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闽0104刑初808号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刑诉〔202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俊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7月9日,被告人林某将其姐夫吴某名下的闽AL××××号奥迪A8L小型轿车开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盖山投资区被害人郑某所经营的XX名车行,谎称吴某愿意将该车辆以人民币36.8万元的价格出售,与被害人郑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并向其收取定金人民币25万元。同年7月13日,被告人林某谎称有买家欲以43.8万元价格收购该车,伪造一份车辆买卖合同并向被害人郑某支付定金0.5万元以骗取其信任,将该车从XX名车行开走后还给车主吴某。其余24.5万元款项被被告人林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日常开支。
2021年7月26日,被告人林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至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盖山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物证车辆照片、手机照片,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证人吴某、高某的证言,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户籍证明、转账记录、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微信聊天记录、中国建设银行回单及交易明细、全省机动车登记信息、行驶证复印件、车辆转让协议、福州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发还物品清单,人员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及被告人林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林某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7日起至2025年1月26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林某退赔被害人郑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四万五千元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培玲
人民陪审员 林 谊
人民陪审员 叶贞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