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晋0703刑初73号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以太检一部刑诉(2021)Z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6月22日建议本院对该案延期审理,于2021年7月22日建议本院对该案恢复审理,本院于同日恢复审理。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以太检一部刑补诉(2021)Z1号补充起诉决定书向本院补充起诉。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武鸿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及辩护人陈巧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4月开始,被告人姚某某利用自己控制的创志安家房屋中介公司,以及自己曾经在田某房地产公司工作过的便利条件,在没有取得田某房地产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对外宣称自己有权销售田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新晋某家、新某某居楼盘,并能够获取低于售楼部的价格,借以诱骗被害人通过创志安家房屋中介公司购买新晋某家、新某某居楼盘的房屋,收取了大量客户的购房首付款、车位款,并将收取的款项用于自己挥霍。期间,被告人姚某某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向田某房地产公司缴纳部分房屋预付款,直至所有资金全部花完。
1、2020年6月,被害人薛某1缴纳了66000元车位费,被姚某某全部挥霍。
2、2020年6月,被害人薛某2缴纳了66000元车位费,被姚某某全部挥霍。
3、2020年7月,被害人员某缴纳了20000元房屋定金及239025元首付款,经被害人员某多次讨要,被告人姚某某向其退还30000元,其余款项被姚某某全部挥霍。
4、2020年7月,被害人成某缴纳了50000元房屋定金,经被害人成某多次讨要,被告人姚某某向其退还10000元,其余款项被姚某某全部挥霍。
5、2020年7月,被害人程某缴纳了20000元房屋定金、249025元首付款和70000元车位费,被告人姚某某仅向田某房地产公司缴纳了20000元定金,其余款项被姚某某全部挥霍。
6、2020年7月,被害人高某缴纳了20000元房屋定金及140000元首付款,被告人姚某某仅向田某房地产公司缴纳了20000元定金,其余款项被姚某某全部挥霍。
7、2020年7月,被害人王某缴纳了20000元房屋定金及124424元首付款,被告人姚某某仅向田某房地产公司缴纳了20000元定金,其余款项被姚某某全部挥霍。
8、2020年7月,被害人郭某1缴纳了房屋首付款130670元,被姚某某全部挥霍。
9、2020年7月,被害人原某1缴纳了20000元房屋定金及110670元首付款,被姚某某全部挥霍。
10、2020年7月,被害人石某缴纳了20000元房屋定金及113157元首付款,被姚某某全部挥霍。
11、2020年7月,被害人李某1缴纳了20000元房屋定金及104722元首付款,被告人姚某某仅向田某房地产公司缴纳了20000元定金,其余款项被姚某某全部挥霍。
12、2020年8月,被害人张某1缴纳了20000元房屋定金及149473元首付款,被告人姚某某仅向田某房地产公司缴纳了20000元定金,其余款项被姚某某全部挥霍。
13、2020年8月,被害人赵某1缴纳了20000元房屋定金及121000元首付款,被告人姚某某仅向田某房地产公司缴纳了20000元定金,其余款项被姚某某全部挥霍。
14、2020年8月,被害人武某缴纳了20000元房屋定金及224424元首付款,被告人姚某某仅向田某房地产公司缴纳了20000元定金,其余款项被姚某某全部挥霍。
15、2020年4月和9月,被害人董某两次缴纳了房屋首付款90000元,被姚某某全部挥霍。
16、2020年7月,被害人赵某2缴纳了70000元车位费,被姚某某全部挥霍。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达2138590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姚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辩解其主观上没有合同诈骗的故意,其行为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不持异议,但被告人姚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开始,被告人姚某某利用自己经营的晋中市太谷区创志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及自己曾在太谷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过的便利条件,在没有取得田某房地产公司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对外宣称自己有权销售田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新晋某家、新某某居的楼盘,并能够获取低于售楼部的价格购买楼房,借以诱骗被害人通过创志安家房屋中介公司购买新晋某家、新某某居楼盘的房屋。被告人姚某某私自共收取了16名被害人的购房定金、首付款及车位款。期间,被告人姚某某除向田某房地产公司交纳了9名被害人的购房定金外,所收取的其余款项均未交付田某房地产公司,而是大部分用于个人挥霍,部分用于个人消费及公司开支等,被告人姚某某明确表示现无力为购房被害人交纳购房定金、首付款及车位款。16名被害人向姚某某交纳购房定金、首付款及车位款情况如下:
1、2020年6月,被害人薛某1缴纳了66000元车位费。
2、2020年6月,被害人薛某2缴纳了66000元车位费。
3、2020年7月,被害人员某缴纳了20000元房屋定金及239025元首付款,经被害人员某多次讨要,被告人姚某某向其退还30000元。
4、2020年7月,被害人成某缴纳了50000元房屋定金,经被害人成某多次讨要,被告人姚某某向其退还10000元。
5、2020年7月,被害人程某缴纳了20000元房屋定金、249025元首付款和70000元车位费,被告人姚某某仅向田某房地产公司缴纳了20000元定金。
6、2020年7月,被害人高某缴纳了20000元房屋定金及140000元首付款,被告人姚某某仅向田某房地产公司缴纳了20000元定金。
7、2020年7月,被害人王某缴纳了20000元房屋定金及124424元首付款,被告人姚某某仅向田某房地产公司缴纳了20000元定金。
8、2020年7月,被害人郭某1缴纳了房屋首付款及车位款共计130670元,被告人姚某某仅向田某房地产公司缴纳了20000元。
9、2020年7月,被害人原某1缴纳了20000元房屋定金及110670元首付款。
10、2020年7月,被害人石某缴纳了113157元房屋首付款及20000元车位费,被告人姚某某仅向田某房地产公司缴纳了20000元。
11、2020年7月,被害人李某1缴纳了20000元房屋定金及104722元首付款,被告人姚某某仅向田某房地产公司缴纳了20000元定金。
12、2020年8月,被害人张某1缴纳了20000元房屋定金及149473元首付款,被告人姚某某仅向田某房地产公司缴纳了20000元定金。
13、2020年8月,被害人赵某1缴纳了20000元房屋定金及121000元首付款,被告人姚某某仅向田某房地产公司缴纳了20000元定金。
14、2020年8月,被害人武某缴纳了20000元房屋定金及224424元首付款,被告人姚某某仅向田某房地产公司缴纳了20000元定金。
15、2020年4月和9月,被害人董某两次缴纳了房屋首付款90000元。
16、2020年7月,被害人赵某2缴纳了70000元车位费。
上述事实,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定案的依据有:
1、姚某某的户籍证明、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并刑终字第461号刑事判决书
证明: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姚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16000元。
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
证明:公安机关将姚某某持有的黑色iphonexsmax手机予以扣押。
3、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
证明:2020年11月27日,我局民警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姚某某来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配合调查,该于当天下午16时到达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
4、太谷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太谷新晋某家商品房预定协议书
证明:(1)5-2-0701,张某1于2020年8月14日交2万元团购费,未出定单。房屋暂留;4-2-1904,薛XX于2020年8月14日交2万元团购费,未出定单。房屋暂留;4-2-1704,王某于2020年8月14日在售楼处交2万元整定金,已出定单。房屋暂留;4-2-2004,武XX于2020年8月14日在售楼处交2万元整定金,已出定单。房屋暂留;4-2-1401,赵某1于2020年8月14日在售楼处交2万元整定金,已出定单。房屋暂留;4-2-0802,程某于2020年8月14日在售楼处交2万元整定金,已出定单。房屋暂留。(2)我公司声明姚某某的创志安家公司在我售楼处办理的房屋情况如下:陈X、程X等26名购房人首付款已交清,其中代XX购买4-1-1304;(3)新某某居1-2-601、1-2-603均已销售,我公司未接待过一名叫王某晶的客户,且我公司未有太谷新某某居订购专用章;(4)代XX于2020年7月4日购买新晋某家A区4-2-1204号房,首付已交,但我公司未收取该客户车位费,该客户也未在售楼部交过车位定金。该客户在我公司没有车位。
5、新某某居售楼部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明:姚某某带客已成交房源:1-1-1104客户已办理;1-2-1303客户已办理;1-1-701客户已办理;1-2-1104客户已办理;1-1-1704客户已办理。以下楼层为姚某某个人暂留:2-1-604,已交2万,暂留;1-1-404,已交2万,暂留;1-1-402,已交2万,暂留;1-2-403,暂留。
6、被告人姚某某农业银行账户(尾号576)2019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16日交易明细、2020年6月5日至11月17日微信转账支出统计表,2020年6月1日至11月30日微信支付交易明细
7、证人刘某的证言
证明:我在田某房地产公司售楼部任销售经理,“新晋某家”是我们公司开发的第4期楼盘。2020年5月1日正式开始售卖。我们公司一方面是我们公司售楼部的员工对客户进行直接的宣传和销售,另一方面是通过渠道引流的方式让房屋中介公司进行宣传,让房屋中介公司把客户带到我们公司的售楼部,我们的员工做进一步的宣传和销售,交易达成后,我们公司支付给房屋中介公司推荐费(购房者为太谷的人支付7500元,购房者为太谷以外的人支付10000元)。2020年6月,我们公司准备面向全社会发布团购政策,我们公司在太谷的一些村庄和公司进行过团购活动。每次团购活动都是根据具体的情况和具体的团购人数制定相应的团购优惠价格,所有优惠价格都是面谈。我认识姚某某,我们之前是同事关系。2018年至2019年曾在田某房地产公司项目部任职办公室主任,好像是今年离职的。姚某某给我公司介绍过客户。我们公司没有和姚某某就楼盘销售有过合作协议,我只是让姚某某把客户带到我们公司,具体房屋如何优惠由我公司的销售人员进行。不是只有姚某某能通过渠道引流的方式拿到推荐费,谁都可以。2020年4月,因为我们公司提出渠道引流的方式进行卖房。由于我不熟悉房屋中介的市场,怕出问题,而姚某某比较熟悉。我和姚某某说过,你公司把客户带过来,每推荐一个客户,在客户交纳首付款之后我们公司支付给他7500元至10000元的推荐费。姚某某参与过我公司的团购活动。2020年6月,姚某某听说我们公司有团购活动,他和我说他可以组织到某钢厂的员工进行团购活动。我就和他说:“那你组团吧,组团成功售卖后我给你支付推荐费。”我当时给他发了一份团购政策的宣讲材料,材料中有房屋优惠的计划价格。当时,我明确和他强调:“你只能联系玛钢厂的客户,不能联系社会上的客户。”同时我和他说:“你必须直接把客户带到我们公司让我们公司的销售人员和客户谈房屋价格。期间,姚某某断断续续的问过我房屋情况,但一直没有带客户来我公司。到了2020年8月初,我问姚某某:“之前说的某钢厂的团购活动还做不做了,我们公司不准备做这个活动了。”过了几天,他和我说组织了10个人左右。因为过了很长时间,价格的优惠需要和老板再进行商定,我让他把客户带到我们公司。但是,他和我说客户的首付款都交给他了。我也没有办法了,只能赶紧给客户出商品房预定协议书。我按照每平米优惠100元的价格作出了商品房预定协议书。刚开始,他只给客户交了定金,我们公司开具了收据。过后,他开始补交客户的首付,补齐一笔首付款我们公司给一个客户开具收据。到了9月中旬,还有一部分客户没有交齐首付款,我们员工给客户打电话催款时才知道,这几家客户都已经把首付款全部都交到姚某某那了。我问姚某某客户的钱都去哪了,他说投资了过两天补交,直到现在还有4个客户的首付款没有交齐。姚某某不可以决定他带过来的客户的团购优惠价格,我明确的告过他,他只需要负责组团将客户带过来就行,我还是按人头给他推荐费,但是团购的优惠价是我们公司面对客户的,跟姚某某没有关系。在团购活动中,我没有给过姚某某具体的优惠价。这个团购活动中的客户应该都不是某钢厂的员工。我们公司不清楚姚某某提前收取首付款。我们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定协议书需要交付首付款,但是实际情况可以先交纳定金过后再付清。没有付清首付款属于客户违约,我们可以进行售卖房屋。没交定金之前,我们都可以售卖。在姚某某给我打过电话的情况下,如果房屋卖了的话,我会告诉他。除了这次的某钢厂团购活动,我没有和他进行过别的合作。这次团购活动之前,姚某某有私自替客户交过首付款,具体几次我不清楚。
8、证人胡某的证言
证明:我5月2日到创志安家房屋中介公司工作,到了9月,姚某某一直拖欠我8月份的工资,我就离开了。姚某某会让客户来我这交房屋定金及首付款。房屋定金一般是两万,最高有个五万的,都是姚某某让我收多少我就收多少。我不清楚客户在我公司交定金时,房屋是否还在。我只管收钱,是否能在“新晋某家”定上房子需要姚某某与“新晋某家”售楼部沟通的。首付款一般是百分之二十或者三十,姚某某让我收多少我就收多少。我不清楚房屋首付款是如何计算的,姚某某说个数,我只管收。我不清楚交房屋首付款时,房屋是否还在。收款方式有现金、微信、支付宝及POS机,首付款都是POS机刷的,POS机连着农行卡,或者直接给姚某某的农行卡转账;定金如果收的是现金,我就存到姚某某的农行卡里,使用微信支付和支付宝支付都是先扫到我号上,然后我再转给姚某某。从我去了以后,姚某某就一直在收客户的首付款。
我认识一个叫程某的人,我在姚某某那上班时,她来我这交过车位费,2020年7月7日交的,车位费交了7万元。程某是微信支付5000元,现金交纳65000元。微信是我先收了再转给姚某某,现金是直接存到姚某某的银行卡里。
9、证人原某2的证言
证明:我认识姚某某,今年在他的创志安家公司工作过。5月份来的。创志安家公司今年5月底才从张某磊处变更过来。我在创志安家公司负责与别的中介公司对接及公司业务,让其他中介公司把他们的客户拉到我公司购房。因为姚某某让我说我公司在新晋某家购房可以给客户较大的优惠,同时我们公司可以支付那些中介公司佣金,所以其他中介公司要把他们的客户给我们公司,我不清楚别的中介公司在新晋某家购房是否可以给客户优惠。姚某某和我说他与售楼部谈了个团购合作,能给客户优惠,具体怎么合作我不清楚,售楼部授权的话我公司可以售卖新晋某家的房子。我公司从6月份开始进行售卖新晋某家的房子。我公司收取了客户首付款,6月份就开始收了。姚某某给客户一个每平米的售价,然后让客户去我公司财务交钱。房屋每平米的售价由姚某某说了算。我不清楚他依据什么定的售价。姚某某根据他定的每平米的售价进行房屋首付款及贷款计算的。房屋预定协议书上房屋每平米的售价比姚某某给客户的每平米售价要低,姚某某想在客户的首付款上赚取中间的差价,与客户说过这件事。姚某某实际给客户优惠了每平米100元左右。我公司还收取客户的定金。交了定金后,房屋就预留下来了。姚某某说他可以在售楼部预留下房屋。我们公司姚某某能与售楼部对接。姚某某没有给过我新晋某家的销控表。我认识员某,21世纪中介公司介绍来的。我当时不清楚他购买哪套房,后来知道是4-2-1002。员某的想要的房屋实际是没有留下。
(出示一张收据)这是我填写的,我收到的钱给了姚某某公司财务了。(出示太谷新某某居订购专用章)这是姚某某放在公司的印章,供我们跑新某某居的业务用。2020年4月份,王某晶到姚某某公司买新某某居的房子,我接待的,他和他老婆董某一起来的,她告诉我想买房子的房号,我问了姚某某,姚某某让我收定金和首付款,当天我收到4万元现金,我交到公司财务了,9月份的时候她又来公司交了5万元,4万微信直接到了姚某某账户,1万元现金交到公司财务。这9万元都到了姚某某账户。
10、证人阮某的证言
证明:我在田某房地产公司新晋某家售楼部工作,任职置业顾问。我认识姚某某,我们之前是同事。我知道创志安家房屋中介公司,姚某某开的。我不清楚创志安家公司是否与我公司售楼部有合作,我只知道他带客户来新晋某家来买房。姚某某问过我关于新晋某家的房屋的相关事情,他问过我房屋是否没卖。他问我某层某面积是否还有房子,我就查看我们售楼部的房屋销控表,如果销控表上没有标注颜色或者人名的就说明房屋还在,我就把看到的告诉他。姚某某没有让我预留过房屋,况且我也没有这个权利。在售楼部只有刘某和郭某2有这个权利,售楼部的其他人都没有这个权利。房屋销控表是郭某2制作的。郭某2和我们说过只要有标注就不能动,也就是说这个房屋我们不能卖。我不认识员某,后来听说他把钱交了但是没有房子。我不清楚员某因为什么没有房子。我没有印象姚某某是否问过我10层面积为143.5平米的房子(房号为4-2-1002)和14层面积为131.62平米的房子(房号为4-2-1402)。姚某某没问过我几次。我不清楚从姚某某处购买新晋某家的房子,能给客户每平米优惠多少。客户如果从我这购买新晋某家的房子,我能给客户每平米优惠400元左右。
11、证人郭某2的证言及提供的太谷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销部出具的情况说明,程某等已出单4人的商品房预订协议书,太谷新晋某家项目选房登记单,与姚某某微信聊天记录
证明:我在新晋某家售楼部任销售经理。在我售楼部买卖房屋都需要经我本人签字,我负责房屋销控。我认识姚某某,之前他在我公司干过,但是我不熟。姚某某现在开房屋中介公司。姚某某的公司与我们售楼部有合作,他帮我们售楼部带来客户,我们公司财务处给他公司支付佣金。姚某某没有与我谈过购房价格。新晋某家的4-2-1002室早在今年6月份已被我们公司王总定下了。姚某某问过该房屋的售卖情况,今年8月10日问的。姚某某在今年8月10日时通过微信给我发来几个楼号,我当时没有回,后来他来新晋某家售楼部找到我,我当时告知他,4-2-1002室房屋已出售,而且我在6月19日给他发的房屋销控表上已标注该房被王总定下。6月19日到8月10日期间,姚某某没有问过我4-2-1002的房屋售卖情况。我在销控表上对该房号涂了绿色并备注了“王总”,表示这个房子绝对不能售卖了,因为这是王总要的房子,除非王总说不要了。从6月19日至8月10日期间,我没有更改过该房屋的标注情况。新晋某家的4-2-1402室已被王鹏买走,我在6月19日给姚某某发的销控表上有红色标注。红色标注是房屋已售并且房屋协议已出。协议都出了,肯定不能售卖。6月19日到8月10日期间,姚某某没有问过我4-2-1402的房屋售卖情况。4-2-1402室的房屋面积是143.5平米,那张销控表上写着。除此以外还有黄色的标注,是暂时预留的意思,一般都是给渠道公司预留的,姚某某就相当于我们售楼部的渠道公司。黄色标注没有收过一分钱,不能预留下房屋。6月19日至8月10日期间,姚某某没有和我预留过房屋,这期间他就没有因房屋问题联系过我。
4-2-1002,员某未在售楼处定房,无金钱交易;4-2-1402,史某兵未在售楼处定房,无金钱交易;4-2-0802,程某于2020年8月14日在售楼处交2万元整定金,已出定单;5-2-0701,张某1于2020年8月14日交2万元团购费,未出定单;4-2-1904,薛XX于2020年8月14日交2万元团购费,未出定单;4-2-1704,王某于2020年8月14日在售楼处交2万元整定金,已出定单;4-2-2004,武XX于2020年8月14日在售楼处交2万元整定金,已出定单;4-2-1401,赵某1于2020年8月14日在售楼处交2万元整定金,已出定单。
张某1选5-2-0701,薛XX选4-2-1904,均有销售经理郭某2、置业顾问阮某的签名。
12、证人张某2的证言及提供的转账给姚某某2万元截图
证明:我认识程某,她之前通过我在姚某某处购买过新晋某家的房子。我收取过程某的购房款,在2020年7月1日的时候通过微信收取过程某的2万元购房定金。程某交给我的2万元购房定金我交给姚某某了。因为2020年6月25日左右有个客户通过我在姚某某处购买新晋某家的房子,给我交纳了2万元的现金,用作购房的定金,我就在2020年6月27日通过微信将这2万元转给了姚某某,但是在月底的时候孟XX跟我说不买了,让我把2万元钱退给他,正好程某在2020年7月1日给我交了2万元的定金,我为了方便就直接把程某的两万元退给了孟XX,把6月27日交给姚某某的2万元购房定金用作了程某的购房定金。我可以提供相关转账记录。
13、被害人员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收据及支付凭证、支付宝转账胡某2万元截图、收姚某某退款3万元截图
证明:2020年7月22日,我到田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新晋某家”楼盘看房,我和我的朋友武X准备购买4号楼2单元1002室,售楼部的工作人员和我说每平米5230元。武X给姚某某打了电话:“我的朋友想购买“新晋某家”4-2-1002的房子,能不能优惠。”姚某某说:“5200元。”武X又说:“这是我的朋友,再给便宜点。”姚某某:“那就5150元吧,你们去我公司交两万元定金。我就给你把房子定下来。”我去创志安家公司和他公司的员工赵某1说:“我已经和你们老板打过招呼了,我来交定金来了。”赵某1给我开了创志安家公司收取我两万元的收据,并告诉我首付款是259025元,贷款是480000元。8月17日左右,赵某1给我打电话说:“快来把首付款付清,付清了首付款就能拿到购房协议。8月20日,我去创志安家公司交清了首付款259025元,赵某1给我开了创志安家的收据,并和我说最迟这个月底就能拿到购房协议了。9月份,我开始给姚某某打电话催购房协议书,他说:“每平米5150元的价格没有谈妥,现在正在和田某房地产公司谈价格,你再等等。”期间我一直催促他。直到10月10日,我去田某房地产公司售楼部问了郭副经理才知道我要的4-2-1002室早在8月10日前已卖出。我感觉我被骗了。我朋友武X和我说:“姚某某说过他在田某房地产公司有关系,可以走团购拿到优惠价。”所以我购买新晋某家的房子要找姚某某。我想买的4-2-1002房的房屋面积是143.5平方米,姚某某给我的优惠价是每平米5150元,房屋总款应该是739025元。我是按照百分之三十的比例交首付款,正常首付款是22万多元,贷款是51万多元。但是赵某1和我说:“你首付款只管交259025元就行,房屋总款不变还是739025元,我们公司怎么操作你不用管。”我知道4-2-1002室售出后,姚某某说他还在和田某房地产公司谈价格。售楼部的郭副经理说8月10日给姚某某打电话说过4-2-1002已售出,同时8月14日给姚某某发过微信也说了这个事,目前田某公司没有我的购房预定信息,也没有收取过我一分钱。
购房过程中,姚某某微信给我退了一笔三万元。
14、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及提供的收据、回单
证明:我在购买房子的时候被骗了。2020年8月份的时候,我想在太谷城里面买一套房子,我就托我的朋友张某磊帮我留意一下,大概8月10日的时候,张某磊跟我说他认识太谷区创志安家的原某2,原某2将他们中介的姚某某介绍给了我,让我直接跟姚某某说这个事,之后我朋友张某磊就直接跟姚某某商量,当时姚某某跟我朋友张某磊说是买房子的时候可以便宜点,并且可以挑选楼层等便利条件,然后姚某某就给我推荐了太谷区新晋某家的房子,并且给我看了房子的户型图以及商量了价格,我看了看户型以及价格之后挑选了太谷区新晋某家小区5号楼2单元701室的房子,当时感觉户型及价格也比较合适,就准备通过姚某某购买,大致商定之后,姚某某说如果确定要购买的话,就需要交纳2万元的定金,这样才能把房子给你留下;在8月14日的时候,我就给我朋友张某磊转了2万元,让他将钱转给了姚某某,并且在当时姚某某跟我说房子给我留下了,姚某某跟我说是尽快把首付钱交了就行,于是我就开始准备首付款。到了8月27日的时候我把首付款准备好了,就联系姚某某,姚某某跟我说让我给他转149473元就行,让我直接给他转账就行,转完钱他会给我开票,并且说是过几天就能拿到合同,于是我就让我朋友直接将149473元转给了姚某某,当时没有直接拿到收据,到了8月28日的时候姚某某让去他的中介公司拿,于是我就去了他的中介公司太谷区创志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并且从姚某某那儿拿到了收据。我朋友张某磊跟我说,他认识姚某某,并且姚某某说他在新晋某家认识人,有关系,可以通过团购房的方式拿到比售楼部上便宜的价格。而且我听别人说售楼部必须按照房屋总价的百分之三十支付首付款,在姚某某这买可以按照房屋总价的百分之二十支付首付款。我通过姚某某购买房子的时候没有签订购房合同或协议,当时交钱的时候我向姚某某提出来过,但是姚某某跟我说合同现在暂时不签,等过段时间他再跟我签订合同,我问姚某某什么时候可以签订了,姚某某跟我说不用几天就可以签订合同,但是在8月27日交完钱之后我多次联系姚某某,想要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姚某某就一直以各种理由拖着不签,到现在也没签订。当时我选的是预定的是新晋某家小区5号楼2单元701室的房子,房子是133.23平米,每平米是5100元,总金额是679473元。我当时是计划首付20%的,也就是134694.6元,剩下的80%,538778.4元做20年的贷款。当时姚某某跟我说他已经帮我算好了,让我听他的交钱就行,总价是一样的,具体怎么操作不用担心,于是我就听从姚某某的话交纳了169473元的首付款。当时是通过我朋友张某磊,他直接给姚某某的银行卡转账的,在8月14日给姚某某转了20000元。8月27日给姚某某转了149473元。姚某某的银行卡号是6230××××0576,中国农业银行的卡。我朋友张某磊的银行卡号是6214××××7777,中国建设银行的卡。姚某某,男,大概35岁左右,山西省太原市人,在晋中市太谷区开着一家名为“晋中市太谷区创志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手机号是134××××0462,微信号:×××4-。
15、被害人赵某1的陈述及提供的与员某、姚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收据、转账记录截图,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
证明:2020年4月,21世纪房产中介公司太谷店店长武X让我去姚某某新开的创志安家公司帮忙做前台登记。2020年8月,姚某某说要做团购房计划,我也准备买一套,我看好了新晋某家的4-1-1401室后,我问姚某某能不能便宜买,姚某某说给我一个田森员工价每平米4956元,我去公司会计那交了定金20000元。8月14日,姚某某给我看了我的房屋预定协议书,让我去找会计交清了首付款141000元(定金包含在首付款里),并告诉我说贷款是520000元。我交清首付款以后,过了好久,我又找姚某某要协议书时,他说要等两天才能给我,直到现在也没有给我协议书,最近我给他打电话也不接。因为姚某某和田某房地产公司有关系,能拿到员工内部价,所以我购买新晋某家的房子要找姚某某。我在创志安家公司主要负责登记房产中介带过去的客户,给客户打电话通知事情。姚某某会给我打电话让我通知客户:“来我公司首付款,付了以后就会拿到房屋预定协议书”。他那次拿回来8个合同,具体有谁的我不清楚。合同最后乙方签字处有盖章。
我认识程某,当时我在姚某某处工作的时候收过程某的购房首付款。当时程某的购房首付款是259025元。当时收了程某269025元。当时程某之前已经交了20000元的定金,她过来缴纳剩余的首付款的时候是刷卡的,当时我拿着POS机刷单,刷了一笔100000元,一笔120000元,一笔29025元,当时以为是239025元,就直接给程某开了259025元的收据,直到现在,发现之后我才想起来当时是多收了程某1万元。
16、被害人成某的陈述及提供的收据、与姚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姚某某退款10000元微信账单截图
证明:2020年7月,我到田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新晋某家”楼盘看房,原某2和我说:“我在创志安家公司工作,创志安家的老板姚某某认识田某房地产公司的人,可以优惠。”我在创志安家公司看了户型图,我选了131.62平米的户型,我想要14层,原某2给姚某某打电话问14层的131.62平米的户型哪个房号没卖,后来姚某某给原某2打电话说是4-2-1402室,并让我交五万定金,才能预留房号。2020年7月3日,我在创志安家公司交了五万元定金,并拿到了创志安家公司开具的定金收据。8月28日,创志安家公司的员工给我打电话说来交首付款吧,我就到了创志安家公司二楼财务上交首付款,他公司的员工说房号与平米数不对,不是一个户型,我就没有交钱回家了。9月底,原某2联系我才知道,姚某某把房号弄错了,要调换的话给姚某某打电话联系吧。我就问姚某某退定金,至今没有给我退钱。我今天(2020年10月20日)去“新晋某家”售楼部了解到,6月19日,售楼部人员曾给姚某某发过一张未出售房屋的表格,期间没有问过4-2-1402室的出售情况,直到8月10日,姚某某才问他4-2-1402房的情况,当时告诉他已出售。8月14日,他又明确告诉过姚某某4-2-1402室已出售。售楼部人员还和我说他公司从未收到我的购房定金。同时,我了解到4-2-1402户型的平米数是143.5平方米。我和原某2是我在“新某某居”楼盘看房时认识的。原某2和我说,姚某某之前在田某房地产公司工作过,内部有关系,能拿到优惠价。当时和我说的首付款和贷款是多少我记不清楚了。
17、被害人程某的陈述及提供的商品房预订协议书、收据、付款凭证、微信转账给张某22万元截图、29025元刷卡记录、转账给姚某某5000元截图
证明:2020年7月,我想在田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新晋某家”楼盘买房,我看到我朋友张某珍的朋友圈发布卖房的信息,我拨通了朋友圈上写着的电话,才知道是张某珍的弟弟张某2,他在21世纪房产中介公司工作。张某2给我介绍了新晋某家的户型,我最终确定购买4-2-802室。张某2和我说每平米5150元,房屋总价是739025元,你先交两万元定金,我就把房子给你定下了(后来知道他在帮姚某某卖房,房屋价格是姚某某告诉他的)。7月4日,张某2带我去创志安家公司交首付款259025元(之前交的那两万包括在里面),给我开了创志安家公司的收据,并和我说贷款是480000元。9月底,张某2给我打电话说协议已经拿上了,他带我去创志安家公司找姚某某看房屋预定协议书,发现协议上写的贷款为500000元,因为我之前交了259025元,这样房屋价格就超过了之前说的739025元的总价。而且田某房地产公司只给我开具了20000元的定金收据。我和姚某某说这个钱不对,他说他去田某房地产公司改,就把协议拿走了。10月17日,张某2和我说我的房屋预定协议书在田某房地产公司放着,我就去田某房地产公司拿了协议书,结果发现和之前在姚某某那看的那张一模一样,并且首付款还没有给我交,只有一张20000元的收据。房屋预定协议上写着房屋成交单价是每平米5046元,成交总价为724101元,付款方式中写着定金为20000元,首期款为204101元,按揭款为500000元。我去了田某房地产公司问了价格,当时说的是每平米5300元到5400元,张某2能给我每平米5150元的价格,我觉得便宜就找他买了,后来从他口中得知他是帮着姚某某卖房的。我想买的4-2-802房的房屋面积是143.5平方米,优惠价是每平米5150元,房屋总款应该是739025元。我是按照百分之三十的比例交首付款,正常首付款是22万多元,贷款是51万多元。但是张某2和我说:“你首付款只管交259025元就行,房屋总款不变还是739025元,别的不用管。”
我在姚某某处购买的新晋某家的房屋首付款是259025元,实际支付了269025元。定金2万元是给了21世纪中介公司的张某2,他转交给姚某某的,剩下的249025元是2020年7月在姚某某处刷卡的,刷了一次10万元,一次12万元,一次29025元。当时的支付记录都在。当时去刷卡的时候,我也没在意,就把卡交给他让他刷,我输密码,刷完之后给我开的收据,我当时也没有仔细核对,直到现在我才知道我当时多支付了1万元。当时给我开的收据总额是259025元,是当时姚某某的会计赵某1给我开的,我当时购买车位是向姚某某支付了65000元的现金,还用我老公的微信向姚某某支付了5000元,有微信支付交易记录。
18、被害人高某的陈述
证明:2020年8月,我想给我儿子薛XX在田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新晋某家”楼盘买房,我看到张某2的朋友圈发布田某房地产卖房的信息,我老公是张某2的朋友,知道他在21世纪房产中介公司工作。张某2给我介绍了新晋某家的户型,我最终确定购买4-2-1904室。张某2和我说他是帮姚某某卖房的,最低只能拿到每平米5150元,房屋总价是680000元,你先交两万元定金,我就让姚某某把房子给你定下了。8月18日,张某2和我说:“姚某某让去他公司交首付款了,交了首付款就能拿到房屋预定协议书。”他带我去创志安家公司交首付款160000元(之前交的那两万包括在里面),给我开了创志安家公司的收据,并和我说贷款是520000元。过了几天,我联系张某2问房屋协议有没有拿到,他说等几天。直到10月份,我们又问协议的事情。张某2把姚某某的电话给我让我自己联系。我打电话问姚某某协议出来了没有,姚某某说他正在和田某房地产公司谈价格。10月17日,我到田某房地产公司售楼部问我的购房情况,田某房地产公司员工和我说我只交纳了购房的团购金,所以不能开出房屋预定协议书。我去了田某房地产公司问了价格,当时说的是每平米5300元到5400元,张某2说姚某某在田某房地产公司有关系,能拿到优惠价。我想买的4-2-802房的房屋面积是131.62平方米,优惠价是每平米5150元,房屋总款是680000元。我是按照百分之二十的比例交首付款,正常首付款是136000元,贷款是544000元。但是张某2和我说:“你首付款只管交160000元就行,房屋总款不变还是680000元,姚某某和我说过别的不用管。”
19、被害人薛某1的陈述及提供的收据、付款凭证
证明:我来报案,我向创志安家公司交了66000元,但是没有定到新晋某家的车位。姚某某让我交的66000元,他说他能拿到田某房地产公司特批的车位(车位费会便宜)。今年6月21日交的车位费,交款人写的是我儿子庞国权。我用的中国银行的卡支付的,卡号是6217××××2930。我前两天去田某房地产售楼部问时,售楼部刘经理说我没有车位,我交给创志安家车位费时田某房地产公司应该开始对外卖车位了,而且先付钱的可以优先选择车位。现在田某房地产公司不仅不承认我的车位,还不能优先选择车位。
20、被害人薛某2的陈述及提供的收据、付款凭证
证明:2020年6月13日至6月20日,我从太谷区创志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姚某某处购买太谷区新晋某家的房屋。我20日向姚某某支付房屋首付款的时候,姚某某跟我说新晋某家小区的车位开始出售了,想要购买车位的话就赶快购买,于是我就向他了解车位的情况,姚某某跟我说一个车位6.6万元,但是要尽快交钱,过了7月1日就成了7万元,并且是谁先交钱,谁就可以先选择车位,人家是按照交钱顺序来选择车位的,我就跟姚某某说我尽快给你交钱,我也想要买一个车位了,当时姚某某就催我反复跟我说,你要想要就尽快交,6.6万元这个价格是我帮你申请的,过了7月1日可就成了7万元了,于是我在6月21日去创志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找到姚某某,向姚某某交纳了6.6万元的车位费,当时姚某某就跟我说让我回去吧,两个月之后人家就开始按照购买顺序挑选车位了,到时候我通知你挑车位、签合同,结果一直到现在姚某某也没跟我打电话,也没让我选车位,签合同。我就去了新晋某家售楼部问这件事,去了以后我才知道姚某某根本就没有将钱交给售楼部,也没有给我购买车位,并且听他们说姚某某已经被公安局抓了,于是我就来报警了。我去新晋某家售楼部问了房子的首付款225626元姚某某已经给售楼部交了,房子也成功给我买上了,就是车位没有。我去问的时候,人家售楼部的人跟我说,姚某某根本就没有在售楼部给我预订车位,也没有交纳我的车位钱。我当时是直接去姚某某的公司给他刷的卡交的车位钱,姚某某当时跟我说7月1日之前把车位费6.6万元交给他就行了,到时候他就会通知我选车位、签合同。
21、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及提供的收据、武某燕账户对账单
证明:我被太谷区创志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姚某某骗了124722元。2020年7月份的时候我想在太谷区新某某居购买房屋,当时去售楼部看完之后感觉有点贵就找到了太谷区创志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姚某某,当时姚某某跟我说每平米可以便宜70元,于是我就决定在姚某某处购买新某某居的房子,姚某某跟我说定了要买的话就让我交2万元的定金,于是我在7月15日当天就给姚某某交了2万元的定金,交完之后,姚某某在当时就跟我算好了首付金额以及分期计划,房子也定好了,就是新某某居2号楼1单元604室,当时算的首付金额是124722元,当时姚某某就跟我说,让我在三天之内交剩下的104722元,到了7月22日我去姚某某的公司给姚某某交了104722元,当时姚某某跟我说我的房屋没问题了,等过一段时间他给我打电话叫我签合同,一直到现在姚某某也没有给我打电话,也没让我签合同,我中间一直打电话催他,他就一直说出差了,开会来等各种理由不跟我签合同,让我等着,一直到后来我听说他因为卖房子的事情被公安局抓了,我又去新某某居售楼部问了问,发现姚某某就没有给我办房屋首付,只给我交了20000元的定金,我才发现被骗了,我就过来报案了。7月15日交了2万元,7月22日交了104722元都是现金直接给的姚某某的会计。当时我委托我朋友武某璇去交的,当时还有武某璇的朋友高某峻,当时是他们两个人拿着现金去交的,直接给的姚某某公司的姓胡的会计,姚某某公司的主管赵某1当时也在。当时交完钱之后姚某某给我收据了。我去新某某居问的时候人家告诉我姚某某只给我交了2万元的定金,剩下的什么钱也没交。
我在购买新某某居2-1-604,向姚某某的创志安家公司交了现金124722元,该现金均是由我婆婆武某燕给我的,先后于2020年6月12日支出现金60000元,同日支出30000元,后于2020年7月19日支出50000元。
22、被害人郭某1的陈述及提供的收据、李某2的账户明细
证明:我的购房首付款和部分的车位费130670元被姚某某骗走了。我要购买新某某居楼盘的房屋,想够买1-1-404室。房屋面积是108.3平米。当时姚某某说是每平米4900元,房屋总价是530670元,房屋首付款是110670元,贷款是420000元。车位费是6万元,让我交了2万元。剩下的车位费4万元姚某某说走银行贷款的方式交,银行贷款4万元。我是在姚某某的创志安家公司付的款,有姚某某的创志安家公司开的收据。2020年7月12日,支付宝扫码转账10万,7月16日,支付宝扫码转账30670元。我没有收到与新某某居楼盘签订的房屋预定协议书。售楼部的人员说,姚某某给我交了1万元,房屋销控表上1-1-404室写着我的名字。我不清楚这1万元是什么钱。通过新某某居楼盘售楼部人员购房,房屋定金应该是两万元。我听说姚某某属于新某某居楼盘分销的渠道,比售楼部的标定价每平米便宜50元到80元。我没有去新某某居售楼部核实过。
我在购买新某某居1-1-404时,将首付款交到姚某某的创志安家公司,先后于2020年7月12日用我母亲李某2的银行卡转到个人支付宝再转到姚某某的支付宝的方式,转账5万元,同日又以此种方式转账5万元,后于2020年7月16日用上述方式转账30670元。
23、被害人原某1的陈述及提供的收据、付款凭证
证明:我的购房首付款和部分的车位费130670元被姚某某骗走了。我要购买新某某居楼盘的房屋,想够买1-2-403室,房屋面积是108.3平米。当时姚某某说是每平米4900元,房屋总价是530670元,房屋首付款是110670元,贷款是420000元。车位费是6万元,让我交了2万元。剩下的车位费4万元姚某某说走银行贷款的方式交,银行贷款4万元。我是在姚某某的创志安家公司付的钱。有姚某某的创志安家公司开的收据。2020年7月14日,我先付了20000元现金,作为房屋定金,7月18日,我用我的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卡号:6230××××8446,开户人是我父亲原某林)刷姚某某公司的POS机5万元,同时付现金60670元。我没有收到与新某某居楼盘签订的房屋预定协议书。售楼部的人员说,房屋销控表上1-2-403室写着我的名字。我不清楚姚某某是否给我向售楼部交钱。我听说姚某某属于新某某居楼分销的渠道,比售楼部的标定价每平米便宜50元到80元。我没有去新某某居售楼部核实过。
24、被害人石某的陈述及提供的微信转账2万元记录、山西太谷农商行客户明细账
证明:我的购房首付款和部分的车位费133157元被姚某某骗走了。我要购买新某某居楼盘的房屋,想购买1-1-402室,房屋面积是114.93平米,房屋名字写的是我儿子乔某伟。当时姚某某说是每平米4900元,房屋总价是563157元,房屋首付款是113157元,贷款是450000元。车位费是6万元,让我交了2万元。剩下的车位费4万元姚某某说走银行贷款的方式交,银行贷款4万元。我是在姚某某的创志安家公司付的款。有姚某某的创志安家公司开的收据。2020年7月10日,微信扫码转账2万房屋定金,7月20日,我用我的邮政储蓄银行卡(6221××××5164)刷姚某某公司的POS机113157元。我没有收到与新某某居楼盘签订的房屋预定协议书。售楼部的人员说,房屋销控表上1-1-402室写着我的名字。我不清楚姚某某是否给我向新某某居售楼部交钱。通过新某某居楼盘售楼部人员购房,房屋定金应该是两万元。我听说姚某某属于新某某居楼盘分销的渠道。比售楼部的标定价每平米便宜50元到80元。我没有去新某某居售楼部核实过。
2020年7月10日,我用微信给吕X转账2万元,她当日转给姚某某公司财务的收款码2万元。
25、被害人武某的陈述
证明:我是武XX的父亲,我儿子购买新晋某家的房子时被姚某某诈骗了20多万元。我想通过姚某某购买新晋某家4-2-2004室。我给姚某某交了244424元。姚某某只给向新晋某家售楼部交了2万元。因为有好多人都出现了这个问题,所以房屋暂时给我留着。2020年7月30日,我儿子武XX想在太谷区新晋某家购买一套房子,通过他的朋友杜丽(风光地产中介)知道姚某某可以购买新晋某家的房子,于是就这样认识了姚某某,在7月30日的时候定下了要通过姚某某购买新晋某家4-2-2004的房子,并在当日给姚某某交了2万元的团购金,当时姚某某就跟我说让我尽快交纳剩余的首付款,当时算的首付款224424元,于是我在8月4日去姚某某的创志安家房地产经纪公司交纳了224424元的首付款,当时我就向姚某某索要了发票,姚某某就给我开了一张首付款224424元的发票,团购金的2万元发票是8月14日姚某某才给了我,之后我就一直催姚某某,让他赶紧跟我签合同,把这个事情办完,可是姚某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我去新晋某家问的时候,人家售楼部说姚某某就给我交了2万元的团购金,剩下的首付款还没有交,于是我就又催姚某某,一直到9月26日姚某某给我写了保证书,保证在9月29日之前给我交了首付,但是之后姚某某也没有给我交,我也找不到他了,听说其他人也有这种情况,我才知道被骗了。7月30日微信转账2万元,8月4日是给姚某某刷了10万元的卡,剩下的124424元是网银转账的。
26、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提供的收据、微信转账给“柠檬橘”2万元截图、微信转账给姚某某42424元截图
证明:我在购买新晋某家4-2-1704室时被姚某某诈骗10多万元。2020年7月29日微信转账2万元,8月2日现金82000元,微信转账42424元。姚某某只给我向新晋某家售楼部交了2万元。因为好多人都是这个情况,售楼部给我们的房屋暂留。我不认识姚某某,姚某某在祁县东关开着公司。2020年7月份。他公司的员工带我来太谷新晋某家售楼部看的房,看完房后便让我交钱。
我通过微信转账给姚某某在祁县开的售楼点业务员郭X2万元做定金,这个人把我拉黑无法联系,后到姚某某在太谷开的公司用微信转账方式转给他工作人员42424元,并支付现金82000元。
27、被害人董某的陈述及提供的收据
证明:2020年4月的时候,我想在太谷的新某某居购买一套房子,我找到儒房中介公司的申X峰,他把我介绍给原某2,让我从原某2那儿买,我就跟原某2联系,到了4月21日的时候,我看中了新某某居的1-2-601的房子,当时给申X峰交了1000元的中介费,并在当日在姚某某的创志安家公司向原某2交了40000元,作为该户房屋定金及首付款的一部分,并和我说我想要的那套房子已经预定下来了,期间原某2催我把剩下的首付款交齐,我在9月12日又向原某2交了50000元的首付款,过了一段时间,我听说通过姚某某的创志安家公司购买新某某居的房子的客户都被骗了,我多次找到原某2,原某2跟我说我付的钱都给了姚某某,是姚某某骗了我的钱。4月21日我用微信给申X峰交了1000元,但是当时申X峰跟我说这个钱就是给我找优惠的房子,就是好处费了,我感觉被骗后,跟他协商退了300元,原某2是2020年4月21给了现金40000元,9月12日的时候,原某2住院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创志安家公司给了姚某某,当时是刷了40000元,现金10000元。我预定的是1-2-601的房子,4月21日的收据上面也是,我不知道为什么给我开的9月12日的收据上面是1-2-603,当时我没注意。收据上面的王某晶是我老婆的名字。我去售楼部核实过我的房子的情况,售楼部的人跟我说姚某某没有到新某某居售楼部为我预定过房子,新某某居没有我的房子。
28、被害人赵某2的陈述及提供的收据、微信账单详情、付款凭证
证明:2020年6月份的时候,我通过太谷21世纪房屋中介公司在姚某某的创志安家公司为我儿子代XX购房后,姚某某的工作人员问我需不需要在新晋某家购买车位,我说需要,工作人员就和我说“交七万元就可以优先在新晋某家小区挑选车位”同年7月1日,我在姚某某的公司用我的支付宝扫码支付2万元,7月10日在姚某某的公司POS机刷卡支付5万元,并给我开了收据。我去售楼部问了,新晋某家没有我的车位。
29、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
证明:(2020年11月27日第一次供述)我2013年因危险驾驶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十五天。2020年3月从太谷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离职。2020年4月,我先从张某磊处把他在太谷的房地产经纪公司过户到我的名下,并改名为晋中市太谷区创志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因为想在太谷做一手房交易买卖。房地产经纪公司的营业范围房屋买卖交易、装饰装潢、物业管理等,我认为房地产经纪公司可以买卖新房。我想对新晋某家楼盘及新某某居进行新房交易,主要是新晋某家。新晋某家是太谷田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新晋某家楼盘卖的是期房,正在盖的房屋。今年5月正式开盘的。我公司向客户介绍新晋某家楼盘的房屋情况,再以团购的方式购房。就是我公司组织多人一起购房,然后以相对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出售给客户。2020年7月,我联系了太谷田某房地产公司售楼部营销经理刘某,把我多人购房拿到优惠价的想法告诉刘某,刘某设置了一个以具体人数区间为标准的每平米一个具体的价格,我开始收集客户。我认为在一个区间范围刘某可以私自设置房屋价格。我不清楚什么范围。刘某给我的就是根据人数的一个具体的价格。我不管楼层、户型等因素,都是以低于市场价格100元到150元价格卖出去。市场价格指的是售楼部大厅给的价格。我会让客户去售楼部问价,我根据客户报给我每平米的售价,以比这个售价每平米低100元到150元的价格把房子出售给客户。因为当时刘某同意了,所以我以这样的低价出售给客户。我与刘某都是口头说好的。我告诉其他房屋中介我可以在田某房地产公司拿到低价,我不清楚其他房屋中介公司是否可以以这样的方式拿到低价,我认为是销售渠道扩宽所以刘某不通过自己公司的售楼部收集客户。田某房地产公司给我支付佣金,每卖出一套房给我7500元,其他房屋中介公司向我公司介绍客户,我给8000元佣金。其他房屋中介公司帮助田某房地产公司卖房,田某房地产公司也会支付费用,但是我不清楚多少。针对这个团购模式,一是禁止收客户的首付款,二是客户的范围限定于某钢厂的员工。我想帮客户交首付款所以收客户的首付款,客户可以自已交首付款,但我想赚取中间的费用所以客户不自己交首付款。刘某给我的那个具体价格低于市场价500元左右就是中间的费用,刘某个人不获利,刘某知道我收取客户首付款。刘某有过制止我的行为,但是我收了他也没什么办法,就说让我赶紧把客户的首付款赶紧交了。客户都不是某钢厂的员工,刘某不清楚我的客户不是某钢厂的员工。客户订房我公司都先收取定金,需要交首付款的时候再把客户交的定金兑过去。交了定金我就能预留下客户在新晋某家想要的房屋号。我会提前问刘某客户想要的房屋是否还在,如果没卖,我就向顾客收取定金,同时,我会告诉刘某把这个房屋号留下来。客户如果不通过我公司,在田某房地产公司预留房屋需要给田某房地产公司交定金。我收到客户的定金后没有立即交到田某房地产公司,因为我和刘某说好了所以我不向田某房地产公司交定金还能预留房屋。定金一般是两万元,有三个收了五万元,收取定金没有特定标准,在田某房地产公司交定金是两万元。那三人宁愿给我公司交五万元,也不向田某房地产公司交两万元是因为我能给他们低价。我公司收钱用微信、支付宝、现金、银行卡,我公司有农村信用社的对公账户,我收取的钱没有进入我公司名下的对公账户,应该进入对公账户,我给会计的收款方式就没有对公账户的收款方式所以没有进入对公账户,微信就是我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支付宝也是我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2020年6月,我在农行办了张卡,我利用这个卡收钱。收到现金我会让会计存入农行卡里。我没有把客户交的首付款都付给了田某房地产公司。史某兵、程某、赵某1、员某、王某、武XX、薛XX、张某1的首付款没有交到田某房地产公司。没有付清的钱有200万元左右,创志安家公司日常开支用了几万,租了三个门面房开房屋中介公司花了三十万,朋友借了点,剩下的都花到酒吧、洗浴、高档衣服、高档酒店。
7月份,员某想要4-2-1002室,我当时问了售楼部的置业顾问阮某该房屋是否还在,阮某说在,我就让其预留。同时,让员某交定金两万元。8月份,我让公司会计收取员某的首付款20多万元后,我去田某房地产公司财务处交定金两万元时,发现4-2-1002室已出售。阮某应该能预留房屋。我收取员某首付款前,没有核实该房屋的情况。我得知该房屋已出售后,先和售楼部沟通调换,然后和员某沟通调换。结果都没沟通成,员某要求我退钱,我没有退钱,因为我没有钱。我去田某房地产财务处时,没有带着员某的首付款。我去田某房地产财务处想先把员某房子的定金交了,并预留下来。我在售楼部就可以预留,还要特地拿房屋定金去田某房地产公司财务处,因为这样能定死。我认为可以在不给田某房地产公司财务处交定金的情况下把房屋预留下来。如果我及时向田某房地产公司财务处交定金,可以规避此事件发生。员某的首付款我花了。我收取员某首付款时,有能力给他交。
7月份,成某(丈夫是史某兵)想要14层131平米户型的房子,我公司的员工说应该是4-2-1402室,我就问了售楼部的置业顾问阮某该房屋号是否还在,阮某说在,我就让其预留,同时,让成某交定金五万元。8月份,我让公司会计通知成某交首付款时,我公司员工发现4-2-1402室不是131平米的户型,是143平米的户型。阮某作为售楼部员工,我在预留房屋时,阮某没告知我房屋信息,我从售楼部拿过风控表,上面房屋号有所对应平米的户型。我没有去田某房地产公司财务处为成某(户主:史某兵)交定金。在田某房地产公司财务处交定金房屋预定协议上会写房屋信息,我和成某沟通调换房屋,没沟通成,成某要求我退钱。我只退了1万元,因为我那时没有钱了。成某的钱都花了。我的上述行为给客户带来了不能购得房屋的风险。以我自己现有的赚钱能力与实际中的消费情况不能给客户交清首付款,我一时冲动,想着先享受了再说。
(2020年11月28日第二次供述)员某是7月下旬找我想购买新晋某家的房子的,具体哪一天我记不清了,他当初应该是赵某1接待的。员某当时要购买的是新晋某家4号楼2单元1002室。员某提出要购买这套房子的时候这套房子应该是还在,没有出售或者被预定。当时员某要定这套房子的时候我给阮某打了电话,问他员某要定的房子是否还在,阮某当时说还在我才定的。“销控”就是售楼部的一个表格,里面登记了在售的新晋某家小区所有房号、面积、单价等,同时表格内会标出每套房子的销售情况,如果没有被标记颜色的就是没有出售或预定的,标记了颜色的就是已经有人定了、预留了或出售了,就不能再卖了。“销控”是由刘某和郭某2负责,只有他俩可以更改销控表内的状态。阮某只能告诉刘某或郭某2才能预留房子。民警向我出示一张“销控”表的复印件,我应该是见过这张“销控”表,我记不清在哪见过,这张“销控”表应该是郭某2在6月19日通过微信发送给我的,我记得就是在今年6、7月份发给我的。这张表上4-2-1002已经被标记了颜色了,说明这套房子已经不能再卖了。我当时确实向阮某核实了房子的状态,是阮某说房子还在的。员某就是在他定房子的当天交的2万元定金,员某好像是在8月19日交的首付款,当时是我让我公司的员工赵某1通知员某过来交首付款的,我在收员某的首付款的时候核实过员某预定的那套房子的状态,跟售楼部的郭某2核实的。我在微信上把我准备要定的十几套房子的房号都发给了郭某2,问他这些房子在不在,他当时就告我4-2-1402和4-2-1002这两套房子已经卖掉了。2020年8月中旬跟郭某2核实的,我跟郭某2核实过两次。我发给郭某2的那十几个房号已经向客户收取了定金。这些房子我在收定金之前都给售楼部打电话核实了房子还在,再次发给郭某2只是想再确定一下。我在8月中旬已经核实了员某要定的房子出售了,在这之后继续收取员某的首付款,因为我不想失去客户,所以就想先收了他的钱,之后再想办法给他调换别的房子。我想试试可不可以给客户调换房子,我收员某首付款的时候没有将房子已经出售的情况告知对方,没有将我准备给他调换房子的想法告知员某。我收取了员某的首付款之后没有交给售楼部。10月份的时候我让赵某1告员某已经将他的首付款交到了售楼部,就是想瞒着员某。
(2020年12月24日第三次供述)新晋某家房子我联系的刘某、郭某2、阮某。5月底我把张某磊的房屋中介公司过户到我的名下。6月份我办的农业银行卡。我和刘某谈的合作是拉某钢厂的员工进行团购房。某钢厂我没有认识的。原某2在某钢厂有认识的人,我让原某2介绍人过来买房。我以团购房的模式拉过来的客户实际上是没有某钢厂的员工。7月份我去某钢厂做过宣传,一共做了7天的宣传活动,只在餐厅和厂房门外发过传单。原某2联系某钢厂的,具体叫啥记不清了。做宣传活动时,原某2没有去了某钢厂,我没有去,我公司赵某1等四人去了。我能给客户每平米优惠100元到150元。如果不通过我的情况下,客户直接去新晋某家售楼部进行购房,售楼部人员不给优惠。我收的客户首付款与田某房地产公司出具的房屋预定协议书上的首付款不一致,我多收,因为我想从中赚取差价。我告诉客户房屋的贷款与田某房地产公司出具的房屋预定协议书上的贷款一致。
7月份,程某想要4-2-802室,我在售楼部人员(具体是谁记不清了)确认了该房屋号在,我就让预留下来。同时,让程某交定金两万元。8月份,程某和我想要一车位,我说车位是7万元左右,我让公司会计通知程某交首付款及车位费,共计30多万元。过了几天,我去田某房地产公司财务处交了定金两万元,签订了房屋预定协议书,预留下了4-2-802室。新晋某家售楼部刘某和我说车位6到7万元左右。车位是新晋某家楼的地下车位。我去田某房地产财务处时,没有带着程某的首付款及车位费。在新晋某家楼盘预定车位需要交车位费的全款。我现在未交车位费的全款,车位不保留。房屋预定协议中写有逾期未付清首付款系违约,但是田某房地产公司短时间内还会给客户预留房屋,我不清楚短时间是指多久。我只向田某房地产公司财务处给程某交定金,因为没有钱给她交清首付款和车位费了。程某的钱都花了。我收取程某首付款时,有能力给她交。
8月中旬,张某1想要5-2-701室,我在售楼部人员(具体是谁记不清了)确认了该房屋号在。我就让预留下来。同时,让张某1交定金两万元。8月份,我让公司会计通知张某1交首付款15万元左右。过了几天,我去田某房地产公司财务处交了定金两万元,签订了房屋预定协议书,预留下了5-2-701室。团购定金也相当于定金,但是不出房屋预定协议书,是由于我不清楚他的身份信息才这样交的。我认为没有房屋预定协议书可以预留房屋。没有房屋预定协议书,房屋存在被卖出的风险,但是团购定金的收据上写着房屋号,一般不会卖出。我去田某房地产财务处时,没有带着张某1的首付款。在都未交清首付款的情况下,只有团购定金的收据未见房屋预定协议书比交了定金拿到房屋预定协议书,房屋被变卖的风险更大,有了房屋预定协议书按照合同写的条款最少保留七日。我只向田某房地产公司财务处给张某1交团购定金因为没有钱给他交清首付款了。张某1的钱都花了。
8月初,薛XX想要4-2-1904室,我在售楼部人员(具体是谁记不清了)确认了该房屋号在,我就让预留下来。同时,让薛XX交定金两万元。8月底,我让公司会计通知薛XX交首付款14万元左右。过了几天,我去田某房地产公司财务处交了定金两万元,签订了房屋预定协议书,预留下了4-2-1904室。我去田某房地产财务处时,没有带着薛XX的首付款。我只向田某房地产公司财务处给薛XX交团购定金因为没有钱给他交清首付款了。薛XX的钱都花了。
8月初,赵某1想要4-2-1401室,我在售楼部人员(具体是谁记不清了)确认了该房屋号在,我就让预留下来。同时,让赵某1交定金两万元。8月份,我让公司会计通知赵某1交首付款10万元左右。过了几天,我去田某房地产公司财务处交了定金两万元,签订了房屋预定协议书,预留下了4-2-1401室。我去田某房地产财务处时,没有带着赵某1的首付款。我只向田某房地产公司财务处给赵某1交定金是因为我没有钱给她交清首付款了。赵某1的钱都花了。我收取的客户首付款都花没了。一部分用到公司开支和给田森交的定金,一部分个人花费。我不清楚个人花费多少。花到了酒吧,高档衣服,高档饭店及酒店。
(2021年1月4日第四次供述)新晋某家楼盘的房屋还有武XX和王某的首付款没交清。7月份,武XX想要4-2-2004室,我公司收取了他20多万的首付款,但只向新晋某家售楼部交了两万元定金。我没有钱给他交清首付款了。武XX的钱我自己都花了。7月份,王某想要4-2-1704室,我公司收取了他10多万的首付款,但只向新晋某家售楼部交了两万元定金。我没有钱给他交清首付款了。王某的钱我自己都花了。除了新晋某家楼盘的房屋,我还售卖过新某某居的房屋。我在新某某居楼盘诈骗了客户的购房款,有三、四个客户只交了定金,未交首付款。
(2021年2月22日第五次供述)我名下的创志安家公司成立于2020年4月份。主要在田某房地产公司新晋某家售楼部帮客户购新房。我公司成立到现在,在田某房地产公司以这种方式一共为客户办理了60多套房屋。我和新晋某家售楼部签过60多份首访确认单,只要通过我公司带过去人,我就会和售楼部签订首访确认单,只有签过首访确认单,才能确定这个客户是我公司带过去的,最后,我们会拿着首访确认单与新晋某家售楼部核对实际购房情况。签订首访确认单不能证明客户在新晋某家售楼部已购买房屋,我没有去新晋某家售楼部核对过实际购房情况。之前与我核实的员某、成某、程某、赵某1、武XX、王某、薛XX、张某1共八名受害者,我将他们的首付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公司开支,没有剩下的钱了,全部花完了。我以为我花的是我挣上的钱所以用于个人消费。我成交一套房屋能赚3万元,因为我和新晋某家售楼部拿到了优惠价,拿到优惠价的房屋实际是十几套,这八位受害者向我交了一百多万元首付款,那八名受害者交纳的一百多万元首付款我花超了。我在新某某居有三个客户的首付款没付清。具体有石某、郭某1、原某1。石某要购买1-1-402室,我是按照房屋总价和车位费一起做的贷款计算,我收取了她13万元左右。郭某1想购买1-1-404室,我是按照房屋总价和车位费一起做的贷款计算,我收取了他13万元左右。原某1想购买1-2-403室,我是按照房屋总价和车位费一起做的贷款计算,我收取了他13万元左右。我和售楼部沟通过可以这样做。我把他们交给我的钱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和公司开支。我公司的日常开支需要3万多元。我收取的首付款大部分用于个人消费,出入高档场所、例如酒吧、酒店、饭店,购买高档的衣服等。
(2021年2月26日第六次供述)我记得2020年6月底,有两个客户给我交了6.6万元的车位费,我一直没有给他们交到新晋某家售楼部,一个叫薛某1,一个叫薛某2。2020年6月份的时候,我听说新晋某家售楼部7月份的时候要卖小区车位,定价为7万元,我与新晋某家售楼部的刘某经理协商了优惠价6.6万元,我便收取了客户6.6万元的车位费,过了几天我去售楼部交钱时,才知道田某房地产公司不让售楼部优惠车位费了,车位费还是原来的7万元。车位费变成7万元后,我没有给客户退钱。我没有让客户补齐差价,我以为过几天车位费又会优惠了,后来车位费一直都没有优惠,我没有想过帮客户先把部分的车位费交给新晋某家售楼部,因为一交钱就会按照7万元的单价定车位价格。客户的车位费我花费了,用于个人消费和公司开支。李某1通过我公司购买新某某居的房屋,想购买2-1-604室,我收取过她12万元的首付款,给她向新某某居售楼部交了2万元的定金。李某1的首付款我花费了。用于个人消费和公司开支。我收取了客户的钱没有给对方交到售楼部,新晋某家有员某、成某、程某、赵某1、武XX、王某、薛XX、张某1、薛某1、薛某2,新某某居有石某、郭某、原某1、李某1。这些客户大部分都是7、8月份的时候,也就是我最后一批客户。7月份开始,我去夜店和酒吧就比较频繁了,我的消费变大了,没有能力帮客户交清首付款。原来自己也去玩,现在手头有钱了去的就频繁了。我知道花费的是客户的首付款,卡上有钱就花了。
(2021年4月27日第七次供述称)(出示董某的票据)这是我公司出具的票据,这笔钱应该是收了,收了董某9万元,我没有给董某买房子。(出示赵某2的7万车位费的票据)这是我公司出具的票据,但我只记得有两个客户的车位排号的车位费没有交,我之前都向民警说过了,这个我记不得了。
(2021年7月13日第八次供述)(出示赵某2的7万车位费的票据),这张收据是我公司开的,这件事我认,应该是我公司的人办理的,公司所有的钱都到了我的账号上,我最后把这笔钱挥霍了,这笔钱除了个人支付,并用于公司经营。我收了董某的9万元,2万元交售楼部,剩余钱未交售楼部。
30、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
证明:姚某某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阴性。
对于被告人姚某某辩解其不存在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意见,本院认为,从涉案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来看,根据被害人李某1、赵某1等人的相关陈述以及创志安家公司工作人员原某2的相关证言,被告人姚某某在收取购房人定金及首付款之初,就对外宣称自己可以给客户较大的优惠价格,多数被害人在向太谷田某公司售楼部询问购房价款后,基于可以从被告人姚某某处获取比售楼部更低的优惠价格的错误认识下,向被告人姚某某交付定金及首付款用于后续购房、购车位事宜。而根据太谷田某公司销售经理刘某、郭某2的证言,该公司并未授权被告人姚某某以何种具体优惠价格向购房人出售房屋,也未授权姚某某代收购房款,被告人姚某某作为房产中介,仅负责介绍购房人到太谷田某公司处购房,并从中赚取一定数额的推荐费,而实际上,购房价格及购买车位事宜系由太谷田某公司与购房人双方进行具体协商确定,由此可见,被告人姚某某并不具有履行房屋及车位买卖合同的主体资格,亦不具备向购房人兑现承诺的实际履行能力。另从后续合同履行情况来看,根据太谷田某公司工作人员郭某2、阮某的证言及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姚某某虽曾向郭某2、阮某询问过被害人欲购买的房屋是否已经出售,但其所收取的款项除部分定金交付给太谷田某公司外,剩余定金及全部首付款、车位款既未进入创志安家公司公户,也未交付太谷田某公司,而是由被告人姚某某用于全球购、酒吧等个人挥霍消费,被害人欲通过被告人姚某某购买的案涉房屋最终因未能如期交付首付款导致购房人的购房目的不能实现,被告人姚某某截止目前也未能退还被害人交付的款项,被告人姚某某并无履行或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及实际履行行为。综上,可以看出,被告人姚某某以可以从太谷田某公司便宜购房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后,私自收取被害人首付款及定金用于个人挥霍使用,主观上具有合同诈骗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骗取被害人定金、首付款及车位款,数额达2098590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姚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多次对多人实施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认定一致的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2031年11月2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姚某某退赔被害人薛某1、薛某2车位款各66000元;退赔被害人员某购房定金、首付款229025元;退赔被害人成某购房定金40000元;退赔被害人程某购房首付款及车位款319025元;退赔被害人高某购房首付款14000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购房首付款124424元;退赔被害人郭某1购房首付款110670元;退赔被害人原某1购房定金及首付款130670元;退赔被害人石某购房首付款113157元;退赔被害人李某1购房首付款104722元;退赔被害人张某1购房首付款149473元;退赔被害人赵某1购房首付款121000元;退赔被害人武某购房首付款224424元;退赔被害人董某购房首付款90000元;退赔被害人赵某2车位款70000元。
三、随案移送至本院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杨致国
审判员 杨 琛
审判员 王元元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