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皖0603刑初442号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刑诉(2021)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旭、检察官助理张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倩玉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郝某某、王治帮、徐端(以上2人已判决)在安徽康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租赁别克GL8商务车一辆(皖F×××××),并签订车辆承租合同。次日由徐端伪造车主刘某1身份证件假冒车主刘某1,通过郝某某联系,将该车抵押至淮北市勤勉汽贸有限公司借款(以下简称“勤勉公司”),勤勉公司通过银行分两笔转账61150元。同年11月19日,勤勉公司发现车辆系租赁车辆遂要求王治帮还款赎回车辆。王治帮联系刘某1将车辆赎回,刘某1向勤勉公司支付67500元后将车辆赎出,王治帮安排徐端继续冒充车主刘某1,后又将车辆抵押给刘某1过程中被刘某1发现后报案。经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别克GL8(皖F×××××)车辆价格为249038元。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伙同王治帮、徐端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郝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有异议,庭后提交认罪认罚申请书,表示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郝某某主观上无犯罪故意,无非法占有为目的;被告人郝某某未参与分赃,无违法所得;应以车辆抵押款61150元为量刑标准;被告人郝某某主观恶性小,建议酌情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郝某某与王治帮、徐端共同前往淮北康源车辆租赁公司。王治帮、徐端(二人已判刑)以550元/天的价格从淮北康源车辆租赁公司租赁别克GL8商务车一辆(皖F×××××,车主周某),支付押金1000元。次日伪造名为刘某1的虚假车主信息材料,由徐端冒充车主刘某1通过被告人郝某某将车辆抵押至淮北勤勉车行王某处借款,王某通过银行分两笔转账61150元。同年11月19日,王某发现车辆系租赁车辆遂要求王治帮还款赎回车辆。王治帮联系刘某1将车辆赎回,刘某1支付给王某6.75万元后将车辆赎出,王治帮安排徐端继续冒充车主刘某1,后又将车辆抵押给刘某1过程中被刘某1发现后报案。经鉴定,皖F×××××车辆价值为249038元,案发后XX机关将车辆扣押后发还至朱某(周某之妻)处。
被告人郝某某于2021年4月27日被萧县XX局龙城城东派出所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信息及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证明:郝某某1964年2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曾于2016年2月3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整。
2.到案经过,证明:2021年4月27日16时许,萧县XX局龙城城东派出所民警接指挥中心指令称,在萧县新世纪宾馆门口有纠纷,民警到现场后将当事男子传唤至派出所,经查询,该男子名郝某某,涉嫌犯罪被淮北市XX局上网追逃,遂将郝某某抓获。
3.车辆质押借款合同,证明:淮北市勤勉车行王某提供的车辆质押借款合同,借款人(甲方)为刘某1,身份证号码3422221984××××××××,出借人(乙方)空白。内容为:甲方(刘某1)承诺,本人名下质押车辆,车牌皖F×××××,发动机号170965770,非盗抢租赁及涉案车辆、没有任何抵押及变卖债券清晰,属于本人私有财产。如非实时情况,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本合同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65000元整,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1个月,自2020年10月21日至2020年11月20日止。
4.借款收条,证明:2020年10月21日,借款人刘某1今收到出借人(空白)支付的车辆质押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大写陆万伍元整,小写65000元整,转入户名:王治帮,转入账号:62×××12、本人同意将借款打入此卡号。
5.债权转让合同,2020年10月21日,借款人刘某1与甲方签订《汽车质押借款合同》,质押车辆(车牌号皖F×××××)并有刘某1签字确认。
6.租赁合同及身份证、行驶证,证明:2020年10月20日,王治帮从安徽康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租皖F×××××别克车辆(红)1辆,租金为15000元/月,预付租金5500元(11月1日续交2750元),承租方交保证金1000元。其中合同约定,承租方保护出租方对租赁车辆享有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如因上述情况产生的交通事故、违章、违法或经济损失由承租方负全部经济损失和责任。此租赁合同由出租方朱某、承租方王治帮签字。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一张。
7.身份证照片截图、车辆行驶证照片截图、照片二张,证明:身份证照片显示姓名刘某1,性别男,民族汉,公民身份号码为3422221984××××××××。车辆行驶证显示皖F×××××小型汽车所有人为刘某1。徐端手拿刘某1身份证、借据收条在皖F×××××号车前拍摄的照片。
8.转账记录,证明:2020年10月21日,王某通过62×××17账户向王治帮招商银行62×××12账户转账50000元、11150元,附言为“刘某1押别克gl8皖F×××××押车款”。
9.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证明:经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淮价认定[2020]568号认定,别克GL8(皖F×××××)认定价格为249038元。
10.辨认笔录,证明:2020年12月25日,经朱某辨认出租车的王治帮、郝某某及一起来租车的人徐端。
1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其和郑某合伙在淮北寇湾开了勤勉车行公司,从事实物抵押借款之类的生意。10月21日,一个叫刘某1的通过萧县中介向其抵押了一辆棕色GL8商务车,车牌号皖F×××××,约定抵押1个月,给他抵押了65000元。钱是打到62×××12王治帮的卡里,打了61150元,扣除了三千多的手续费和中介费。当时康源租赁的老板给其打电话了,说抵押给其的车GL8是他们租出去的车,其就抓紧联系抵押人来把车赎走,11月20日的时候,抵押人喊来徐州的人来把抵押金还上了,其把车还给他们了,剩下的两辆本田艾力绅车都通过XX机关还给车主了。萧县中介机构及收多少钱其不清楚,是郑某联系的。
其认识郝某某,他去年总共在其这押了三辆车,通过王某介绍的。前两个是他开来淮北的,最后一个其在萧县直接开走的,是奥德赛。
12.证人郑某的证言,证明:其在淮北市勤勉汽贸有限公司工作,车行平时做汽车销售、汽车抵押贷款之类的业务。牵扯到出事的这辆车是别克GL8商务车,车牌号是皖F×××××,行驶证上的车主好像是姓刘,具体其记不清楚,车是2017年的,车况良好。这辆车大概一个月前抵押到其公司,抵押了65000块钱,约定一个月内拿65000块钱来赎车,实际当时给抵押人打款是扣除停车费、利息,打了62000多块钱。这个车不是直接抵押到其公司的,是通过一个叫王某的萧县中介抵押到其公司的,其把公司合同范本发给王某,手续都是王某在萧县办的,王某的人把车和手续一起送到其店里来,东西都是其接收的,然后其按照王某给的收款人信息,让店里文员王某给收款人账户打的62000多块钱。昨天他们一起到其车行去时,其才知道之前收钱的就是那个姓王的,也就是昨天带人去赎车的那个。车辆抵押在公司有车主的身份证复印件,车辆的行驶证原件,抵押合同,身份证上的身份具体其记不清楚了,但是跟行驶证上的车主是一致的。其只记得这个小孩姓王,打钱时见过他全名,没有他的联系方式,他大概二十七八岁,萧县人,瘦瘦的个不高,大概1米7左右。具体转账是王某转的,转账信息是王某给其的,其让王某按照那个信息给收款人转的账。昨天大概下午2、3点的时候,有人打其电话说是租车公司的,这辆GL8是他们租车公司的车,后来其到南黎路和西外环交口附近的机动车检测站跟租车公司的人见了面,租车公司的人说这个车是他们的车子,其说这个车是人家抵押在其这里的,其去找人家让人家把车赎走。之后其通过王某联系这个姓王的小孩,这个小孩就说等到傍晚时,他让他哥带人来把车赎走。昨天晚上大概9点时,这个小孩带着四个人到其车行来了,其中一个说是车主,另外三个应该是徐州一起来赎车的,其中有个徐州的给其公司转了65000块钱,其让人把车开过来让他们验车。因为其公司负责保管手续的任露思摔伤住院了,所以其也没法拿手续给他们看,就只有行驶证是在办公室所以直接拿给徐州来的人看了,他们验过车之后当时也没在淮北签合同,因为这个车主当时也没带身份证,徐州的也没法核实车主的身份,他们准备一起到萧县去拿车主的身份证,然后再签抵押合同,就从其这里走了。因为他们没按约定的时间赎车,已经超期违约。按规则,未按期赎车,超一天到一个月以内,都是按一个月算,所以其让这个小孩支付违约金或者利息,算违约金也是两千多块钱,算利息也是两千多块钱,其实都一样。这个钱是徐州人给其两千五百的现金。
13.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其被一个叫王治帮的,还有一个做抵押车的诈骗了67500元。其和王治帮是因为半年前认识的,认识后没打过交道,在今年十月二十号他要抵押一个别克GL8商务车给其,然后从其这借钱,当时还把车子的行驶证发给其了,车子是皖F×××××,灰色的别克GL8商务车,车主是刘某2(仙),车子的车辆识别代号是LSGUL8AL1HA084338,当时其就答应了,让他到徐州找其。后他给其说,他把车子抵押过了,就不过来了,其也就没当回事了。之后也就没任何联系了。直到昨天下午15点48分的时候,他用微信给其打电话,说他朋友的车逾期了,也就是上面说的那个GL8抵押的车逾期了,他想通过其帮他朋友刘某1把车赎回来,然后抵押到其这里两天,当时也说好给其两千到三千元的好处费,其说可以,然后其和两个朋友一起从盱眙开车到淮北。其到淮北是晚上九点多,当时王治帮在微信上给其发的位置是在淮北寇湾汽车城那边,其到地方后王治帮还带着一个男的,说是车主刘某1,然后王治帮说刘某1车子抵押在汽车城的勤勉车行,让其跟他一起去赎车,当时就一起过去了。到车行的时候有其、王治帮、叫刘某1的、还有其朋友郑志凯,当时车行那边有说是老板的人,其就当着自称叫刘某1的人问勤勉车行老板,是不是他(自称叫刘某1)把车抵押给你的,那个老板说是的,紧接着其就问了抵押金额是多少,他们说是65000元整,紧接着就问车子是否有事故或者其他问题,有无抵押合同手续,勤勉车行的都说有,都正常。然后其就把之前准备的65000元现金拿出来准备给他,但是对方不愿意收,要求其转账,其就又通过朋友郑志凯的手机银行给对方的招商银行转了65000元。转完账之后大约过了一个小时,车就开到勤勉车行了。车到后,叫刘某1的又跟勤勉车行老板沟通了违约金问题,说好2500元的违约金,双方同意后,其就给对方现金2500元。之后其就在车行跟刘某1说把车子抵押合同搞好,刘某1不愿意,说身份证没带,忘在萧县家里了,最后说好一起去萧县。后面勤勉车行就把车给其了,其一起开车去了萧县,路上其感觉不对劲。到了萧县,自称刘某1的又说车子已经协议卖给王治帮了,让王治帮签字也管,其就知道肯定有问题,其不愿意,其说其只认车子登记的是谁的就和谁签合同,然后王治帮的微信一直有电话,其让他接电话开外放,其就想印证是否车子有问题,微信电话是一个叫“**租赁”的打来了,对方开口就说把商务车还过来,其就知道被骗了,其给租赁公司通话,让他去淮北派出所,其要带着王治帮报警,就在沟通时,叫刘某1的不知道什么时候走了,之后其就开车带着王治帮到了淮北并报警。其昨天才知道他大名叫王治帮的,之前借钱其是借给杨超的,然后杨超转借给他的,昨天其看了他身份证,他是1996年的,萧县人,身份证号码是3422221996××××××××,电话号码是156××××2876。现在其知道叫刘某1的是徐端。报警之后其和租车公司见面才知道对方上个月租的这辆GL8给王治帮的,具体租赁信息其没问,租车公司当时留的联系电话是185××××3666,名字叫什么其也不知道,车子其昨天就还给人家了。那个自称叫刘某1的据他自己说是86年人,其转账使用的是邮政储蓄卡号62×××13,户名叫郑志凯,对方的银行卡是招商银行卡号62×××06,户名叫任露思。
14.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明:皖F×××××车辆是用其妹妹的名字登记的,实际所有人是其,其开设的安徽康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有汽车租赁业务,平时这个车就放在公司出租用。车是10月20号左右租给王治帮,其老婆朱某办的租车手续,昨天归还的。在昨天下午时,其查看这个车的GPS,发现车好多天没有动了,显示轨迹在濉溪县七里河村,其就去现场找了,然后发现车在一个院子里。其问院子里的人,院子里的人给其一个号码说是这个人停在这里的,其就打了电话151××××7733,对方说这个车是车主压在这里的,其当时给他说了这是租赁公司的车,对方说他在外地,就给其另一个电话,叫郑西峰的人,这个人来到了也见面了,这个人说车是别人抵押的,接着其就让其老婆联系租车的人王治帮,问他要车,其就回去了。到了晚上,其看到GPS车又动了,其就问抵押公司,公司说已经被赎走了,后来徐州的就给其打电话了。到了派出所,徐州那边的人就把车还给其了。租赁协议里有说不许抵押。只给他行驶证,其他没有给他。具体他怎么抵押的,用的什么手续,其不知道。
15.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明:安徽康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人周某,主要从事汽车租赁和销售业务,公司地址在渠沟花鸟市场对面,登记地址在淮北市相山区。公司是其老公的。王治帮是之前租其公司车的人。其公司有王治帮租车时留的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他是1996年4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96××××××××,联系电话是156××××2876,家是萧县张庄寨镇王柳元行政村的。大概上个月时,王治帮跟郝某某、还有一个胖胖的人到其公司,说租商务车,当时公司有个酒红色的GL8新款,车牌号是皖F×××××,车主叫刘某1,王治帮要租这个车,当时谈好550元一天。其看了签订的租车合同是2020年10月20号16点租的车,王治帮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然后签订合同,车子就交给他使用了。期间基本上都是五天一付款,都是其找他要的租车费用,因为他不确定用几天,其基本上到期了其就问他可用了,然后他决定用就付钱,一直到十来天前,其发现车辆GPS不动了,其就要他还车,多次催要,他没有归还。后其老公根据GPS在一个车库里找到了车,具体中间什么情况其也不清楚。后来有个徐州的打电话问其是不是租赁公司,说牵涉一个GL8车子的事,其就交给其老公接电话了,然后其听着电话说王治帮骗他,把GL8抵押给他了,他要报案,其老公就说行,问他们在哪,马上就过去找他们,接着其老公就出去找他们去了,后面其就不知道了。其微信号是“zhuqiuhong9907”,名字叫“康源租车.婚车153××××9907”,王治帮的微信是“LtesGo110”,名字叫“太阳”。王治帮都是微信付款,总计付了16500元租车款。
2020年10月20日公司出租的别克GL8是出租给王治帮的,当时租车的时候来了三个人,一个王治帮,一个郝某某,还有一个不认识的。其认识王治帮和郝某某。王治帮、郝某某是以前的租车客户。这三个人租车前没有打电话或发短信,直接来的。都是王治帮询问租车的事宜的,如租赁车型、每天租金等。王治帮问这些情况时及签订租车协议时,王治帮和郝某某在场,那个胖胖的人不在。
王治帮租车时,郝某某在场,中间出去过,但是知道王治帮是租车的。这辆GL8是王治帮自己租的,王治帮开车走的时候,郝某某在旁边看到了。
16.同案犯王治帮的供述与辩解,证明:10月20号左右下午,其和朋友徐端去了淮北电厂旁边花鸟市场康源汽车租赁租了浅棕色的别克GL8,是用其身份证租的车,店里一个女老板给办的租车手续,租金550元一天,租的时候没说多长时间,需要的话再续,交了1000元押金,其就把车开走了。是其办的,当时签了租赁合同。10月21日,其已经把车开到萧县了,徐端从联系的中间人那里联系到了淮北的车行,其就把车交给中间人抵押出去了,约定抵押一个月,抵押65000元,除去中间人收的钱,抵押公司收取的费用,到其手里面是接近6万块钱。是徐端提出来租车抵押这个事情的。目的是拿点钱周转一下。在租车之前就已经打算把车抵押出去了。租车的费用是其俩一起付的,中间陆续微信转给老板的。抵押时没有和淮北的车行见面,都是中间人郝景华办的,是徐端联系的。办理抵押车辆时,中间人发来的抵押合同,徐端打印出来写的,伪造名字叫刘某1的身份证(照片用的徐端照片),还有原车的行驶证。弄好之后交给中间人。当时抵押的钱下到其银行卡的,然后其用微信转给徐端。下到其卡里是五万九千多,给了徐端一半。原计划钱用一段时间后,通过资金周转再把车赎回来,把车还掉。昨天,抵押车行老板催还钱,但是其手里面没有钱,其就给徐州的朋友刘某1打电话帮忙。其当时给他说让他帮其朋友过个桥来赎个车,车放他那两天之后其就把钱凑齐还给他,他说要3000元的手续费,其同意了。昨天晚上刘某1来到淮北寇湾汽车城勤勉车行,当时其和徐端都在,店里有一个员工,后来老板也来了。刘某1那边来了三个人。其给他说徐端就是刘某1,是车主,帮他赎个车过个桥,他也同意了。一开始刘某1说要用现金,结果勤勉车行不收,后来又转账65000元,又要了2500元的费用,也是刘某1付的。付完钱车就开走了。后刘某1让其朋友签抵押手续,但是因为徐端不是车主刘某1,没有证件签不了,就被刘某1发现,报案了。抵押来的钱用于日常开销,买东西,玩。
徐端不愿意签协议,说没带身份证,因为他本身就不是车主刘某1,就说身份证在萧县,刘某1就说去萧县拿,徐端看编不下去了,就把刘某1喊下车说他不是车主,之后就跑了。
三辆车都是通过郝景华抵押的,他知道这三辆车不是其的。第一辆GL8还是他跟其一起租的。当时徐端联系的郝某某,郝某某到康源租赁有其他的事,就一起去了。其和徐端租车抵押是一开始就商量好的。租车前,徐端就联系好郝某某了,去康源租赁也是郝某某领着去的。当天下午他一直都在现场,开车走时郝某某就在旁边,看到其开GL8了。找郝某某办抵押时,徐端、其、郝某某都在场。郝某某知道这辆车是前一天租赁的车。伪造手续用的徐端的照片,刘某1的名字。郝某某问车主是谁,打开手机录像问徐端,徐端说是他的,就关录像了。他知道徐端不是车主,拍录像就是意思一下。徐端使用伪造身份证用打印的纸贴在真身份证上,郝某某都是知道的,没有问徐端身份证起角,他一直知道是假的,向身份证上贴假身份证信息是他出的点子。其知道王某,郝景华是通过王某抵押的车。郝景华没有收手续费,第一辆车给他买了条烟,手续费是车行收的。
17.同案犯徐端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在10月19号左右,王治帮请其吃饭时问其借钱,其说没有。第二天,他找其说让其给他一起去淮北看车,他想租一辆。找到了淮北一家叫康源的租车公司,进店后,王治帮和老板娘在说话聊天,接着其就出去到对面的拉面馆吃饭了,过了大概半个小时,他给其打电话说租好车了,是一辆白色GL8,然后就一起回萧县了,第二天中午,王治帮问其找人能不能把车押掉,随后其就给朋友郝某某(其都喊他四哥)打电话,郝某某说押车必须得有实名制,王治帮说给其点好处,用其身份证信息,照片,把名字改成车主,造一个假的身份证,然后把车押掉,随后王治帮带其去了萧县消防队旁边的一个打字社,其在车里等他然后他去办了假的证件,是一个和身份证一样大的一张纸,然后贴在其自己身份证上。办好之后,到了萧县南外环和郝某某见面了,然后郝某某给其拍了照片,其还提供了一份抵押合同。其签完手续之后,王治帮让其在上面注明把钱打到他自己的银行卡里,然后郝某某就把车开走了。大概到晚上,当时其在楼下吃饭,王治帮对其说他给其转一笔钱,因为他怕自己的银行卡被封了,所以存其这里,他什么时候用让其转给他,用微信给其转了两笔29000余元。当天后半夜,王治帮就让其把钱一笔一笔转给他了。后来这个事就结束了,一直到前几天,郝某某和王某打电话给其说抓紧把这个车赎回去,不然得出事,其和王治帮就一起来淮北处理赎车的事情了。租车之前,其没有和王治帮说过抵押车的事情。租来的是一辆白色的GL8,车牌号其记不得了。合同是其签的,署名刘某1。抵押合同是王治帮打印带来的,签订的押车是押一个月。郝某某给其拍照是其站在车旁手持合同和假身份证的照片。是王治帮找其帮忙签的。知道车是租来的,还要帮忙抵押是因为王治帮答应给其3000块钱好处。合同上写65000元,到账不到6万。王治帮通过微信给其转账了29000余元,王治帮说放其这里,他随时用,让其随时给他转过去。郝某某是其找的,王治帮一开始不认识他。郝某某是做贷款中介的。当时其说这个车是其弟弟王治帮的车,其帮他押一下。郝某某也没有多问了。郝某某没有拿好处费。其不知道王某是什么人。当时在萧县王治帮给徐州叫超哥的人打电话让对方帮他过下桥,赎个车,车在淮北,是65000元。然后其和王治帮就打的来淮北了,在车行等超哥。大概晚上8点多,超哥就来了,来到后超哥问车在哪,王治帮说车在办公室那边,然后指着其说这个是车主,其当时也没有说话。接着王治帮和超哥谈了二十多分钟,具体谈的什么不知道,超哥拿出来6万块钱现金,老板要转账,不要现金。超哥的弟弟按照对方给的账号就转了65000元。接着老板又问王治帮和其要了2500元的违约金,也是超哥给的。后车就开来了。超哥当时在车行打印了一份协议,王治帮说身份证没有带,其也说没带,身份证在萧县,到萧县再签,然后就开车回萧县了。到萧县之后,停在城市之家宾馆门口,超哥让其签协议,拿身份证在车前面拍照,其没有答应,其说这个事找王治帮打条子,超哥不愿意,其把他喊出来说,其不是车主,超哥说你不是车主那不让你签,接着其就回去了。下面的事情其就不知道了。超哥没有直接问其是不是车主,王治帮回复的其是车主。王治帮提前给其说了,让其别说话,这是他安排的过桥的。其没有和王治帮一起有过其他的租车抵押车的事。其给王治帮转的钱都是他先转给其的,他说放其的银行卡里保管,防止他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了。另外还有其借给他了35000元。
其和王治帮参与抵押了一辆车,是GL8。当时来淮北租车是其、王治帮和郝某某一起来的。前一天其正好和郝某某通电话,他听其计划去淮北租车,就说一起去,因为他也要去淮北办事,一起去了车行。到车行其到门口去吃饭,吃完饭他俩一起找的其。这辆车抵押后,王治帮没有给其好处费,没有分给其钱,王治帮给其转的钱是暂时放其这。租车之后,王治帮让其找人把车抵押,其找的郝某某办的。其不知道后来王治帮到淮北租了一辆本田艾力绅抵押了。在租第一辆车之前,其和王治帮没有约定租车后抵押。郝某某知道其叫徐端不叫刘某1。给郝某某交付GL8时,王治帮、其、郝某某在场。当时找他说抵一辆车,其是车主,他说实名制的可以抵押,不是实名的不能抵押。后来其和王治帮打印假身份证的纸贴在其真身份证上。他说的实名制就是车主本人来抵押。当时其和GL8的合照是郝某某拍的。他没有问其身份证上面贴纸的事,其不知道他能不能看出是假身份证,他没问。他给其说身份证拿歪了。当时租车时,其在外面,他俩在康源,王治帮在那租车他应该知道。其没有给他好处费,不知道王治帮有没有给他。第二辆车是王治帮联系的郝某某,第三辆车不知道。
郝某某知道这个车是租的,他知道其不可能买起GL8,其欠郝某某钱一直没还上,他到法院起诉其了,更不可能买起GL8。抵押车后郝某某找其要钱,其说这是替王治帮押的车,钱是王治帮的,但车是其名,这笔钱没给郝某某。郝某某心里有数,心知肚明,问的车主的及实名制的问题都是为了保护自己。他肯定能看出来身份证是假的,但他没问。
18.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王治帮通过其抵押了一辆车,是其给他介绍的。徐端通过其也抵押了一辆车。徐端抵押的车是不是从康源租赁公司租的那一辆其不清楚。其不知道王治帮还有王治帮的朋友从其这里抵押的车辆是否是租赁的车辆。
其给徐端、王治帮中介过三辆车。有天晚上,小随(徐端的小名)给其打电话问能不能押车,其说必须是本人的车才能押掉。第二天其和徐端、王治帮一起来淮北去康源租车,其去那边是谈酒的事。徐端刚到康源就出去吃饭了,其带康源老板的小孩出去买雪糕了,回来时王治帮正在办理租车的手续,租好车其就跟车回萧县了。第二天,小随找其押车,其说自己的车才能押,他说都是自己的车,后其找熟人要了合同打印出来,和徐端约在萧县路口见面,拿出合同让他签字,他把手续给其后,其就把车开来淮北老郑(专门做押车生意的店)这里押了6万还是6万5千,老郑直接转给他们的,其没有碰钱,事后徐端给其转了七八百元手续费。当时其问徐端这辆车是不是昨天租的车,他说不是。其看着像,认为是昨天那一辆。车的型号、颜色、车牌都不记得。当时他们说小随(徐端)是车主,他自己也说是。他们押车提供了身份证、行驶证,合同是其带过去的。徐端提供的不是真实身份证,当时拍车主手持身份证照片时,徐端拿的身份证是贴了一张纸的,纸上是假的身份信息。徐端捏着身份证边角举起来让其拍照,其看到有个角还张嘴了,问徐端怎么回事,他说开胶了。其不识字,但看着是真身份证上面贴了一张纸,纸上的照片也是徐端。其认识徐端好几年了。找其抵押的这辆车当时其不知道他是不是车主,等把车押掉就知道了。其当时把照片和手续给淮北的老郑发后,老郑说可以押,其没有想后面会造成这一步。第二辆车是王治帮押的,和第一次没有几天,他直接找其说押车,车主是他自己。手续过程和第一次一样,在萧县城西派出所西边的路上把车交给其。这辆车也是押到淮北老郑那里了。王治帮和徐端一样,也是身份证上贴一张纸。这次押车只有王治帮找其,其不记得车的规格,型号,颜色,车牌。第三辆车也是王治帮找其,说他朋友有一辆车,帮忙押一下,和前两次一样,押到淮北郑西峰那。车主其不认识,这次的合同是其发给王治帮,他自己打印出来签的。其只是介绍,老郑说行就可以。介绍的目的是挣钱,三辆车挣了三千多元。说实话当时其心理也是怀疑的,但其太缺钱了,没有想到这么严重的后果。
其对帮王治帮、徐端承租康源汽车的一辆别克GL8车辆(皖F×××××)的事实有异议,其只是中介。当时抵押这辆车,徐端说他是真正的车主。其不知道这辆车就是前一天王治帮和徐端在康源租赁租的车辆。当时徐端和王治帮租赁好车把车开走时,其在场。其自己会驾驶,驾驶证是20年前花钱办的。其没有记车牌号。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伙同王治帮、徐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将租赁的车辆抵(质)押借款,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共同参与此起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郝某某主观无犯罪故意且无非法占有为目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2023年7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兴召
审 判 员 王 芳
人民陪审员 武子飞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邢晓波
书 记 员 杨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