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浙0603刑初643号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刑诉[2021]20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新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7月4日至11日,被告人叶某在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以做生意为名骗取刘伟涤纶花瑶皱坯布156385米、100D平板四面弹坯布16000米,并迅速将骗得的坯布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给邓某,所得赃款用于归还个人其他债务。后被告人叶某关闭门市部、关停手机并逃离绍兴市柯桥区。经鉴定,涉案坯布合计价值300466.05元。案发后,被告人叶某退还给刘伟9900元。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骗取对方货物后逃逸,数额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能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叶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接受证据清单、码单、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运费清单、民事判决书、债权转让协议书及通知、记账凭证、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人邓某、许某、叶某的证言;刘伟的陈述;价格认定书等证据。
被告人叶某对被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骗取对方货物后逃逸,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叶某能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应予退赔。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二○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叶某退赔给刘伟人民币二十九万零五百六十六元零五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刁学伟
人民陪审员 缪兴法
人民陪审员 孙丹丹
二○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