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粤0114刑初568号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建设北路广州市众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多名被害人签订代为订购车辆的协议,以车辆订金、购车款、购置税、上牌费等名义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共计536800元。具体分述如下:
一、2017年8月8日至8月16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助被害人谭某1订购奇瑞瑞虎7小轿车为由,骗取被害人谭某161000元。立案前,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家属已退还被害人谭某13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家属已将上述购车款全部归还给被害人谭某1,并取得被害人谭某1的谅解。
二、2017年11月11日至14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助被害人丁某1订购丰田雷凌小轿车为由,骗取被害人丁某1160000元。立案前,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家属已退还被害人丁某11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家属已将上述购车款全部归还给被害人丁某1,并取得了被害人丁某1的谅解。
三、2017年11月18日至12月15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助被害人刘某1订购东风本田URV型小轿车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1299000元。立案前,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家属已退还被害人刘某15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家属已将上述购车款全部归还给被害人刘某1,并取得了被害人刘某1的谅解。
四、2017年11月25日至12月11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助被害人黄某1订购丰田雷凌小轿车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1156700元。立案前,李某某及其家属已退还被害人黄某1567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家属已将上述购车款全部归还给被害人黄某1,并取得了被害人黄某1的谅解。
五、2017年11月8日至12月30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助被害人吴某1车辆上牌、垫付购置税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178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家属已将上述款项全部归还给被害人吴某1,并取得了被害人吴某1的谅解。
2018年1月31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杨一村金骏网吧抓获被告人李某某。
为证实上诉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涉案金额536800元、已全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意见,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认罪认罚,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较低,且其已全部退赔并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微信交易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转账凭证,广州市众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被告人李某某提交的刷卡单、租金及水电费收据、借条;佛山市顺德禾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收款收据、销售合同,穗公花勘〔2018〕CB268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人林某的证言;被害人谭某2、丁某2、刘某2、黄某2、吴某2的陈述及其提交的购车预收款确认单、收据、承诺书、谅解书和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其对被害人提交的转账凭证、购车预收款确认单、收据、承诺书及广州市众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店铺照片的签认,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依法应对其适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全部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及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姜 敏
人民陪审员 高丽开
人民陪审员 姚炳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 洋
法官 助理 郑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