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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526刑初265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28   阅读: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黔0526刑初265号    

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威检刑诉(2021)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母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威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圣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母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3日,被告人母某某虚构威宁县杨湾桥水源地水污染治理土石方项目,冒用四川匠才劳务有限公司公章与被害人马某1、李某1二人签订《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骗取二人缴纳30万元的工程履约保证金。2019年7月份母某某退还10万元给被害人。

据此认为,被告人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以母某某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为由,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母某某对起诉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未持异议。

辩护人以被告人母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案发前退赔被害人十万元,被害人对该案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请求对被告人母某某从轻处罚进行辩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母某某之叔母某承建威宁县杨湾桥水源地水污染治理工程。2018年4月,母某某被母某安排到威宁县管理该工程。2019年4月3日,母某某虚构威宁县杨湾桥水源地水污染治理土石方项目,以四川匠才劳务建筑有限公司之名与被害人马某1、李某1签订《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并加盖四川匠才劳务建筑有限公司印章。(经鉴定母某某与马某1、李某1签订的《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上所盖的印章系伪造。)以交纳工程履约保证金为由,骗取马某1、李某130万元。2019年7月母某某退还马某1、李某110万元,剩余20万元至今未退还。李某1、马某1发现无此工程后遂报警。2021年4月6日,母某某在息烽县,被息烽县公安局永靖派出所民警抓获。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2021年7月15日,被告人母某某在辩护人的见证下,自愿与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接受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在卷: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证实:该案由2021年2月23日报案,威宁县公安局于2021年3月3日决定立案侦查。

(2)办案说明。证实:威宁县公安局受理母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后,多次通知母某某到案接受讯问,母某某拒不到案。经公安机关决定,于2021年3月24日将其列为网上在逃人员,并于2021年4月6日由贵阳市息烽县公安局永靖派出所将其抓获。

(3)报案材料、申请书。证实:2019年5月19日,马某1、李某1控告母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要求母某某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

(4)土石方施工合同。证实:2019年4月3日,母某某(发包方,简称甲方)以四川匠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马某1、李某1(承包方,简称乙方)签订了关于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

(5)补充协议、合同处理纠纷协议。证实:2019年3月4日,母某某以四川匠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马某1、李某1签订了补充协议,并以个人名义于2019年4月30与马某1、李某1签订了合同处理纠纷协议。

(6)租赁协议、解除合同协议、收条、欠款说明情况、挖机统计及承诺、后运输统计及承诺、杨湾桥水污染水治理挖机台班费用清单、承诺书结算业务申请书。证实:2019年4月6日,马某1、李某1与海太文签订向海太文租赁挖机、工程运输车的租赁合同;2019年4月6日,海太文收到李某1交来的油料预付款33万元;2019年4月30日,马某1、李某1与海太文签订了解除租赁合同的协议;李某1、马某12019年5月19日出具写给海太文的说明;2019年4月7日,海太文出具收到李某1预付挖掘机、运输车燃料费87万元的收条;母某某统计挖掘机9台,运输车25台;李某1、母某某结算2019年4月15日至30日的台班费,360挖掘机6台,台班费16万2千元,240挖掘机2台,台班费4万5千元,270挖掘机1台,台班费2万2千5百元,后双桥工程车25台,台班费56万2千5百元,母某某承诺2019年4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按海太文要求,将挖掘机、运输车的台班费20万元转到张文宇账户。

(7)收据、图纸。证实:2018年9月13日,母某收到中铁十二局威宁县杨湾桥水库水源地水污染防治工程款180万元;在签订合同前母某某提供的图纸。

(8)照片、聊天记录。证实:马某1在与母某某签订合同后,多次催促母某某履行合同,但母某某均已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

(9)抓获经过。证实:母某某于2021年4月6日被贵阳市息烽县永靖派出所民警通过重点人员管控,发现其系在逃人员而抓捕归案。

(10)个人信息档案。证实:母某某出生于1994年10月23日,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

(11)收条、转款记录。证实:母某某于2019年4月5日收到马某3转款30万元,母某某于同日出具收到马某1、李某130万元工程保证金的收条。

(12)申请书。证实:2019年7月14日,马某1、李某1出具申请,请求不再追究母某某的法律责任。

(13)售车协议。证实:2018年2月8日,母某某从黔西南州八一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购入一台奔驰车,购入价格30万元。

(14)银行流水.证实:经母某某指认,其账户中马某3转入30万元,多被用于偿还购车款和生活开销。

(15)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2021年7月15日,被告人母某某在辩护人的见证下,自愿与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接受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

2.证人证言

(1)母某的证言。证实:母某某是我的亲侄儿子。母某某和马某1、李某1签订的补充协议、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一开始我不知道怎么回事,直到2019年春节前,马某1打电话到家告知我,我才知道签订合同的事。我在2020年春节前,到威宁找到马某1、李某1,让他们提供母某某与他们签订的补充协议和施工合同给我看,我看到合同和协议,才知道是假的。当时我告诉他们二人,这几分合同我完全不知情,如果对我的答复不服,他们可以去法院起诉或者去公安报案。

我和四川匠才建筑劳务公司没有关系,2017年我利用该公司资质投标,但是没中标,中标的是四川鼎富劳务有限公司,后面我所做的工程都是挂靠这家公司。

2017年的时候,中铁十二局在威宁承包的威宁杨湾桥水环境治理工程,2018年派母某某到威宁任该工的管理人员。

母某某收来的钱,我不知道去哪里,没有用在工程上。他说的这个工程根本不存在。

(2)马某2的证言。证实:2019年7月至10月期间,我收到母某某分多次转入我银行账户或微信账户上的钱共十万元。这些钱是因为母某某手里我父亲的工程保证金,但是交不出工程,所以退回保证金在我的账户上。现在这些转账记录我找不到了。

(3)马某3的证言。证实:我是马某1的二哥。2019年4月5日,我开车送马某1和李某1去双龙送十万元的现金给母某某,但是到了后母某某不收现金,马某1就把现金拿给我,我向母某某的账户转账30万元。这30万元是马某1向母某某承包工程所交付的保证金。

(4)龚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四川匠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大股东、董事长。我不认识母某某,但是之前警告过他私刻我公司印章的行为,他不是我公司员工。我公司在2019年在威宁没有任何项目,公司的公章也没有给任何人使用,我可以提交公司公章样本给公安机关作司法鉴定使用。

(5)李某2的证言。证实:母某某是我的妹夫。2018年的时候,母某某说他的资金周转不过来,让我借点钱给他。我就在银行贷款15万元借给他,母某某2019年4月16日向我的账户转账的2万元是用来还银行利息的。我不知道他的钱从哪里来,贷款凭证我也找不到了。

(6)邢某的证言。证实:我在贵州森甲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我和母某某是朋友关系。2019的时候,我和我的另外两个朋友经营了一家餐馆,后来一个朋友不想做了,母某某知道后就说他老婆没事做,想将我朋友的股份买走。当时是10万元的股份被母某某买走,但是经营了一个月左右他也没有把钱拿出来,最后导致餐馆无法经营后低价转让。因此母某某在2019年4月6日转3万元给我,让我转交给我的朋友。

(7)宋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在贵州兴义市手车。母某某在2019年2月8日到我们交易市场借了30万,然后找朋友到外面的汽车交易公司贷款买了一辆奔驰车,后来母某某因为买车没钱还给我们,就将买来的奔驰车抵在我们交易市场。他实际欠我们交易市场30万元,现在已经还清了,是分几次还清的,其中有21万元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我们交易市场的负责人孙道陵的账户上,有9万元是分几次转给我的。母某某还清借款后,就把奔驰车开走了。

3.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实:我是2018年认识母某某的,他是杨湾桥水源地水污染防治工程的负责人。这个工地实际老板是他叔叔母某。2019年4月2日,母某某承诺将杨湾桥水源地水污染防治理工程的其中一个项目湿地土石方开挖承包给我做,4月3日签订合同,合同规定4月5日以前要打履约保证金30万元给母某某,我4月5日按照约定给母某某打款30万元,母某某要求我尽快落实好工程所需要的挖机、运输车等工具,说等图纸一到就要如期进场按时完工,如果耽误工期要我方负责。4月6日我找到海太文租赁挖机、运输车并签订合同,一共预付了120万元给海太文。按照合同4月15日我们施工方进场,但是当天母某某以施工图纸没有到为由,没有开工。一直到4月30日都没有开工。直到5月6日,经过我们追问才知道这个工程是假的,直到现在母某某也没有给我们一个说法。

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是我和马某1与母某某在威宁县杨湾桥施工地签订的。我到中铁十二局了解,实际这个工程在中铁十二局手上,且没有分包给任何人。母某某没有跟中铁十二局签订过什么合同,实际与中铁十二局签订合同的只有母某。

母某某跟我和马某1说母某知道这个事,并且是母某授权叫母某某找我们签订合同的。

母某某跟我们签订的合同是以四川匠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上加盖有公章。据我了解母某某跟我们签订这个合同,同时以这个合同欺骗了三四个人。母某某称四川匠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就是他自己的公司。

2019年7月10日到2019年7月14日之间,母某某分4次向马某1的微信转账10万元,我和马某1于2019年7月14日在威宁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写了一个谅解书给母某某,表示不再追究母某某责任,要求公安机关将该案撤销。

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是2019年4月3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是4月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上面的日期是母某某签错的。

合同和补充协议上我和母某某的名字是由我们各自亲自签字并按指印的,我代替马某1签过几个,马某1自己签的也有,但是指印都是他自己按的。

(2)被害人马某1的陈述。证实:2019年4月3日,母某某通过李某1找到我,说有一个杨湾桥水源地水污染土石方工程在2019年4月15日开动,半年内完工,如果能交保证金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就把这个工程拿给我做,可能中途由自己垫钱,等工程完了再结算。母某某将要做的十二个工程点的图纸拿给我看并带我去现场看,我还有一个砂石料供应合同、一个水泥供应合同,每个合同要交30万保证金,由于工期紧迫要先进场土石方开挖,所以要先交土石方的保证金。另外两个工程等土石方工程进场以后再进场并交保证金。土石方是三十万方的工程,三十六元一方,粗砂和块石各两万方的工程、砂是九十元一方,石头是八十元一方,水泥用了多少算多少,拉到工地是四百二十五元一吨。我问母某某:这个工程是你叔叔母某的,你只是给母某管理,母某同意不同意这个工程?母某某说:我和我叔叔母某沟通,母某同意的。我给母某某说:我同意做这个工程,但是我不想三个工程都签在我的名下,我和你签订土石方工程的合同,然后我叫我哥来以我哥的名义和你签订合同,但工程是我在做。母某某答应了我的要求。于是双方就签订了土石方的合同,合同上规定工期如期进行,乙方实际工程进度完成百分之五十后方可向甲方申请拨付进度款,进度拨款报量通过甲方审核签字确认后,公司审核,再通过审核确认,按照审核后的方量支付百分之百的工程款,该工程完工通过验收结算完毕,且乙方向甲方完整移交竣工验收资料并经审核无误后,剩余尾款验收完毕七个工作日内付清。大概在当天下午四时许签好合同,我拿着合同就回家,我回到家后又拿出签订的合同出来仔细看,觉得有些内容还需要补充,于是我就自己写了一个补充协议在晚上十一时许拿着去找母某某,母某某看了补充协议后也同意就把字签了。签了合同之后李某1给我说:他出资十万元和我做这个工程,我想这是他带人来找我做工程我也就同意。

2019年4月5日,我拿着三十万元的现金打电话给母某某:你在哪儿?我拿保证金来给你。母某某说:我现在杨湾桥水源地水污染项目部的,我不要现金,方不方便转账。当时我哥马某3和我在一起,我就给我哥马某3说:你从卡上帮我转三十万元给母潇漾,我拿现金给你。过了两个小时左右,母某某打电话给我说:钱我收到了,工程在2019年4月15日前必须进场,需要十二台240型号以上的挖土机,三十台后双运输车。我给母潇漾说:可以的我会尽快落实。

2019年4月6日,我就去找了一个叫海太文的人落实挖土机和运输车的问题,我把挖土机和运输车落实以后,就等母某某的工程图纸进场,但是一直不到位,到了2019年4月15日都还没等到,我就打电话催促母某某,母某某说:工程图纸延长到2019年4月22日,等工程图纸下来了再进场,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我(母某某)承担。并且还签了书面依据。到2019年4月22日图纸还没到,母某某就把我喊到杨湾桥水源地水污染项目部给我说:图纸还是没到,可能要延期到2019年4月30日,但是挖土机和运输车先别退,我先把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4月22日产生的费用给你结算。当时结算出三十一万多元的费用,还写了一份承诺书和结算单。但是到了2019年4月23日母某某还没付钱。母某某打电话给我说:我的工程款还没拨下来,你先帮我付了以后我一起付给你。当时我没那么多钱就付了二十万元,写了十—万多元的欠条给海太文。到2019年4月30日母某某又把我喊到杨湾桥水源地水污染项目部说:图纸还是没下来,先把这段时间的费用结算,把挖土机和运输车的合同解除。从2019年4月15日到2019年4月30日一共产生七十九万二千元的费用,母某某说:工程款还没下来你先帮我写个欠条欠着,等工程款下来了再付。当时我感觉母某某可能是骗我的,母某某一直说:工程是在的,只是工程手续还没下来。我就要求母某某和我解除合同,双方就签订了一个合同纠纷处理协议,因为工程是因甲方的原因一直没进场,所以协议约定乙方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补偿,造成的损失和保证金一共是二百五十九万二千元,2019年5月6日前全部付清,如果甲方没履行承诺,乙方可以通过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起诉。一直到现在母某某没还过我的钱,只是在2019年7月10日到12日母某某分几次把李某1的十万元还清。我打电话给母某某,他偶尔接一下说:我会想办法把我该还的还你,其他你去法院起诉我的叔叔母某或者四川匠才劳务有限公司。因为母某某一直不还钱,我欠当时租来的挖土机和运输车产生的费用,对方一直催我还并要去法院起诉我,所以我就来报案了。

合同是与母某某签订的,母某某是杨湾桥水源地水污染项目部负责人,杨湾桥水源地水污染项目是母某的,母某是用四川匠才劳务有限公司挂靠的。

合同签订后母某某一直说图纸不下来一直没开工,据我从其他方面了解,母某某没有这个工程,但是一直以这个工程和其他人签订多次合同并收取保证金。

2019年5月13日,母某打电话给我,他在威宁县巴迪鲁旺一家餐馆里面,母某让我到威宁县巴迪鲁旺这家餐馆见面,见面之后我将我和母某某签订合同的情况给母某详细说明之后,母某让我不要报案,母某会在今年年前赔偿我七十万元的损失,其他损失让我和海太文商量解决。

我知道四川匠才劳务有限公司是母某挂靠的一个公司,我与母某某签订的合同都是加盖的四川匠才劳务公司的公章。

这个工程是李某1介绍给我的,他只投资了十万元钱,而且他的十万元资金母某某已经还清,工程主要是我做,但是由于当时我身体原因,所以有些合同是他代我签订的,当时我有书面委托李某1全权代理我办理和母某某的一切事宜。我现在恳请公安机关能调查清楚母某某、母某等人的相关责任,依法予以追究,挽回我的经济损失。

母某某退的十万元是我儿子马某2收的,是分几次退的,具体几次记不清了。

4.被告人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我是因为合同诈骗被网上追逃并被抓获。我是2019年年初在威宁县桥土石方工程项目骗取马某1、李某1的总共30万元。2018年年初,我受我叔叔母某的邀请来威宁县杨湾桥帮他管理工地,当时母某是在做杨湾桥水库水源地水污染水治理工程,我来帮他管理工地以后,所有工地上的一切事务都是我负责。2018年10月份左右,因为工程上需要开税票去拨款,当时我就向所兴表、所为平两人以每星期四万元的利息共借了50万元用于工程运作,后来因为我在约定的时间内没有还上这笔钱,我就四处以借贷的方式借贷来填补向所兴表、所为平借的这笔钱,导致我负债越来越多。因为之前我跟中铁十二局谈过一个工程,但是最终这个工程我并没有得到做,在我还不上这些借贷的时候,我就想到编造一个类似于开始我跟中铁十二局谈过的这个工程来向别人收取保证金来还我的借贷款。2018年7、8月份,我就先把编造出来的这个工程告诉了在我叔叔工地上拉土石方的李某1,我告诉李某1,我这边有个土方开挖的工程,问他要不要做?当时我告诉李某1,这个所谓的土石方开挖工程是收尾工程。之后到了2019年年初,李某1就带着马某1到我位于威宁县来跟我洽谈做工程的事,洽谈的时候我就告诉他们,这个工程项目也是杨湾桥水源地水污染水治理的末期工程,也就是埋挖土石方埋管道,当时李某1和马某1就表示如果我把这个工程拿给他们做,他们两人就给我30万元的好处费,当时因为我也急需用钱来填补我借的高利贷,我就答应他们了。过了几天,我就以四川匠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编造了一个假工程,并于2019年4月3日跟李某1、马某1签订了一份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4月5日那天我就收到了李某1和马某1通过银行转账转给我的30万元,收到钱以后我以收取保证金的名义出具了收据给李某1和马某1。因为这个工程本身就不存在,2019年5月份,李某1、马某1没有得到工程做,他们两人就来找我,要我退赔他们保证金和赔偿他们相关损失(租赁机械设备等),在他们找我退保证金和赔偿损失的时候,一是因为我手里面没钱退赔,二是我认为他们所说的租赁机械设备一事是虚假的(我没看到他们租赁的机械设备),当时我就没有向退赔马某1及李某1的保证金。后来到了2019年9月份,我身上有点钱了,我就通过支付宝分多次向马某1退赔了10万元的保证金,钱是通过我的支付宝账户转账到马某1的儿子马某2的银行卡,在退赔了马某110万元以后,因为资金欠缺,所以剩余的20万元我也就没有退赔了。

马某1、李某1给我的30万元都用于付我借高利贷的利息了。

四川匠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这个公章自从我来管理杨湾桥水源地水污染水治理以后,这个章就在工地上放着的,我问过工地上的相关人员,他们告诉我“四川匠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这个章就是平时用于杨湾桥水源地水污染水治理这一项目的工程章。母某没让我使用这个公章,他对我用公章签订合同的事不知情。我也从来没有跟四川匠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接过。

你们出示的这些合同、转账记录、收条都属实的,转账记录是马某1、李某1通过马某3的银行卡于2019年4月5日向我转账的30万元,收条是我在收到30万元后出具给他二人的。

我收到马某1的30万元保证金后,就向孙道凌21万元,转给李某22万元(借款利息),转给邢某3万元(开饭馆的股金)。

我认罪认罚。我愿意退赔受害人的保证金,希望得到从宽处理。

庭审中供述,母某是我的亲叔叔。我是2018年的4月份来到威宁接手威宁县杨湾桥的水污染治理的项目的负责人的。四川匠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是2018年我过来后之前的人转给我的。在我来之前当时工程是我父亲在时的人负责管理。

5.鉴定文书。证实:经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通过调取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与四川匠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公章,经鉴定,母某某与李某1、马某1签订的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上所盖的四川匠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公章系伪造。

上述证据,经控、辩双方庭审举证、质证,互为印证证实了被告人母某某合同诈骗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数额巨大钱财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处罚。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母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母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系初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案发前退赔被害人十万元,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偶犯,被害人对该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的辩护意见,一是被告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他人签订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是经过精心谋划,不存在偶然性。二是被害人是基于相信合同内容的真实而与被告人签订合同,被害人无过错。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与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理;退还了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母某某具有的上述量刑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的量刑情节,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母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8日起至2024年4月7日止。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母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赔马某1、李某1人民币二十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程世君

人民陪审员  黄贵友

人民陪审员  李克云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孔 尧

书 记 员  王 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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