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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1321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书9张判八个月缓刑一年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28   阅读: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案号    (2022)皖1321刑初122号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砀检刑诉[202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荣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将明知是伪造的“砀山县xxx交通管理大队印章”加盖在空白的《砀山县xxx货运车辆通行证》上,后将伪造的证件以每张1200至1300元不等价格向王某、卢某等多人出售,共计出售9张,非法获利人民币10900元。另将伪造的2张《砀山县xxx货运车辆通行证》交给陈某、高某某使用。经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印章印文与砀山县xxx交通管理大队提供的“砀山县xxx交通管理大队”印章印文不一致,系伪造。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将赃款退还给买证人。

2021年12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被砀山县xxx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为牟取非法利益,将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予以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货运车辆通行证、微信转账记录、鉴定书、辨认笔录、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扣押清单、证人王某、卢某、陈某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另查明,案发后,xxxx扣押了涉案假证3张;2021年12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被砀山县xxx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将违法所得退还给买证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某接电话通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退赔买证人损失,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的三张假证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王冬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董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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