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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2刑初1459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27   阅读: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浙0782刑初1459号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21]209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及其辩护人金皓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1996年11月,被告人汪某为获利在明知朱广东(已判决)等人欲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将身份材料等提供给朱广东使用。后朱广东、支高明(已判决)等人以被告人汪某的名义,在义乌市桂林街X号设立义乌市X五金工具经营部,假意经商。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朱广东等人采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后逃匿的方法,先后骗取慈溪市X轴承厂价值人民币7500元的轴承、骗取慈溪市华轮轴承厂价值人民币66000元的轴承。

2、2001年3月至7月,被告人汪某为获利在明知朱广东等人欲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将身份材料等提供给朱广东使用。后朱广东、吕季涛、何红景(均已判刑)等人以被告人汪某的名义,在义乌市江东中路X号设立义乌市江东志发五金工具商行,假意经商。朱广东、吕季涛、何红景等人采用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在收受对方当事人货物后逃匿的方法,先后骗取桐庐沪光汽车工具厂价值人民币13000元的套筒扳手、骗取瑞安市华林工具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547.5元的棘能扳手、骗取河南省新乡市锯条厂价值人民币56796元的锯条、骗取上海长明五金工具厂价值人民币160320元的锯条、骗取山东省济南市绣川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价值人民币142648元的管子钳和台虎钳、骗取山东省文登市威力公司价值人民币35660元的活动扳手和断线钳、骗取上海申甬工具厂价值人民币5617元的活动扳手。案发后,从陈某处追回部分赃款和赃物、从黄某处追回部分赃物并发还各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胡某、王某、申某、洪某、周某、徐某、韩某、张某、陆某1的陈述,证人陈某、徐某、巩某、黄某、吕某等人的证言,清单,同案犯朱广东、何红景、支高明、沈君、吕季涛的供述,租房协议,收条,销货清单,发货清单,欠条,送货通知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同案犯刑事判决书,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及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归案经过,被告人汪某的供述,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汪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汪某系初犯、从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和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任帆

人民陪审员    傅芝君

人民陪审员    朱春荷

二O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吴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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