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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102刑初1398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30   阅读: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合同诈骗    

案号    (2019)甘0102刑初1398号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朱某某于2017年11月,在甘肃省嘉峪关市通过微信联系,以每个80元价格通过他人伪造了“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合同专用章”和“甘肃省酒泉市基建处”的印章加盖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欲使用。经查证,上述印章均系伪造印章。2、被告人朱某某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在兰州市城关区格林豪泰酒店等处,谎称能帮助承揽甘肃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甘肃静宁成纪输变电工程,通过他人伪造“甘肃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省送变电工程二分公司”印章,通过微信发送并向张某等人出示盖有上述印章的工程合同、协议书、工程清单,取得被害人张某、杨某、李某信任后,先后以缴纳预算、拿工程图纸等为由,骗取张某、杨某、李某人民币252230元。案发后,被告人亲属退赔抵赃款22740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合同诈骗罪,应数罪并罚,依法惩处。

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第1起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解指控第2起犯罪工程存在,未用合同诈骗20万元。在法庭辩论阶段,表示认罪,但对诈骗金额有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某某属初犯,积极退赃,诈骗金额事实不清,能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朱某某于2017年11月,在甘肃省嘉峪关市通过微信联系,以每个80元价格通过他人伪造了“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合同专用章”和“甘肃省酒泉市基建处”的印章加盖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欲使用。经查证,上述印章均系伪造印章。

二、被告人朱某某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在兰州市城关区格林豪泰酒店等处,谎称能帮助张某、杨某、李某介绍承揽甘肃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甘肃静宁成纪输变电工程,通过他人伪造“甘肃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省送变电工程二分公司”印章,通过微信发送并向张某等人出示盖有上述印章的工程合同、协议书、工程清单,取得被害人张某、杨某、李某信任后,先后以缴纳预算、拿工程图纸等为由,骗取张某、杨某、李某人民币252230元。案发后,被告人亲属退赔抵赃款2274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张某的报案及陈述证实,2017年12月,通过刘向阳认识朱某某,朱某某说她可以拿到甘肃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甘肃静宁成纪的电力工程,就叫上杨某、李某、梁少雄承包挣钱。朱某某带他们到送变电公司提供资质,为工程备案。其实工程是公开的,自己都可以备案,朱某某带他们去时,说已和领导说好工程已经是他们的了。后朱某某以工程给领导送礼、办事需花钱为借口,从其和杨某、李某、梁少雄处诈骗现金(转账)26万元、送礼5万元、吃住机票消费6万元。2018年2月8日,朱某某还到成都,给出示了合同及协议书,但不给合同。因工程一直没下来,就到送变电公司找当时见的领导,他们说没有这回事,工程别的公司中标了,他们没有给朱某某承诺把工程私下给其,知道被骗了。

2、杨某证实,2017年12月,张某说在兰州联系一个叫朱某某的人,朱某某认识甘肃省送变电工程公司的人,能联系静宁成纪的电力工程。和张某到兰州在定西路格林豪泰酒店,由张某和朱某某谈工程的事,后张某说谈的差不多了,他又找了两个朋友,梁少雄和李某。后给张某陆续转了45000元,都是办事用的,在他们谈期间,其还花费了42000元的日常费用。2018年元月,到兰州又给朱某某5万元给别人送礼,由朱某某作为代表人出面跟甘肃省送变电公司协商及签订合同,到同年2月底,朱某某给张某说合同办好了,让到成都看合同,只看到合同扫描件,又给朱某某5万元图纸资料费,后张某说被骗了,张某他们去甘肃省送变电公司,才知道合同是假的。

3、李某证实了上述情节,并证实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1日,张某隔三岔五打电话要请客给朱某某送东西,给张某微信转账53000元左右。给朱某某给了18500元,给杨某和张某给了3万元左右,他们把3万元给朱某某了。

4、杜新军证实,其是甘肃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接待处的主任,2017年12月,有两个女的来公司要上楼,因楼上是领导办公地点,就拦下接待她们。其中一个女的说叫朱某某,要了解静宁送变电工程的事,就给她们说如果公司正规,手续齐全,正常参与投标,不要来公司找关系、走后门。经了解该工程公司没有参与。过了一段时间,朱某某又带了一个叫张某的人来公司,又问该工程,就给他们说如果有该工程,把手续办全,参与投标就可以,不要想着走后门。过几天,朱某某和张某又来了一次,朱某某要上楼找领导,还是没让上去。

5、常玲洁证实,2017年11月的一天,在嘉峪关市和朱某某吃了个早饭,朱给其老公赵亮说有个快递,先寄到其住的宾馆金都泊酒店。12月13日在酒店朱某某拿了二份合同让其帮助填写,12月14日,和朱某某去武威市玩,路上,老公打电话说快递到了。12月25日左右,老公把快递和合同带回哈密,快递是两个印章。

6、书证:微信转账支付记录及聊天记录、印章五枚照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

7、辨认笔录证实,张某、李某、杨某对朱某某进行辨认确认。扣押清单证实扣押朱某某印章五枚、施工合同一份。扣押清单证实从朱某某亲属处扣押退赔赃款。

8、甘肃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证明证实该公司未参与330千伏成纪输变电工程的招投标工作,也未参与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甘肃省监狱管理局证实其单位无“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合同专用章”,情况说明证实经核实无“甘肃省酒泉市基建处”单位。

9、破案经过证实了破案及抓获被告人经过。

10、鉴定书证实经鉴定送检的甘肃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红色圆形印文与样本中的“甘肃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红色圆形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送检的甘肃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输电施工二分公司与样本“甘肃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输电施工二分公司”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形成。

11、被告人供述,在甘肃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有几个朋友,自己没有能力帮助别人承接工程,但想从这上面赚点钱。2017年12月认识做电力工程的刘向阳,就向刘吹嘘能承接送变电的电力工程。刘向阳就介绍了张某,和张某在定西路格林豪泰酒店见面,介绍了甘肃送变电在静宁县有个电力工程要招标,让他们准备公司资质,其以委托人身份去承接项目,并说和送变电公司的领导关系很好,可以操作工程。为赢得信任,还联系了在送变电的朋友,并带他们去了送变电公司备案,其实工程是公开的,谁都可以投标。取得他们信任后,就开始诈骗,说要给领导送礼等为借口,从2017年12月到2018年2月从张某等人处诈骗了约8.7万元,张还拉了几个他的朋友投资,所以每笔是谁通过手机微信、支付宝、还是转账、现金,记不清了。后张某多次催促工程,为了骗更多的钱,找人做了一个送变电的假公章,伪造了假合同,盖上假章子,找人冒充送变电公司领导徐林签了字,到成都,让张某看了假合同,因不敢给假合同,让对方拍了照。后又继续以拿图纸、缴纳工程费用名义又骗了6.3万元,3月20日到新疆哈密,在火车站被铁路公安查出假公章,后被取保候审。后张某也知道被骗了,其去见面时被警察抓了。甘肃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和送变电工程二分公司的假公章是通过网上,从连云港每个80元做的。

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涉案资金汇总、甘肃诚信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包商集中选择文件(基础专业分包)、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证实工程真实存在。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法,在签订、履行合同中,虚构事实,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朱某某又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经查,经侦查机关多次向被害人核实,综合案中其他证据,认定诈骗犯罪金额,故指控诈骗金额客观真实。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对认定的诈骗金额有异议的意见不予支持,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符合查明的案件事实,酌情予以采信。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八十条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0000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1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高天飞

人民陪审员  刘 艳

人民陪审员  牛仲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佳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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