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黔0326刑初121号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务检刑诉(2021)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焦志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5月26日,被告人申某与付某2(另处理)为获取赌博资金,共谋到务川自治县宇杰汽车租赁店,以付某2名义租赁一台贵C×××××宝马汽车,随即开到湄潭县,伪造车主信息后以人民币50000元的价格质押给寄卖回收行张某1,除去支付张某1质押费用、介绍人好处费后,余款43000元均用于网络赌博。2021年5月28日,被告人申某与付某2为继续获得赌博资金,以同样方式,到务川自治县长合汽车租赁服务部,以申某名义租赁一台渝H×××××大众宝来汽车,以人民币17000元的价格质押给张某1,除去支付张某1质押费用、介绍人好处费后,余款14500元均用于网络上赌博。2021年6月3日,被告人申某与付某2欲赎回贵C×××××宝马汽车,申某到务川自治县长红汽车租赁部,以徐攀名义租赁一台新A×××××凯迪拉克汽车,随即与付某2等人开到湄潭县,支付张某13000元手续费后,用该凯迪拉克汽车将贵C×××××宝马汽车置换出来,归还宇杰汽车租赁店。2021年6月4日,申某为赎回新A×××××凯迪拉克汽车,又到宇杰汽车租赁店,租赁上述贵C×××××宝马汽车,随即开到湄潭县,用该宝马汽车将上述凯迪拉克汽车置换出来,归还长红汽车租赁店,此次申某因无力支付3100元的置换手续费用,故与张某1约定质押价格变更为53100元。经务川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估价:涉案宝马汽车和大众宝来汽车共计价值人民币22万。2021年6月8日,被告人申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申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证据清单,登记单,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合同,证人吴某、付某1、黄某、王某、张某2、申某、邹某、付某2、张某1的证言,被害人田某、罗某的陈述,被告人申某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认罪认罪具结书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申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申某自动到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害人张某1支付被告人申某贵C×××××号宝马汽车质押费47000元,渝H×××××号宝来汽车质押费157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申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有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涉案车辆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申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害人张某1支付被告人申某的质押费用,应当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申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0日起自2023年4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申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张某1人民币62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明
人民陪审员 吴定国
人民陪审员 文小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