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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791刑初194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28   阅读: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冀0791刑初194号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张开检公诉刑诉[2021]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与(2021)冀0791刑初168号被告人雷丞龙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21年9月27日合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成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7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背车人”(以该人名义金融机构贷款购车,随后不偿还贷款并将车辆转卖获利)常奇宇没有真实购车意愿,也没有贷款资质及偿还贷款能力的情况下,仍将常奇宇介绍给同案犯雷丞龙“背车”。为让常奇宇顺利“背车”,同案犯雷丞龙为常奇宇提供了伪造的房产证、驾驶证、银行流水等虚假证明资料,后常奇宇通过张家口立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以下简称城郊支行)申请车辆抵押贷款。在城郊支行发放给常奇宇人民币14万元的车辆抵押贷款后,被告人张某某等人联系收车人将已经抵押给城郊支行的车辆转卖,后被告人张某某等人逃匿消失不见,最终导致城郊支行的贷款无人归还,该抵押车辆至今也下落不明。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未退赔被害单位,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同案犯雷丞龙通过被告人张某某介绍找到“背车人”常奇宇,在明知常奇宇没有真实购车意愿,也没有贷款资质及偿还贷款能力的情况下,为让常奇宇顺利“背车”,同案犯雷丞龙为常奇宇提供伪造的房产证、驾驶证、银行流水等虚假证明资料。常奇宇通过张家口立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以下简称城郊支行)申请车辆抵押贷款,2020年7月2日,常奇宇与张家口市立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购车贷款担保合同》,与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签订《个人购车借款/担保合同》,《抵押合同》,后城郊支行发放给常奇宇车辆抵押贷款人民币14万元,张家口立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从该贷款中扣除担保费人民币2万元。同案犯雷丞龙从担保费中获取中介费人民币1.2万元,后分发给涉案人员。在偿还一期贷款人民币4271.77元后,被告人张某某、同案犯雷丞龙联系收车人并将已经抵押给城郊支行的车辆以质押名义转卖,且未继续向城郊支行偿还贷款。后被告人张某某和同案犯雷丞龙等人逃匿,抵押车辆下落不明。

另查明,案发后,常奇宇偿还本息人民币6.48万元。2021年3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房屋产权证书等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个人构成借款、担保合同、扣押清单、银行交易凭证、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孙某证言;同案犯常奇宇、雷丞龙等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2022年9月22日。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与(2021)冀0791刑初168号同案犯雷丞龙共同退赔被害单位张家口立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62928.23元;

三、涉案物品房屋产权证书一本,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曜欣

人民陪审员  张国敏

人民陪审员  苏立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杜晓艺

书 记 员  霍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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