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0)黑1202刑初189号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绥北检二部刑诉[2020]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秀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周某某于2017年11月27日和2018年3月8日用伪造的绥化市绥铁鑫城小区6号楼2单元404室和5号楼2单元408室售楼收据做抵押,骗取杨某1借款20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偿还利息2.7万元。
2.被告人周某某于2017年12月21日用伪造的绥铁鑫城5号楼2单元408室售楼收据,骗取邢某购买该房屋预交款和入户费共6万元。
3.被告人周某某于2018年8月25日用伪造的绥铁鑫城6号楼2单元510室和5号楼2单元408室售楼收据做抵押,骗取盖庆斌借款25万元。
4.被告人周某某隐瞒了自己名下的绥化市北林区金鼎豪庭一期3号楼2单元2002室已经出售的事实,于2018年8月9日与张某1又签订了该房屋买卖协议,骗取张某1购房款10万元。
5.被告人周某某于2017年12月6日用伪造的绥铁鑫城8号楼1单元1703室售楼收据,骗取白某1借款16万元。
6.被告人周某某于2018年1月24日向何某出售绥铁鑫城6号楼1单元407室和6号楼2单元405室,并给何某出具其伪造的购房收据,骗取何某购房款20万元。
7.被告人周某某于2018年2月10日向邵朋出售报业嘉园7号楼2单元1102室,骗取邵朋购房款13万元。
8.被告人周某某于2017年7月起陆续用伪造的绥铁鑫城7号楼2单元810室、8号楼2单元1205室、7号楼2单元401室、7号楼2单元1010室售楼收据做抵押,骗取牛某借款40万元,偿还利息8万元。
9.被告人周某某于2017年6月16日用伪造的绥铁鑫城4号楼1单元901室售楼收据做抵押,骗取李某借款10万元,偿还借款利息1.5万元。
10.被告人周某某于2017年6月用伪造的绥铁鑫城6号楼2单元304室、6号楼2单元408室售楼收据做抵押,骗取刘某1借款20万元,偿还利息7.2万元。
11.被告人周某某于2017年11月25日和2018年1月22日用伪造的绥铁鑫城6号楼2单元407室、7号楼2单元1701室售楼收据做抵押,骗取杨某2借款25万元,偿还利息4万元。
12.被告人周某某于2017年5月24日和2018年4月27日用其伪造的绥铁鑫城小区6号楼2单元304室和7号楼2单元1701室售楼收据做抵押,骗取郎某借款22万元。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11月21日在广东东莞市被抓获到案。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伪造房产票据用于抵押骗取借款,隐瞒自己的房产已经出售的事实再次出售或抵押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缓刑期间再犯罪,其到案后能如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规定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庭审后调整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证据。
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某在绥化市锐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绥化市北林区承包工程,2017年至2018年,该公司用绥铁鑫城小区28套房源结算顶其工程款,被告人周某某陆续将该房源出售、抵账给他人。2018年5月,被告人周某某在绥化华天房地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绥化市金鼎豪庭小区一期承包亮化工程,该公司用该小区一期3号楼2单元2002室顶其工程款,后被告人周某某将该房屋出售给白某2。2017年5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隐瞒绥铁鑫城小区抵账房屋已被其抵押或出售的事实,以从网络上购买伪造的该小区售房收据重复抵押或出售给他人,同时将绥铁鑫城小区不属于其抵账的房屋,用上述手段进行抵押,骗取他人钱款共计1888177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于2017年11月27日和2018年3月8日分别用伪造的绥化市北林区绥铁鑫城小区6号楼2单元404室和5号楼2单元408室售房收据做抵押,骗取杨某1借款20万元,偿还2.7万元。
2.被告人周某某于2017年12月21日用伪造的绥铁鑫城5号楼2单元408室售房收据,骗取邢某购买该房屋预交款和入户费共6万元,偿还1.4万元。
3.被告人周某某于2018年8月25日用伪造的绥铁鑫城6号楼2单元510室和5号楼2单元408室售房收据做抵押,骗取盖庆斌借款25万元。
4.被告人周某某隐瞒了自己名下的绥化市北林区金鼎豪庭一期3号楼2单元2002室已经出售的事实,于2018年8月9日与张某1又签订了该房屋买卖协议,骗取张某1购房款10万元。
5.被告人周某某于2017年12月6日用伪造的绥铁鑫城8号楼1单元1703室售房收据做抵押,骗取白某1借款157177元。
6.被告人周某某于2018年1月24日用伪造的绥铁鑫城6号楼1单元407室和6号楼2单元405室售房收据做抵押,骗取何某借款20万元。
7.被告人周某某于2017年7月起陆续用伪造的绥铁鑫城7号楼2单元810室、8号楼2单元1208室、7号楼2单元410室、7号楼2单元1010室售房收据做抵押,骗取牛某借款40万元,偿还8万元。
8.被告人周某某于2017年6月16日用伪造的绥铁鑫城4号楼1单元901室售房收据做抵押,骗取李某借款10万元,偿还1.5万元。
9.被告人周某某于2017年6月用伪造的绥铁鑫城6号楼2单元304室、6号楼2单元408室售房收据做抵押,骗取刘某1借款20万元,偿还7.2万元。
10.被告人周某某于2017年11月25日和2018年1月22日用伪造的绥铁鑫城6号楼2单元407室、7号楼2单元1701室售房收据做抵押,骗取杨某2借款25万元,偿还4.1万元。
11.被告人周某某于2017年4月27日用伪造的绥铁鑫城小区6号楼2单元304室售房收据及2018年5月24日用出售给他人的7号楼2单元1710室售房收据做抵押,骗取郎某借款22万元。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11月21日在广东东莞市被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异地羁押出所证明、违法情况说明、前科判决书。证实本案的由来、被告人周某某的到案情况及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和被告人周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5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的事实。
2.绥化市锐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说明材料。证实绥铁鑫城小区5号楼2单元408室、8号楼1单元1703室两套房源属于周某某工程款划拨房源,但所开出相关票据与所盖公章均不属于绥化市锐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
3.绥化华天房地开发有限公司出具说明材料。证实周某某与该公司签订绥化市金鼎豪庭小区一期亮化、照明、弱电施工承包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该公司已将金鼎豪庭一期3号楼2单元2002室房源拔给周某某,周某某于2018年6月5日将该房源过户给白某2。
4.绥铁鑫城周某某房源情况明细表。证实被告人周某某在绥化市套房源结算。
5.绥铁鑫城售房收据、房屋买卖协议、收条、借条。证实被告人周某某以伪造的房产票据用于抵押借款、买卖房屋的事实。
6.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其和周某某是战友,周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开灯具商店,也承包一些小区的灯光亮化工程和装修工程。2017年5月份左右,周某某跟其说让其跟他合伙干绥铁鑫城小区亮化工程和新天河洗浴的装修,他负责工程建设,其负责筹钱。工程完工后,周某某答应给其一套104平方米的住宅。周某某给其开绥铁鑫城小区的房票子,让其去抵押借款,然后他按期付利息。2017年5月至2017年11月之间,周某某用在绥铁鑫城干工程给的顶账房做抵押通过其在其朋友处借款,6号楼2单元407室、7号楼2单元1701室抵押给杨某2借款25万元,7号楼2单元1010室、7号楼2单元410室、8号楼2单元1208室、7号楼2单元810室抵押给牛某借款40万元,4号楼1单元901室抵押给李某借款10万元,6号楼2单元604室、5号楼2单元1304室抵押给刘某1借款20万元,5号楼2单元408室、6号楼2单元501室抵押给盖庆斌借款25万元。周某某一共给其开了12张房票子,房票子都开的其名字。这些钱都是3分和4分利借的,周某某一共还了4、5个月的利息,有现金、有银行转账,有的是经其手给付的利息,有的是借款人自己去要的,2018年9月初的时候,其就联系不上周某某,电话关机。之后,其去找绥铁鑫城的开发商桑某,桑某告诉他这些房子有的是周某某的房子,有些不是周某某的,具体哪个是周某某的桑某没告诉他。周某某向盖庆斌借款25万元,没有利息。
7.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7月末,其表弟张某1在周某某处购买金鼎豪庭小区一期3号楼2单元2002室房屋,跟周某某讲好房价20万元。后来周某某打电话让张某1先交10万元房款,利余的10万元在房子过户时再交。2018年8月9日下午,其和张某1在周某某的灯具店里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周某某给其看了一下房票子,没给原件,给了一张复印件。当时给周某某10万元现金,剩余的10万元双方约定在8月25日到30日去售楼处办完过户手续再交。
8.证人白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7月份,其在周某某处购买位于金鼎豪庭3号楼2单元2002室、面积87.8平方米的房子,房款23万元,周某某带其去金鼎豪庭售楼处把房票子过到其名字上。
9.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份,周某某找其说着急用钱,手里有抵账的房子可以便宜卖。之后周某某将绥铁鑫城小区5号楼2单元408室,面积104平方米,以15万元的价格出卖,其给周某某拿了15万元,周某某把房票子就给他了。之后其又陆续给周某某拿了5万元左右,因为俩人是亲戚,不想周某某卖的房子赔太多。2018年3月17日,周某某领其到绥铁鑫城小区的物业办公室办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票子收据更名手续以及房屋入住手续。房子是给其儿子买的,商品房合同上就直接写其儿子周亭余的名字。
10.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3月份,其通过百顺房产中介以17.5万元购买绥铁鑫城小区6号楼2单元407室。当时的房主杨明武说他是开大理石厂的,是周某某抵工程材料款给他的房子,周某某负责更换房款收据的名字。同年3月26日,周某某带其到绥铁鑫城小区物业办公室办理的房票子收据更名手续和房屋入住手续。
11.证人桑某的证言。证实其是绥化市锐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绥化市北林区绥铁鑫城小区大概是2015年4月份左右开工建设的。周某某在其开发的绥铁鑫城小区承包过亮化和强电工程、网络工程建设和鑫天河水汇的装修。与周某某没有承包合同,都是口头的。周某某承包的工程公司给他结算了,工程总造价1100万左右,具体多少得看财务账,用公司开发的绥铁鑫城小区的28套商品房抵顶的工程款,抵顶的房子以其提供给公安^机关的明细为准。给周某某抵顶工程款的房源购房发票是公司的销售经理王某开某的。王某主要负责房子的销售和开售房手续。给周某某抵工程款的房源大多数都入住了,其中有周某某卖的正式办理入住的,有抵押的,具体的以其给公安^机关提供的周某某房源情况明细为准。在周某某逃跑之前,周某某说着急用钱,在其公司借了绥铁鑫城小区两套房源。
12.绥化市锐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章、印模。证实该公司印章中的企业代码与被告人周某某给被害人开某的购房收据印章中的企业代码不一致。
1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份至2018年4月份,其在绥化市锐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班,公司的法人是桑丽伟,其是销售经理,主要负责销售、签售房合同、开售房收据。绥铁鑫城小区大概是2014年4月份开工建设的。周某某在绥铁鑫城承包过亮化工程、网络工程建设和鑫天河水汇的装修工程。周某某承包的工程公司给他结算了,工程总造价是多少得看财务账,会计那儿掌握,公司先后用绥铁鑫城小区的28套商品房抵顶的工程款,具体用哪套抵顶的以公司账目为准,给周某某抵顶工程款的房源购房发票是其给出具的。周某某没有私下找过她,让她重复开给周某某抵账的房源购房收据或售楼合同或绥铁鑫城的其他房源购房收据。公安^机关向其出示的杨某1、邢某、何某、白某1、张某2的绥铁鑫城购房收据不是其给出具的,购房收据上面的公章一看就是伪造的,公司公章后四位防伪码是1683,上述人员的购房收据公章防伪码后四位是5364,收据上面的字迹也不是其本人写的。在其没离职前,绥铁鑫城的购房收据和售楼合同上面的字都是其本人写的。周某某手里的房源都用于干什么了不清楚,就得看公司的财务账能体现。
14.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8月初,其在周某某处以17.5万元购买绥铁鑫城7号楼2单元1010室,面积72.95平方米。8月10日,二人签的房屋买卖协议,周某某给其出了收条。2018年5月23日,周某某领其去的绥铁鑫城售楼处办理的入住手续,售楼处给其开了购房收据。
15.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2月份,其在周某某处购买绥铁鑫城6号楼2单元304室的房子,房价31万元,二人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完合同周某某给其一张绥铁鑫城的购房收据,说是桑某给他的抵账房源。
16.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实其是周某某的妻子,周某某在绥铁鑫城小区干活。2016年8、9月份,周某某在绥铁鑫城干亮化工程、浴池装修、楼体下线。2017年4月份,周某某干完活之后,开发商桑某给周某某一些绥铁鑫城的房子抵账,其中一套6号楼2单元304室、面积90多平方米的房子开到其名下,其把房子装修完后住了一段时间。2018年3、4月份,周某某把这套房子卖了,具体卖给谁、卖多少钱不知道,周某某把售楼处开的购房收据、房屋买卖合同都给买房人了,现在这套房子还没有过户。
17.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6、7月份,周某某和其说在绥铁鑫城小区给开发商桑某干电力项目,桑某给他很多房子顶账,问其买不买,其就选了7号楼2单元810室,面积72.95平方米,其给周某某现金13万元左右。8月22日,周某某领其去绥铁鑫城售楼处找的桑某,其在售楼处又补交了16万元左右,售楼处给其开了收款收据,还签了房屋买卖合同。
18.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8年2月在周某某处以15.45万元购买了绥铁鑫城小区7号楼2单元1710室,入住费和购房收据让周某某要去了,住了几个月后,物业公司说其没有办理入住手续将其撵出来了。
19.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证实2015年左右,其通过朋友认识的周某某,他是绥化市北林区开灯具商店的,也承包一些小区的灯光亮化工程和装修工程。2017年11月27日,周某某跟其说承包工程着急用钱,用绥铁鑫城6号楼2单元404室顶账房的房票收据做抵押向其借款10万元。2018年3月8日,周某某又用绥铁鑫城5号楼2单元408室的房票收据做抵押向其借款10万元。约定到期还不上就用房屋抵账。两次借款共给其2.7万元的利息。借款到期后联系不上周某某,其去绥铁鑫城售楼处核实两套房子。售楼处经理告诉其房票不是他们售楼处开的,收据是伪造的。
20.被害人邢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12月20日,周某某给其打电话说他在绥化市北林区绥铁鑫城干活,开发商桑某给他一套抵账房,问其买不买,绥铁鑫城5号楼2单元408室、面积104.44平方米,24万元。当天晚上,其在绥铁鑫城楼下火车头饭店给周某某4万元,周某某给其出的收条,当时收条写的是其丈夫王维国的名字,然后给其一张购房收据。第二天其又给周某某2万元入住费。交完房款后周某某一直没给其办理入住,其找到周某某,周某某说房子现在不能给其办理入户,其给周某某的6万元钱,算是借的,先按3分的利息给。之后,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分四次一共给其1.4万元。2018年10月份其找不到周某某,就去绥铁鑫城售楼处,售楼处的工作人员告诉其购房收据不是他们售楼处开的,是伪造的。
21.被害人盖庆斌的陈述。证实其朋友张某2和周某某合伙包工程。周某某给张某2开一些绥铁鑫城小区的房票子,让张某2用绥铁鑫城小区房票子抵押借款。张某2找到其说周某某干绥铁鑫城小区的亮化工程着急要用钱,2018年8月25日其借给张某225万元,张某2给其出了一个借条,给其绥铁鑫城6号楼2单元510室和绥铁鑫城5号楼2单元408室两张房票子。其知道周某某在绥铁鑫城干亮化工程,就把钱借给他了,后来才知道房票子是假的。其没有收到过利息,周某某给没给张某2利息不清楚。
22.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实2018年8月份左右,其在微信朋友圈看到卖房信息,打电话联系房主周某某。第二天,其和其表哥崔某及其父母找到周某某,周某某让其先去看房子,其到金鼎豪庭小区看了一期3号楼2单元2002室。其与周某某讲好房价20万元,后来周某某打电话说着急用钱,让其先交10万元房款,剩余的10万元房子过完户再交。2018年8月9日下午,其与周某某签了房屋买卖协议,周某某给其看了房票子,是周某某的名字,没给原件,给了一张复印件,其当时给周某某10万元现金,剩余的10万元说好在8月25日到30日去售楼处办理完过户手续再交。8月25日其给周某某打电话,周某某说他没在家,等他回来打电话,一直到9月7日也没给其打电话。后来电话打通了,周某某让其9月10日上午去金鼎豪庭售楼处3楼办理过户手续。9月9日晚上其给周某某打电话,电话就关机了。在这之后就联系不上周某某,后来其去售楼处查房子,售楼处的工作人员告诉他房子在2018年6月份周某某已经过户给别人了。
23.被害人白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份,周某某跟其说承包工程着急用钱,其当时借给周某某5万元,约定一个月后还钱,到期后周某某还不上,周某某于2017年12月6日给其开了绥铁鑫城8号楼1单元1703室房票子抵押。2018年3月份,周某某又找其借款11万元。后其多次找周某某,都联系不上他,其去绥铁鑫城小区物业办理房子的入住手续,物业经理告诉房票是假的,办理不了入住。周某某向其借11万元出收据的时侯,将其买他猪肉的钱作价2823元抵扣其11万元借款的一部分,最后给其的欠条上显示107177元。
24.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实其一共借给周某某20万元,周某某当时给其拿了两张房票子做抵押,当时借款给周某某时没说利息的事,也没向周某某收取过任何利息。
25.被害人牛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7月份,张某2跟其说他和周某某合伙干绥铁鑫城小区的亮化工程,周某某给张某2开了一些绥铁鑫城小区的房票子,让张某2用绥铁鑫城小区房票子抵押借款。其陆续借给张某275万元,张某2陆续给其开了5、6张绥铁鑫城小区的房票子,利息2分、3分。之后张某2还其35万元,还欠其40万元,其手里还剩绥铁鑫城7号楼2单元810室、8号楼2单元1205室、7号楼2单元401室、7号楼2单元1010室四张房票子。后来张某2跟其说周某某跑了,房票子都是假的。具体还多少利息记不清了,大概有8万元左右。
26.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其朋友张某2和周某某合伙包工程。周某某给张某2开了一些绥铁鑫城小区的房票子,让张某2用绥铁鑫城小区房票子抵押借款。2017年6月16日其借给张某210万元,用绥铁鑫城4号楼1单元901室的房票子做抵押。其知道周某某在绥铁鑫城小区干亮化工程,就把钱借给他了,后来知道房票子是假的。张某2给其10个月的利息共计1.5万元。后来听说周某某出事跑了。
27.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实2017年6月份,周某某用绥铁鑫城小区6号楼2单元304室、6号楼2单元408室购房收据做抵押向其借款20万元,到期还不上钱用房子抵账,签了房屋买卖合同。一共给其7.2万元的利息,都是张某2给其转的帐。后来找不到周某某,其去绥铁鑫城售楼处,售楼处的工作人员说购房收据是假的。
28.被害人杨某2的陈述。证实2015年,其通过其女儿杨金艳认识的张某2。2017年11月份,张某2找其说有人要用钱,用房票子抵押,月利息2分。2017年11月25日,其借给张某215万元,用绥铁鑫城6号楼2单元407室和7号楼2单元1701室做的抵押。2018年1月22日,其又给张某2拿了10万元。一共给其4.1万元的利息。2018年9月份,张某2说他被周某某给骗了,周某某跑了,现在也没有钱给了。
29.被害人郎某的陈述。证实2018年4月27日,周某某用绥铁鑫城小区6号楼2单元304室房子做抵押向其借款15万元,周某某就给其一张房票子,没签借款合同,也没有借据。2018年5月24日,周某某又用绥铁鑫城小区7号楼2单元1710房票子做抵押向其借款7万元。其借给周某某的22万元没有给过利息。2018年10月份,周某某不还钱,其给周某某打电话一直关机,后直接去周某某的灯具店也没找到周某某,后来听说周某某跑了,其多次找绥铁鑫城开发商桑某要求办理入住手续,桑某看其售房收据后说不是他们公司出具的,是假的。
30.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通过网络上制作假证的网站花钱制作假的购房收据用于抵押借款及隐瞒其房产已经出售的事实再次出售或抵押骗取他人钱款的过程。
31.被告人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的审讯过程,无刑讯逼供的情况。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且能相互佐证,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作为有效证据予以认定,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伪造售房票据用于抵押、出售骗取借款,隐瞒自己的房产已经出售的事实再次出售或抵押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关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第七起被告人周某某于2018年2月10日向邵朋出售报业嘉园7号楼2单元1102室,骗取邵朋购房款13万元的事实,公诉机关不能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该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应当撤销缓刑,与原判刑罚实行数罪并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8)黑1202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中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六千元(其中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已缴纳)。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周某某将违法所得退赔各被害人(其中:杨某1十七万三千元、邢某四万六千元、盖庆斌二十五万元、张某1十万元、白某1十五万七千一百七十七元、何某二十万元、牛某三十二万元、李某八万五千元、刘某1十二万八千元、杨某2二十万九千元、郎某二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27年11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亓艳春
审 判 员 刘 利
人民陪审员 曹桂珍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薛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