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藏0102刑初400号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职检刑诉(2021)Z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普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普某,被害人尼某,证人小某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普某于2020年11月伪造其租住的位于本市八一路哈达滨河(西区)临街1栋1单元4楼4号房屋的“预售买卖合同”,通过西藏晨浩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总价102万元的价格与被害人尼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被告人普某先后以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从被害人尼某处收取房款47.4万元后进行挥霍。2021年4月21日被害人尼某委托小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立案侦查前被告人普某向被害人退还房款20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普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有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合同诈骗案报案书、委托书、证明书、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房屋买卖居间协议、不动产查询信息结果证明、收费单据、房屋租赁合同、自述材料、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西藏自治区商品(预售)买卖合同、电子银行业务回单、证人小某、陈某、吉某、洛某的证言、被害人当庭的陈述、被告人普某的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普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7日起至2025年2月6日。)
二、责令被告人普某退赔被害人尼某人民币二十七万四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洛 松 曲 西
审判员 尼玛卓嘎
审判员 丹增吉宗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白玛央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