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湘0981刑初305号
2020年9月至10月,被告人胡某彬通过捏造工程承包合同,与受害人李某坤、李某签订承包合同,以收取保证金名义骗取钱财。被告人胡某彬共计诈骗被害人钱财480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一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胡某彬假冒沅江市日月星辰小区旁边地皮开发商的名义与被害人李某签订了《关于小区水、电、汽、强电、弱电 材料购销合同书》,骗得合同保证金20000元。
2、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胡某彬假冒沅江市日月星辰小区旁边地皮开发商的名义与被害人李某坤签订了《关于内外墙漆购销合同书》,骗得合同保证金10000元。
3、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胡某彬假冒沅江市日月星辰小区旁边地皮开发商的名义与被告人李某坤签订了《关于小区主体防水材料采购承包合同》,骗得合同保证金8000元。
4、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胡某彬假冒沅江市日月星辰小区旁边地皮开发商的名义与李某坤签订了《房屋防水工程劳务承包合同》,骗得合同保证金10000元。
2021年5月31日,被告人胡某彬主动到沅江市公安局投案。
指控罪名 合同诈骗
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胡某彬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彬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胡某彬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彬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彬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胡某彬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2022年5月30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胡某彬退赔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元,退赔被害人李某坤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八千元。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 玲
二○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卢 莉
书 记 员 秦 梦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