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鄂2802刑初151号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利检二部刑诉[202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1,周某某2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牟伦文出庭参加诉讼,被害人邹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虞茗、谢晓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杨某1,周某某2及二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案情复杂,经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8年11月,被告人杨某1借用邢台天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资质与张某2代表的湖北省启生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利川市钟灵山度假村项目的承包合同。之后与肖某1、张某1一起注册了湖北宗岭山置业有限公司,主要开发利川市钟灵山项目。杨某1在明知该项目没有通过利川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的审查、审定,不能对外发包工程的情况下,仍将该项目以不同名称与多人签订土石方、道路硬化工程合同,骗取工程保证金。被告人周某某2明知该项目不能对外发包工程,仍帮助杨某1实施诈骗行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27日,通过周某某2介绍,杨某1以邢台天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钟灵山项目部的名义,与被害人蒋某代表的恩施川盛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签订了《土石方工程内部劳务责任制合同》,先后两次收取蒋某保证金人民币6万元,周某某2分得人民币1万元,杨某1于案发前退还蒋某21300元,案发后退还41900元。
2、2019年4月9日,通过周某某2介绍,杨某1以湖北宗岭山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恩施三怪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土石方工程内部劳务责任制合同》,收取该公司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杨某1于案发前退还该公司人民币10万元。
3、2019年4月19日,通过周某某2介绍,杨某1以湖北宗岭山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邹某代表的湖北省腾川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工程项目内部劳务责任承包合同》,先后共收取邹某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后又以收取劳动安全保证金的名义,单独收取邹某人民币26万
元,杨某1于案发前退还邹某17180元,案发后退还800元。
4、2019年5月10日,通过周某某2介绍,杨某1以湖北宗岭山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伍某签订了《土石方工程内部劳务责任合同》,收取伍某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同时伍某支付给周某某2和周某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周某某2分得保证金1万元,好处费17000元,杨某1于案发前退还7万元。
5、2019年7月26日,杨某1以湖北宗岭山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乔某代表的重庆七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土石方工程内部劳务责任制合同》,通过周某某2说情,杨某1先后仅收取乔某保证金人民币27万元,乔某给周某某2支付好处费5000元。
6、2019年8月2日,杨某1以湖北宗岭山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安玉明代表的邢台天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签订了《土石方工程内部劳务责任制合同》,收取安玉明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
案发后,周某某2主动到案。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为证实上述事实,向本院移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搜查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某1、周某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1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提出其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案涉的公路硬化及土石方工程早已存在,不需要再由政府审批,与钟灵山项目是两个概念;2、虽然钟灵山项目至今没有办理修建审批手续,但杨某1在本案中的主观恶性不大;3、诈骗金额应当减去肖某1的借款170000元、张某1分得的20000元及5000元活动经费,周某某2分得的37000元、周某分得的3000元以及给员工发放的工资、装修费用、差旅费、房租费等其他为了跑项目开支的费用,共计515820元;4、案发后,杨某1的认罪态度较好,取得了蒋某的谅解。综上,请求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某2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对罪名有意见,提出不构成犯罪,其只是受杨某1的安排。
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本案不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周某某2与杨某1没有合谋利用案涉工程实施诈骗,不知道案涉项目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手续,只是作为公司员工参与其中,并没有就合同约定的价款事项等内容与杨某1进行商议。2、主观方面没有直接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是听取公司领导杨某1的安排做事,客观上,周某某2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与被害人签订、履行合同。3、蒋某等人并非周某某2介绍。4、周某某2愿意退还其所获资金。综上,周某某2只是公司员工,案涉项目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手续、是否准许动工,是否准许发包,周某某2作为普通员工不需要去考虑这些问题。请求宣告周某某2无罪。
经审理查明:
湖北省启生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启生公司)于2014年在利川市流转了土地、林地,准备在钟灵村开发房地产项目。2018年3月,利川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对该项目进行规划评审时否定了该项目,并决定“禁止在钟灵山山上进行房产开发,原则上山上只能做景观公园配套,钟灵山山下可以适当配套建设康养地产,保持良好的城市天际线”。
经被告人周某某2的介绍,被告人杨某1得知了该项目。2018年11月,杨某1借用邢台天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称邢台天九公司)的资质与张顺明代表的启生公司,签订了关于利川市钟灵山国际度假村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启生公司未办理相关手续,之后杨某1、肖某1、张某1三人为了开发钟灵山项目,注册了湖北宗岭山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宗岭山置业公司),由杨某1负责办理项目规划等相关手续和融资,肖某1以原启生公司流转的钟灵山村的山林和土地出资入股,张某1负责融资摆在账面上。
杨某1在明知该项目没有通过利川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的审查、审定,不能对外发包工程的情况下,仍隐瞒真相,将该项目的土石方工程、道路硬化工程,以不同名称与多人签订合同,骗取工程保证金。周某某2明知该项目不能对外发包工程,仍隐瞒真相,向他人介绍案涉项目,帮助杨某1实施诈骗行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27日,通过周某某2介绍,杨某1以邢台天九公司钟灵山国际度假村项目部委托代理人的名义,与被害人蒋某代表的恩施川盛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称川盛公
司)签订了《土石方工程内部劳务责任制合同》,收取蒋某保证金人民币6万元,周某某2分得人民币1万元,杨某1于案发前退还蒋某2.13万元。案发后,杨某1退还0.19万元,杨某1侄女代杨某1给蒋某退款4万元,蒋某对杨某1表示谅解。
2、2019年4月9日,通过周某某2介绍,杨某1以宗岭山置业公司的名义与恩施三怪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三怪公司)签订了《土石方工程内部劳务责任制合同》,收取该公司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杨某1于案发前退还该公司人民币10万元。
3、2019年4月19日,通过周某某2介绍,杨某1以宗岭山置业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邹某代表的湖北省腾川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腾川公司)签订了《工程项目内部劳务责任承包合同》,收取邹某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后杨某1又以让邹某修建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为名,单独收取邹某劳动安全保证金人民币26万元。杨某1于案发前退还邹某1.718万元,案发后退还0.08万元。
4、2019年5月10日,通过周某某2介绍,杨某1以宗岭山置业公司的名义与伍某签订了《土石方工程内部劳务责任合同》,收取伍某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同时伍某支付给周某某2和周某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周某某2分得保证金1万元,好处费1.7万元,案发前,杨某1退还了伍某的7万元。
5、2019年7月26日,杨某1以宗岭山置业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乔某代表的重庆七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称七方公司)签订了《土石方工程内部劳务责任制合同》,通过
周某某2说情,杨某1先后仅收取乔某保证金共计人民币27万元,乔某另给周某某2支付好处费0.5万元。
6、2019年8月2日,杨某1以宗岭山置业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安玉明代表的邢台天九公司签订了《土石方工程内部劳务责任制合同》,收取安玉明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
案发后,周某某2经办案民警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另查明,乔某向杨某1第一次缴纳保证金20万元后,杨某1用该保证金给肖某1借款18万元,后肖某1归还1万元。利川市公安局于2021年3月4日从肖某1处扣押了涉案款项17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利川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利规委【2018】03号。证实:经2018年3月14日利川市规划委员会议研究决定,禁止在钟灵山山上进行房产开发,原则上山上只能做景观公园配套,钟灵山山下可以适当配套建设康养地产,保持良好的城市天际线。
2、受案登记表。载明:利川市公安局于2020年9月4日对杨某1等人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
3、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实:杨某1于2020年11月4日被抓获归案。周某某2系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利川市公安局。
4、户籍信息。证实:杨某1、周某某2的个人基本身份情况。
5、杨某1向张顺明出示的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利川市公安局向中国建设银行调取的活期存款凭证。证实:杨某1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中的人名与实际不符。
6、《土石方工程内部劳务责任制合同》、收据、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汇款客户回执、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证实:杨某1于2019年1月27日以邢台天九公司利川市钟灵山国际度假村项目部委托代理人的名义与蒋某代表的川盛公司签订合同,将利川市钟灵山国际度假村的道路土石方工程及硬化路面,挖、运、平整土石方工程发包给蒋某,约定保证金6万元。蒋某于2019年1月30日、2月18日共计向杨某1转款6万元。杨某1于2020年9月4日前共计向蒋某转款21300元;于9月4日后共计向蒋某转款1900元。
7、《土石方工程内部劳务责任制合同》、钟灵山片区建设规划图照片、银行流水、收条。证实:杨某1于2019年4月9日以宗岭山置业公司的名义与三怪公司签订合同,将利川市钟灵山国际度假中心的道路工程及硬化路面,挖、运、平整土石方工程发包给三怪公司。鲁某拍摄了签订合同时杨某1展示的规划图。三怪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宗岭山置业公司账户转款10万元。三怪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收到杨某1退款10万元。
8、《工程项目内部劳务责任承包合同》、《土石方工程内部劳务责任制合同》、《湖北省利川市钟灵山国际度假中心-道路硬化工程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营业执照、收据、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决算清单、邹某与杨某1微信聊天记录。证实:2019
年4月19日,杨某1以宗岭山置业公司的名义与邹某代表的腾川公司签定合同,约定将利川市钟灵山国际度假中心的道路工程、路面硬化及土石方工程交由腾川公司承建,腾川公司交项目保证金20万元。邹某用杨某2账户支付保证金20万元。通过微信转账多次向杨某1支付保证金共计26万元,杨某1于2020年9月4日前向邹某、杨某2共计退款17180元;于9月4日后向邹某退款800元。邹某与杨某1于2019年11月22日进行了结算。后邹某在微信上多次要求杨某1退还保证金。
9、《土石方工程内部劳务责任合同》、收据、银行回单、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证实:杨某1于2019年5月10日以宗岭山置业公司的名义与伍某签订合同,将利川市钟灵山国际度假村养老休闲度假中心的500万立方挖、运、自然平整土石方工程发包给伍某。伍某于同日向杨某1支付5万元保证金。2019年6月12日伍某收到周某某2转来的3000元,2019年6月13日收到杨某1转账67000元。
10、《土石方工程内部劳务责任制合同》、工程劳务协议、中国工商银行电子回单、微信转账记录、借条、收条、周某某2承诺、收据、进场通知书。证实:杨某1于2019年7月26日,以宗岭山置业公司的名义与乔某代表的七方公司签订合同,将利川市宗岭山养老休闲度假中心土石方及道路工程一标段中:10公里道路工程挖运、路基、挡墙、边沟及硬化路面等500万立方土石方工程的场地开挖、运输、场地平整发包给七方公司。签订合同时交保证金20万元,交桩点、交现场、设备进场时交合同履约保证金、安全保证金、劳务
保证金合计20万元。乔某于2019年7月25日用乔玉山的银行账户向宗岭山置业公司转款20万元,2019年7月25日乔某微信给王某1转款5000元用于支付周某某2好处费。于2019年8月17日向杨某1账户转款5万元。周某某2于2019年12月28日向王某1承诺“原邹某承包的宗岭山二标段项目退场,现由王某1承包,并由承包人王某1向杨某1缴纳保证金及材料费共计3万元,其中材料费15835元,余下14165元作保证金,如因原施工单位影响我方施工,造成的经济责任由杨某1负责”。周某某2于2019年12月28日向王某1借款10000元。2020年1月1日宗岭山置业公司给七方公司出具了进场通知书。
11、中国银行交易明细、收据及《工程劳务协议》。证明:王某1等人将工程转包给罗某的情况。
12、(2020)鄂2802民初983号刑事判决书、《土石方工程内部劳务责任制合同》、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证实杨某1于2019年8月2日以宗岭山置业公司的名义与安玉明代表的邢台天九公司签订合同,将利川市钟灵山国际度假村道路工程及硬化路面工程发包给给邢台天九公司施工,约定交桩点、交现场、设备进场后,交合同履约保证金、安全保证金、劳务保证金40万元(土石方进场后七日内交20万元)。安玉明共计向杨某1转20万元保证金。因一直没有通知进场开工,安玉明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保证金。
13、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载明:宗岭山置业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的在利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为利川
钟灵山养老休闲度假中心项目备案。
14、宗岭山置业公司的注册登记信息。证实:宗岭山置业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肖某1,股东为杨君、肖某1、张某1。
15、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于2012年6月26日对杨某1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的相关材料。证实:杨某1曾因收取保证金涉嫌诈骗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立案侦查的情况。
16、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等材料。证实:杨某1涉及多起民事纠纷,判决均已生效进入执行程序,杨某1无力履行债务,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7、宗岭山置业公司道路建设工程设计等相关资料。载明杨某1雇请杨某1设计的相关施工图。
18、工程项目合作经营协议。载明:杨某1与张某1于2019年1月6日签订该合同,由张某1负责联系落实工程项目,保证甲方能与工程项目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负责在经营期间与项目公司的各项协调。
19、关于利川市钟灵山养老休闲度假中心项目的启动请示。主要内容为:宗岭山置业公司向利川市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启动利川市钟灵山养老休闲度假中心项目。
20、责令停止施工行为通知书。载明:利川市林业局因宗岭山置业公司在钟灵村二组原未恢复的公路上进行扩宽施工,于2019年7月22日责令宗岭山置业公司停止违法施工行为,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21、工作联系函。载明:七方公司催促宗岭山置业公司尽快完善相关手续与工作,让其顺利进场施工。
22、借条、潘某提供相关票据、凭证。证实资金的去向情况。
23、退款协议。蒲苗于2020年11月11日代杨某1给蒋某退还钟灵山工程保证金40000元,蒋某表示谅解杨某1。
24、扣押决定书、湖北省暂扣款物票据。载明:利川市公安局于2021年3月4日从肖某1处扣押了涉案款项17万元。
25、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载明:未查询到杨某1、周某某2的违法犯罪记录。
2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载明:张顺明代表启生公司与杨某1代表的邢台天九公司签订了关于利川市钟灵山国际度假村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证人证言
1、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11月张某1从周某某2处得知利川市钟灵山国际度假村的康养旅游项目,之后张某1就介绍杨某1与张顺明谈项目合作,张顺明要求必须有一个亿以上的资金。2018年11月22日,杨某1以邢台天九公司的名义和肖文生的启生公司签订了一个合同拿去给投资人看。之后杨某1提供了一个余额一亿多的中国建设银行的客户回单为证,张顺明提出在这张客户回单上写明此款用于钟灵山的项目上,张某1按杨某1的要求在回单上写了“此款用于钟灵山国际度假村项目”,并代杨某1签名。之后签订正式的合同。合同签订后,杨某1把银行客户回单收回,张某2对该客户回单拍了照。2019年1月中下旬,周某某2告诉张某1,蒋某想要承包工程,让张某1到场去参加一下详谈,周某某2
给蒋某介绍张某1是项目的总工程师,杨某1是老板。张某1给蒋某介绍工程的情况。后来就由杨某1和蒋某等人谈价格,但因杨某1要求蒋某交600万元的保证金而没有谈好。后来周某某2告诉蒋某说保证金还可以商量,蒋某提出只能先交5万元的保证金,周某某2就专门去和杨某1说让蒋某先交5万元的保证金,杨某1最后同意了。签订合同时,杨某1让蒋某交个吉利数6万元。蒋某同意了,蒋某先交了5万元,说剩下的1万等年后才能交。2019年1月30日张某1就收到了杨某1给其转的2万元。
2019年2月,肖某1说钟灵山项目在利川规委会上面没有通过,相关手续没有办齐全,现在还不能搞这个工程,必须先办相关手续,并且还要有投资的人,不能对外发包工程,更不能动工。杨某1提出由肖某1、张某1及杨某1三个人成立一个公司。由杨某1去找关系办理相关的手续,并且提供建设资金,张某1融资2个亿作为账面资金,但是不能作为建设资金,肖某1以在钟灵山流转的土地入股。成立了宗岭山置业公司后,杨某1找投资人,让张某1不用管融资的事,张某1就没有参与公司的管理了。
杨某1在2011年的时候收取过张某120.9万元的保证金,至今杨某1都没有还完,之前还了2.2万元,2019年6、7月份的时候,还了3万元,张某1在2016年时报过案,后来没有结果。
2、肖某1的证言。证实:肖某1和肖某2投资成立了启生公司。公司于2014年在利川市流转2200余亩的荒山和荒地流转的林地,想搞房地产开发,但规
划通不过,康养项目的手续很难办。后来肖某1经周某某2介绍认识了杨某1,杨某1就要求合作进行共同开发,杨某1承诺能够找到关系办理相关手续,还提出成立公司可以便于找到投资人,还承诺出资7000余万元。后来双方约定杨某1只能以宗岭山置业公司对外进行招商引资,招商引资达到2亿元,杨某1才对公司有具体的管理话语权,但是他无权对外发包任何工程。肖某1与杨某1、张某1共同合作,于2019年2月28日注册成立了宗岭山置业公司。肖某1以启生公司流转的钟灵山的林地作为出资,杨君和张廷志是货币出资,杨君是杨某1的女儿,只是挂名,杨某1因其他原因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杨某1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事务,但无权对外发包任何工程。公司的目标是对钟灵山村2组和木栈村流转2200千亩的荒山和荒地进行开发,拟建钟灵山休闲度假中心,该项目已到发改局进行立项备案,取得了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2015年和2016年,启生公司已经完成由钟灵山村2组到利川火车站的村级公路的路基扩宽加固建设,该路贯通钟灵山村2组和木栈村。肖某1不清楚宗岭山置业公司于2019年对上述道路进行硬化的事情,没有相关会议对上述道路硬化作出安排。公司的印章原来是肖某1在管理,后来杨某1到重庆去招商引资时,肖某1便将公章、营业执照、合同专用章、财务印章都交给了杨某1,以便于投资人相信杨某1。杨某1将收取的保证金是否交到了公司的账户上、如何开支的,肖某1不清楚。2018年3月启生公司的规划上了利川市规委会,但没有通过,后来安排杨某1去跑项目的相关手续,安排张某1融资两个亿,并且还强调这个项目
的手续没有完毕之前,不具备开工条件,不允许对外发包工程。钟灵山休闲养老度假中心项目的土石方工程以及道路拓宽硬化工程没有规划。宗岭山置业公司成立后,也没有开展实际工作。
2019年4、5月份,吴某问肖某1为什么项目手续还没有办下来就开工了。肖某1到吴某家中了解情况时,杨某1解释的是找点工人把路面塌方的地方清理一下。肖某1就告诉杨某1在手续没有办理下来之前都不能搞了。乔某通过张某3找肖某1了解这个工程是否可以承包,肖某1劝乔某不要和杨某1签合同,如果要交钱也要交到公司账户,因为这个事情,肖某1猜测杨某1在以钟灵山项目对外发包工程,当时因为肖某1差钱,就试探性的找杨某1借18万元,杨某1就给肖某1转了18万元,第二天肖某1又通过微信给杨某1转回1万元。现在还有17万元没有还给杨某1。宗岭山置业公司账户没有绑定肖某1的手机号,所以其不清楚公司账户的财务往来。
3、张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4月份经人介绍认识了肖某1和肖某2,因为张某2告诉肖某2可以找到关系来办招商局签合同的事情,还可以介绍老板过来投资项目,所以肖某2、肖某1父子委托张某2任启生公司的总经理。2018年周某某2带着杨某1和张某1来找张某2,想承包钟灵山项目的所有工程。与二人谈的是肖某1和谭逢胜,肖某1和谭逢胜要求杨某1证实自己确实有资金实力,杨某1提出先签订合同拿给投资人看。谭逢胜就让张某2代表启生公司和杨某1代表的邢台天九公司签订了一个合同。2018年12月29日,
杨某1拿着一个户名叫王某2的建设银行客户回单,余额有100005093.54元,但不确定是杨某1的,为了让张顺明等人相信是杨某1的资金实力,杨某1就让张某1在回单上写下“此款用于钟灵山国际度假村项目”。写完后,杨某1还让张某1代签了杨某1的名字,加盖了“邢台天九公司湖北分公司利川市钟灵山国际度假村项目部”字样的公章。事后,张某2把回单发给了肖某1看。张顺明不清楚以后的事情了。2019年3月份的时候肖某1给张某2下了书面的委托解除说明。
4、余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春节过后,肖某1让余某到宗岭山置业公司上班。公司有杨某1,杨某1身边还有一个叫周某某2的人,但余某不知道周某某2是不是公司的人。余某认为周某某2是介绍别人与杨某1签订合同,杨某1收取保证金后再给周某某2支付佣金。杨某1和周某某2每天的工作任务就是等人到公司来签订合同,杨某1每次和交保证金的人在商谈过程中都显得很神秘,他都是把办公室门关起来,谈好后收取保证金,除此之外没有开展其他业务。杨某1收取了邹某、一个重庆人的保证金。这个重庆人还到余某家里去问杨某1找他拿的5万元是不是给余某支付医药费,但是杨某1只给了余某3万。余某不知道公司的财务情况,杨某1自己管钱。2019年4月份的一天上午,杨某1收取了三怪公司的保证金10万元,三怪公司可能打听到项目不真实,下午就要退保证金,杨某1最后东拼西凑才把钱给三怪公司退了。杨某1没有一次性的给余某发过工资,都是800或者1000或者1800这样凑的。
5、陶某的证言。证实:陶某是2019年夏天到宗岭山置业公司入职,职责是为公司办理相关项目的建设手续。
在职期间,公司没有争取到任何项目,所以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公司的事情基本上是杨某1负责。2019年8月17日,杨某1给陶某转的4万元是陶某借的。
6、张某3的证言。证实:2019年七八月份,朋友陈建华让张某3帮乔某忙打听利川钟灵山项目。张某3问肖某1这个项目能不能搞,肖某1说这个项目上了规委会,但没有通过,暂时这个项目不存在,还不能搞。肖某1说,杨某1在帮他办这个工程的相关手续,但是手续现在还没有办下来,这个项目就不能对外发包,完全还没有到发包工程的时候。肖某1得知乔某准备承包钟灵山这个项目的一些工程,并且准备签合同交保证金了,肖某1就说最好是不要先交钱,如果要交的话最好是转到对公的公司账户上,这样还稳当一点。张某3还劝过王某1,说这个工程是骗人的。王某1说这个工程是杨某1从肖某1手上以上千万元接过来的,让张某3不要管这个事情了。乔某和杨某1签了合同,保证金交了20万元,但项目到现在为止都还没有启动。
7、吴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肖某2和肖某1以启生公司的名义,在钟灵村购买了1000余亩的林地和荒地,办理了林权经营证。2013年他们修建了一条贯通钟灵村2组的公路,没有硬化。2019年农历2月份,杨某1和一个姓周的到吴某家去,杨某1说他和肖某1合作成立了宗岭山置业公司,共同来开发钟灵山养老度假项目,他们准备硬化由钟灵村直通火车站的这条路,要租用吴某家的房屋来住工人。两个月后,邹某因要硬化钟灵村直通火车站的公路,也租用了吴某家的房屋。施工了一个月后,因邹某在施工过
程中挖出的渣土将树林填埋了,林业局的执法人员要处罚邹某的施工,邹某他们就停工了。
8、刘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农历腊月,听说利川有个土石方开挖的项目,于是刘某就和蒋某就找周某某2了解这个工程。周某某2给刘某和蒋某介绍这个工程有500万到1000万方的土石方,工程叫利川市钟灵山国际养老休闲度假村,项目地点在利川城区附近的钟灵山上,是一个房地产开发的项目。没过多久,周某某2又问刘某有没有兴趣可以到利川来详谈。于是刘某和蒋某到利川与周某某2、张某1、杨某1面谈。周某某2介绍张某1是该项目的总负责人,杨某1是老板,之后就是蒋某和张某1具体谈项目。后来蒋某没有找刘某了,他们是否签合同,刘某不知道。
9、陈某的证言。证实:陈某是三怪公司的法人,鲁某是三怪公司的股东。鲁某代表三怪公司与杨某1代表的宗岭山置业公司,订了一份利川钟灵山国际度假村项目的土石方工程合同,4月10日,陈某通过三怪公司的对公账户给宗岭山置业公司的对公账户打了10万元的保证金。2019年4月12日,陈某和公司的相关人员到利川找杨某1交桩、交点以及补签合同的字,到宗岭山置业公司去之后,结合该公司的情况,陈某产生了怀疑。第二天陈某又在利川市政府、凉务乡政府核实到没有这个项目。陈某就让鲁某跟着杨某1,让杨某1退保证金。后来又通过杨某1公司员工得知该员工的工资都没有发,又在银行核实到该公司没有钱。鲁某把杨某1押到农业发展银行来,在银行外面鲁某还打了杨某1几拳。陈某等人就给杨某1说不退钱就要报警,后来杨
平四处打电话找钱,一直到当天晚上10点,杨某1才把10万元凑齐并交给陈某等人。
10、杨某1的证言。证实:2019年4月,经周某某2介绍认识杨某1后到宗岭山置业公司上班,杨某1让杨某1先设计一份公路图纸后再签合同。2019年5月20日左右,杨某1设计出宗岭山1号路的图纸后,与杨某1签订了一份技术设计聘用合同。之后杨某1就拿走了三份。杨某1找了助理后就开始设计2号公路和3号公路以及钟灵山上的3个水库。2019年7月,邹某已经施工约一个月了,邹某找杨某1要工程款,杨某1因为没有钱给邹某付工程款就停工了。之后杨某1找到杨某1,让他将1号公路划分为两个标段,二标段的1公里多让邹某做,一标段的3公里多让万州的王某1来搞,实际上两个人搞的都是1号公路。这条公路全长4.7公里,2号公路和3号公路的施工距离和施工工程量全长不超过1.3公里。钟灵山这个项目总共需要硬化的公路总长度只有6公里左右。直到2019年8月,前台小余因骑车摔了,一直找杨某1要医药费,杨某1就认为杨某1有问题了。至今为止,杨某1都没有给杨某1支付工资及报销。周某某2主要是当个介绍,介绍公司的情况,另外应该还介绍别人来承包工程。
11、谭某的证言。证实:谭某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川市支行的副行长。他记得宗岭山置业公司的负责人在农业发展银行大厅处被人要求退钱,发生了吵闹。谭某了解情况后,按照双方的要求对该公司的对公账户财务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该公司对公账户没有钱,在前几天有一笔10万元进账,紧接着就被支出去了。该公司负责人还要找银行的行长,并
与对方发生了争吵。后来该公司负责人被对方带出银行,听银行保安说该公司负责人被对方打了几下。
12、瞿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正月十三,杨某1和一个姓周的人租用了瞿某位于利川市搞钟灵山的房地产开发。约定的租金是每年5万元,只给了3万元,至今还有2万元拖着没有给。
13、骆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4月至6月,骆某与杨某1之间的资金往来是杨某1还钱和借钱。杨某1把骆某带到钟灵山去看过,还给骆某看了利川市招商局对钟灵山项目的文件,想让骆某投资,但骆某因为资金问题并没有投资。骆某找关系得知这个项目的手续办不下来,按与杨某1之间的协议是要退9.5万元的活动费,但是杨某1曾找骆某借了20万元一直未还,活动费作为了还的借款。
14、肖某2的证言。证实:启生公司成立后,法定代表人一直是肖某2的儿子肖某1。公司成立目的是准备开发钟灵山项目。公司成立后,找钟灵村、木栈村、榨木村流转了土地和山林共2200余亩,流转费用用去了2000多万元。2018年3月14日,利川市规委会召开规划评审会议,公司做的规划没有通过,至今该项目的相关手续没有办理下来,也没有开工建设,手续没有办下来的情况下也不可能开工建设。通过肖启学认识了有关系找政府办理相关手续的张顺明,于是肖某2委托张顺明在60日之内代表启生公司到政府及相关部门办理该项目的相关手续,还必须找到人来投资两个亿。如果没有完成这两件事情,与张顺明之间的委托关系自动解除。由于张顺明没有完成委托的工作内容,2019年3月份,
启生公司就与张顺明解除了委托关系。由于想尽快的开发建设,肖某1在2018年年底告诉肖某2,杨某1和张某1两人说能找到关系办理相关手续,以及能够融资开发这个项目,并且杨某1提供了一个活期余额有一个多亿银行的客户回单,他们三人成立了宗岭山置业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肖某1告诉过杨某1和张某1该项目的相关手续没有办理下来,不能够对外发包工程。
15、鲁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3月,鲁某经朋友介绍得知周某某2负责在利川的一个土石方工程。周某某2介绍这个项目是宗岭山置业公司下面的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工程是道路硬化和土石方工程,还带他们到钟灵山上去指了一下工程的大概位置,说道路硬化有10公里,指着公路两边的山说土石方就是要把两边的山挖平,当时鲁某看了之后就觉得这个项目还可以搞,于是就说要回去考虑一下。通过恩施规划部门的朋友打听到这个工程已经报停了,但是鲁某看见这个工程量大,所以第二次又到了利川找周某某2,在周某某2的带领下见到了杨某1,周某某2介绍说杨某1是这个项目的总负责人,原来这个项目的肖老板因为差账工程已经搞不下去了,现在由杨某1收购了这个项目继续搞,肖老板只是一个股东,不参与公司管理了。杨某1说既然是周某某2介绍来的朋友,只要先要交50万保证金就能搞。鲁某提出保证金多了,杨某1说可以再谈,鲁某提出要看他们的相关的手续,杨某1就指着墙上的规划图纸说,还有拿出了一个红头文件说这个项目是通过了的,只是当时没有钱,现在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之中,文件上还有领导审批的意见,大概意思是按
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关的证件,这样鲁某就相信了有这个工程,于是就回去和三怪公司的股东进行商量。几个股东都同意搞这个工程,然后鲁某就和周某某2联系交保证金的事情,说只能交10万元,周某某2和杨某1商量后说可以只交10万元。合同签订过后,杨某1当场要鲁某交保证金,鲁某提出什么时候施工就什么时候交保证金,杨某1就说马上就能够进场施工。2019年4月10日,三怪公司的对公账户给宗岭山置业公司转了10万元的保证金。第二天鲁某和陈某等人一起到利川准备对施工现场定桩,杨某1以工程总工在万州开会为由推迟一天开工。第二天鲁某他们又到公司去要求开工,杨某1都说总工没有回来,后来得知杨某1公司员工的工资都没有发,鲁某就要求杨某1退保证金,还将杨某1强行扭至银行,发现宗岭山置业公司的账户无钱。于是鲁某将杨某1带到银行外打了。鲁某说杨某1不退钱就报警,在天黑的时候,杨某1才把钱凑齐还了。
16、杨某2的证言。证实:因邹某经赵正春、周某某2等人介绍在利川做道路硬化工程要交工程保证金,邹某找杨艳琼借钱,杨艳琼担心邹某没有讲实话,就同邹某一起去看他所说的工程是不是存在的。她同邹某到利川三、四次之后,才知道该工程位于湖北省利川市,是由宗岭山置业公司开发的养老休闲中心。杨艳琼到利川后,周某某2、赵正春带他们到了宗岭山置业公司认识了杨某1。周某某2说杨某1是公司的董事,杨某1说他现在受公司的委托,全权负责公司的所有事务。杨某1之后又带着他们去了钟灵山工程项目所在看过几次,邹某同意承包宗岭山置业公司的别
墅、养老院工程项目的道路硬化和土石方开挖,杨某1又带他们去看了具体的道路硬化地点、里程等。后来双方约定要求交工程保证金20万元,要在开工进场之前交到公司,后来邹某要交工程保证金的时候,向杨艳琼借钱,杨艳琼才到银行去转账的。从2019年4月19日到10月1日期间,杨艳琼多次给杨某1和宗岭山置业公司转账共计50余万元。其中50万元是保证金,余下的几万元是杨某1找他私人之间的借的。开始杨某1给邹某讲有几个亿的工程要先交80万元的保证金,后来又讲是内部工程,只需要交20万元的保证金,后来又讲要修建搅拌站,杨某1要邹某去经营,又交了30万元的保证金。邹某带领工人进场共施工共有一个多月,进场时还租住了钟灵村吴某家中。
17、伍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4月,伍某从一个做工程的微信群里面找到了周某某2的哥哥大周总,在大周总的介绍下在利川找到了周某某2,然后一起去钟灵山项目现场去看了一下,在看的过程中,周某某2说还剩500万方的土石方工程和10公里的道路硬化,问伍某愿不愿意搞,伍某表示只愿意做500万方的土石方工程,不搞公路硬化工程。周某某2表示路和土石方一起做要交30万的保证金,只做土石方工程交15万的保证金。但周某某2表示可以和杨某1商量保证金。于是伍某于2019年5月10日到利川和周某某2、杨某1一起谈这个事情,向周某某2提出能不能只交5万的保证金,周某某2表示要和杨某1谈才可以,但是伍某给周某某2允诺了好处,于是周某某2在办公室和杨某1商量后,伍某再与杨某1谈的时候,谈妥成伍某交5万元的保证金。合同签订后,伍某将5万的
保证金交给了周某某2,将给周某某2的好处费2万元交给了周某某2的哥哥。合同签订后,伍某的父亲打听得知钟灵山属于自然生态保护区,个人和企业不可能进行任何项目的开发和修建。伍某于2019年6月10日给周某某2打电话说他已经问过利川市市长张涛,这个项目根本搞不成,要求他们退他的保证金。周某某2说他做不了主,要与杨某1商量,于是,伍某告诉周某某2说如果不退钱就报警,杨某1才同意退保证金。2019年6月12日,伍某到宗岭山置业公司的办公室找周某某2退保证金,周某某2给伍某转了3000元。2019年6月13日,伍某就收到了杨某1转的67000元。签订合同时,伍某问杨某1手续是否齐全,杨某1只给伍某看了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加盖有利川市发展和改革局的公章,杨某1说这是发改局给这个项目立项的批文,伍某给大周总信息费的时候,周某某2两兄弟再三强调不能让杨某1知道,当时收据也只有5万,而后来退他钱的时候,杨某1是连信息费一起退给伍某的,因此伍某认为他们事先是串通好了的。杨某1就是诈骗。
18、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9年7月22日,经人介绍了一个姓胡的人,说这个姓胡的人和杨某1关系很好,可以找杨某1来承包工程。第二天,王某1和老板乔某到利川找到杨某1,就和姓胡的人、杨某1一起谈这个工程,工程名称叫湖北省利川宗岭山养老休闲度假中心土石方及道路工程,工程量3000万元左右,杨某1让我们交50万元的保证金来搞这个工程,姓胡的要求我们先交一部分介绍工程的信息费。王某1和乔某拒绝了。过了一两天,姓胡的人给王某1打电话说杨某1同意让王某1他们先交一半的保证金,于是
二人于2019年7月26日到利川去找杨某1,杨某1同意让他们交25万元保证金,乔某就当场给公司转了20万元的保证金,最后一直没有进场,杨某1说是因保证金没有交齐才导致无法进场。
2019年8月中旬,杨某1说小余发生交通事故,叫王某1他们把保证金打过去救小余,于是2019年8月17日乔某又将保证金5万元打到了杨某1的私人账户上。王某1和乔某后来核实到杨某1只给小余转了2万多元。后来杨某1一直以道路施工图有问题以及欠当地村民几十万元钱在扯皮为由来搪塞王某1他们。直到2019年底杨某1才给他们开了进场通知书,接着他们就进场施工20多天后,过春节就暂时停工了。王某1在2020年3月向杨某1提出复工要求,杨某1说受疫情影响,要复工必须经利川市政府出具复工通知书,但杨某1一直到现在都没有开到复工通知书。
王某1和乔某一共给了杨某128万元,其中25万元是乔某转给他的,另外3万元是王某1用现金存到周某某2私人账户上,是材料款和保证金,转钱时,周某某2写了一个承诺,上面说的材料款15835元,余下的14165元为保证金。
19、罗某的证言。证实:王某1将工程转包给罗某进行施工的情况。
20、王某2的证言。证实:王某2不认识杨某1。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不是王某2的。
21、周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5月初,周某某2说钟灵山这个项目是宗岭山置业公司在负责开发,喊周某帮忙找个施工队来搞道路硬化,还说周某可以从中赚点中介费。
于是周某通过一个朋友认识了伍某。2019年5月5日,周某与伍某到宗岭山置业公司去,周某某2就向伍某介绍钟灵山这个项目,还带伍某到钟灵山转了一圈,周某某2提出要交30万保证金,伍某说他只做土石方工程,周某某2说保证金还可以和杨某1商量。5月8日,周某某2让周某问伍某搞不搞这个工程,伍某说希望少交点保证金。伍某和杨某1见面谈成后,伍某给周某某2转了5万元保证金,给周某转了2万元好处费,周某给周某某2转了17000元。大概过了一个多月,伍某到利川说这个工程有问题,要退保证金,周某某2没办法就给他退了3000元,剩下的第二天杨某1退给伍某。周某听杨某1和周某某2说这个项目有手续,具体的周某也不清楚。
22、潘某的证言。证实:潘某不知道杨某1转给她的钱是什么钱,杨某1从来也没有讲过钱的来源,潘某跟杨某1的账务往来是家庭之间的正常生活费用往来。
23、何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4月份的一天,杨某1找何某借了3万元,当时是何某找别人取的现金后送到宗岭山置业公司办公室的,杨某1说是他找别人收的保证金在扯皮,之后没有多久又找何某借了10万元,这笔钱杨某1还了一部分,还剩下46000元没有还。杨某1直到2019年8、9月份才还。
24、李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杨某1于2014年和别人开发楼盘,李某在该楼盘订购了两套房子,交了10多万元的定金给杨某1。因为楼盘项目未获得批准,没有建起来,杨某1退了一部分定金给李某,2019年4月找到杨某1后,杨某1给李某出具了2张借条共8万元,直到2019年6至7
月份才还一部分,现还欠2万元。
(三)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蒋某的陈述。主要内容为,2019年1月中旬,蒋某经刘某介绍得知周某某2在利川有工程做,与刘某一起到利川和周某某2见了面。周某某2向他介绍了利川市钟灵山国际度假村这个项目,主要包括道路土石方工程,路面硬化,挖运平整土石方工程,工程量很大。过了几天,周某某2联系刘某、蒋某,让他们到利川详谈。蒋某、刘某、周某某2、张某1在利川见面后,张某1介绍了工程的相关情况。张某1让蒋某交1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蒋某因保证金太多了没有同意。2019年1月27日刘某给张建波打电话说他已经和张某1、杨某1说好了,让蒋某先交几万块钱的履约保证金就可以了。于是蒋某就到利川来和杨某1等人签订合同,在交保证金的时候,杨某1提出干脆交6万元以示吉利。蒋某同意了。2019年1月30日,杨某1给蒋某打电话说不交保证金肯定是进不到场的,让蒋某尽快把钱给了,蒋某当天就给杨某1转了5万元。直到2019年2月18日,蒋某问杨某1什么时候能够进场,杨某1说还有1万元的保证金没有交,要交了之后才能进场,这样蒋某才把剩下的1万钱转给了杨某1。之后蒋某又催问杨某1什么时候能够进场,杨某1说很快,于是蒋某要求看这个项目的规划、土地、林业等政府部门的审批手续。但是杨某1拿不出这些手续,还让蒋某帮他们公司交房租,于是蒋某就告诉杨某1,他不做这个工程了,要杨某1退保证金。蒋某多次找杨某1退钱,杨某1都说愿意退,但是都没有退。在2020年6月1日,蒋建
波就报警了,杨某1得知蒋某报警后于案发前共计退还了23200元,另外杨某1的侄女蒲苗于2020年11月11日主动自愿代替杨某1退还了4万元,并有一个退款协议,其中多出的3200元作为利息。
2、被害人邹某的陈述。主要内容为,2019年3月,邹某经赵正春介绍认识了周某某2,说周某某2是宗岭山置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周某某2介绍了该公司的内部工程,工程项目位于利川市,是宗岭山置业公司开发的地产项目,先让邹某修公路和开挖土石方工程,工程量大约有几个亿,后来叫邹某做道路硬化。周某某2邀请邹某到利川钟灵山详细了解了工程的状况。周某某2说宗岭山置业公司规划在山上修建别墅、老院等,基本道路已挖通,村民已开始搬迁,现在先做基础工程,可以硬化道路、挖土石方。周某某2、赵正春带邹某到了宗岭山置业公司的办公室认识了杨某1,周某某2说杨某1是公司的董事,杨某1介绍说其现在受公司委托,全权负责公司的所有事务。后来杨某1又带邹某到钟灵山现场去看了两次,每次都有周某某2、赵正春一起。第一次带邹某去看了工程的概况,没有讲具体做哪项工程,第二次,邹某基本上同意承包宗岭山置业公司的道路硬化和土石方开挖工程,杨某1带他们去看了具体道路硬化地点、里程等。双方约定要求缴纳工程保证金20万元,要在开工进场之前交到公司。看完之后回来杨某1就起草了一份《土石方工程内部劳务合同》,并催促邹某签订合同。杨某1还给邹某提供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别墅养老项目的整体规划图和道路规划施工图纸。邹某问过杨某1等人,杨某1说手
续全部是齐全的。在杨某1、周某某2、赵正春多次打电话催促邹某签订合同之后,2019年4月19日,邹某到宗岭山置业办公室签订了合同。甲方是宗岭山置业公司,乙方是腾川公司,邹某作为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杨某1作为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签字,但杨某1没有提供委托书。合同签订过后,周某某2带邹某的朋友杨某2转款10万元。之后杨某1就代表宗岭山置业有限公司允许邹某进场施工,并让邹某进场后,再把保证金交完。之后邹某将20万元保证金凑齐了。杨某1又允诺邹某修建商品混凝土搅拌站,让邹某交保证金30万元,也是杨某2交的。杨某1没有明确表态何时修建搅拌站,只说公司还在相关部门申报审批手续。邹某进场共施工一个多月,将公路扩宽时毁坏了林木,林业站的要求邹某他们停止施工。停工后,邹某找杨某1协商复工,杨某1以林业部门不允许搞,还要邹某代付杨某1及其助理、余某等人的工资,要求邹某购买工人保险才能复工,邹某在2019年9月16日购买了工人保险后,还是不能复工,邹某就从10月份开始多次找杨某1退还保证金,要求杨某1结算工程。杨某1也一直不见面,也承认过几天就把钱转给邹某,但是没有都没有转。直到2019年11月18日就报案了。
2020年5、6月份的时候,邹某、杨艳琼都在催杨某1退钱,杨某1怕邹某到公安局闹事,在微信上给邹某和杨某2退了一部分钱。
3、被害人乔某的陈述。主要内容为,2019年7月,乔某和王某1一起到杨某1的宗岭山置业公司谈湖北省利
川钟灵山养老休闲度假中心土石方及道路的工程,工程量7000万元左右。杨某1说要先交50万元的保证金才能搞这个工程。杨某1还给乔某和王某1看了备案证,施工图纸以及其他材料,还将二人带到钟灵山介绍工程的相关情况。因为乔某觉得保证金交的太多,而姓胡的那个介绍的人在工程没有开始之前就要收取信息费,于是乔某、王某1和杨某1就没有谈好。过了几天,王某1打电话给乔某说他朋友和周某某2熟悉,经过周某某2与杨某1协商,杨某1同意保证金的事情可以商量,但是周某某2要收1万元的好处费,乔某告诉王某1说最多给5000元的好处费,周某某2同意了。
2019年7月25日,乔某和王某1就到了杨某1的办公室谈合同,杨某1提出要交40万元的保证金,乔某认为保证金有点多,于是周某某2就和杨某1单独的商量了一会儿,经过周某某2的劝说,杨某1同意乔光云只交25万元的保证金。
乔某用乔玉山的账户转了20万元到该公司的对公账户里面的。之后一直没有进到场,乔某问杨某1,杨某1说是因为他们这个项目的相关手续没有办齐全,所以不能进场。
2019年8月份,杨某1说公司的员工小余发生了交通事故,让乔光云把剩下的5万元保证金打给他,他要先用这笔钱去给小余治疗伤情,于是乔某在2019年8月17日就用乔玉山的账户给杨某1的私人账户转了5万元。后来乔某和王某1核实杨某1只给了小余3万元。乔某一直没有进场,杨某1也一直拖延。直到2019年年底杨某1给乔某开了进场通知书,接着乔某就进场对二标段进行施工,是王某1找的罗某的施工队,施工只有10多天,因要过春节就暂停施工
了。直到2020年3月,王某1又向杨某1提出来要复工,但是杨某1说受疫情影响暂时不能复工,一直在拖延开工这件事情。七方公司承包的一标段至今都没有进场施工。后来王某1给乔某说,他给周某某2给了3万元。
4、被害人安玉明的陈述。主要内容为,证实了杨某1向安玉明借用邢台天九公司资质并以该公司名义与启生公司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情况。
2019年年初的时候,杨某1给安玉明打电话说他已经成立了宗岭山置业公司,并且已经成为钟灵山项目的业主方了,之前他用邢台天九公司签的合同就没有用了,现在工程在杨某1手上,如果安玉明要做工程的话,直接用邢台天九公司和宗岭山置业公司签合同。
2019年7月底的时候,杨某1给安玉明打电话说他马上要进场了,让安玉明把保证金交了就可以进场,保证金是60万元,道路硬化工程是20万的,土石方工程是40万元。安玉明提出先交道路硬化的保证金20万元,等道路工程搞完了,再想办法交剩下的40万元保证金。安玉明于2019年8月2日代表邢台天九公司与杨某1代表的宗岭山置业公司签订了《土石方工程内部劳务责任制合同》,工程名称是利川市钟灵山国际度假村,工程地点在利川市钟灵山,工程范围是道路工程及硬化路面,挖、运、平整土石方工程,运距1公里工程;方量是道路10公里硬化路面,土石方平场500万立方。合同签订后,安玉明先后给杨某1的微信、杨某1农业账户共计转款20万元。之后,安玉明都没有进场施工,安玉明也多次催杨某1退还保证金,杨某1要么不接电话,要么就是
回个信息,都以工程正在办手续以及正在修改图纸为由来敷衍,现在给杨某1打电话基本上都不会接。安玉明已经到法院起诉了杨某1以及宗岭山置业公司判决下来了,是要退还安玉明的20万元保证金,直到现在也没有执行到位。
(四)搜查笔录
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载明:利川市公安局依法对宗岭山置业公司进行搜查,发现钟灵山项目的相关资料及与蒋某等人签订合同的部分存档,并对其进行扣押。
(五)视听资料
2018年3月14日规委会第三次会议录音。证实:2018年3月14日规委会讨论的过程。
(六)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杨某1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为:
①2019年1月27日,我和蒋某签订《土石方工程内部劳务责任制合同》,合同的内容就是搞利川市钟灵山国际度假村项目的道路硬化及土石方工程,道路硬化10公里,土石方工程1000万立方米。合同签订之后,蒋某交了5万元的保证金,张某1分了2万元,周某某2分了1万元,我自己得了2万元。年后蒋某又交了1万元保证金,其中张某1拿走5000元出差引资,4000元作为房租,剩下的1000元我自己得了。后来蒋某不搞工程了,要求我退还保证金。从2019年3月开始,蒋某就给我打电话和发微信要求我退还保证金,疫情过后,蒋某打电话给我说他已经到公安机关报案了,并且还是频繁的催我退还保证金,我叫他不要到公安机关去报案,所以给他退了一些,都是通过微信转的。
②2019年4月9日,我和三怪公司签订了《土石方工程内部劳务责任制合同》,将利川市钟灵山国际度假中心项目的道路硬化及土石方工程发包给这个公司来做,道路硬化10公里、土石方工程500万方。合同签订后的第二天,该公司给宗岭山置业公司的对公账户转了10万元的保证金。保证金交了后没有几天,该公司来了大概7、8个人到我办公室要求进场,并且要求我交图纸到现场去指工程的范围。我说我的工程技术人员没在利川不能进场。第二天的上午,由于我在外面有事,该公司的人一直在办公室等我,中午后他们在我办公室提出来,他们不搞这个项目了,要求我退保证金,由于他们打给我的保证金已经转出去了,给我朋友骆某还了5万元,给周某某2分了3万元,剩余的2万元还在账户里面,当时我就退不出来这笔保证金。该公司的人当时也发现了我们公司没有钱,我当时说有钱并且叫余某开张支票去银行取钱,该公司的人跟着余某一起到银行去了,过了一会儿他们问到了宗岭山置业公司的对公账户里是没钱的。接着我就被该公司的几个人把我从公司办公室带到了农业发展银行。到银行之后,该公司的人在银行外面还推了我几下,后来被人劝开了还扬言要报警。我当时看情况不退钱肯定是不行的,所以我又叫骆某把我转给他的5万元又借给我,让周某某2把分给他的3万元退回来,因为对公账户的2万元不能取出,又让朋友何某给我送了2万元,这样才把该公司的10万元退给他们。
③2019年四月十几号,我和来凤的邹某签订了《土石方工程内部劳务责任制合同》,发包利川市钟灵山国际度假
中心项目的道路硬化10公里工程以及土石方挖、运、平整工程,总造价是1000万。签订合同之后,当天邹某就让他的合伙人杨某2给我私人账户里面转了10万元的保证金,我给骆某还了6万元,给周某某2分了3万元。之后就没有再给保证金了,所以我也不可能让邹某进场施工。直到6月份,邹某又让杨某2给我转了10万元,是转到公司对公账户上的,用1万元给瞿某交房租,给自己的账户上转了8.5万元,给来凤的伍某退还保证金6.7万元。伍某是5月份的时候和我另外签订了一份土石方工程合同的时候,收取了他7万元保证金。邹某给我转了20万元的保证金,他还是没有进场,因为保证金没有给我交齐。在这之后邹某和杨某2又多次通过微信给我转款26万元,但给邹某出具了一张30万元的收据。这些钱少部分用于公司的正常开支及工资,剩下的都是我自己支配了。2019年7月初的时候,邹某带人进场施工,施工时把路边树苗用泥土盖住了,被举报到凉务乡林业站,林业站就让项目停工了。
直到2019年7月29日余某出交通事故受伤,邹某都没有复工。后来由于邹某施工的材料费用是欠着的,邹某也无钱垫资,我也没有资金给他支付工程款,所以邹某就决定不搞了。
④2019年5月八九号的时候,通过周某某2兄弟周某的介绍认识了伍某,找我承包工程,伍某说他只搞土石方工程。我说要交15万元保证金,周某某2也帮他说话,我就让伍某先交5万元的定金。另外伍某还给周某转了2万元的好处费。在六月十几号的时候伍某因为迟迟没有进场,他说他问
了利川的市长张涛,说这个工程根本搞不成,工程的手续不可能办下来,于是让我退还他的定金。当时我没有准备给他退钱,但是伍某把周某某2扭的很紧,说如果不退钱就报警,这样我们迫于压力才把钱退给伍某。周某某2当天退了3000元给伍某,我第二天通过银行给伍某转账67000元。后来周某给我还了14000元,另外3000元给我出了借条。
伍某的7万元,周某某2给我转了4万元,周某某2扣了1万元,还有2万元转给了周某。周某某2给我转的4万元,给周德标借了1万元,给何某还了1万元,剩下的钱零散的支出了一些,另外的都在账上。
⑤2019年七月二十几号又和乔某签订了钟灵山项目的道路硬化工程和土石方工程的承包合同。是王某1来和我们谈的。在2019年7月中旬,经人介绍和王某1认识,于是王某1就来和我谈,但没有谈好。后来王某1又和周某某2谈,周某某2跟我说了,最后才签合同的。王某1在谈道路硬化工程的时候,要求我给他明确的指出需要硬化的道路位置以及土石方工程的位置,我考虑到邹某正在搞1号公路,为了和乔某、王某1签订这份合同,我临时让搞设计的杨某1把1号公路的施工图纸改成了两个标段,乔某和王某1搞第1标段,有3公里多,邹某搞二标段,有1公里多,所以乔某签合同的时候,合同上的施工范围写的是“利川宗岭山养老休闲度假中心一标段”,约定保证金25万元。乔某是先交的20万元保证金后,第二天再签订的合同。另外5万是2019年8月17日才转给我的。由于邹某不搞了,王某1的施工队继续接着搞,邹某留在工地上的材料,折
合成现金3万元,应该是要给邹某的。但王某1将这个钱作为保证金于2019年底转给周某某2。直到2019年底邹某退场了,王某1就接着邹某的工程施工,施工了大概20天就是春节停工了,后来由于疫情影响一直没有复工。乔某给保证金后,肖某1打电话找公司借了17万元,另外给陶某4万元作为跑项目手续的费用,周某某2那里有3万。剩余的我不记得了,以银行交易流水为准。
⑥我在2018年年底认识了安玉明,最开始和启生公司签订合同就是用安玉明的邢台天九公司签订的,约定按比例给他支付管理费。我用邢台天九公司的名义和启生公司签订合同之后,还以该公司的名义给蒋某发包了一个工程。2019年2月底,我和肖某1、张某1一起注册了宗岭山置业公司后,我就和安玉明说了不用他的公司了。2019年7月底的一天安玉明得知钟灵山项目可以进场了,就和我联系说想搞点工程,我提出要交60万元的保证金,其中道路硬化是20万,土石方工程是40万。安玉明说他先交道路硬化的20万元保证金,等路搞完了再想办法交剩下的40万元。双方于2019年8月初签订了一份土石方工程内部劳务责任制合同,内容大概是道路硬化10公里、土石方500万方,单价11元/方。合同签订之后,安玉明总共转了20万元的保证金。安玉明签订合同之后也是一直没有进到场,也多次催我说他要进场施工,但我都是以该工程正在办手续或者是正在改图纸为由来拖延时间,后来安玉明到了利川市人民法院起诉了。
⑦因为张某1可以融资2个亿摆在账面上,我可以找关系来办理钟灵山项目的手续,肖某1以项目入股,因此我们
三人成立了宗岭山置业公司,因为我被列入被失信执行人名单,注册公司时不能通过审核,因此我以女儿杨君的名义注册。我没有钱,但如果手续办下来了,还是能够想到办法融资。和骆某签订协议,委托骆某办理手续,但是手续没有办到。我与张某1、周某某2一起对外发包工程所收取的保证金,周某某2是按照土石方的造价每方得5角钱,公路按造价得3%,张某1就占公司的股份,保证金的分配我们没有商量。
2、被告人周某某2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2018年10月左右,我给张某1说利川有一个项目叫钟灵山养老度假工程,他可以来搞一下,他给我介绍了杨某1来做。2018年11月张某1、杨某1、我一起到启生公司去找张顺明去谈这个项目,主要是张顺明和杨某1在谈,张顺明说这个项目现在已经上利川的规委会了,手续还是会继续去办理,张顺明和杨某1签订了总承包合同,张顺明说合同可以先签订,等手续完全办好以后让杨某1再来找队伍进场施工,但是后来杨某1还没有等到项目的手续办完就已经在找施工队伍了。
2019年的2月,肖某1、杨某1、张某1三人一起商谈时,肖某1说项目于2018年3月就上了利川的规委会,但没有通过,杨某1说他去办项目的手续,张某1能在外面融资,三人就合作成立宗岭山置业公司来搞钟灵山这个项目,肖某1发现杨某1在对外发包钟灵山项目的土石方工程,肖某1立即就跟杨某1说项目在规委会上没有通过,不能对外发包,如果私自发包工程,搞出问题了要自己负责,但是杨某1没有听。
杨某1和张顺明签订总承包合同之后,就让我跟着他一起
搞事,帮忙介绍一下这个项目的基本情况,谈一下合同的具体细节及保证金的相关情况,并口头承诺给我每个月开5000元的工资。我在帮杨某1搞事情期间,共有五家公司或者个人与杨某1签订了这个项目的土石方、道路硬化工程合同,这些人与杨某1签合同的过程中我都向他们介绍过这个工程的相关业务,也跟他们谈过这个项目,还带他们到钟灵山上面去实地考察过。
第一次是以钟灵山国际度假村的土石方及道路硬化工程发包给蒋某。2018年腊月,刘某问我钟灵山项目的情况,我说已经由杨某1总承包过来了,现在正在找施工队伍,刘某说他介绍人来搞这个项目。过了几天,刘某就带来了蒋某,我就简单的介绍了一下钟灵山项目。过了几天,按张某1的要求,我通知刘某、蒋某到利川来谈项目,张某1介绍杨某1是项目的老板以及工程的总方量、单价、工程总造价的情况。蒋某提出把工程单价提高一点,张某1说可以商量,并且劝蒋某搞这个工程,后来因蒋某不同意张某1提出的提前转一部分履约保证金,就没有谈好。又过了几天,张某1给刘某说他已经和杨某1说好了,让蒋某先交个几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就行了,开始杨某1让蒋某交5万元的保证金,后来又让蒋某交6万元。过了两天蒋某先转了5万元保证金给杨某1,杨某1给我转了1万元作为我的工资,杨某1给我说他给张某1分了2万元,但是后来我问张某1,他说是杨某1欠他的2万元钱。蒋某剩下的1万元保证金是过完年之后转给杨某1的。蒋某交了保证金之后也一直没有进到场,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钟灵山这个项目连上利川的规委会都没
有通过,根本就搞不成,其次就是蒋某要求要看这个项目的规划、土地、林业等政府部门的审批手续,这些杨某1是拿不出来的,还有蒋某自己也没有把剩下的履约保证金交齐。
第二次是以同一个工程发包给三怪公司,只是可能工程的具体名称稍有出入。2019年3月左右,周甲斌问我钟灵山项目的情况,我说项目由杨某1总承包了,如果要搞工程的话就要找杨某1谈,周甲斌说他要介绍人来搞这个工程。接着周甲斌就带鲁某来考察项目,我给他们介绍了项目的基本情况,还带他们到钟灵山上面去指了一下施工的大概位置。之后二人又联系我继续了解一下项目,我当时联系了钟灵山村的村干部吴书记,和我们一起到宗岭山置业公司找杨某1,杨某1说要先交保证金才能搞。鲁某问了杨某1保证金并查看了项目的相关资料,之后就说要和另外几个股东商量一下。后面鲁某和杨某1联系交保证金的事情,谈成交10万元的保证金。2019年4月初,鲁某等人以三怪公司的名义和杨某1代表的宗岭山置业公司签订了合同,第二天就把10万元的保证金转给了宗岭山置业公司的对公账户,同时鲁某他们也要求定桩,但是杨某1当时以在医院住院为由没有见面,鲁某就对杨某1产生了怀疑,并且到农业发展银行查了公司的账务,发现公司根本就没有钱,于是鲁某就要求杨某1退还10万元保证金,由于杨某1已将保证金转出去了,给我转了3万元购买办公用品,已经退不出来钱,鲁某他们还要报警,杨某1又找何某借钱,同时让我把3万元退回来了,最后才退还了三怪公司的10万元保证金。
第三次是把同一个工程再次发包给邹某。2019年4月
初,赵正春介绍了邹某给我认识,邹某想通过我认识杨某1来做点工程。我也给他介绍了钟灵山工程的基本情况,接着我和赵正春、邹某一起去见了杨某1,杨某1也亲自带邹某去钟灵山上看了两次现场,并约定了要邹某交保证金20万元。之后杨某1要我来催邹某,让其尽快来利川签合同,最后邹某在我们的催促下到利川与杨某1签订了合同,合同签订后,杨某2给杨某1账户上转账了10万元。邹某向杨某1提出要先进场施工,杨某1以邹某没有交齐保证金为由拒绝。邹某在6月时把剩下的10万元保证金转到宗岭山置业公司的对公账户。7月左右,邹某带着施工队进场施工了,他进场施工了十几天,因在施工时路边的树苗被泥土覆盖了一点点,林业站就要求邹某停止施工。后来杨某1以各种理由阻止邹某开工,主要是因钟灵山项目还不能搞,规委会没有通过。后来邹某找杨某1要钱,说他给杨某1交了50万元保证金,有30万元是搅拌站的保证金,但搅拌站是不存在的。
第四次是杨某1将钟灵山土石方、道路硬化工程再次发包给伍某。2019年5月的一天,周某带着伍某找到我,说伍某想搞钟灵山的土石方工程。我就带着伍某到钟灵山上去实地查看,伍某说只做土石方工程,我说只做土石方工程要交15万元的保证金,伍某问我保证金能不能少交一点,我说要和杨某1谈。2019年5月9日,我和周某确认了伍某还想搞这个工程,第二天伍某到宗岭山置业公司和杨某1谈成只交5万元保证金,合同签完之后伍某就给我微信转了5万元的保证金,给周某2万元。后来伍某打听到项目不存在,就要
我退保证金,不退钱的话他就报警。我就给杨某1说了,杨某1同意退钱,我给伍某退了3000元,杨某1于2019年6月13日把剩下的6.7万元退给了伍某。周某拿的2万元退给杨某117000元,周某借了3000元,同时我还找杨某1借了4000元,最后杨某1说周某借的3000元也还给我。
第五次是杨某1将钟灵山项目又发包给了乔某、王某1,签订合同的时间大概在2019年7月底。乔某和王某1是通过一个姓胡的人联系的杨某1,杨某1要他们交50万元的保证金之后才能进场施工。为保证金的事情,王某1还专门找到我,让我去跟杨某1说一下看能不能少交点保证金,我也去帮他跟杨某1说了的,最终是交的20万元到宗岭山置业公司的对公账户上。乔某他们签订合同后杨某1找乔某借了5万元钱支付余某的医药费。另外2019年12月28日杨某1在重庆说也搞了个工地,急需要钱疏通关系,于是他又找王某1借了2万元,王某1把2万元现金交给了我,让我交给杨某1,我就到银行存到了杨某1农行的账户上,此外我还找王某1借了1万元钱,王某1通过微信转给我的。因为王某1、乔某要求工地开工已经说了很久了,还让杨某1出具开工令,于是当天我把钱转给杨某1之后就到重庆找杨某1拿进场通知书,进场通知书上还写明了让王某1他们进场搞二标段邹某之前承包的项目,王某1他们的施工队没有搞几天就停工了,原因就是邹某在找我们扯皮,大家都不搞这应该才是杨某1最终的目的。杨某1以同一个项目的同一个工程的名义将该工程的土石方和道路硬化多次发包,他就是想多收保证金占为己有,根本就没想过要把这个项目搞成。20万元保证金,
肖某1找杨某1借了18万。乔某、王某1和杨某1谈这个工程的时候邹某已经在施工了,乔某、王某1要求在签订的合同上写明施工范围的具体位置,所以杨某1在合同上临时写了个一标段,这样就把邹某搞的作为二标段,实际上就是为了让乔某他们他能够顺利签合同、交保证金,实质上就是一个工程。
我是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在宗岭山置业公司上班,当时余某主要负责公司的布置,我负责协助她。我主要负责的工作是:1.如果有人来承包工程我就负责接待;2.我还要对外联系介绍需要承包相关工程的人,如果我找到这方面的信息和资源就要介绍给杨某1。通过我对外发布信息联系承包工程的有四个,分别是蒋某、恩施三怪公司、邹某、伍某。
蒋某交了6万元保证金,杨某1给我分了1万元的好处费,后来听杨某1说他还给张某1转了2万元。三怪公司交的10万元保证金,杨某1给我转了3万元让我购买办公用品,但是后来我又退还给了三怪公司。邹某交的20万元保证金,杨某1有没有给我分钱我记不清楚了。伍某交的5万元保证金,给周某转了2万元好处费,总共7万元,当时伍某把5万元保证金转给我了,我给杨某1微信转了4万元,剩余的1万元我先借用一下,周某退了17000元给杨某1。至今我也没有还给杨某1这1万元钱。王某1、乔某交的20万元保证金,王某1、乔某给我转了5000元辛苦费,我给赵正春转了2000元。安玉明和杨某1签订合同,杨某1都没跟我说,交保证金的情况我也不清楚。
我也是帮助杨某1在搞事情,虽然我知道这个项目没有通过规委会是不能动工,更不能对外发包工程,但我毕竟在宗岭山置业公司上班,我也需要收入,我当时心里的想法是,合同是杨某1和他们签订的,又不是我签订的,我只是帮忙从中协调一下,而且收取的保证金大部分都是杨某1得了,他只跟我分了很少的一部分。
对控辩双方的争议,本院评析如下:
1、关于被告人杨某1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问题。本案中,杨某1以邢台天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名义或者宗岭山置业公司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案涉项目没有通过利川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的审查、审定的真实情况,同时隐瞒了其并未实际出资、不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诱骗被害人与其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不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拖延履行合同,将收取的保证金作为其归还个人债务、家庭开支、支付公司办公等其他用途。由此可见,杨某1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意图,客观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了被害人的财物。杨某1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杨某1提出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案涉的公路硬化、土石方工程早已存在,不需要再由政府审批,杨某1在本案中主观恶性不大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周某某2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问题。辩护人提出周某某2、杨某1没有共谋,其没有直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蒋某等人并非是周某某2介绍的,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本案中,第一、周某某2在本案中有欺骗行为,其明知
钟灵山项目没有通过利川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的审查、审定,其在向蒋某、邹某、王某1、乔某、伍某、鲁某介绍工程时,隐瞒了前述事实。第二、周某某2为杨某1骗取他人保证金提供了帮助。周某某2积极主动的带领相关人员进行查看现场、隐瞒未通过案涉项目没有通过审查、审定的真相,积极促成相关人员与杨某1签订合同、缴纳保证金,致使杨某1能够成功收取到前述人员的保证金。第三、周某某2和杨某1有共同骗取他人保证金的故意,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周某某2在将被害人介绍给杨某1的过程中,其隐瞒案涉项目没有通过审查、审定的真相,积极为杨某1收取他人保证金创造条件时,就已经和杨某1形成了共同骗取他人保证金的共识。第四、蒋某、三怪公司、邹某、伍某均是从他人处得知周某某2在负责案涉工程,也是经过周某某2直接介绍给杨某1的,同时周某某2也和蒋某、三怪公司的鲁某、邹某、伍某联系缴保证金的事情,其中伍某的保证金是直接交给了周某某2。综上,周某某2帮助杨某1的目的就是为了骗取他人保证金,至于被害人是否是将财产直接处置或者交给周某某2,不影响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辩护人的前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杨某1、周某某2犯罪金额的问题。公诉机关提出因杨某1在案发前向被害人退还了一部分金额,其犯罪金额以其案发前实际所得为准。杨某1的辩护人提出诈骗金额应当减去肖某1借款、张某1分得的经费、周某某2分得的经费以及各员工发放的工资、装修费用、差旅费、房租费等费用的辩护意见。第一、本案于2020年9月4日立案侦查,杨某1及
周某某2收取蒋某、三怪公司、邹某、伍某、乔某、安玉明代表的邢台天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保证金、好处费共计116.5万元后,于案发前退还20.848万元,故杨某1的犯罪金额应认定为95.652万元。至于杨某1将所骗取的款项用于何处,系资金去向问题,不影响杨某1犯罪金额的认定。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第二、周某某2帮助杨某1对蒋某、三怪公司、邹某、伍某、乔某实施诈骗行为,但周某某2未参与杨某1以收取修建混凝土搅拌站劳动安全保证金名义骗取的邹某26万元及收取安玉明的保证金20万元。故周某某2的犯罪金额为49.652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1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隐瞒真相,诱使他人与其签订合同,骗取他人保证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周某某2为杨某1在与他人签订合同过程中,提供帮助,致使杨某1骗取他人保证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杨某1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某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协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2经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分赃较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多次诈骗,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扣押在案的涉案资金及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杨某1辩护人提出的取得蒋某的谅解,请求对杨某1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
护意见,本案中杨某1取得了蒋某的谅解,且经公安机关扣押在案部分涉案资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杨某1及其辩护人的其余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周某某2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1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4日起至2028年9月3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某2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依法追缴扣押在案的17万元,返还给被害人乔某。继续追缴被告人杨某1的违法所得70.502万元、被告人周某某2的违法所得4.2万元返还给被害人,其中邹某44.202万元、乔某10.5万元、安玉明20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
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辉
人民陪审员 覃 蓉
人民陪审员 汪 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朝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