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乐中刑初字第366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裁判日期: 2015-04-02
合 议 庭 : 胡海方丽
审理程序: 一审
审理经过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14)339号起诉书、乐市中检公诉刑变诉(2015)1、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徐某1、仝某2、仝某3、刘某4、刘某乙、曾某某、刘某甲、鲁某某、杜某甲、杜某乙、张某甲、王东升、吕红广、叶某某、彭某某、张廷江、杨甲、杨某、梁某某、张跃飞、李占红、刘某丙、王某某、张成英、张某某、吕广超、尹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本案部分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异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四)项规定,本案不宜适用简程序,于2015年1月16日转为普通程序。2015年1月20日、21日、4月2日,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槐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1及其辩护人李茂伦、被告人仝某2及其辩护人雷定全、被告人王东升及其辩护人人薛涛、被告人张成英及其辩护人万才建、被告人张廷江及其辩护人张盛全、陈世立、被告人张跃飞及其辩护人夏燕、被告人吕红广及其辩护人赵军涛、被告人李占红及其辩护人万文清、被告人仝某3、刘某4、鲁某某、杨某、叶某某、刘某乙、曾某某、彭某某、杨甲、梁某某、刘某甲、杜某甲、张某某、杜某乙、张某甲、吕广超、刘某丙、王某某、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2月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徐某1和仝某2、张成英、王东升、张跃飞等人打着西部大开发的旗号,以加入经营“环宇(香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健康好礼品保健品胶囊的名义,编造种种理由先后将各自亲戚、朋友、网友等骗至乐山,再按各自组织体系程序对其轮番交替“洗脑”,灌输以所谓的西部大开发国家扶持、政策允许、扶贫开发、迅速致富的假象蛊惑人心,致使大量群众加入所谓的“自愿连锁经营”传销组织,被告人徐某1、仝某2、张成英、王东升、张跃飞等传销头目在收取的传销下线人员上交的传销资金并未上交到环宇公司,而是自己虚假借用环宇公司的名义收取钱款后,55%作为发放下线各级传销组织人员和参与者的提成返利,45%作为了老总、经理级别的人员分赃处理,供其各自挥霍。
以被告人徐某1和仝某2、张成英、王东升、张跃飞等人为首的四大传销网络体系各自负责,一级管一级,层层管理落实,对于各自负责的工作有专门分工,同时这四个体系又相互协作、相互监督。其中以徐某1、仝某2体系为核心,所有四个体系提成、返利计发均由徐某1、仝某2体系负责。发展新人时,由不同体系高层交叉做工作及收取入门费,目的是为了让新人感觉组织是一个非常大的团队,让他们更放心的投资,该团伙中四个体系还采取互补联动机制,每月集中发放提成以及集中大经理以上级别骨干统一开会。在日常管理、运作中,高级业务员老总级别的骨干负责统筹安排,尤其是每月大经理级别以上会议部署工作,掌握规章制度落实情况以及整个团伙的财务开支情况,还负责收取入会费、发放返利款项,而大经理级别骨干按照高级业务员老总的指示负责上传下达、层层监督落实,具体负责发展下线、统计人数份数、绘制网络图。
该组织在内部设立五级(A、B、C、D、E)职位:实习业务员(E级)、业务组长(D级)、业务主任(C级)、业务经理(B级大、小经理)、高级业务员(A级老总)。对加入人员级别晋升采取所谓的“等腰梯形出局制”,即每人申请购买产品一至十份,第一份价格为3800元,第二份至第十份每份价格为3300元,交纳入门费来获得加入资格后,以几何倍增的原理来“拉人头”发展人员,为公司销售1-2份产品时,为公司的一名实习业务员;当自己或自己的伞下体系累计为公司销售3-9份产品时,为公司的一名业务组长;当自己或自己的伞下体系累计为公司销售10-64份产品时,成为公司的一名业务主任;当自己的伞下体系累计为公司销售65-499份产品时,成为公司的一名业务经理,当自己的伞下体系累计为公司销售500份以上产品时,成为公司的一名高级业务员,以此形成一种上下线的关系,从下线的申购款中提取报酬,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用奖金与晋升来诱惑参与者。
在四大传销体系组织中:以被告人徐某1、仝某2为首的体系通过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传销人员仝某3、曾某某、鲁某某,仝某3间接发展刘某4、刘某4发展刘某乙、间接发展张某甲、刘某乙发展刘某甲、鲁某某间接发展杜某甲、杜某甲间接发展杜某乙等人再不断发展下线,上述人员均系集团中的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张成英为首的体系通过发展下线张某某等人,张某某等人再不断发展下线传销人员达120人以上,张成英,张某某系集团中的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王东升为首的体系通过发展下线传销人员吕红广、吕红广间接发展了叶某某和张廷江、叶某某间接发展了彭某某、张廷江间接发展了杨甲、杨甲发展了梁某某和杨某,彭某某、梁某某和杨某再不断发展下线,上述人员均系集体中的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张跃飞等人为首的传销体系发展下线传销人员已达到120余人,其中刘某丙、李占红、王某某、吕广超、尹某某均系该集团组织领导者。
徐某1和仝某2体系、王东升体系、张跃飞体系、张成英体系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分别为660万以上、390万以上、290万以上、320万以上。
被告人仝某2、张成英、王东升等人被抓获后,从其各自个人银行账户上共计冻结涉案传销资金1178592.17元、扣押传销资金赃款购买的川LES669广本雅阁车一辆(车主仝某2),其余涉案传销资金已被各自分赃挥霍一空。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所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中被告人徐某1、仝某2、王东升、张跃飞、张成英、仝某3、刘某4、吕红广、吕广超、张廷江、李占红、鲁某某系情节严重,被告人徐某1系累犯、被告人杨某应撤销假释数罪并罚,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徐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诉讼中当庭自愿认罪,但认为自己于2012年8月份就已出局,此后传销组织的行为与其没有关系。其辩护人认为其已出局,层级关系图上的有些人事实上并没有参加传销。
被告人仝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诉讼中当庭自愿认罪,但认为自己于半年前就已出局,并且与其他三个体系没有经济利益。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仝某2属情节严重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被告人王东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诉讼中当庭自愿认罪,但认为自己不属于情节严重。其辩护人认为王东升下线人员没有120人,金额也没超过250万,不属于情节严重;王东升也不是一个体系的领导者,其本人认罪,请求对其判处缓刑。
被告人张成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诉讼中当庭自愿认罪。但认为本案四个体系应属四个不同的传销组织,自己只对其所在的传销组织负责;关系层级图上的有些人只是被借用了身份证复印件用来认购份额,实质上并未参加传销组织,因此不能用层级关系图上的人名数来确定参加传销组织的人员数。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张成英属情节严重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四个体系应当是四个不同的传销组织,不能认定为一个集团;其本人认罪,主动缴纳罚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被告人仝某3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诉讼中当庭自愿认罪,但认为自己是仝某2事先安排在体系中,没有发展过一个下线,也没有领取过一分钱,仅是在组织中计算返利提成,不属于情节严重。
被告人刘某4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诉讼中当庭自愿认罪,但认为下线人数有虚拟情况,自己不属于情节严重。
被告人张廷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诉讼中当庭自愿认罪,但认为自己不属于情节严重。其辩护人认为其不属于情节严重,且系初犯,主动缴纳罚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诉讼中当庭自愿认罪,但认为自己没有参与45%的分赃,也不属于情节严重。
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诉讼中当庭自愿认罪,但认为大经理没有参与45%的分成。
被告人张跃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诉讼中当庭自愿认罪。但认为自己早已脱离组织,脱离前的人员只有六七十人,脱离以后的人员与自己无关,自己的行为不属情节严重。其辩护人认为其下线人员没有120人,金额也没超过250万,不属于情节严重;其本人认罪,主动缴纳罚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吕红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诉讼中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本案参与传销活动的人数应当一一核实,否则不能准确定罪量刑;两高一部下发的2013-27号文件不是司法解释;其系初犯、从犯、主动缴纳罚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曾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诉讼中当庭自愿认罪,但认为自己不是组织领导者。
被告人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诉讼中当庭自愿认罪,但认为自己不是组织领导者。
被告人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诉讼中当庭自愿认罪,但认为没有参与45%的分成。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诉讼中当庭自愿认罪,但认为大经理没有参与45%的分成,并且自己只是参与者不是组织领导者。
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诉讼中当庭自愿认罪,但认为层级关系户图上的人数是不准确的,有借用身份证购买的情况。
被告人李占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诉讼中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四个体系应是四个独立的传销组织、四个不同的案件,且在整个案件中组织领导者不应超过三个;
被告人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诉讼中当庭自愿认罪,但认为大经理没有参与45%的分成。
被告人叶某某、刘某乙、杨甲、梁某某、杜某甲、杜某乙、吕广超、刘某丙、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诉讼中均当庭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徐某1和仝某2、张成英、王东升、张跃飞等人打着西部大开发的旗号,以加入经营“环宇(香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健康好礼品保健品胶囊的名义,编造到乐山做工程、做生意等种种理由先后将各自亲戚、朋友、网友等骗至乐山,再按各自组织体系,依照“带人”→“运作”→“区分”→“合法”→“高沟”→“申购”→“再发展下线”的固定程序对其轮番交替“洗脑”,灌输以所谓的西部大开发国家扶持、政策允许、扶贫开发、迅速致富的假象蛊惑人心,致使大量群众加入所谓的“自愿连锁经营”传销组织。被告人徐某1、仝某2、张成英、王东升、张跃飞等传销头目在收取的传销下线人员上交的传销资金后并未上交到环宇公司,而是自己虚假借用环宇公司的名义收取钱款后,55%按级别不同核算直接提成、间接提成、销售补助金逐级发放,另外的45%用于体系各项开支后,最后剩下的部分就由平台的老总进行支配,供其各自挥霍。
以被告人徐某1和仝某2、张成英、王东升、张跃飞等人为首的四大传销网络体系各自负责,一级管一级,层层管理落实,对于各自负责的工作有专门分工,同时这四个体系又相互协作、相互监督。其中以徐某1、仝某2体系为核心,所有四个体系提成、返利计算均由徐某1、仝某2体系负责。发展新人时,由不同体系高层交叉做工作及收取入门费,目的是为了让新人感觉组织是一个非常大的团队,让他们更放心的投资,该团伙中四个体系还采取互补联动机制,每月集中发放提成以及集中大经理以上级别的骨干统一开会。在日常管理、运作中,高级业务员老总负责统筹安排,尤其是每月大经理级别以上会议、部署工作、掌握规章制度落实情况以及整个组织的财务开支情况,还负责收取入会费、发放返利款项,而大经理级别骨干按照高级业务员老总的指示负责上传下达、层层监督落实,具体负责发展下线、按月统计人数、份数,绘制网络图。
该组织在内部设立五级(A、B、C、D、E)职位:实习业务员(E级)、业务组长(D级)、业务主任(C级)、业务经理(B级大、小经理)、高级业务员(A级老总)。该传销组织按三倍倍增模式发展,规定每个人最多只能发展三名下线,每个人最多只能申购10份,上线人员根据自己的级别拥有对下线认购份数的提成返利。该组织对加入人员的级别晋升,采取所谓的“等腰梯形出局制”,即每人申请购买产品申购一至十份,第一份价格为3800元,第二份至第十份每份价格为3300元,交纳入门费来获得加入资格后,以几何倍增的原理来“拉人头”发展人员,为公司销售1-2份产品时,为公司的一名实习业务员;当自己或自己的伞下体系累计为公司销售3-9份产品时,为公司的一名业务组长;当自己或自己的伞下体系累计为公司销售10-64份产品时,成为公司的一名业务主任;当自己的伞下体系累计为公司销售65-499份产品时,成为公司的一名业务经理,当自己的伞下体系累计为公司销售500份以上产品时,成为公司的一名高级业务员,以此形成一种上下线的关系,从下线的申购款中提取报酬,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用奖金与晋升来诱惑参与者。
在四大传销体系组织中:以被告人徐某1、仝某2为首的体系通过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传销人员仝某3、曾某某、鲁某某,仝某3间接发展刘某4、刘某4发展刘某乙、间接发展张某甲、刘某乙发展刘某甲、鲁某某间接发展杜某甲、杜某甲间接发展杜某乙,由此再不断发展下线,以致该体系发展人员约390余人,销售份额约2060份,涉案金额约679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徐某1、仝某2伞下体系人员约390人,销售份额2060余份,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约679万余元;被告人仝某3伞下体系人员约220人,销售份额1100余份,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约363万元;被告人鲁某某伞下体系人员约110人,销售份额500余份,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约165万元;被告人曾某某伞下体系人员约40人,销售份额370余份,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约122万元;被告人刘某4伞下体系人员约190人,销售份额1070余份,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约353万元;被告人杜某甲伞下体系人员约110人,销售份额480余份,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约158万元;被告人刘某乙伞下体系人员100余人,销售份额580余份,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约191万元;被告人刘某甲伞下体系人员约100人,销售份额550余份,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约181万元;被告人张某甲伞下体系人员30余人,销售份额240余份,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约79万元;被告人杜某乙伞下体系人员30余人,销售份额130余份,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约42万元。
以被告人张成英为首的体系通过发展下线张某某等人,张某某等人再不断发展下线,以致该体系传销人员达200余人,销售份额930余份,涉案金额达306余万元,其中被告人张成英伞下体系人员约200余人,销售份额930余份,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约306万元;被告人张某某伞下体系人员30余人,销售份额约190份,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约62万元。
以被告人王东升为首的体系通过间接发展下线传销人员吕红广、吕红广间接发展了叶某某、吕广超,吕广超间接发展张廷江,叶某某间接发展了彭某某、张廷江间接发展了杨甲、杨甲发展了梁某某和杨某,彭某某、梁某某和杨某再不断发展下线,以致该体系传销人员达250余人,销售份额约1200余份,涉案金额达396余万元,其中被告人王东升伞下体系人员250余人,销售份额约1200份,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约396万元;被告人吕红广伞下体系人员240余人,销售份额约1180份,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约389万元;被告人吕广超伞下体系人员150余人,销售份额约570份,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约188万元;被告人张廷江伞下体系人员120余人,销售份额约510份,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约168万元;被告人杨甲伞下体系人员110余人,销售份额约460份,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约151万元;被告人叶某某伞下体系人员80余人,销售份额约590份,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约194万元;被告人彭某某伞下体系人员60余人,销售份额约500份,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约165万元;被告人梁某某伞下体系人员60余人,销售份额约250份,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约82万元;被告人杨某伞下体系人员40余人,销售份额约200份,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约66万元。
以被告人张跃飞为首的体系间接发展下线传销人员李占红,李占红直接发展尹某某、间接发展刘某丙,刘某丙再间接发展王某某,以致该体系传销人员达140余人,销售份额810余份,涉案金额达267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张跃飞伞下体系人员140余人,销售份额810余份,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约267万元;被告人李占红伞下体系人员130余人,销售份额810余份,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约260万元;被告人刘某丙伞下体系人员100余人,销售份额590余份,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约194万元;被告人王某某伞下体系人员80余人,销售份额490余份,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约161万元;被告人尹某某伞下体系人员20余人,销售份额210余份,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约69万元;
被告人仝某2、仝某3、刘某4、张成英、王东升、吕红广、叶某某等人被抓获后,从其各自个人银行账户上共计冻结涉案传销资金1178592.17元及其资金利息、扣押利用传销资金购买的川LES669广本雅阁车一辆(车主仝某2),其余涉案传销资金已被各自分赃挥霍一空。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案件登记表、被告人常住人口登记表。
2、抓获经过证实,徐某1于2014年10月15日被抓获,被告人吕广超于2014年8月18日被抓获,其余人员均于2014年7月15日被抓获。
3、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对被告人、被告人之间均相互作了辩认。
4、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从张成英、刘某4、仝某2、仝某3、王东升、张跃飞等被告人家中搜查并扣押了大量的申请单、身份证复印件、手绘网络图、传销人员花名册、工作安排表、计划表、周计划、月计划、值班表、相关制度、提成计算方式、工资单、申购单、转单协议、租房协议、存折、银行卡、笔记本、健康好礼品礼盒、手机、戒指、项链、手表、U盘、电脑、轿车等物品,其中所有被告人均对与其相关的手绘层级关系图予以了确认;从被告人仝某2、仝某3、刘某4、张成英、王东升、吕红广、叶某某各自个人银行账户上共计冻结涉案传销资金1178592.17元。
5、仝某2等人银行账户明细、交易详细信息、存取款凭条。
6、曾某某、吕红广、张某某等人检举上线人员的书面材料;产品照片、微信照片;手机信息、通话清单。
7、徐某1、张跃飞、杨某的前科材料
二、证人证言
1、贾某某陈述证实,段某某对我说这是“连锁经营”的生意,说是国家政策扶持的低调运作项目,名字叫自愿连锁经营,是一个分为5个级别的经营模式,每个份额是3800元,本人可以购买1-10份,然后就可以加入这个模式,并推荐其他人加入这个模式,1级是推荐1-10份,属于业务员级别,从下月起返还15%;2级是11-64份,属于经理级别,每月保底收入1000余元;3级是65-499份,属于大经理级别,每月保底收入1-10万;4级是500份以上就上平台了,每个月就有10-99万的收入;5级就是最高级别,收入要上百万。我和父母三人我总共交了100500元给王经理他们,他返还了我31271元,现在还有69229元在他们那里。新人加入后,由大经理安排,推荐人带路,就带新人到有经验的老乡家里交流经验,每天下午两点半,组织不超过十个的新人到一个有经验的老乡家里上课,每天的地点都不固定,所讲的内容就是让你产生挣大钱的欲望,教你怎样把自己的亲朋好友骗过来,骗过来以后又怎样让他加入这个组织,加入以后,又怎样让他去发展其他新人,然后自己就能从中获取暴利。我的上线依次是刘中银(音)、段娟(音)、段慧娟(音)、曾红帆(音)、仝某2,仝某2上面还有人。
2、王某某陈述及相关书证证实,2012年春节经高中同学冯玉鹏介绍,加入了环宇香港国际贸易公司“连锁经营”项目,我又让我的父亲、母亲、妹妹一起加入,总共买了26份。公司的经营模式是等腰梯形出局制,即:按五级三阶制来分层级进行管理,新人加入至少交一份,3800元/份,其中有500元的产品,从第二份开始没有产品3300/份,加入后每人最多发展三个直接下线,这三名直接下线每人再各自发展3人;发展1-2份是E级,为业务员;累计发展3-9份是D级,为组长;累计发展10-64份是C级为主任;累计发展65-499份是B级,为经理;500份以上就是A级,为老总。我伞下体系有23人,购买了112份。
3、李某某陈述证实,我是同事以做沙石生意为名介绍来的,我知道的徐某1、王某甲、史某某、杨某丙都是从事传销四五年的老总,并对他们进行了辩认。
4、陈某某陈述证实,我是梁某某的妻子,他对我说“连锁经营”是合法的,现在才知道是传销。
5、王某甲陈述证实,我是父亲王某某叫来的,我不知道他在干什么。
6、牛某某陈述证实,我买了3份产品,发展了我父亲和我妹妹,系尹某某的间接下线。经营模式与王某某供述一致(略)。
7、王某甲陈述证实,经营模式与王某某供述一致(略),系李占红、尹某某的间接下线。
8、梁某甲的相关书证和陈述证实,是弟弟梁某某以搞装修为名叫我来的,经营模式与王某某供述一致(略),是梁某某、杨甲的间接下线,我发展了梁某乙和梁某丙,他们又发展了很多人。
三、被告人供述
1、徐某1供述证实,王某甲叫我来的,我购买了三份所谓的“自愿连锁经营”产品加入了该组织,在利益的驱使下,我就只好不断的发展我的下线人员来参与。“环宇香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我们只是使用了“环宇香港国际贸易公司”这个名字而已。产品由王某甲发出来的,王某甲在负责收取购买产品的费用,我们从来不开具任何收款收据。所有人员发展的下线都有记录,并用人员网络结构图来层层上报统计,上报到我们老总级别后都会有存根记载。并根据这些来发放返利提成款,我们体系的都是王某甲在收集计算发放这些钱。收取传销人员的费用有55%用于发放传销人员的返利提成款了,剩余的45%费用由老总分了。我直接发展的有杨某丙和我的儿子徐可可、我的弟弟徐国义,杨某丙又发展了仝某2。我的伞下体系传销人员最多时大约有四百多人参与传销组织。我在该传销组织里面主要负责传销人员的日常生活管理、劝解工作并发展下线人员参与传销组织,而且还要协调四个传销体系中的工作。从我手提包里搜出来的资料,是我们该传销组织里面的传销人员名单和传销人员工作值班情况记录,其中资料的第五页,是我组织安排传销人员负责乐山万人小区巡逻的值班名单。我被抓获之后,我手机不断有V网短号打入,这些都是在乐山从事我们这个传销组织的传销人员向我汇报下线传销人员的发展情况,2014年9月28日组织过一次乐山传销人员活动,是由王某甲、杨某丙和我组织在乐山潘家园吃了一次饭,来了传销人员160多人。我的体系和王东升、张成英体系都是一起合作的关系,我获得了大约十多万元钱。名字为季朵朵、徐可可的卡实际上是我在使用,基本上都是传销资金存取情况的记载。
2、仝某2供述证实,我于2011年10月份,通过老乡杨某丙推荐到乐山来加入了连锁经营。我参加的传销组织是用环宇香港贸易公司的名义搞连锁经营,连锁经营就是通过不断发展成员收取申购款,依照“五级三阶”制按比例进行分配。大概在几个月前我以4代老总的身份“出局”,出局后我一直在对我下面的体系进行运作的辅导。2014年7月15日在“清水阁”茶楼开会人员包含四个体系,分别是以我为负责人的体系,张成英的体系、王东升的体系、李占红的体系,我们这四个体系的总上线是王某甲,这四个体系的人员都是各自独立运行的,但是相互合作,具体分工:计算提成是由我们体系帮着一起算,发展新人的时候各体系派人交叉办理申购,反正就是相互协作。目前我的体系大概有三、四百人。新人自愿加入时需要身份证复印件两张、本人照片一张、填写香港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单,缴纳现金申购款。新人加入至少交一份,3800元/份,其中有500元的产品,从第二份开始没有产品3300元/份,加入后每人最多发展三个直接下线,这三名直接下线每人再各自发展3人,以此类推不断发展,级别与本人及下线发展累计份数对应,发展的人越多、份数越多,级别就越高,共有五个级别:发展1-2份是E级,为业务员;累计发展3-9份是D级,为组长;累计发展10-64份是C级为主任;累计发展65-499份是B级,为经理;500份以上就是A级,为老总。以此形成一种上下线的关系,从下线的申购款中提取报酬,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用奖金与晋升来诱惑参与者。三阶段就是三个级别晋升的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业务员晋升到主任,只需要10份;第二个阶段是当累计到65份且有两名直接下线也是主任时,就晋升到经理;第三个阶段是当累计到500份就是老总,老总的下面至少有一个经理。经理分为一代、二代、三代,其中当晋升为老总时,他直接下面的那个经理就叫大经理;老总共有四代,其中一代老总是最迟上总的,当一代老总下面的大经理上总以后,那个四代老总就自动出局。老总出局以后还要协助下面四个老总进行运作,当这四个老总都出局以后,他才能彻底离开。我有两名直接下线是我爱人李甲、我小女儿仝丽金,李甲的三名直接下线是仝某3、曾某某和我母亲智银丝,这一层主要是仝某3和曾某某在继续往下发展,其中,仝某3下面依次是仝某甲、刘某4,刘某4下面是张某甲和刘某乙,而曾某某又发展了段红娟;仝丽金的那条线下面依次是鲁某某、鲁某甲、杜某甲等。其中,仝丽金在郑州上大学,还有我爱人李甲和我母亲都是我以他们名义安插进体系的,他们没有实际参与操作。新人交的申购款的其中55%按级别不同核算直接提成、间接提成、销售补助逐级发放,另45%用于体系各项开支后,最后剩下的部分就由平台的4个老总进行分配。目前我只挣了十几万块钱。我们体系每天都有大小会议,其中主任会每周五召开,地点不固定,每周日开经理会,每月15号开大经理以上的例会。会议按级别一级通知一级。发展新人的模式首先是“邀约”,要求成员以西部开发来乐山做生意、做工程的名义邀约自己的亲人,然后进入“带人”环节,看环境,说是西部大开发项目很多,然后提出“连锁经营”这个项目,进入运作环节,讲解“五级三阶制”运作模式,大部分新人都觉得是传销,这个时候就进入“区分”环节,我就安排人,对这些认为是传销的新人讲解“传销”和“连锁经营”的区分,过了区分环节,就进入“合法”环节,然后又进入“高沟”(高级沟通)环节,找来的时间长的人以及做得好的人跟新人聊天,然后让新人自由活动,如果新人愿意加入就“排队申购”,排上队以后就安排到老乡家里由专人讲,投入的资金越多,起点级别就越高,最后由新人自己决定购买份数,交钱申购,正式成为连锁经营的成员。接下来就对新加入的成员进行培训,安排学习连锁经营的操作守则,首先是向新成员灌输连锁经营是国家支持的事情,讲解五级三阶制的分配制度,传授邀约新人的技巧。两张银行卡上都还有传销人员上交的钱在里面,大约有44万多元,这些钱都是传销赃款。我名下的川LES669广本雅阁轿车是2013年11月11日我在乐山用现金一次性购买的,是我参加传销组织后挣钱买的。我的体系下线累计人员约400多人,下线申购约有2000多份,涉及传销购买加入资金约700多万元。各自体系老总收起来自己集中保管各自体系的钱,我女儿仝某3只是帮助计算每个人的返利提成款,各自老总取钱出来支配发给各自伞下体系下线传销人员。
3、仝某3供述证实,对该组织的运营模式与仝某2供述一致。不同的体系各自独立,相互间老总不同,并且资金也是各个体系自行管理。但是在每月发放提成的时候,我们这三个体系就集中到一起发放提成。我现在属于大经理。我的下线至少六七十人,购买的份额有600多份(附仝某3手绘网络结构图)。我平时每个月按业绩计算也就一二万的提成。份额钱都是收现金,是旁系的高级业务员来收自己体系里的份额钱,我这条线到目前为止赚了十五六万。公安机关绘制的我们传销组织的网络结构图是我们传销组织的真实反映,我在该传销组织里面主要负责每月计算传销人员的返利提成款,我除了计算仝某2这个体系的返利提成款外,还要计算王东升和张成英的体系的返利提成款。传销组织里收取新人交纳的钱一部分是用于发放传销组织人员的返利提成款,其余的钱就由传销组织里面的A级老总仝某2、王东升、张成英等人保管处理的。我存入银行卡的资金都是我的父亲仝某2收来的传销下线人员交来的资金。
4、刘某4供述证实,我大约是2012年1月份加入的连锁经营,仝某2是我岳父,(经营模式与仝某2供述一致)在我们这个体系里都是按照五级三阶制来分配的,新人进来之后交的钱45%给仝某2,剩下的55%按照五级三阶制中的直接提成、间接提成和绩效奖金来进行分成。我目前总共获利10多万元。我伞下的体系大约有190多人,达到十八层以上,卡上剩余的53998.55元是我们传销资金的赃款。
5、刘某乙供述证实,体系上层人员在发展新人流程中有“运作算账”、“区分”、“合法”、“高沟”四个流程的分工,我负责新人走流程中的“高沟”和“合法”两个环节。截至2014年5月,我的下线共计96人,共计519份。我每月画的组织结构图都是交刘某4再交给仝某3,由仝某3负责计算提成。我们体系的牟利形式总的来说是按比例提成:分为直接提成、间接提成、销售奖金三项占55%,45%老总进行分配。仝某3家搜出的我们传销组织网络名单结构图绘制的“仝某3网络图”是我们传销组织人员名单的上下线发展人员组织结构图。
6、刘某甲供述证实,我现在是B级经理。我在2013年7月份应我哥哥刘某乙的邀请来乐山加入自愿连锁经营,刘某乙是我的上线。我发展了两个下线,我的下线又发展一百多人都是我的伞下体系发展的下线(附刘某甲手绘结构图),我妻子的下线是我来管理,每月均有数额不同的提成。(经营模式与仝某2供述一致)我给新人讲过很多次课。
7、曾某某供述证实,(经营模式与仝某2供述一致)仝某2叫我来乐山参加连锁经营,我的上线是仝某2的老婆李甲,我的直接下线是我老婆段某某,下面发展的人总共买了329份。我下面发展的人员总共有42人(附曾某某手绘结构图)。
8、鲁某某供述证实,我是仝某2邀请来乐山加入环宇(香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模式与仝某2供述一致),累计销售了450多份产品,我的上线是仝丽金,仝丽金的上线是仝某2,我发展了鲁某甲、鲁某乙、杜某甲,都是我用他们身份证买的,我直接发展了杜某甲,杜某甲下面发展了100人左右(详见鲁某某所画结构图)。
9、杜某甲供述证实,我是2012年上半年经我老挑鲁某某的介绍来乐山做连锁经营,一共投入的资金有四万多,我现在是经理级别,我邀约了我的哥哥,并发展他为我的下线,我哥哥又发展了我嫂子、侄女、我哥的老乡等人作为下线。(经营模式与仝某2供述一致),我发展的下线120多人,四百多份产品,是经理级别。(详见结构图)。我们早上6点起床,6点40召开晨会读38问、老三篇,上午打电话劝说新人加入组织,中午开会,周一主任经理会,周二家属会,周三组长会,周四新人会,周五主任会,周六家长会,周日经理会;下午学习老三篇,晚上实话实说。我直接的下线是杜红丽和杜戊子,他们两人其实都是我用他们两人的身份证购买的产品,我的下线一共有119人,只有杜宗立是我直接发展的下线。当天被抓的人都是经理以上级别的人物。
10、杜某乙供述证实,据我所知这个行业最早加入的是杨某丙,杨某丙发展了仝某某,仝某某发展了仝某2、仝某3、仝某甲、刘某4。一般由仝某3来计算提成的分发,每个月12日或13日在不固定的地点分发提成,我的上线是鲁某某,他是我们这个体系的最高经理,仝某2是老总。我在该传销组织里面的下线有38人,下线购买份数达138份左右,下线交纳传销资金达474400元,这些下线的钱都交给了仝某2。张成英给我们上过课。
11、张某甲供述证实,我的直接上线是刘某4,两名直接下线是王瑞廷和张丹,我下面发展的人总共买了252份,总共34人,我主要负责“区分”环节,主要对新人讲要遵守行业规定,不准喝酒、不准到处乱走、不准上网那些,还做区分、高沟那些工作,(五级三阶制”是等腰梯形出局制,具体经营模式与仝某2供述一致)。我在该传销组织里面是大经理级别,一共获取了四、五万元钱左右。
12、王东升供述证实,我是2010年春节被刑某某叫过来乐山搞自愿连锁经营的,投入了3800元,我从最低级做到了经理级别,现在在我们团队里面属于单独出局的老总级别。在团队里的具体工作职责是仝某2安排我负责取钱,再按月发放下去。我发展了一个叫吕红广的人。然后吕红广发展了张廷江、叶某某;张廷江又发展了杨甲、杨某,叶某某发展了彭某某。(五级三阶制”是等腰梯形出局制,具体经营模式与仝某2供述一致)我只知道好像业务员、组长、经理一共分份额里面的55%,剩下的45%由高级业务员(即老总)来分,对下线讲是交国税了。每个月,我的体系就由我下面的经理他们来画好网络图,再交上来给我,我再交给仝某3。我曾经是一代老总,2013年12月份出局。之后想继续挣钱,所以又从头开始,现在是业务员身份,同时按行业规定,对我发展的人辅导两个月。我总共获得八、九万元的返利赃款,银行卡上的7516.74元钱是我收取下线人员传销资金后所剩下的传销赃款。张成英在她的体系里面应该是A级老总(高级业务员)级别。我和仝某2、张成英在一起给下线人员发过提成款。
13、吕红广供述证实,2014年6月份,我被老乡王东升叫来乐山加入香港环宇国际贸易公司,我自己直接发展了一个人是叶某某,叶某某发展彭某某,之后彭某某发展的下线我就不管了,我的下线到目前为止购买了大概有1000份左右的产品,价值约330万元左右,我到目前为止在该传销组织中收入了15、6万元的样子,搞的时间长了就知道这是一种传销行为,我也清楚了我加入的这家公司是个传销组织。我负责的工作有以下这些:一是给外体系新人做思想工作;二是负责我下线人员的安全,照顾他们的生活;三是我从6月1日开始负责收取我下线人员购买产品的资金和负责发放我下线的工资;四是组织下线开会,宣传讲解我们这个传销组织。我卡号为6222082306000403002的工商银行卡上所有的钱,都是传销组织的钱。吕广超是我亲弟弟,也是我的下线,他的产品累计份数超过了500份,应该是A级经理,被抓获的吕广超、叶某某、张廷江、杨甲、杨某、梁某某、彭某某都是我的下线。我这个体系的老总是王东升,张跃飞(我们一般叫他张振华)是一个体系,他是A级老总。
14、叶某某供述证实,我是2013年6月加入的,下线有我的岳母黄某某、我的女儿叶某、舅子唐某甲、唐某乙等人,这些人都是我自己用他们的身份证花了167500元来购买了总共五十份产品,我女儿叶某的下线都是我帮她管理的,这些人也都成为了我的下线。下线的下线大概有三十人左右。(公司经营模式与仝某2供述一致)开会被抓的都是B级经理。我农行卡上的钱都是传销人员交来的的资金。
15、张廷江供述证实,我是2012年12月份加入,现在是A级,就是高级业务员,我负责的工作有两种,一种是有新人参与我们传销组织的时候,我负责向上汇报,让他们安排人给新人讲课,一种是进行安全值班。杨清友没有实际参加传销组织,是杨某以他的名义买了一份产品。
16、彭某某供述证实,我是2013年2月加入的,借了亲戚朋友的身份证复印件,让他们传过来的,用他们的身份证复印件前后一共买了78份,花了20多万,之前是刑某某发给我们的,最近这几个月是张成英和仝某2给我发钱,张成英和仝某2说他们是受公司的委托发返利款给我的。我的上线是叶某某,我的间接上线是吕红广,王东升,我们这个体系最大的老总就是王东升,他是最大的A级老总,吕红广也是A级老总,他是王东升的下线。这张从王东升家搜出的编号为“12”的传销组织人员结构图是截至2014年4月份的传销人员结构图。7月15号开会必须是B级大经理级别的才能参加,我的下线有64个人,产品份数达到499份。所以现在我是B级经理。
17、杨甲供述证实,我是2013年2月份通过张廷江的介绍来乐山参加了传销组织,(“等腰梯形出局制”的经营模式与仝某2供述一致),今天抓获的这25个人全是我们传销组织中的大经理以上级别。我购买产品的钱是由仝某2和张成英收取的,到现在我收到的返利和提成款大约3万多元,返利和提成款都是仝某2、张成英、王东升等主要负责人给我们的。我发展了我的弟弟杨某成为我的下线,由于杨某是刑满释放的,不符合加入传销组织的条件,所以杨某就拿了我父亲杨清友的身份证加入该传销组织,用我父亲杨清友的名字购买了四份产品,实际上都是杨某在管理。我除了给参加传销组织的新人讲课开会外,还负责在万人小区进行巡逻,我是和张成英、曾某某一组的,主要是负责检查该传销组织里面的人有没有出去上网和喝酒的,怕他们惹事。还有每个月仝某2在万人小区租住房里面发放返利和提成款时,我们负责在房屋外面负责保安工作,实际上就是看有没有警察来。每个人的返利和提成款都是老总算好了制成表,我们在领取时要在该表上签字确认,张成英负责发放返利和提成款。吕广超是我的间接上线,是吕红广的亲弟弟,是A级大经理,负责安排人给新人“洗脑”。
18、杨某供述证实,我当初是我的哥哥杨甲介绍来的。我和我父亲杨某丙共同购买了四份产品,我购买了三份,我父亲购买了一份。这个传销的经营模式实际上就是以"等腰梯形出局制"的形式(与仝某2供述的一致)。我的上线是我的亲哥哥杨甲。我的间接上线还有张廷江、吕红广、吕广超、王东升等人,王东升是我们这个体系的最大老总,是A级大经理。这张从王东升家搜出的编号为“48”的传销组织网络图复印件,是截至2014年4月的传销组织人员网络图,我的下线共计购买产品203份产品,下线人数达到了42人。
19、梁某某供述证实,2013年6月我表哥杨甲叫我到乐山,经营模式实际上就是以"等腰梯形出局制"的形式(与仝某2供述的一致)。我现在是B级小经理级别,下线有48人左右,我已经累计销售了100多份产品。王东升是A级老总级别,吕红广也是A级老总级别,张廷江、杨甲和杨某都是B级大经理级别,我主要负责“区分”环节。
20、张成英供述证实,我是两年前加入的(经营模式与仝某2供述一致)。如果有人购买份额时,由体系里离五百份最近的大经理来收,而且是别的体系的大经理,二个以上来收,比如我的体系下面的人有人购买产品,我下面的大经理不能收钱,只能由仝某2、王东升下面的经理来收。我们都只收现金,我这个体系里面的人购买的份额的钱最后都要存到我在乐山商业银行开设的个人账号里,每个月12至17号再分发给下面。我现在是高级业务员。我们这个体系里面我就是最高级。我这个体系的提成是交给仝某2的闺女仝某3来计算。每个月,我的体系就由我下面的经理他们来画好网络图,再交上来给我,我再交给仝某3。你们从我在乐山的处所搜出并由我确认的网络图,反映的是我这个体系的网络,从我家里搜出并经我确认的手抄“制度”,是我们这个组织的制度,是按照这个制度来执行的。我们要牟利必须要拉人头入组织,程序一般有高起点、区分、合法、高沟、政策宣讲,这些都是有专人负责,是怎么说服对方的操作守则。我主要进行最后一项,就是政策讲解,作最后的工作。环宇申请表空白表、保健品是仝某2给我的,转单我们都是让旁系的二个以上老总来证明。我的上线是田红英,我发展了二条下线,一条是邢臣平,一条是我女儿张韶华(我用其名字操作的)。我现在所在的体系一共销售了七百多份了,我在这个体系里赚了三十多万吧。我主要用的是乐山商业银行的卡,卡号为6210860001600060749,收钱发钱都是用的这张卡,都是传销资金。我给下线发过钱,一般都是我和仝某2,王东升三人在一起给下线发钱,各发各下线的提成返利款。
21、张某某供述证实,我是2013年3月份加入的,我现在是经理级别,我总共发展了有190份,33人左右。我们这个团队的老总是张成英,(等腰梯形出局制的经营模式与仝某2供述一致),她总的负责我这个传销体系,有新的传销人员的加入、发工资、返利都是张成英来负责安排,具体怎么安排我就不清楚了。我执行张成英的安排,还负责传销组织的一些日常事务,比如有时我要负责值班,也负责主持过学习,返利时负责现场的安全。仝利萍、张某甲还为我们体系的人洗过脑。
22、张跃飞供述证实,在乐山的传销体系中,我对外叫张振华。我是2013年7月份接受我朋友张甲的邀请来乐山参加了连锁经营,我是A级经理。(经营模式与仝某2供述一致。)我管理的这个体系下面我知道经理级别的有李占红、尹某某、刘某丙、王某某。要成为经理级别,他下面至少需要至少有二个主任,同时还有出局制,这个组织的成员每个人只能发展三个下线,有人购买份额时由别的体系大经理来收钱。我现在是帮忙管理李占红这条传销体系。我就是帮忙组织开会,介绍规则。
23、李占红供述证实,这个传销的经营模式实际上就是以“等腰梯形出局制”的形式,实行的是直接销售补助金返还形式。我知道的我们在乐山的传销组织体系有四个,有仝某2、王东升、张跃飞、张成英这四个,体系之间都是各做各的业务,只是开会和交流有相互联系。我现在是B级经理级别,我总共得到四万多元提成返利款。工作报表就是每天的工作安排,就是这些人家里来了新人,他们提前告诉我,我安排时间到他们家中去,认识一下新人,给他们讲解一下传销的经营模式。张振华是我的外甥女女婿,现在属于老总级别,我所在体系乐山的负责人是张振华。
24、尹某某供述证实,2013年2月我受舅舅李占红的邀请加入连锁经营,我知道我们在乐山的传销组织体系有四个,分别是仝某2、王东升、张振华(张跃飞)、张成英,我在张振华的那个传销体系里面,我们这个体系最高级别就是张振华,四个体系是合作关系。我现在是经理级别,已经做到了210多份,发展下线26人,以前提成返利都是王某甲发,2014年以后就是张振华在发。B级经理级别以上参加的会议是每个月开,一般都是由我们这个传销组织A级老总仝某2主持会议,有的时候A级老总王东升和A级老总张成英有时也讲一下,会上的内容基本上就是说我们这个组织是享受国家特殊待遇的重点项目,以及让我们注意安全。平时我还负责值班,一个月值班一次,一次是一个星期,发返利款的时候我还负责在楼下站岗,负责安全,
25、刘某丙供述证实,2012年5月5日白中立介绍我来乐山市的,传销的经营模式实际上就是以"等腰梯形出局制"的形式,实行的是直接销售补助金返还形式,具体经营模式与仝某2供述一致。我发展份数超过500份是老总级别,白中立发展了一个下线叫王某某,他把王某某挂在了我的名下。时间分别为2013年12月,2014年2月、3月的这些结构图是我制作的,都交给白某某,反映了当月我的下线累计发展的人员和认购的份数,扣押的工资表是我签了名的,是关于提成的计算。
26、王某某供述证实,我从2013年2月被李占红骗到乐山来加入“连锁经营”至今,发展大概有70、80个下线,获利至少也有2万4千元左右。我们传销组织实行的是等腰梯形出局制,我知道我们在乐山的传销组织体系有四个,分别是仝某2、王东升、张振华(张跃飞)、张成英。我在张振华的那个传销体系里面,他是我们这个体系的最高老总。我们体系中的张振华(指张跃飞)、李占红、刘某丙、就是“A级”老总高级业务员。他们下线体系就达到了500多份,平时主要是刘某丙在安排我的工作。我在该传销组织里还要负责值班工作,主要负责管理四个传销体系几百人的日常生活,还要负责发放返利款时楼下的安全保护工作。
27、吕广超供述证实,2012年8月份左右,我哥哥吕红广叫我来乐山加入连锁经营,王东升出租屋内搜出的传销组织网络图复印件是由我绘制的,我绘制好了交给我哥哥吕红广,吕红广再交给王东升,传销组织的老总是王东升,反映了2014年4月份我的下线人头数和累计产品份数,总共累计574份,共152人。具体经营模式与仝某2供述一致。
本院认为
关于被告人张成英及其辩护人等提出虚拟占位人员不应计入组织领导者的下线人员数内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因为该传销组织规定每人凭身份证复印件最多只能发展三名下线、每人最多只能认购10份份额,并且因为下线层级数不同和级别不同都会影响提成返利的金额,所以有些传销人员为了增加自己的级别和获得更多的提成返利,会借用亲属朋友的身份证复印件来认购更多的产品,并在层级关系图上将其列为直接或间接下线,造成了层级关系图上出现了虚拟占位人员。传销人员的这些行为不仅使自己的级别得到提升,提成返利金额得以增加,同时也使传销组织得以扩大,传销活动得以蔓延,给后来者造成传销团队规模庞大人员众多的假象,更具有欺骗性、迷惑性,更容易导致后来人员被骗加入传销组织。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此类的犯罪在统计相关组织领导者的下线人员数量时应当将其计入在内。被告人张成英及其辩护人等提出该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仝某2、王东升、张成英及其辩护人提出四个体系不应认定为一个传销组织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本案多名被告人的供述和搜集在案的大量书证能够证实:四个传销体系均是借用“环宇(香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唯一的产品都只是“健康好礼品”保健品胶囊;购买渠道、购买价格均相同;传销经营模式中的“五级三阶制”、“等腰梯形出局制”、提成返利比例等相关制度是相同的;四个体系之间相互协作、相互监督,其中以徐某1、仝某2体系为核心,由受仝某2安排的仝某3统一计算所有四个体系提成、返利;每月集中发放提成以及集中大经理以上级别骨干统一开会;发展新人时,由不同体系高层交叉做工作“洗脑”及收取入门费、认购资金,转单时相互作为其他体系证明人,因此四个体系不能分割开来作为四个传销组织,而依法应当认定为一个传销组织。被告人仝某2、王东升、张成英及其辩护人提出该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1、仝某2、仝某3、刘某4、刘某乙、曾某某、刘某甲、鲁某某、杜某甲、杜某乙、张某甲、王东升、吕红广、叶某某、彭某某、张廷江、杨甲、杨某、梁某某、张跃飞、李占红、刘某丙、王某某、吕广超、张成英、张某某、尹某某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中被告人徐某1、仝某2、王东升、张跃飞、张成英、仝某3、刘某4、吕红广、吕广超、张廷江、李占红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达120人以上,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经查,被告人徐某1的供述与多名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基本一致,并且与王某甲处搜查出的笔记本记录、从仝某3处搜查出的周计划、从刘某丙处搜查出的值班安排表、银行卡交易明细(2014年10月14号以前其帐户交易频繁,2014年2月7号居然有高达八次的ATM存款记录,金额均是3500到9900不等)均能相互印证,证实徐某1系仝某2的上线,传销组织中的A级老总,负责协调四个体系、安排开会、日常巡逻管理等工作,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共同犯罪中处于核心地位,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其涉案人数涉案资金均在仝某2之上,依法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被告人仝某2的供述与多名被告人的供述、截至案发前的会议记录、周计划、月计划中的工作安排、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均能证实仝某2一直管理、协调四个体系,安排仝某3统一计算所有四个体系提成、返利,在组织、领导传销组织共同犯罪活动中承担重要领导、指挥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且伞下人员约390人,销售份额2060余份,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约679万元,依法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从被告人张成英处查获的网络图、转单协议、申请人资料、笔记本上的提成计算、领取表、讲稿、银行交易明细,与其侦查阶段的供述相互印证,能够证实张成英截止到案发前仍然管理着一个体系,并不是已出局脱离了传销组织;同时也能证实其在传销组织中负责收取并管理传销资金、发放提成、做最后的政策讲解,在组织、领导传销组织共同犯罪活动中承担领导职务,应当认定为主犯,并且其伞下体系人员约200余人,销售份额930余份,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约306万元,依法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被告人张跃飞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其下线人员李占红、刘某丙、王某某、尹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结合下线人员绘制的层级关系图、从刘某丙处查获的书证(张跃飞开会时的讲话记录),能够证实张跃飞截止到案发前仍然管理着一个体系,并不是已出局脱离了传销组织,而是管理着一个体系,负责组织开会、介绍规则,在组织、领导传销组织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同时证实其伞下体系人员140余人,销售份额810余份,依法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被告人王东升在四个体中管理着一个体系,在组织、领导传销组织共同犯罪活动中居核心地位,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且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达120人以上,依法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被告人仝某3在其父亲仝某2的安排下,在传销组织中负责四个体系的提成计算、周计划、月计划、请假管理等工作安排、还负责组织学习、讲课,在传销组织中承担管理、培训等职责,在组织、领导传销组织共同犯罪活动中起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从仝某3处查获的提成计算公式、提成发放单上大量出现了其代为管理的直接下线仝某甲的提成金额,这与其在侦查阶段关于发展下线、领取提成方面的供述基本一致,并且与层级关系图相互印证,证实其伞下体系人员约220人,销售份额1100余份,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约363万余元,依法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其余被告人在组织、领导传销组织共同犯罪活动中积极参加进行非法传销活动,至案发发展的会员人数较多,对该传销组织活动的开展、扩大等起关键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从被告人吕红广、吕广超、张廷江、刘某4、李占红处查获的手绘的大量层级关系图,与其自己的供述、多名被告人的供述能相互印证,证实其各自伞下体系人员均超过120余人,或销售份额均在500份以上,吕红广、吕广超、张廷江、刘某4、李占红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被告人徐某1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扣押在案的银行账户上的资金及其利息均系传销赃款、LES669广本雅阁车一辆系传销赃款购买,依法应当没收上缴国库,其余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主从地位、前科、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缴纳罚金、补偿谅解等因素,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仝某3、吕红广、刘某4、吕广超、李占红、张廷江减轻处罚,对其余被告人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与上述相同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余意见不符合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衢刑执字第4126号刑事裁定书中对罪犯杨某的假释。
二、被告人徐某1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21年10月14日止)。
(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余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仝某2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21年1月14日止)。
(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一万元,余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王东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20年1月14日止)。
(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余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五、被告人张成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20年1月14日止)。
(罚金已缴纳)。
六、被告人张跃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20年1月14日止)。
(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余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七、被告人仝某3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8年5月14日止)。
(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三千元,余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八、被告人吕红广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
(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余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九、被告人刘某4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
(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三千元,余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十、被告人吕广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
(罚金已缴纳)。
十一、被告人李占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
(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五千元,余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十二、被告人张廷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
(罚金已缴纳人民币八千元,余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十三、被告人鲁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7月14日止)。
(罚金已缴纳)。
十四、被告人杜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
(罚金已缴纳人民币八千元,余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十五、被告人杨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
(罚金已缴纳人民币六千元,余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十六、被告人刘某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
(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五千元,余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十七、被告人刘某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
(罚金已缴纳)。
十八、被告人刘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
(罚金已缴纳)。
十九、被告人王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5年10月14日止)。
(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十、被告人叶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5年10月14日止)。
(罚金已缴纳)。
二十一、被告人梁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5年10月14日止)。
(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十二、被告人彭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5年10月14日止)。
(罚金已缴纳人民币八千元,余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十三、被告人曾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止)。
(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三千元,余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十四、被告人杨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前罪余刑二年十一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7年1月14日止)。
(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三千元,余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十五、被告人张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5年5月14日止)。
(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三千元,余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十六、被告人杜某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5年5月14日止)。
(罚金已缴纳)。
二十七、被告人张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5年5月14日止)。
(罚金已缴纳)。
二十八、被告人尹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5年4月14日止)。
(罚金已缴纳)。
二十九、扣押在案的赃款1,178,592.17元及利息、赃款购买的川LES669广本雅阁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方丽
审判员胡海
人民陪审员辜敬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