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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1刑初3217号合同诈骗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25   阅读: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粤0111刑初3217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刑诉[2021]30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月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廖某某向余某租用粤A×××××车,月租金为人民币6500元。2020年8月30日,廖某某虚构粤A×××××车系其购买的二手车的事实,在广州市白云区龙归某商务公司与被害人戴某签订合同,以人民币8万元价格将粤A×××××车卖给戴某。2021年4月,余某从戴某处将粤A×××××车取回。2021年7月30日,廖某某家属代替其赔偿戴某人民币82000元,8月13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廖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廖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廖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应予采纳。廖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廖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廖某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 侃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肖 静

书 记 员  曾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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