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京0109刑初209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门检刑诉〔2021〕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晓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审理查明:
一、2020年12月,被告人赵某某在“惠农网”平台发布虚假销售鸡蛋信息,后与被害人王某微信联系销售事宜。2020年12月20日、21日,被告人赵某某以先支付定金、货款为由,收取王某货款13.5万元,即将钱款转账给他人,未用于收购鸡蛋。经王某多次催促发货或要求退款,被告人赵某某退还4万元,后失联。2021年1月23日,王某到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大峪派出所报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张某、赵某、蔡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自接警情记录,银行账户信息,账户交易明细,鸡蛋采购合同,鸡蛋开票明细,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1月11日,被告人赵某某以相同手段,骗取被害人陆某货款63320元。被告人赵某某退还2万元,后失联。2021年4月12日,陆某报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陆某的陈述,证人张某、赵某、蔡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账单详情,微信聊天截图,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以相同手段,骗取被害人鲜某货款3.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鲜某的陈述,证人张某、赵某、蔡某的证言,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2021年3月5日至7日,被告人赵某某以相同手段,骗取被害人代某货款1.1万元,后失联。同年3月26日,代某报案。
2021年3月24日,被告人赵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同年3月29日后,被告人赵某某陆续如实供述上述四起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代某的陈述,证人张某、赵某、蔡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账单详情,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聊天截图,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2025年3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赵某某退赔赃款人民币十八万四千三百二十元,发还被害人王某九万五千元,发还被害人陆某四万三千三百二十元,发还被害人鲜某三万五千元,发还被害人代某一万一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一鸣
人民陪审员 白 宁
人民陪审员 刘善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王 莉
书 记 员 王英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