某欠我3.84万元黄豆款。

(34)刘8述称,我和李某8是夫妻关系,孙某某给我4.3万元大豆款收条和承诺书是我签字。

(35)孙某证实,我和王某6是夫妻关系,我收到孙某某返还的大豆款了。

以上被害人证实孙某某电话换了,找不到人了。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孙某某在××机关供述与辩解称,2015年赊欠的大豆款虽然没有偿还,但因为豆腐坊还在经营,所以我在2016年、2017年、2018年继续赊欠大豆款。我用欠款进行周转了,由于经营不善,到2018年就干不下去了,欠款也还不上了。我没有用于个人消费或者其他项目的经营,都是用于豆腐坊

日常支出。我收购农户的这些大豆都用于制作豆腐并出售了。出售豆制品以前有效益,自2014年、2015年以后就没有效益了,亏本经营了。我没有账目,现金支付和库存管理都是我负责管理。蒋某1在保斤保价收购百姓大豆的过程中没起什么作用,就是在收购中给出具了收据,都是我名字,豆腐坊她无权支配,都是我负责。田某是我嫂子,我通过她认识的马某1,之后就是我和马某1之间直接买卖,和田某没有关系了。我欠拜泉县信用联社90万元人民币,用我的豆腐厂做抵押。我欠拜泉县农业银行50万元人民币,用给我担保的农户用地补钱偿还贷款。我欠拜泉县龙江银行53万元人民币是房贷,我将房子转给李某6了,现在由李某6继续偿还这笔房贷。我在李某11处有100万的借款,我把××××小区4号楼东厢房3号、4号商服顶账给她。××××××的厂房和××小区房产抵押给拜泉县信用联社。××小区房产不知道被谁保全,除了上述我交代的房产就没有其他的物品以及现金了。2010年我欠崔某31万元,这个钱是当时养客车时的纠纷欠款,我记得当时崔某起诉我之后,我就把钱还完了。我欠刘某3钱里边有给王某7担保的40万元,还有刘某的17.5万元本金和6.45万元钱利息钱都给完了,我给国富镇的褚某某担保了大约40万元钱,有一个21万元的欠款是我借来给我哥用了,现在我具体欠刘某3多少钱我也记不清。欠郭某2的欠款280万是我和冯某某(也叫冯某)一起干拜泉县南北大街东侧步道板工程时在郭某2处借的垫资款,这些钱已经被法院给执行回去了。我欠刘某9多少钱记不清了。史某的钱款是我给刘某做担保。我欠李某98万元钱用于豆腐厂的建设使用了。我欠孙某1的欠款是我之前在孙某1手里抬的钱,后来利滚利到2018年就到42万元钱了。于2的欠款情况和孙某1一样,后来本息一共9万元钱。2015年、2016年向张某2共借了40万元,用于扩建厂房。我欠陈某1的煤钱是我豆腐厂烧煤使用了,还欠他20万元左右。我欠刘某1欠款里面有50万是我给冯某某担保的钱,还有我自己用了30万元,剩下的是利滚利滚出来的利息。我现在对我的债务情况不清楚,具体多少本金和利息也不清楚,因为都没有账。王某62013年至2014年借给我的150万元钱平时用于经营豆腐厂用了。我干步道板工程投入500万元,具体赔多少钱不清楚。我用于重新建厂房、更新设备、买地皮、垫地基、安装大秤一共用了200多万。我名下的一台路虎车,是赵某1用我的名字贷款购买的,落户到我的名下,后来因为还不上贷款,银行将车收回。步道板工程我自己投入大约一百四五十万元、冯某某投入八、九十万元,剩余的都是抬款,抬郭某2280万元本金,五分钱利息,让法院给执行了329万元,在刘某3和刘某1手都抬过钱,具体多少钱记不清了。在2019年11月份,我去海南和别人合伙经营豆腐厂,拜泉的这些亲属、朋友也都知道,我没有躲藏起来。有时候在干活的时候不能带手机,所以接不着电话。

被告人孙某某在检察机关供述称,检察机关指控我在经营××豆腐厂期间,明知在资不抵债、亏损经营的情况下,还大量赊欠农民黄豆,证实我当时在与农民形成口头黄豆买卖合同时即没有履行能力,可以推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涉嫌合同诈骗罪没有异议,我认罪认罚。

孙某某当庭供述称,××豆腐坊从2015年亏损经营,经营期间我有大笔贷款和借款,经营期间我除了××豆腐坊外没有其他收入,期间我名下房产有住宅楼、商品房、豆腐厂都抵押,我没有其他财产可以用来偿还欠款,2018年豆腐厂倒闭后我到海南打工。

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孙某某辩护人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刑事谅解书十四份,证实14位被害人对孙某某的刑事责任予以谅解。

2.哈尔滨市××锅炉证明复印件,证实孙某某没有挥霍被害人的钱,只是用于添置设备。

对于被告人辩护人提交的以上证据,经本院核实,马某2、丁某某、索某、李某2、高某、于2、徐某某表示谅解书是本人签字,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公诉机关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杜某表示谅解书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他谅解书因无法核实,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哈尔滨市××锅炉证明复印件因真实性和来源无法确定,本院不予采信。

以上出示其他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的情况下,骗取被害人货物后逃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体现了较好的认罪态度,赔偿部分被害人并得到部分被害人谅解,根据孙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依法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孙某某是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后××机关对孙某某口头传唤到案,其行为不属于主动投案,不应认定为自首,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他合理的辩护意见适当,予以采纳,量刑意见不当,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9日起至2027年1月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孙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214462.00元依法予以追缴,责令退赔给被害人马某2等人。(退赔名单附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刘振华

审 判 员  王永库

人民陪审员  解丽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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