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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刑初936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28   阅读: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粤0303刑初936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21〕855号起诉书指控:罪犯杨某某1、杨某某2、徐某3、彭某某4(均已判决)于2018年7月份合伙在深圳市罗湖区黄贝岭古玩城成立深圳臻藏天下文化艺术品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藏天下”)专门从事文玩藏品诈骗犯罪活动,骗取被害人钱财。徐某3系臻藏天下法定代表人,杨某某1是实际控制人,该公司分为一、二、三公司及后勤部。彭某某4是一公司负责人,杨某某2系二公司负责人,“妖哥”(另案处理)系三公司负责人。

公司负责人下设有:督导、部门总监、副总监、高级资深经理、业务经理(业务员)等层级。后勤部设有信产部、鉴定专家、财务、前台等岗位。一、二、三公司负责与被害人接触,具体实施诈骗违法犯罪活动。后勤部负责为实施诈骗提供服务及公司管理工作。信产部负责对藏品的拍照、修图、制作协议书附件、将照片推送到公司的官网,制作海报并发送给第三方制作藏品图录,对被害人的藏品作登记入库、保管、盘点,制作各地拍卖图表。鉴定专家负责给被害人提供的藏品提供所谓的鉴定服务,断定藏品的真伪、品名、年代等。财务人员负责公司的财务做账、保管收据、计算工资、发放提成。前台人员负责接听电话,接待客户并转给业务经理。

三名公司负责人各自负责公司人员管理、培训等事务。三个公司的总监、副总监负责各自部门员工的管理和培训。公司对各部门下达所谓的业务指标,即诈骗被害人钱财的数额,以此对各业务经理进行考核,并作为晋级的依据。根据该犯罪团伙制定的规定,业务员除了领取固定工资外,每完成一单业务可获取10%提成。部门总监、副总监可获取团队提成。

该团伙犯罪模式:首先是业务员通过电话联系被害人,向被害人询问藏品情况,吹嘘其公司实力一系深圳古玩城卓某的家族企业,在香港、新加坡、伦敦等国外多地组织拍卖会,拍卖成交率高,能将被害人的藏品卖出高价,引诱被害人加微信好友,向被害人索要藏品的图片等资料信息。然后业务员将被害人传来藏品图片,发送至公司建立所谓的专家鉴定微信群,鉴定师等人即对图片进行相关的鉴定,出具所谓的专家意见,说明该藏品的名称、材质、用途及年代等信息。业务员则通过查询、截取文物互联网的相关信息资料,向被害人吹嘘藏品的市场价值,诱骗被害人携带原物前来公司鉴定,洽谈拍卖、展销等事宜。所谓的鉴定进行完毕后,业务员、部门总监等人伪造“市场评估调查报告”再次吹嘘被害人所持藏品的市场价值以及其公司在文玩藏品市场的地位、实力,在海外拍卖市场组织专场拍卖会的高成交率,诱骗被害人将藏品委托其公司拍卖、展销等,与被害人签订“艺术精品委托运作交易服务协议”,诱骗被害人设定最低交易价格,以拍卖费、宣传费等名义收取一万至数万元的高额服务费。该犯罪团伙骗取被害人高额的服务费后,收取被害人的藏品,利用时空的距离和信息不对称,对被害人谎称是在海外举行专场拍卖会。对藏品进行拍照、编号保存,制作图录,并传给合作公司,制作相应的幻灯片、PPT。拍卖时,在现场播放事先制作的幻灯片、PPT,制作拍卖假象,让被害人形成自己的藏品最后被流拍的错觉。

被告人张**龙系“臻藏天下”二公司业务员,其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期间在公司任职,通过伙同公司其他人员以运作拍卖藏品的方式,帮助公司骗取客户钱财,个人则从公司领取工资及按比例获取诈骗钱款的提成。现已查明张**龙直接参与的犯罪事实有:

1.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期间,张**龙与其同伙以帮忙运作拍卖藏品为由,在上述地点骗取被害人程某某人民币10000元。

2.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期间,张**龙与其同伙以帮忙运作拍卖藏品为由,在上述地点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24000元。

3.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期间,张**龙与其同伙以帮忙运作拍卖藏品为由,在上述地点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4000元。

2021年5月12日,被告人张**龙在上海市监狱服刑时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从监狱解回深圳市归案。

2021年5月20日,被告人张**龙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程某某人民币5000元、赔偿了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14000元,两名被害人对被告人张**龙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龙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张**龙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龙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本案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审理认定

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经公开开庭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人张**龙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龙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龙具有累犯的从重情节及对部分被害人退赃、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本案属漏罪,被告人因犯前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前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裴斐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赖芃

法官助理  黄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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