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皖0604刑初22号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烈检刑一刑诉(2021)Z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2、王某3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2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米育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2、王某3及其辩护人郝朝虎、张雪玲、张泽国、马磊、祁立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其间,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份,李某1通过兰某认识被告人王某3,王某3称有个厂房装修的项目,并向李某1签署承诺书,交60万元的保证金即可进场施工。同年1月下旬,李某1等人应王某3的邀请到淮北市翠峰路贝壳酒店商谈“两创进出口加工基地”项目装修工程,被告人王某某1以北京两创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创公司)董事长兼两创淮北项目的总指挥身份、被告人王某2以两创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身份参与会议,王某某1、王某2向李某1等人介绍了两创公司及该公司在淮北建设情况。2019年1月30日,李某1向安徽吉盛招投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盛公司)交纳投标担保金60万元,并由被告人王某2开具收据。
2019年2月2日,王某某1、王某2、王某3与李某1在淮北市长城饭店签署合同,王某某1、王某2、王某3在明知安徽省淮北市淮北经济开发区侧的两栋楼属邹某所有,且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以安徽广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吉公司)名义与李某1代表的六安市精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六安精华公司)签订《创建“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两创示范基地建设项目“3#”厂房复工改造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对“3#厂房复工改造工程”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由六安精华公司为承包商单位,合同标的总价为30727211.22元。六安精华公司在收到中标通知书时,向吉盛公司交纳中标服务费12万元,于2019年2月10日前预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150万元,此合同履约保证金在改造工程全部峻工,经验收合格及交回图纸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合同签订后王某某1以未交完保证金不允许施工为由不让李某1施工,2019年2月21日,李某1向安徽吉盛公司交纳保证金50万元,王某某1等人仍以各种理由不让李某1正常开工。2019年8月7日,李某1与王某3等人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在原合同基础上,新增加4#厂房复工改造工程施工的承包事项,原3#厂房改造工程合同同时废止。王某某1称必须交齐150万元保证金才能进场施工,2019年9月9日李某1向吉盛公司交纳保证金30万元,2019年11月8日交纳保证金22万元。后李某1多次催促王某某1要求进场施工,但均遭到拒绝。
六安精华公司先后向吉盛公司转入的162万元被王某某1、王某2、王某3三人用于支付工人工资、房租及日常消费,至2020年3月21日,该公司账户余额为1592.22元。
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2、王某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2、王某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辅助的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王某2、王某3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2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某3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异议,其辩解称:其是民营企业家,是来淮北投资的,两创公司拥有涉案土地及地面附属物使用权;其和两创公司没有与淮北的任何单位、公司及个人订立过合同,没有签订本案涉案合同,其不是合同当事人,是广吉公司和王某3做的,其虽然管理印章,但法人是王某3;六安精华公司转的162万元不是合同履约保证金,与本案无关;对公诉机关的量刑有异议,如无罪请依法判处,如有罪请考虑其年龄大、身体有病,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异议;被告人王某某1不是涉案合同相对人,不具有合同诈骗的主体资格;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2、王某3没有共谋,不存在共同犯罪;涉案土地属于开发区管委会,即便广吉公司对涉案厂房没有所有权,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履行;履约保证金到账后,大部分用于人员工资、图纸的设计、安装电力,王某某1或者是王某3、王某2都没有进行挥霍,而是积极的用于推进工程,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综上,认定被告人王某某1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本案属于民事纠纷,被告人王某某1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王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王某2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王某2主动退赔赃款;被告人王某2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被告人王某3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被告人王某3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被告人王某3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
经审理查明,圣骐祺创新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骐祺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15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实收资本600万元,其中周某、颜伟芝、马峰(即王某某1)、崔猛各实缴1.5万元,北京盛亚鸿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亚鸿泰公司)实缴594万元。2008年1月13日,圣骐祺公司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盛亚鸿泰公司在圣骐祺公司的股份转让给马峰、周某、王争、王某2、王丽、吴某、王某1。后圣骐祺公司申请将注册资本由3000万元减至600万元。同年11月28日,圣骐祺公司申请将注册资本由600万元增至10000万元,实收资本5100万元,其中马峰投入非专利技术4500万元。2009年10月29日,圣骐祺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两创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9月,北京两创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注册资本由10000万元减至5100万元。2014年12月31日至2019年9月30日两创公司应纳税额为806.32元。
王某3先通过其同学胡某结识了王某某1,并到王某某1位于北京的公司办公室参观过。后王某3又通过胡某结识了邹某,得知邹某在淮北市开发区有一个厂(两栋烂尾楼)资金短缺需要有实力的人来投资后,王某3便想到了王某某1,后把王某某1邀请来淮北商谈投资事宜。王某某1经过考察后决定在邹某的厂区投资建设“中国制造2025两创示范基地”,后于2016年1月14日成立优逸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2018年10月25日成立广吉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3;2018年10月30日安徽中高新国际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吉盛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王某2变更为王某3。上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王某某1,公司印章、个人印章均由王某某1保管。
2018年3月8日,安徽淮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依法依规开展两创进出口加工基地项目建设的函》,载明:在开工建设前请办理如下相关审批手续: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2.安全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4.《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5.工程报建、质量报监、安全报监等相关手续;6.《施工许可证》。王某某1在未取得审批手续、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便安排对“烂尾楼”进行复工改造。
2019年1月份,李某1通过兰某认识王某3,王某3称有个厂房装修的项目,并向李某1签署承诺书,承诺交60万元保证金即可进场施工。同年1月下旬,李某1等人应王某3的邀请到淮北市翠峰路贝壳酒店商谈“两创进出口加工基地”项目装修工程,被告人王某某1以两创公司董事长兼两创淮北项目的总指挥身份、被告人王某2以两创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身份参与会议,王某某1、王某2向李某1等人介绍了两创公司及该公司在淮北建设情况。同年1月30日,李某1向吉盛公司交纳投标担保金60万元,并由被告人王某2开具收据。
2019年2月2日,王某某1、王某2、王某3与李某1在淮北市长城饭店签署合同,王某3以广吉公司名义与李某1代表的六安精华公司签订《创建“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两创示范基地建设项目“3#”厂房复工改造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对“3#厂房复工改造工程”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由六安精华公司为承包商单位,合同标的总价为30727211.22元,六安精华公司在收到中标通知书时,向吉盛公司交纳中标服务费12万元,于2019年2月10日前预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150万元,此合同履约保证金在改造工程全部峻工,经验收合格及交回图纸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合同签订后,王某某1以未交完保证金不允许施工为由不让李某1施工,2019年2月21日,李某1向吉盛公司交纳保证金50万元后,王某某1仍以各种理由不让李某1正常开工。同年8月7日,李某1与王某3等人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在原合同基础上,新增加4#厂房复工改造工程施工的承包事项,原3#厂房改造工程合同同时废止。王某某1称必须交齐150万元保证金才能进场施工,同年9月9日李某1向吉盛公司交纳保证金30万元,同年11月8日交纳保证金22万元。后李某1多次催促王某某1要求进场施工,均遭到拒绝。
六安精华公司先后向吉盛公司转入的162万元被王某某1支取,用于支付拖欠的门岗保安工资、制作广告牌等费用、两创公司房租及日常消费,至2020年3月21日,该公司账户余额为1592.22元。
另查明,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王某3近亲属代其缴纳退赔款30万元;2021年4月8日,被告人王某2近亲属代其缴纳退赔款3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物证
(1)钻戒1枚,证实: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2用保证金购买钻戒一枚。
(2)印章21枚,证实:被告人王某某1成立公司、刻制并保管印章。
2.书证
(1)报案材料,证实:六安精华公司报案称王某3、王某某1、王某2等人以伪造的工程项目材料,编造虚假的工程项目,骗取报案人钱款二百余万元。
(2)淮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依法依规开展两创进出口加工基地项目建设的函,证实:2018年3月8日,淮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向北京两创公司发函,要求两创公司在开工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尽快组织开工建设。
(3)创建“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两创示范基地建设项目3#厂房复工改造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书、建设项目厂房复工改造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书,证实:2019年2月2日,发包人广吉公司与承包人六安精华签订合同,对创建“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两创示范基地建设项目3#厂房复工改造工程采用邀标方式确定承包商单位,并就工程的发包与承包事项协商一致。同年8月28日,双方签订合同,在上述3#厂房复工改造工程的承包事项及约定缴纳的各项费用不变的基础上,新增加4#厂房改造工程的承包事项,原合同同时废止。
(4)前科证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王某某1曾用名马峰,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5年10月31日被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5)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限制消费令、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息,证实:2017年3月31日,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决马峰(即王某某1)偿还薛培尧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并于2018年10月15日向王某某1发出限制消费令。
(6)中共宿州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证明,证实:1999年1月至2001年12月,中共宿州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中无马峰此人,无担任工委副书记一事。
(7)收据,证实:广吉公司于2019年2月2日收取六安精华公司预交合同履约金48万元;吉盛公司于2019年2月2日收取六安精华公司预交担保金转中标服务费12万元、2月21日收取六安精华预交合同履约金50万元、11月11日收取六安精华公司预交合同履约金52万元。
(8)徽商银行电子回单,证实:2019年1月30日、2月21日、9月9日、11月8日六安精华公司先后向吉盛公司汇入资金60万元、50万元、30万元、22万元。
(9)承诺书,证实:2019年1月25日,王某3出具书面承诺,就其邀请六安精华公司参与竞标工程承诺,60万元保证金缴纳后即可进场,否则无条件完整退还;合同条款双方不能达成一致,60万元保证金无条件完整退还。
(10)进场准备通知书,证实:2019年9月20日,广吉公司向六安精华公司发出进场准备通知书,李某1于当日签收。
(11)安徽淮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土地权属证明,证实:2020年7月7日,安徽淮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出具证明,坐落于安徽淮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侧地块,土地面积120.24亩,该地块属于淮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用地,未进行土地出让,未发生权属变更。
(12)安徽淮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情况说明,证实:2020年7月7日,安徽淮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出具说明,坐落于安徽淮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侧地块上的附属物两栋烂尾楼,由丰彩公司股东邹某、彭树昌两人共同投资建设,彭树昌后将股份转让给邹某,2019年8月至10月,高新区管委会介入安排第三方对上述烂尾楼等附属物进行评估,王某某1(马峰)先后几次质疑评估价格,至今没有支付任何资金,该地块上包含这两栋楼在内的所有地面附属物仍为邹某所有。
(13)到案经过,证实:2020年6月18日,淮北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依法对王某某1、王某3传唤,并于当日对其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对王某2传唤并取保候审。
(14)户籍信息,证实:王某某1,曾用名马峰,其与王某3、王某2在案发时均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惠黎支行对公活期存款交易明细报表,证实:户名为北京两创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11×××45)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2020年2月7日止,帐户余额为2907.12元。其中2019年5月23日、8月12日由吉盛公司分别转入10万元、10万元,同年8月20日向吉盛公司转出10万元,同年11月20日由吉盛公司转入38万元,同年11月25日、26日分别向王某2账户转出30万元、18.3万元,2020年1月14日向王某2账户转出4000元。
(1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对公活期存款交易明细报表,证实:户名为北京两创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11×××45)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2020年5月7日止,帐户余额为1840.12元。
(17)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登记表,证实:北京两创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2月31日至2019年9月30日应纳税额为806.32元。
(18)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证实:北京两创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2019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均为0。
(19)国家税务总局淮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税务登记表,证实:优逸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应纳税额为916.03元。吉盛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应纳税额为795.15元。广吉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应纳税额为0。
(20)中国制造2025两创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国电站电力安装合同段施工合同、增补协议,证实:2019年8月13日及2019年9月安徽广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与淮北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10KV配电站电力安装合同,合同金额20万元、7000元。
(21)安徽广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证实:安徽广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成立,股东为王某1、王某3、林某、高更生、周某、王某2、北京两创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某3,登记注册的地址为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翠峰路69号,2019年2月26日变更为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侧。
(22)安徽吉盛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证实:2018年10月30日,安徽中高新国际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安徽吉盛招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王某2变更为王某3,股东为邹某、高更生、周某、王某2、优逸克股份有限公司。
(23)北京两创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证实:北京两创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变更信息。
(24)林某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帐户交易明细,证实:林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帐户2019年4月30日至2020年4月28日余额为7.04元。
(25)李某1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帐户交易明细,证实:2019年2月11日李某1向王某3的622843179206297672帐户转入30000元,2019年4月9日向安徽广吉科技有限公司转入20000元。
(26)王某3建设银行个人活期明细,证实:2019年2月2日,安徽吉盛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向王某3账户转帐四笔分别是79000元、300000元、3000元、3000元。
(27)淮北丰彩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证实:淮北丰彩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11日,法定代表人为邹某,股东为邹某,注册资本100万元。2015年8月7日变更为北京两创集团(淮北)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1000万元,股东为北京两创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钏贝国际会展有限公司、邹某、王某3、葛卫华、张婷婷、赵丽君,马峰为公司董事长,邹某为法定代表人。
(28)优逸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商信息,证实:优逸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14日,法定代表人邹某,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侧,股东为王某3、王某1、葛卫华、北京钏贝国际会展有限公司、北京超世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邹某、马峰、王某2、高更生、周某、北京两创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两创集团(淮北)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王某2。
(29)安徽吉盛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活期明细信息,证实:2019年1月30日六安精华公司转入60万元,2月21日转入50万元,9月9日转入30万元,11月8日转入22万元。2019年2月2日吉盛公司分四笔79000元、300000元、3000元、3000元向王某3共转账385000元。2019年8月12日向北京两创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账10万元,11月20日向北京两创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账38万元。2019年3月26日向朱宁平转账74400元、7月4日向朱宁平转账55800元、10月1日向朱宁平转出55800元。2019年3月15日向阜阳市建筑勘察设计院转账7万元。2019年4月24日向王某2转账30000元、5月11日向王某2转账30000元、6月11日向王某2转账20000元、6月28日向王某2转账10000元、7月6日向王某2转账10000元、7月25日向王某2转账20000元、8月8日向王某2转账100000元、8月12日向王某2转账8000元、9月5日向王某2转账13000元、9月29日向王某2转账20000元、10月19日向王某2转账10000元、11月15日向王某2转账10000元、11月20日向王某2转账10000元。
(30)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定期明细信息,证实:王某2于2019年11月25日转账开户30万元,账号:34×××19,并于2019年12月9日销户。
(31)安徽精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李某1系该公司业务人员,全权负责办理与淮北市开发区创建“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两创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厂房复工改造工程项目的相关事宜。
(32)安徽精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书,证实:2018年12月30日,李某1与六安精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33)变更登记公告、营业执照,证实:原六安市精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变更企业名称为安徽精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34)税收完税证明,证实:安徽精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完税及退税情况。
(35)招商银行电子回单,证实:2020年11月12日王某3代王某3向侦查机关缴纳退赔款30万元。
(36)上海老凤祥银楼淮北卖场店证明,证实:2019年3月3日出售一枚钻石戒指,价格12480元。
(37)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财政票据,证实:被告人王某2向本院缴纳退赔款30万元。
(38)被告人王某某1的辩护人提交的中标通知书等证据,证实:六安精华公司中标“创建‘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两创示范基地建设项目’3#厂房复工改造工程”。
3.证人证言
(1)证人邹某证言:邹某和王某某1是2014年9月份经王某3介绍认识的,王某3称王某某1是北京的大老板,实力非常雄厚,而且还是某部队转业的高级军官。邹某的企业当时陷入困难,王某某1说要投资邹某的项目。同年11月份,邹某跟王某某1签了一个合作协议,内容是投资丰彩公司的项目。
建设这两栋烂尾楼的工程款和工人工资都是邹某支付的。当时邹某建设的时候,政府还未挂牌。2016年政府将这块土地挂牌拍卖,王某某1没有摘牌。王某某1当时称挂牌的文件有错误不符合他的要求,其实王某某1就是没有钱买。王某某1也就2017年7月的时候做了一项约50万元的土建施工,其中邹某付了15万元。
2019年年初的时候,王某某1拆掉了邹某原来建设的两栋板房及23600平方米的钢结构基础,拆掉后被王某某1、王某3卖掉了。邹某建板房花了60万元,钢结构基础价值314万元。王某某1、王某3拆掉这些东西的时候并没有通知邹某,两个人互相推诿说是对方拆掉的。邹某当时要报案处理,王某某1、王某3说不要报案,这个事他们认,等后期建设的时候再赔偿邹某。
王某某1说为了推进投资项目,2016年1月份专门成立了优逸克公司,法人是邹某,但实际控制人是王某某1,公司的公章、财务都是王某某1负责,公司成立时注册资金1亿元,后又增加至40亿元,但实际上并没有资金注入。从2016年6月份开始,一直没有见到王某某1有实际的投资,而且王某某1从2015年6月份来到淮北一直到2016年7月份的生活办公开支都是邹某支付的,大约有50万元左右。后邹某开始怀疑这是不是王某某1的一个套,随后邹某又与王某某1谈判,王某某1称要把原丰彩公司所有地面附属物全部购买,他收购完成后注销优逸克公司或者让邹某退出该公司所有股份不再担任法人代表。邹某当时也同意了。但是自该事项谈成后,王某某1先以收购价格为借口拖延,他让邹某委托评估公司对丰彩公司的地表附属物进行评估,邹某第一次委托评估了1700万元,他不认可,随后邹某又委托评估公司做了一次评估,价格为1200万元,当时王某某1认可了,随后他又要求邹某配合他到政府完成土地购买。但是后期邹某没见到王某某1任何资金,所以这次购买也没有完成。那个时候邹某越来越怀疑王某某1是骗他,所以自2016年7月份至2018年年初,邹某便缩减了给王某某1的办公生活费用,这期间大约给了他40万元左右。这期间丰彩公司的地表附属物他一直没有出钱购买,一直到2019年6月至10月份开发区管委会以第三方身份介入委托评估公司再一次对王某某1称要购买的丰彩公司地表附属物进行评估,价格为570万元,王某某1依然以各种借口推脱至今没有出资购买。这件事后邹某更加坚信王某某1本质就是个骗子。所以2019年12月份邹某再一次要注销曾经跟他一起成立的优逸克公司,想和他彻底撇清关系,开始办理时王某某1同意了,但是等邹某把各种手续基本办完时王某某1又突然变卦,造成注销没有完成。
广吉公司成立的时候邹某不知道,后来在网上查询企业信息才知道优逸克公司与广吉公司的股东成员有重叠。王某3、王某2在这两个公司里都是股东。邹某不知道吉盛公司、广吉公司与六安精华公司签订承包原丰彩公司没有建成的两栋烂尾楼装修工程合同的事,不知道王某某1、王某3将这两个烂尾楼对外发包,他没有权力对外进行发包。邹某这两年很少去原丰彩公司那个工地,有时候开车去那边转一圈,也不跟王某某1他们接触。
2019年2月之前,王某某1没有给过邹某任何钱,其从2017年就开始找他要之前垫付的那些钱,他一直没有给。2019年2月初的时候,快过年了,邹某找王某某1说必须拿钱出来,把原先他承诺支付给2015年11月份至2018年年底之间拖欠的工人工资及其他拖欠的费用结清,不然过年前工人肯定会闹事,王某某1才答应给钱。王某某1当时说从优逸克公司的账户上转钱给王某3,让王某3监督钱的发放。
王某某1给的钱是拖欠的门岗保安工资、制作广告牌的费用,这些钱全部都是用于清欠的,邹某提前付的一部分也从这部分钱中扣除了。后来邹某打电话问王某某1钱是从哪来的,王某某1说是从优逸克公司账户上转出来的。
王某3在2019年2月3日从其建设银行卡(卡号:62×××88)向优逸克公司的出纳李某3工商银行卡(卡号:62×××18)卡上转入307000元人民币,另有现金20000元,总计是327000元。是王某某1安排王某3转的,由王某3监督把这些钱分发给优逸克公司在前期的工人工资、材料费、青苗补偿费等。
吉盛公司是中高新公司改过来的,2016年3月份,王某某1提出要把优逸克公司改成优逸克集团公司,需要下设6个子公司才能把优逸克有限公司改成优逸克集团公司,要以王某2为法人再成立一个招投标公司,邹某出任该公司的股东,当时邹某想着王某某1能尽快投钱,便答应了他。这个公司自成立以来没有做过别的业务,王某某1便到处找人来邹某的两栋烂尾楼的基础上建新的东西,当时邹某多次提过质疑,烂尾楼他既没有收购,也没有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他怎么能到处去找人来干活,直到2018年10月左右,邹某和他因为这个事闹翻,他把邹某踢出中高新公司,后这个公司便更名为吉盛公司。
丰彩公司自2013年11月份成立,法人一直是邹某,在开发区建厂,后来没有建立起来,剩下两栋烂尾楼和23600平方的钢结构厂房基础。2014年9月份,王某3带着王某某1主动找到邹某,要给丰彩公司投资50个亿,然后把原有建筑按三千万算投资,改建成他的两创进出口项目基地,法人还让邹某来做,但是他要对公司进行改组,邹某便同意了。2015年6月份左右王某某1把公司改组了,但是他一直没有注资,邹某原有建筑也一直没有资产认定进驻该公司,这个公司便成为一个空壳公司,既没有实际注资,也没有任何经营,连税务登记都没有进行登记,更没有税收。
2015年12月份,王某某1在原丰彩的建筑工地又设立两创公司办公地点,对外称是“两创项目指挥部”,当时邹某想着他能给其投资,便同意了。2016年1月份王某某1又让邹某跟他一起成立了优逸克公司,把公司的办公地点也设在丰彩的建筑工地,那时邹某还是相信他会投资的,也没有反对,随后到3月份他又哄着邹某跟他一起成立了中高新招投标代理公司,办公地点也在原丰彩的建筑工地,邹某还是因为幻想他投钱没有反对。直到2017年,他一直不实际投资,邹某开始怀疑他是不是骗子,便让他搬出原丰彩的建筑工地,包括他拉着邹某成立的公司也要注销,王某某1开始是哄着一会说出钱一会就说等等,故意拖延,到2018年底,他说他已经跟管委会签过协议了,对邹某的工地土地有使用权,邹某无权赶他出去,同时又说还会出钱购买邹某原有建设。因为这个工地已经是个死工地,邹某外面还有其他的生意,便很少在淮北待了。
王某某1趁邹某这两年不在淮北,没有出钱便占据邹某烂尾工地,到处找人来装修收取人家的保证金招标费,一直到现在没有对工地进行一点建设。
邹某是2015年8月份王某某1来淮北时认识王某2的,开始王某2自称是王某某1在北京食品罐头厂里的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又是国家级的食品检验员,王某2来到淮北后便进入了两创项目里,在两创项目里承担副董事长,主抓财务,王某某1不在场时王某2全权代表王某某1,行使王某某1的权利,当时包括王某3、李某3等围绕两创项目服务的所有人只要找不到王某某1都是向王某2汇报,一些公司日常事务王某2可以直接决定安排,涉及到用钱以及项目招商合作类的事,王某2一般是回去跟王某某1商量后再答复。王某2日常对王某某1非常维护和推崇,经常说王某某1虽然脾气不好,但是非常有实力和能力,王某2还经常说王某某1北京有多处厂房,钱多的很,投资淮北两创项目对于王某某1来说肯定没有问题,王某2平常跟王某某1配合非常默契,公司内的资料文件以及业务合同文书基本都是王某某1先拿主导意见,随后与王某2反复商讨,最后由王某2整理完善形成正式文本。
(2)证人李某2证言:王某某1是来淮北经济开发区投资的,但是项目一直没有开工。李某2跟王某某1因为投资项目的事情打过几次交道,知道他一些情况。当时他来是要收购邹某的项目进行投资,王某某1给的名片是马某某1,是北京两创公司的董事长,王某3是随同王某某1一起过来的。
2013年10月,邹某与开发区签订了大豆纤维项目协议,2014年该项目开工建设,建了两栋未完工的厂房,后因资金问题停滞。2015年7月,王某某1与邹某一起到开发区管委会洽谈收购邹某的项目事宜,同年11月,王某某1与开发区签订了投资协议,投资项目是两创进出口加工基地。2016年1月,王某某1以北京两创公司名义注册了优逸克公司,注册地在淮北,法人由邹某担任,并从开发区相关部门取得了开展土地、规划、环评等前期工作函并一直占用该地块。2016年至2017年底该项目出现很多施工方和原材料供应方来开发区了解该项目情况准备进场施工或提供原材料,开发区经了解这些人来询问该项目相关情况是因优逸克公司要求他们缴纳保证金方可施工或供原材料,但该项目并未实际建设。此期间,项目一直在开展规划设计、施工方招标等相关工作。期间淮北市国土局对该地块进行了挂牌出让公告,北京两创公司以土地预申请单位不是该项目为由未报名摘牌。2018年1月,北京两创公司发函到开发区要求2018年3月18日开工建设,同年3月北京两创公司又提出更改投资项目内容,要求开发区同意变更投资内容及延长建设工期,后经开发区招商局同意变更了投资内容及工期。开发区给项目方发函,要求其完成土地、规划、建设、环评等正规手续后方可施工,从开发区更改了项目方投资项目及延长工期后至今,项目方多次来开发区要求复工,但是其未达到开工条件,开发区提出其首先需完成对邹某厂房的收购,办理完相关土地使用手续才能具备开工条件,后开发区委托了安徽智联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北京两创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发现北京两创公司与其来开发区投资时所述的公司相关情况与实际不符,开发区要求其提供财务数据,北京两创公司以保密为由拒绝提供。开发区与北京两创公司共同委托安徽智资产评估事务所对邹某的两栋厂房及厂区内附属物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出来后,北京两创公司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故评估事务所无法出具相关文书。在以上期间,有几次是王某3来开发区对接投资项目事宜的。
邹某的项目还存在欠款的情况,这个欠款没结清王某某1也无法收购邹某的项目。开发区要求王某某1将收购款用于清欠,王某某1同意打款,但是他对评估结果一直存在各种异议导致收购工作无法进行。
邹某的项目手续不全,邹某未取得土地使用证,当时因为开发区的项目都是边开工边办手续,但是邹某后期缺乏建设资金,无法缴纳土地使用金。
因为王某某1在优逸克项目时发生了未开工涉及收取施工方保证金的情况及纠纷,开发区对该项目的后期建设采取了谨慎态度,对项目开工要求更加严格,要求项目开工必须具备规定的开工条件,同时解决邹某项目的遗留问题,将收购款及土地出让金足额缴纳方可开工。王某某1在此期间多次要求开工,开发区未同意,并对北京两创公司发了《关于依法依规开展两创进出口加工基地建设》的函。在占用该地块期间,北京两创公司未经开发区同意及未解决邹某项目遗留问题就对邹某项目的附属物进行了改造及拆除。
王某3一直是随同王某某1来开发区对接项目,王某3自己也来过几次对接项目。王某3是北京两创公司在淮北注册的两家公司的法人代表,两家公司是吉盛公司和广吉公司。
(3)证人胡某证言:胡某和王某3是高中同学,和马峰是1994年在安徽省行政学院上在职研究生时的同班同学,当时马峰告诉其他是宿州市驻深圳市办事处主任。胡某退休前在淮北市商务局工作,王某3退休前在濉溪县城关镇武装部上班。大约在2010年11月份左右时,胡某接到马峰的电话,他邀请其到宿州市去玩,其当时没有车也不会开车,王某3有车,其便联系王某3开车陪其一起去,当天其和王某3到了宿州,马峰晚上在宿州一家不错的酒店安排吃饭,吃饭时也没有讲有关做生意的事,就是叙叙旧聊聊天,当晚其和王某3便赶回淮北。2011年8月27日,马峰又主动给其电话,邀请其到北京去找他玩,电话挂断没多久,王某3便来到其办公室,其就随口把马峰邀请其到北京去玩的事告诉了王某3,王某3也要跟其一起去。8月28日其和王某3便坐火车去了北京,8月29日5时许到达北京,马峰在火车站接的他们,随后一起吃早饭,后马峰带他们去了一个小区,到他家看了一下,马峰说是他在北京买的。随后马峰又带他们到他的公司办公室看了一下,公司的名字记不住了,公司办公地点大约有近200个平方,就记得当时马峰说他女儿在北京有一个食品厂。8月30日马峰给其和王某3买了回淮北的高铁车票,其和王某3便返回淮北。从那之后,其便没有带王某3再跟马峰接触了,马峰也不找其了。
(4)证人兰某证言:2017年前后,兰某在亳州成立一家监理公司的分公司,公司总部在深圳,名称是深圳东部监理公司。王某某1、王某3来其公司联系业务,让公司到他俩在淮北开发区的工地上当监理,其就这样认识了王某某1、王某3。公司派人去王某某1、王某3提供的工地当监理,但是这个工地一直没有动工,2018年9月份公司就把监理人员撤了回来。2019年年初,王某3带着郭艳秋到六安找其。王某3告诉其,王某某1和他准备让淮北开发区内的那个工地开工,王某某1是工地总指挥,他是副总指挥。王某3来的目的就是想让其公司继续到那个工地干监理的活,其当时就同意了。当天晚上其请他俩吃饭,吃饭的时候其把其妹夫李某1叫来陪酒。在饭桌上,王某3说到在淮北开发区的这个工程,来六安就是想找家公司接这个工程,李某1正好也是干工程的,王某3和李某1就聊上了。王某3邀请李某1去淮北干这个活,李某1也同意了。过了没多久,李某1到淮北与王某3的广吉公司签订了装修施工合同,并向吉盛公司交了150万元的工程履约保证金和12万元的招标服务费,这个合同是2019年2月初签订的。合同签订后李某1就着手准备进场施工,但是一直到2019年12月王某某1、王某3都没法下开工令。李某1就找王某某1、王某3退钱。王某某1、王某3不愿意退钱。
项目最早叫“淮北优逸克创业创新示范基地”,2018年底王某某1、王某3又把项目换成“两创进出口加工基地”。当时签订过一份监理合同,现在分公司已经被总公司注销了,合同不一定能找到了。因为总公司觉得分公司无法正常开展业务,2019年7月份总公司要求分公司注销。
签订监理合同时王某某1等人答应工程结束后监理费按照工程造价的百分比收取,但其未收到监理费。其还向王某某1交了15.6万元监理履约保证金,钱是分四次转给安徽中高新招标公司的,王某2开的收据。
北京两创公司、安徽广吉公司、中高新招标公司(现在改名叫吉盛公司)、优逸克公司,实际控制人是王某某1,王某某1也说过他是实际控制人。
2017年年中王某某1、王某3来联系监理业务的时候,起初用的是优逸克公司,2018年下半年的时候他们又换成了广吉公司。王某3起初说自己是淮北市武装部部长退休的,后来又说自己是濉溪县武装部退休的,最后其听王某3的一个朋友说的才知道王某3是濉溪县一个镇子的武装部部长退休的。王某某1一直都说自己是解放军某部队少将退休的,说他在北京三环内有一个工厂,是生产马蹄罐头专门对外出口的。王某3私下还对其说过王某某1的北京这个厂子被政府拆迁了,赔了二百多亿,政府让王某某1把厂子搬迁到北京通州去,王某某1嫌那地方在北京六环外,而且地是500万元一亩,淮北的地才几万元一亩,所以王某某1来淮北投资。王某某1还说过自己在东北有一家“不老泉”酒厂。王某某1说自己的儿子在中国驻外大使馆工作,是一名外交官。其在与王某某1交往的时候,王某某1不只一次的说要在淮北建立一个“王氏家园”,还要给王某31000万元的干股。
王某某1是董事长,王某3是法人代表,王某2是总经理,郭艳秋是办公室主任。王某某1绝对掌控公司的所有事情,王某3等人都服从王某某1的管理。王某3自己说过在“两创进出口加工基地”项目里有1000万元的干股;王某2是公司的财务,她只听命于王某某1;郭艳秋在办公室倒倒水、打扫卫生。其发现这家公司就他们四个人,没见到其他员工。
其一直没见过邹某,只是听王某某1、王某3等人在其面前提过邹某的名字,说邹某与他们合作过这个项目,但人品不行,他们已经把邹某踢出去了,这个项目已经和邹某没有任何关系了。
六安精华公司在当地资质很好,经营情况也很正常,在当地有很多工程业务,其现在跟六安精华公司还有业务往来。
2017年,王某某1、王某3来的时候说手续全部齐全,但其没有见到他们出示任何关于工程项目开工应具备的手续。2019年年初其和李某1一起来的时候,王某某1、王某3依然称所有的施工手续都齐全。2019年下半年的时候王某某1、王某3就改口说他们确实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等手续,但开发区管委会同意他们施工。
2019年7、8月份的时候,王某某1、王某3一直说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其开工,但王某某1一直不下开工令。2019年年初李某1与王某某1、王某3签订的是装修3号楼的合同,李某1把3号楼的装修图纸拿给王某某1后,王某某1称:3号楼是海关检测大楼,已经报给省里的海关审批,省里的海关说海关大楼必须由海关设计,其他的设计都不能算数。因海关的图纸还在设计中,3号楼目前就没法动工。王某某1、王某3又和李某1重新签订了装修4号楼的合同。王某某1说4号楼是办公楼不用审批就可以装修,让李某1重新设计4号楼的装修图纸。2019年8月份前后李某1再次把4号楼的装修拿给王某某1看,从那之后王某某1就不断的更改装修方案,让李某1不断修改装修图纸,但王某某1一直拿不来出来一个确定的装修方案。2019年11月份前后李某1让王某某1对修改方案进行签字确认后再次修改设计图纸,李某1把图纸修改完后让王某某1下开工令,这个时候王某某1说施工合同是王某3签的字,让李某1去找王某3,跟他没有关系。李某1去找王某3,但王某3却一直不露面,电话也不接。
2017年其进来当监理的时候,王某某1、王某3一直都说他们的手续齐全,土地及土地上的附属物是属于他们的,都已经交过钱了;2019年年初其和李某1一起进驻该工地的时候,王某某1、王某3依然说这些北京两创公司已经花钱买下来了,现在是属于北京两创公司的,跟其他人没有关系。2019年11月份的时候,王某某1、王某3称土地和土地上的附属物其实并没有花钱买,但是开发区管委会同意他们使用。王某某1还称不是他们不想花钱买,是政府的原因导致他们有钱花不掉。王某某1说是政府的土地和土地附属物的价格出不来,他没法出钱。
其起初认为是正常的项目,但从2017年到2019年下半年,王某某1、王某3一直说要开工,但是一直没有动静,其就觉得不正常。王某某1、王某3说自己实力比较雄厚,但这个项目却没有任何动静,而且王某某1、王某3也拿不出任何手续,土地使用金没有交,也没有买断两栋框架楼。这么多年其也没见到王某某1、王某3等人往项目里投钱,项目基地里很多办公用品还是其从六安买了带过来的。
(5)证人林某证言:1990年前后其便外出打工,2004年后至今一直在宿州市开出租车。其岳父王某某1的公司,用其名字注册的法人。具体全称其不确定,只知道叫北京两创股份有限公司。(经过工商查询即北京两创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其不知道何时被注册成为这个公司法人的,2019年4月份其岳父说这个事的时候他已经注册好过了,是从其妻子王某1那拿的其身份证。后来他又问其要身份证办理了公司公章,公司公章一直都他那儿。其一直都没有参与过这个公司的经营和管理,王某某1从来也没有给其说过这个公司的经营管理以及财务上的事情。其也没有投入任何资金进这个公司,也没有参与过这个公司的任何股东会议,也没有向王某某1或者其他人出具过关于北京两创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何委托授权类文书。其只在2019年4月份在北京建设银行上地分行帮王某某1办理公司对公账号时,在银行签署了几张银行的业务单据,除此之外没有签署过这家公司的任何文件。
其知道北京上地那有一个办公地点,不清楚所用房屋的产权所属,北京的办公地点只有王某某1,其没有见过其他的人。2019年4月份其带母亲到北京看病去过一次,在那待了几天,之后就没有去过了。
王某某1老婆周某,一直在家照顾其岳父的母亲,王某某1的大女儿王丽、大女婿戚庆收、二女儿王某1、三女儿王某2、三女婿吴某,他还有一个儿子王争,40岁左右,还没结婚,现在干什么其也不知道。
(6)证人王某1证言:其现在四处打零工,没有固定的工作。丈夫叫林某,出租车司机。父亲叫王某某1,母亲叫周某,其姐弟四人,其是老二,上面有大姐王丽,小妹王某2,还有小弟王争。
其不知道北京两创公司的股东为何会有其的名字,没有参加过北京两创公司的股东会议。不知道父亲王某某1在北京成立了一家北京两创公司,其也没有去过。不知道父亲在北京有过一家生产罐头的食品厂。
其知道父亲王某某1有个干女儿王某2,今年过年的时候父亲告诉其的,其对王某2不了解。
(7)证人王某2证言:1996年结婚后其一直在外打工至今。父亲王某某1的公司里有其股份。公司名称叫什么名字记不清楚了,记不清楚何时持有父亲王某某1的公司股份。其从来没有在王某某1的公司内担任过职务。
父亲公司股东有其、其丈夫吴某、二姐王某1、二姐夫林某、大姐王丽、母亲周某、还有一个叫王某2。其和丈夫吴某从来没有在其父亲公司内担任过任何职务,也没有参加他公司的经营,其二姐王某1在一家饭店打工,二姐夫林某是开出租车的,大姐王丽身体不好一直在家,什么也不干。母亲周某一直在家照顾其奶奶。
(8)证人李某3证言:其到优逸克公司上班是2016年三四月份,负责公司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有时候帮邹某给人转账。其是2019年三四月份离开优逸克公司的。在优逸克公司工作期间,王某某1成立了很多子公司,还让其担任其中一家叫永祥盛资本管理公司的法人代表,但其没有出资,也不占股份。
优逸克公司的法人是邹某,但是实际控制的是王某某1,管理公司财务的是王某2。公司的决策、开会流程的安排以及人员招聘都是王某某1决定的;公司的银行账户、账户的税控盘、公章都是王某2管理的。
王某3转给其的30.7万元,是王某某1答应给邹某的钱,用于支付拖欠两名门岗工资10万元,给邹某20万元是还邹某前期垫付的厂房装修费,支付三块广告牌费用1.7万元,还用于支付优逸克公司在相山区帝景翰园小区租的一套房子,欠了半年的房租6万元。这些钱都是用于清欠的,当时去支付这些钱的时候,其和邹某、王某3都在现场,其还给王某3开了支付款明细的收条。给王某3的1.5万元是王某3向邹某要的,说白了就是王某3要的好处费。王某3当时好像还带了7万元的现金,王某3的1.5万元好处费应该是从邹某的20万元里出的。王某某1不相信邹某,让王某3监管。因为邹某是失信人员,没法使用自己的银行账户,所以打到其账户上。
优逸克公司所有公司的支出都是邹某掏钱,王某某1一直强调自己是投资者,钱得用来拿地建厂房,但是王某某1一直都没有投钱进来。其曾经问过邹某:“他是投资者,公司是因他而成立的,公司的开销也是投资的一部分。”邹某说:“他不掏钱,能有什么办法?可能他有自己的想法吧。”王某某1没有向公司注入过一分钱,上述用于清欠的30多万元,还是邹某一直找王某某1要钱,要了好久王某某1才给邹某。王某某1所有的花销都是邹某付的,甚至买个衣服撑子的钱都是邹某掏的。前两年,王某某1去深圳待了一年,说是要在深圳开展业务,在深圳租房子,买办公用品都是邹某花的钱。王某某1还带着王某2、王某3去外地参加过几次招商会议,参加一次就得花几万元,这些钱也都是邹某花的。
(9)证人吴某证言:1996年结婚至今一直在外务工,期间跟朋友一起做过一段时间的汽车修理生意。妻子王某2,在宿州市一个面皮店打工。
至今只加入过一个叫什么两创的投资公司,这个公司的老板是其岳父王某某1,公司的全名、地址不清楚,只在2006年左右去过一次,在这个公司也就待了不到两个小时就走了,之后就没有去过了。2006年孩子放暑假的时候,其带着儿子去北京,去了两创投资公司。到了办公地点后,王某某1说这家公司的老板是他,王某某1还说要直接给其两创公司的股份,不要他们两口子投钱进去,当时其就答应了。从北京回宿州后过了一段时间其便把身份证邮寄给了他,之后这家公司的什么事其都没有参与,至今也没有拿到一毛钱的分红。
(10)证人张某证言:张某系阜阳市建筑勘察设计院设计师。2019年3月份的时候王某某1和王某3主动来设计院,说是淮北丰彩公司以前在这里设计过施工图纸,他们找不到原图纸了,需要到这里调原图纸。因为以前设计院给淮北丰彩公司设计完图纸后没有拿到到设计费,这次他们来要原图纸,设计院又按他们的要求在原图纸上进行修改,前后设计费共为7万元。这次他们把钱打到设计院账上后设计院才能把设计图纸给他们。
没有原图纸的话,他们那个地块的工程就无法继续施工,无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2019年3月签订了一份设计合同,合同是在设计院办公室签的,签合同的时候他俩都在,是王某3签的字并盖了广吉公司的公章。签完合同的几天后他们就把7万元打到设计院的账户上。
其去过工程地点,就在淮北市经济开发区内,王某3他们说这个地块最早是丰彩公司的,他们现在接手丰彩公司了,这个地块现在是属于他们的。工程是该地块3号、4号楼,就是两栋只完成了主体的框架楼。
其把从档案室调出来的原设计图纸按他们的要求进行修改后送到淮北交给王某3了。
王某3他们还许诺后续的工程设计还找设计院来做,其给他们说如果让设计院继续参与后续的工程设计,他们必须提供土地使用许可证明和当地政府的规划通知书,但是王某3他们称正在办理相关手续,让设计院先行设计,但根据国家规定见不到上述手续是无法进行设计的。其去淮北市开发区内的这个地块十几次,前后七八个月的时间,他们这个地块没有任何进展,其就觉得他们不靠谱。
(11)证人章某证言:章某系淮北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19年8月初,王某3主动到其公司要求公司承接他们公司临时用电的电力工程,公司就安排其负责与王某3对接。同年8月13日公司与王某3的广吉公司签订了临时用电的电力施工合同,第一份合同的总工程款是20万元,后面在施工中又补签了一份合同增补协议,工程款是7000元。合同约定的是先付工程款的50%,同年8月21日,广吉公司向其公司的账户支付了工程预付款10万元,工程结束后付清尾款10.7万元。其公司是同年11月7日送的电,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广吉公司付清尾款,但广吉公司提出汇款人为吉盛招标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其公司给吉盛公司开具20.7万元的发票后再支付尾款。根据其公司的财务规定,必须按照合同签署的公司进行开票,且合同内没有进行该项约定,故无法按照对方的要求开票,导致了10.7万元的尾款至今未支付。
最早找其公司的是王某3和广吉公司办公室主任(姓郭、女性、40多岁),后期有个70多岁的王姓老头也与其接触过。在接触过程中其发现这个70多岁的王姓老头是广吉公司的主事人,王姓老头自称是外地来淮北投资的。
根据现场施工的工人说里面就两栋烂尾楼和几间门卫室,其他啥都没有。合同名称是《“中国制造2025”两创示范基地建设项目10KV配电站电力安装合同段》施工合同。安装变压器,铺设供电电缆。工程干了两个多月,2019年11月7日送的电,算工程结束。临时用电就是工地的建设过程中的用电,不是正式生产的用电,建设完成后这个临时用电的户就得销户,重新办理正式用电,正式用电的设施也得重新架设。
(12)证人刘某1证言:刘某1是六安精华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程运营。李某1是2017年6月份左右六安精华公司外聘的业务人员,当时签订了聘请合同,好像是三年一续,不是挂靠,他是公司的职工,专门负责对接外面的业务。外聘人员是没有工资的,主要靠业务提成。
因为在其那边对于外聘的说法,口头上称挂靠,因为早期工程市场管理比较混乱,存在挂靠现象,后来市场正规之后不允许出现挂靠现象,其公司也不承认挂靠,但挂靠的说法就延续下来了。公司对于外聘人员要签署外聘合同,并对外聘人员签署的工程合同是承认并完全负责的。李某1到淮北承接的两创项目,公司是完全知情承认的,2019年2月份,签订合同的时候其也在场,公司公章是其带过去的。
2017年下半年的时候,李某1在六安市当地干过一个钢厂的基础建设工程,当时是在公司内签订的施工合同,其也在场。不存在收取管理费,外聘人员联系到一些工程,均由公司出面签订合同并且施工,他们只是在工程现场进行监督和协调工作,根据工程拿提成或者分红。
(13)证人王某3证言:王某3是王某3的儿子。其代王某3退赔了赃款30万元。
(14)证人郭艳秋证言:1997年在皖北矿务局刘桥二矿后勤部工作,2016年2月从皖北局内退,同年9月到淮北高新技术开发区京两创国投集团建筑工地工作,一直到现在。
2016年,其同学说她有一个同学邹某,在淮北开了一个公司,需要人员帮忙,后来她又带其去了邹某的公司一趟,在帝景翰园的30楼,同年9月其就到邹某公司上班了。当时邹某和北京两创有合作关系,王某3经常到公司去,到2018年5月,王某3带其来到淮北高新技术开发区京两创国投集团的建筑工地。
邹某的公司叫丰彩公司,因为经营不善,公司出现问题,就通过王某3找到了北京两创(法人为王某某1,又叫马峰),北京两创想收购丰彩,同意邹某以淮北高新技术开发区丰彩工地的地皮和工地内的两栋烂尾楼入股北京两创,成立一个新公司,公司叫什么名字其不清楚。是广吉公司与李某1签订的丰彩工地内两栋烂尾楼的装修合同。
广吉公司好像是北京两创接手丰彩之后,在淮北开展项目,为了保证税收能交给淮北而成立的一家新公司,法人是王某3。
2019年2月份广吉公司与李某1签订的是丰彩工地内3号烂尾楼的装修合同,同年8月底的时候又签订了一份合同,将4号烂尾楼也纳入装修范围。工地的地皮属于管委会政府,3、4号烂尾楼属于邹某。
李某1在2019年1、2月份的时候先向合同约定的吉盛公司账户打了60万元,其中12万元是中标服务费,剩余48万元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总共是150万,剩余的保证金李某1又分3次打入吉盛公司账户。
吉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王某3,公司以前的名称叫安徽中高新招标有限公司。王某某1说李某1提供的装修图纸不合格,所以没有开始装修。
王某某1对外一直宣传郭艳秋是两创集团的办公室主任,但是他从来没有给郭艳秋开过一分钱的工资。是王某3给其开工资,不通过公司账户,一直到2019年10月份其便离开这个公司了。
关于李某1被诈骗这件事,是其在这个公司上班期间发生的,刚接触李某1时其只是按照王某某1和王某3给其安排向李某1介绍有关两创项目的计划和前景。后来牵扯到具体内容时就是王某某1和王某3跟李某1协商了。
两创集团、广吉公司、吉盛公司这三家公司在淮北其实就是一个公司,当家人是王某某1,王某2是股东,王某2前后担任过两创集团的法人和中高新公司的法人,王某2在这个项目中主要负责财务工作,郭艳秋与王某3因公司买东西、招待人的费用都是直接找王某2报销,包括基地门口那三个大牌子是分两次做的,其跟王某3去联系找的店,发票开出来后王某2结的账,办公楼内采购的窗帘、台布还有其他办公用品基本上都是其和王某3去采购的,买之前需要给王某2汇报,王某2同意了才能买,买后再找王某2报销。
王某2还负责一些重要的会议及事项协商时的记录,郭艳秋能记住的是2019年2月2日王某某1、王某3以及李某1等人在长城饭店开标签合同时,王某2便在场进行记录,同时王某2还在现场对合同进行审阅,看有没有错误的地方,如果发现也是由她及时进行更改。2019年3月2日在翠峰路贝壳酒店王某某1、王某3、李某1及监理方的人一起开工程协调会时王某2也是在场进行登记。这几次协调会或者推进会都是由王某2记录,有需要其他人签字的也是王某2找他们签字。还有王某某1平时弄的合同、邀请函等一些文书都是由王某2核对无误后才发出的。
郭艳秋开始和王某2接触时,王某2经常说,她爸王某某1在北京有一个罐头食品厂,她以前就在那个厂里上班,主要负责产品检验。还有王某某1在郭艳秋刚到公司时还说过,他14岁左右便当兵,还救过人立过功,还当过毛主席的警卫员,后来是国家副部级干部退休,因为自己脾气耿直不适合在官场,后来便自己下海经商了,以前他只和外国人做生意,挣外国人的钱。
王某某1很少来公司,当时对王某某1不是很了解,听邹某说王某某1很有钱,有40亿的资金,财大气粗。因为王某某1来公司比较少,王某2来公司比较多,王某2是和王某某1住在一起的,如果有工作中的事情,都是先给王某2说,由王某2转达给王某某1,王某某1再通过王某2回传。王某2还说北京的罐头厂不干之后,剩下很多台电脑、生产设备以及大货车等都存放在北京的仓库里,由她三姐王某2在北京看管。王某2说王某2非常爱玩,什么事都不做,王某2的现任老公是王某2招进罐头厂的工人,进厂后和王某2在一起了。王某3在公司里属于邹某和王某某1之间的中间人,王某某1有时候安排邹某的工作,就让王某3盯着邹某,协助、督促邹某工作。2017年的时候,王某某1在深圳成立了一家办事处,说在那边搞什么产品展示,打开销售渠道,王某某1在深圳待了一年的时间,这期间王某2去深圳培训待了一段时间。
(15)证人刘某2证言:2019年3月份,刘某2通过熟人介绍,听说王某3要为开发区南区“两创项目”工地找门岗,其便来了,王某3同意其干这个工作,给其说每月工资2000元,门岗就其一个人,每天除了回家吃饭,其他时间都在门岗,晚上也在这睡觉。刚来上班时,王某3让其办了一张银行卡,办好银行卡后就交给王某3了,他们公司每个月10号以后便把工资打到这个银行卡上。
公司叫什么两创公司,大门口有牌子。这个公司的老板是王某某1,他们都说他是董事长,王某3和郭艳秋是具体干活的,王某2每次都是陪王某某1一起来的,王某2喊王某某1“老爸”,其不太清楚王某2在公司具体负责什么。
开始有什么事都是直接给王某3汇报,到了2019年11月份左右,王某3和郭艳秋就不来了,其打电话给王某3,他也不怎么想问事了,之后有什么便直接找王某某1了,直到2020年4月份左右,王某某1带一个叫王大彬(音)的来到公司,王某某1说王大彬是公司的副总,顶替王某3的职位,让其以后有什么事就直接找王大彬。后来这几个月也没有见到王某某1了。
其自来到这个工地至今,只见有人来装了个变压器和自来水管道,其他的没有见到任何建设。2019年4月至5月左右,李某1来到这个工地,也没干什么后来就不来了。
3.被害人陈述
六安精华公司人员李某1陈述:
2019年12月5日在淮北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陈述:
2019年1月份的时候,通过兰某认识了王某3,认识后几天王某3联系其说有个厂房装修的项目,让其来做。2019年的1月30日,李某1给王某3指定的吉盛公司转款60万元保证金,之后于2019年的2月2日,其与王某3的广吉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先交150万元保证金才能进场施工,王某3出具承诺书,承诺交60万元保证金即可进场施工,剩余的保证金由第一个月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事实上对方并没有让其进场施工,王某3说该工程的投资方北京两创公司董事长王某某1不同意保证金未交完就进场施工,让其再交50万的保证金才能进场施工。其于2019年的2月21日又向吉盛公司转了50万元保证金,项目的投资方与项目招标公司的王某某1、王某3、王某2、郭艳秋四个人开了几次会研究进场施工的问题,但是一直没有结果。后来他们说三号楼无法正常开工,他们让改成装修四号楼,但是必须补齐150万元保证金才能进场施工。其于2019年9月9日向吉盛公司转了30万元保证金,9月20日,广吉公司给其下了一份进场通知单,其进场把项目部盖好,把施工地点的水电接通后督促王某3、王某某1下达四号厂房的施工令,王某3说王某某1让其必须交齐保证金才能进场施工,王某某1本人还向其承诺:“你们今天上午交齐保证金,我下午就给你们下开工令。”其于2019年11月8日交齐了剩余的22万元保证金,但是保证金缴纳完毕之后,其多次催王某某1下开工令,但是一直无法开工。其后来联系王某3,王某3不接电话,信息也不回,其找王某某1要说法,王某某1把所有责任推到王某3身上,其又联系不到王某3,于是就报案了。
工程项目叫《创建“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两创示范基地建设项目3#厂房复工改造工程》,位于淮北市经济开发区侧。刚开始承包的是该项目的三号楼,后来由于甲方说三号楼无法开工,2019年8月28日又重新签订的合同,改为装修四号楼。
因为第一笔60万元保证金转款之后,王某3直接扣除12万元算是中标服务费,150万元的保证金,12万元的中标服务费,故一共转款162万元。王某3给李某1两份该项目的原始图纸,收了其2万元的押金。
其他的花费不是转给甲方提供的账户的,该项目的设计图纸费用26万元,费用由六安精华公司先垫付给设计院的,以及盖项目部及工人工资花费了9万余元。
2020年4月23日在淮北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陈述:
王某3当时说是邀标的形式,2019年2月2日李某1到淮北来投标、签合同,到之后他们就把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书拿给李某1了,他们之前就打好过的。
中标通知书和承包合同书上都写了关于收取中标服务费的事,是按照原国家计委发布的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计费标准,但是这个文件在2006年就废止了。
当时只有李某1自己去的,开了一个多小时的会后,王某某1、王某3就把中标通知书和承包合同书拿给其签字了,其没有见到其他公司的人来竞标。
2020年9月9日在淮北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陈述:
其是2019年1月下旬来到淮北跟广吉公司谈两创项目承建装修业务时认识王某2的,当时无论是别人介绍还是她自己都说王某2是两创公司的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和她第一次见面是在翠峰路贝壳酒店一个会议室,还有六安精华公司刘经理等几个人一起,会议开始王某3大致说了一下两创基地建设的有关事宜,接着王某某1以两创公司董事长兼总指挥的身份介绍了两创公司在淮北建设两创基地的总建设额为15个亿左右,分两期完成,要把两创基地在淮北打造成为一个占地120亩,集办公、生产加工、仓储、外贸、物流等为一体的商业综合体,王某某1介绍完后,王某2以两创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身份又介绍了两创公司的情况,公司总部在北京,公司旗下在北京有一个食品加工厂,常年从事外贸出口业务,经济实力雄厚,最后王某某1又总结性的说了一下。第二次见面就是2019年2月2日签合同那天,李某1他们是当日上午大约10时左右到的,到后王某2用一个纸质手拎袋把合同、收据等相关材料带过来和王某3一起交给李某1等人,六安精华公司的几个人就在会议室隔壁的一个房间研究合同,王某某1、王某2几个人就在会议室等着,研究合同的时候也向王某3提出合同上有些不符合规定的事宜,王某3便到会议室跟王某某1、王某2一起商量,然后再向李某1等人传话,这样来回几趟,王某3便保证,合同制定好了不好改,先这样签,以后有什么事他来承担,并出具了承诺书,后来才签的合同。合同签署后王某2出具了12万元的中标服务费收据以及48万元工程保证金收据。合同签署后原定的开工时间一再拖延不能正常开工,李某1多次找到王某3协调开工事宜,王某3不仅不能直接答复开工时间,基本上是先找王某2商量,有时王某2单独给王某某1商量后再答复,有时是王某3和王某2一起去找王某某1后再答复。
2020年10月28日在淮北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陈述:
李某1在2017年的时候就与六安精华公司签订了聘请合同,是属于六安精华公司的外聘业务人员。合同是三年一续,到期就续签。外聘人员没有工资,只有业务提成和工程分红,就是联系各种工程,大小工程都由公司出面签订合同,并且施工,业务员担任工程的现场负责人,与甲方进行对接。
2021年2月6日在淮北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陈述:
2019年1月10日左右,王某3带着郭艳秋到六安市找兰某,当时李某1也在六安,兰某就喊李某1陪着一起吃饭,王某3在饭桌上介绍淮北两创项目,李某1当时要求先去现场看过之后再说。2019年1月24日李某1来到淮北跟着王某3到两创项目的地址进行查看,当时感觉就两栋烂尾楼,占地约一百亩左右,不像王某3说的有近20个亿的投资项目,当时没想干这个工程,其便回六安了。没过几天,王某3又到六安找李某1,给其说两创淮北项目总投资确实是近20亿,是淮北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资金绝对没有问题,工程是按月进度实付百分之八十。这次做的光是一个办公楼的整体精装修,也就是3000万元左右的项目,王某3向其承诺并写了承诺书,承诺只要交60万元保证金就可以立刻进场干活,如果工程干不了就无条件把钱再退还给其,其也就同意了。1月30日,王某3电话通知其,让其赶紧打保证金并于2月2日到淮北签订施工合同,其于当天向王某3指定的吉盛公司帐户转款60万元,并于2019年2月2日来到淮北长城饭店参与两创项目的工程招投标会议。
2019年2月2日下午,李某1一方和王某3先到的,就在长城饭店的会议室等王某某1,后来人都到齐了,三方(包括监理方)人员在会议室先开了个碰头会,王某3开始介绍了一下双方的基本情况,随后王某某1开始介绍北京两创公司的情况,说北京两创公司是拥有强大资金的集团公司等,接着又介绍淮北两创基地的情况,称基地建设投资约近20亿元左右等,随后王某2将合同交给李某1一方看,接着王某2便陪同王某某1到另一个房间去了,王某3陪同李某1一方人员在会议室看合同,合同是有关3#楼复工的事,该项目是一个3000万元左右的工程,由于该合同是王某某1和王某3提前准备好的,李某1一方在看合同时也提出一些质疑问题,特别是12万元的中标服务费以前没讲过,李某1一方还认为交60万就可以签合同进场施工干活,便向王某3提出质疑,王某3便去王某某1和王某2待的房间去请示,经过反复几次协商,最后王某3说王某某1和王某2的意思是12万元的中标服务费是必须要交的,要走招投标程序,150万元的合同保证金也是要交的,可以先行从交过的60万元中扣除12万元中标服务费,余下的102万元的保证金可以在以后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当时李某1一方也就同意了。等所有的质疑问题都谈妥后双方在会议室签署合同,李某1代表乙方签的字盖的章,王某3代表甲方签字,王某2盖的甲方的章。合同签署后双方又简单的聊了一会,主要还是说工程项目的事,王某某1和王某3让其好好做,这期工程如果做的让他们满意的话,后面近20亿的工程优先考虑其。
4.搜查、辨认笔录
(1)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6月16日,章某辨认出2019年8月与万**公司签订电力施工合同的王姓男子系王某3。与其联系过业务的70多岁王姓男子系王某某1。2020年6月17日,张某辨认出与其签订设计合同的系王某某1、王某3。
(2)搜查笔录,证实:2020年7月6日,淮北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对王某某1住处淮北市相山区云天之都小区1栋1单元704室进行搜查,搜查出公章17枚、私章5枚(2枚邹某个人印章、1枚林某个人印章、2枚王某3个人印章);同日对位于淮北市经济开发区侧广吉公司进行搜查,搜查出设计图纸共5套。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王某某1供述:曾用名马峰,中国共产党党员,硕士研究生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广吉公司职工,控股股东,“中国制造2025两创示范基地”的投资人。1966年小学毕业在家,1969年至1973年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十五军第四十五师直属队,班长;1973年至1975年宿县地区永安区社办企业沙子厂工人;1976年至1979年宿县工商局永安工商所市管员;1980年至1986在宿县地区埇桥区南关办事处民营企业宿州市凌云贸易总公司法人代表;1987年至2002年宿县地区行政公署工委电教中心经理,正科级;2003年至今下海经商。期间2003年至2005年给别人帮忙,2006年6月到北京发起成立北京两创公司。公司成立之初其是法人代表,现在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变更为其二女婿林某。该公司是民营家族企业,其是掌门人(实际控制人),这个公司的股东都是其家人。
其是1973年退伍回来,1974年至1977年取得了中央党校经济学大专文凭、中央党校法律专业本科文凭、厦门大学经济管理硕士研究生学历。
1987年左右其在宿州又买一个户口,叫马峰,身份证号码3422011958××××××××,此户口已经注销。
2005年其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左右因经济纠纷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人员。
妻子:周某,1958年出生,文盲,家庭妇女;长女:王丽,1973年出生,初中文化,无业;长女婿:戚庆收,50岁左右,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次女:王某1,1975年出生,初中文化,打工;次女婿:林某,40岁左右,宿州市出租车司机;三女儿:王某2,1977年出生,大专,打工;三女婿:吴某,40岁左右,自由职业;小儿子:王争,1979年出生,本科文化,无业,十年没有联系了。义女:王某2,1978年出生,本科文化,无业,2005年王某某1来淮北后王某2一直跟其生活在一起,照顾其的起居生活。其上述家人大部分是北京两创、广吉公司、吉盛公司的虚拟股东,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广吉公司是“中国制造2025两创示范基地”法人公司,该公司是王某某1控股,是实际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是王某3。吉盛公司是为广吉公司建设“中国制造2025两创示范基地”服务的招标公司,不对外经营,法定代表人是王某3,王某3负责全盘工作,王某某1控股管理。北京两创、广吉公司、吉盛公司的财务都是王某某1支配的。广吉公司和吉盛公司的日常管理经营都是王某3负责的。
北京两创公司是2006年成立的,目前是正常经营状态。未有被列入异常企业,自成立以来公司一点污点都没有。目前该公司办公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35号院2号楼518室,现在没有人常驻,王某某1有时回去。该公司是一家外贸民营企业(向迪拜、马里等国外出口石油机配件)。在全国没有固定资产,也没有固定生产企业。其能调动的资金有约5亿元,这5亿元不在公司账上,具体在哪是其个人隐私,拒绝回答。这约5个亿是其私人财产,是其一生的积蓄,这些钱都是其通过两创公司做外贸赚取的,这些外贸生意需要纳税的都通过北京两创公司正常纳税了,公司在北京向国家纳税不低于一个亿,是标准的纳税大户。
广吉公司和吉盛公司的经济实力不需要说明,主要看北京两创公司的经济实力。只有广吉公司的承建实力其不太清楚,这个要问王某3。吉盛公司是专门为广吉公司服务的,法人代表也是王某3,也要问王某3。
北京两创公司是“中国制造2025两创示范基地”的投资公司,广吉公司是“中国制造2025两创示范基地”的建设公司,北京两创公司也是广吉公司的控股公司、大股东,占广吉公司75%以上股份,这家公司王某某1有控制权、管理权、监督权,这家公司要按照其授权去开展“中国制造2025两创示范基地”项目的建设工作。广吉公司是王某3提议其同意下成立的,吉盛公司是王某某1、邹某、王某3几人在2016年研究决定的,该公司的成立就是为建设“中国制造2025两创示范基地”服务的,专门负责该项目的招投标业务,不对社会其他项目经营。
北京两创公司投资的“中国制造2025两创示范基地”建设地址在淮北市经济开发区,平山路西侧(占地120.24亩,地面附着物有两栋烂尾楼,四号楼共三层建筑面积1600平方左右,三号楼三层半,约7000平方米。周围铁质围栏,有一个两层门岗楼),广吉公司、吉盛公司的注册地址都在这个地方。该项目占用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其有使用权,没有期限。地面上的附着物两栋烂尾楼归属权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
(2)被告人王某2供述:
2020年6月18日供述:王某2对两创公司、广吉公司、吉盛公司不了解,都是王某某1给其安排的,北京两创公司最早的法人是王某某1,后来王某某1将法人更换成王某2,最后又更换成林某,但是实际控制人还是王某某1。广吉公司和吉盛公司的法人都是王某3,王某某1是这两家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控制人。
王某2没花过公司账户上的钱,花的钱都是王某某1手里用其名字办的银行卡里的钱,这张银行卡一直在王某某1手里,是和王某2的微信绑定的。王某2如果需要花钱就用微信直接支付,有时候公司修车、做广告门头或者购买办公用品都是其去结账,用的就是这张卡绑定的微信结账的,还有其和孩子以及王某某1平时的生活花费都是这张卡绑定的微信里的钱,这几年关于修车、做门头、购买办公用品花了大概有五、六万元,这几年其和孩子以及王某某1的生活花费大概有十几万元。
2020年8月6日供述:王某2在两创公司担任经理职务,在开会的时候就是去凑个人数,这都是王某某1安排的。合同文本是王某某1制作的,合同出现争议需要修改都是王某某1修改的。
王某2来淮北以后开过两个账户,一个工商银行的,用来接受邹某给其和王某某1打生活费;一个建设银行的,被王某某1用来存取款。还在建设银行办了一个额度为一万元的信用卡。卡的密码王某某1知道,平时也都是王某某1在使用。其对王某某1很信任,他让其把储蓄卡、信用卡给他,其就给他了。
吉盛公司转到王某2账户上的钱,其之前没有细想,现在想清楚了是李某1打给吉盛公司的保证金。其只知道王某某1往其账户转钱,账户上有钱其就花,不知道干什么用的。
2019年3月份在老凤祥买了一个钻戒,现在戒指在王某2的妈那里。王某2说其结婚的时候也没有戒指,想买个戒指,王某某1就说:“你买吧”。其就花一万四千八十元买了一个钻戒。
给两创基地门岗转工资全都是王某某1使用网银转的账。涉案的地属于开发区,王某2不清楚两栋框架楼具体是谁的,只知道不是王某某1和王某3的。工程上的事情只有王某某1和王某3清楚,王某2现在很后悔,要是知道这个钱来路不正其绝对不会花的,钱都是王某某1转给其的,也是王某某1让其花的。
2021年4月12日供述:2019年2月2日,王某2与王某某1、王某3、郭艳秋代表乙方与李某1代表的六安精华公司签订合同,合同是由王某某1起草的,王某某1是两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是广吉公司和吉盛公司的控制人,与李某1等人签订合同也是王某某1做主的。王某2不清楚合同的具体内容,期间王某某1安排其与李某1等人介绍广吉公司和吉盛公司的情况,当时情况其记不清楚了,也有可能介绍两创公司的情况。在合同签订前,李某1向吉盛公司账户打了60万元的保证金,但是之前其不知情,是王某3让其开的收据。
两创公司、广吉公司、吉盛公司账户上没有钱。六安精华公司打到吉盛公司的162万元是保证金,这些钱的使用都是王某某1安排的,这些钱都是王某某1支配。
(3)被告人王某3供述:
2020年6月18日供述:王某3和王某某1是在2014年通过胡某认识的,胡某说在厦门大学有个同学叫马峰(即王某某1),老家是宿州的,现在在北京发展的相当好,关系不错。2015年前,胡某带王某3去北京昌平找王某某1,到北京后王某某1招待的他们,还带他们到王某某1公司的写字楼参观,王某某1还给他们介绍其业务范围,主要生产出口罐头和食品,王某某1带他们在北京玩了几天。
王某3退休前通过胡某认识了邹某,有一次王某3到邹某的项目工地去找邹某,邹某说他在淮北经济开发区新区有个厂,是生产大豆纤维的,是组织部招商引资的企业,王某3就和邹某一起去看这个厂,邹某说他这边资金不行,看看王某3这边是否有有实力的人可以来投资。王某3到淮北市招商局确认有这个项目以后,就想到了王某某1,其就和胡某商量了一下,就把王某某1请到淮北看看投资项目。他们带王某某1看了几个项目,后来就带王某某1见了邹某,邹某又带他们见了组织部的赵华,赵华和邹某还带他们见了开发区管委会的副主任王峰,他们和邹某、赵华谈了几次这个项目,后来胡某和王某某1闹矛盾,两人闹僵了,胡某就退出这个项目了。邹某还带着王某3和王某某1到蚌埠市固镇县他的加工厂去参观,王某某1基本看中这个项目,王某3和王某某1、邹某、赵华还有招商局陈言超等人在开发区管委会会议室和管委会副主任王峰签订正式投资协议,王峰代表开发区管委会,王某某1代表北京两创公司。又过了一段时间,邹某和王某某1又签订了合作协议,准备将这个厂改名为优逸克公司,法人是邹某,由两创公司完全控股,所有的资金都是两创公司投资,但是王某某1从2015年到现在一直没有投过钱。后来王某某1从福建厦门请了一个规划设计院的刘立平院长将厂区整个规划设计图设计好带过来,后来又改了很多次,定稿后因为创业科技楼超高,批文迟迟批不下来,这个项目就搁置了。搁置半年多,邹某和王某某1产生矛盾,项目进行不下去,又叫王某3过来进行调解,调解好后,项目准备进行复工改造。之前优逸克公司成立后,深圳东部监理来投标,王某3认识了他们公司一个叫兰某的监理,复工改造需要有装潢资质,王某某1说监理也可以介绍有资质的公司来谈这个项目。王某3就问兰某,兰某说他们公司经常用六安精华公司的资质,他们很熟。王某3把这事和王某某1说后,王某某1同意让六安精华公司把资质寄过来给他看看。六安精华公司把资质寄过来后,王某某1看过认为六安精华公司可以干这个项目,就给六安精华公司发送邀请函,让六安精华公司一对一的进行投标,邀请函内将投标保证金金额150万元和12万元的招标服务费告知六安精华公司,另外邀请函也说明了如果六安精华公司没有中标,就将保证金归还。六安精华公司中标后,兰某安排李某1和王某3认识,说是这个项目的项目经理,以后这个项目由李某1负责。王某3就和李某1签订了一份装潢合同,这个项目李某1接手后,又耽误了几个月,因为李某1他们提供的装潢设计图不过关,王某某1不满意,就没同意李某1他们施工,最后李某1找到一家设计院设计的图纸,图纸还没有设计完全,在他们进场前基础已准备完毕,并以广吉公司的名义给六安精华公司发了一个关于复工进厂准备的通知,在六安精华公司进场施工后投标保证金还剩20余万元没有打过来。当时王某3身体不好,在北京检查身体,王某3和王某某1之间也产生了矛盾,王某3就离开了,也没有再去过。王某3后来听说六安精华公司把22万元保证金也打过来了,但具体什么时间打过来的其不清楚,最后,王某某1和李某1也闹崩了,李某1找王某某1要退投标保证金,王某某1对李某1说要是想要退保证金就去找王某3,合同是跟王某3签订的。李某1就报警了。
与李某1签订了两份合同,第一份是2019年2月份签订的,第二份是大概是2019年6月份签订的。
第一份合同是装修3号楼的,要搞海关进出口检验大厦,因为这个项目必须要等到省里海关批准后才能搞,手续一直没有批下来,所以3号楼无法开工。第二份合同是在3号楼无法开工的情况下重新签订装修4号楼的合同,这个4号楼是用于办公的。
按照工程价值的百分比收取履约保证金共150万元,12万元招标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是王某某1和王某2定下来的。李某1是分四笔将162万元打入吉盛公司账户上的。
王某3没有往吉盛公司和广吉公司里面注资过一分钱,其他的股东也没有往这两家公司里面注入过钱。这两家公司就是空壳公司。
北京两创公司有实力、有资金都是王某某1说的,实际上也没有看到王某某1拿什么钱出来,王某3之前一直认为王某某1拿出这个土地钱和收购这两栋楼的钱不成问题,但是至今他连退还李某1的保证金都没有拿出来,他没有体现出履行和李某1之间的合同的实力和能力。
王某3不清楚吉盛公司和广吉公司这两家公司的情况,这两家公司的资金流水情况是王某某1和王某2控制的,税务情况以前都是零申报,没有交过税。
北京两创集团是广吉公司和吉盛公司的实际投资人,北京两创集团是王某某1实际控制。
发包给六安精华公司李某1的两栋框架楼的所属权是邹某,王某3和王某某1来之前这两栋楼就已经实际存在。两栋楼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证邹某没办理,严格的说土地使用权仍然是属于开发区管委会的。
王某某1说他和邹某有协议,邹某也同意了,图纸也给管委会有关领导看过了,管委会的意见是只要图纸符合要求,可以复工。王某3认为是真实的,所以才和李某1签订装修合同,并按照王某某1的指令收取保证金。这个履约保证金前期是作为投标保证金,后期李某1进场以后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这个履约保证金将变成工程保证金扣除,不能挪作他用。其认为这笔钱一直就在账户上,其虽然是这两个公司的法人,但王某某1是实际控制人,里面的每一笔资金流出都是由王某某1和王某2控制。
王某3从一开始很相信王某某1有实力、有能力,所以其一直在撮合王某某1和六安精华公司,其实中间王某3也怀疑过他,王某3现在很后悔,其在积极的想方设法把这笔钱给还上。
2020年6月28日供述:在王某3和六安精华公司签署合同前两个多月,王某某1让其找几个有实力的公司对北京两创项目办公楼进行复工改造,过一个礼拜左右,兰某联系其说六安精华公司想做两创项目办公楼改造工程,兰某说过没有两天其就给王某某1汇报这个事了,王某某1让其告诉六安精华公司把资质邮寄过来,王某某1见到资质资料后同意六安精华公司做这个项目。随后王某某1制作了邀请对方来淮北招标的手续让其邮寄给六安精华公司。后来六安精华公司又邮寄了招标的资料,同时确定了李某1为这个项目的负责人。2019年1月30日李某1来到淮北,在长城饭店付了第一笔钱,当时王某2给李某1打了条,当时在场的有其和王某某1、王某2、郭艳秋。其代表广吉公司和李某1代表的六安精华公司签的合同。其听王某2说这些钱六安精华公司分四次打到吉盛公司账号上的,王某某1给王某3转了不到四十万元,王某3全部都转给李某3了,李某3是邹某的财务,这个钱是给邹某的。
2020年7月8日供述:王某3在广吉公司的日常工作就是跟政府各个部门联系办理相关手续。其虽然是吉盛公司法人代表但是其没有参与该公司的具体工作。
股东大会记录是王某某1自己弄好后,拿给其让其签字其便签了,其也没有问具体内容。股东大会根本就没有开过。
两创公司是广吉公司的投资者,控股大股东。这些其也不懂,也没有问过,王某某1说广吉公司和吉盛公司钱都是他来投,王某3只挂个名,同时帮帮忙,别的不要问,全部他来负责。王某3和王某某1之间关于广吉公司和吉盛公司责任划分没有留下纸质协议。广吉公司和吉盛公司这两家公司所有的印章是王某某1安排制作的,是在中泰广场的行政服务大厅北侧一家工商指定制作印章的店做的,当时王某某1也把王某3喊过去了,王某3在那把办理印章的手续弄完后便走了,后来印章被王某某1拿走了。
据王某3所知王某某1那不仅有广吉公司和吉盛公司的印章,还有优逸克公司的印章,北京两创公司的印章也在王某某1那,还有另外三到四家公司的印章也在王某某1那,具体公司的名字不清楚。王某3个人的私章也在王某某1那,邹某的私章应该也在王某某1那。
王某某1说他以前做食品罐头厂赚了不少钱,后来这个厂又被拆迁也赔了不少,总共加起来他个人资产就有七八个亿,另外他在北京还有几个融资集团,所以淮北这十几亿的项目对他来说没有问题。
2020年11月12日供述:在2019年2月份王某某1安排王某3和李某1签订三号楼合同的时候,王某3感觉王某某1、王某2是想干事业的。王某3真正发现王某某1和王某2是骗子的时候,是在王某某1安排王某3和李某1签订四号楼的施工合同后。四号楼施工合同签订后,王某某1依然无法让李某1正常开工,王某某1、王某2不停地找李某1的茬,他俩目的是逼着李某1违约,退出工程,王某某1和王某2好有理由扣着李某1的保证金不退还。实际上合同一直无法履行真正的原因是王某某1没有实力;开发区管委会下发的关于开工的意见函,王某某1一直无法完成函内规定的内容;合同中约定的需要施工的框架楼,不是王某某1的,无施工资格;土地使用证也没有办,地还是属于开发区管委会的,所以王某某1一直无法履约。所以这个时候王某3才发现王某某1、王某2就是个骗子,王某3对这个骗局的认识过程是由相信到怀疑,最后在四号楼合同签订后确定是一场骗局。
王某3在知道他俩是骗子后,因为虚荣心作怪,抱有侥幸心理,怕熟悉的人知道其参与这个骗局,不但没有积极阻止诈骗活动,其还按照王某某1的意思继续让李某1的缴纳履约保证金,导致李某1仍然相信工程还能继续干。但工程依然无法开工,李某1来找其问工程何时开工,其也是一直推脱,没有和李某1正面接触,其应该向李某1说清楚这是一场骗局,但是其没说,这是其的错。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对受害人李某1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某3认为其和王某某1、王某2的行为构成了犯罪。
王某2就是配合王某某1进行行骗的,她用语言将王某某1包装成一个成功的商人,在北京有大量房产,还说王某某1的儿子在国家司法部工作,现在正在非洲干支援工作,王某2的目的就是让大家都相信王某某1资金雄厚有实力,为他俩的行骗提供基础,这也是其最开始相信王某某1和王某2的原因。
王某3是给王某某1打工的,虽然其是广吉公司、吉盛公司的法人代表,但是其只是挂名,王某某1才是这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所有的事情都是按照王某某1的意思去办的。王某某1起初承诺以后公司盈利,大家都有好处,其前期给公司花的钱,先记账,以后再报销。
2021年2月4日供述:2019年1月份,王某3当时给王某某1打工,王某某1给其任命的是广吉公司的法人。通过兰某介绍王某3跟兰某一起去六安见到了李某1,并给李某1介绍了北京两创公司在淮北的项目,去六安之前王某3将李某1的事也给王某某1汇报了,王某某1同意其去六安和李某1面谈,并给其交代,李某1只要有实力和有资质,王某某1愿意一对一邀标的方式把工程发包给他们,李某1要是想做他们的项目必须要同意交150万元的工程履约保证金。开始王某某1的意思是想让李某1先交120万元保证金,但是李某1嫌太多,最后愿意交60万元保证金,其打电话跟王某某1汇报,王某某1说:“李某1要是能先交一部分钱,你可以代表公司给他们出具承诺书,承诺他们如果不能正常进场或合同不能正常签署,所交的保证金全数退还,但是要先交60万元才能签订合同”。其在六安和李某1谈好并写好承诺书后便返回淮北。2019年1月30日,李某1向吉盛公司的帐号上打了60万元,这个吉盛公司的法人开始是王某2,后来王某某1安排也变更成了王某3,王某3是变更过后才知道的。广吉公司和吉盛公司的所有印章和财务全部都掌控王某某1手里,由王某2具体负责。2019年2月2日,李某1在长城饭店与其签署《创建“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两创示范基地建设项目”3#厂房改造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书》时还专门开了一个签署合同会。合同是王某某1和王某2起草的,其连看也没有看,都是王某某1拍板决定的,期间王某2也参与了意见。
从合同签署后能看出王某某1在百般刁难,提出各种理由为难李某1,一方面推迟开工时间,一方面想让李某1自己提出主动退出,虽然王某某1一直说他资金雄厚,但是自始至终其都没见到王某某1投过任何资金。
本院认为,关于被告人王某某1及其辩护人称王某某1不构成犯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某1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骗取他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后将保证金挪作他用,不能归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王某某1不是广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未直接签署合同,但从其本人和王某2、王某3的供述、相关证人证言等可以确定,王某某1是上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合同也是在其安排下签订的,被害人缴纳的保证金也是由其控制支配的,王某某1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对被告人王某某1及其辩护人关于王某某1不构成犯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被告人王某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保证金16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某2、王某3明知被告人王某某1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诈骗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1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2、王某3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以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2、王某3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2、王某3主动退赔,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2、王某3主动投案后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条件,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2、王某3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王某2、王某3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1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2031年6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2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3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责令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2、王某3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一百六十二万元(王某2、王某3已各自退缴人民币三十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姚多连
审 判 员 孙倩倩
人民陪审员 周方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 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604刑初22号
公诉机关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1,曾用名马峰,男,1947年12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研究生学历,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5年10月31日被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郝朝虎,安徽礼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2,女,1978年1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专科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2日被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雪玲,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泽国,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3,男,1954年11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汉族,中共党员,专科文化,濉溪县濉溪镇武装部退休干部,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1月13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1年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磊,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祁立民,安徽锦相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烈检刑一刑诉(2021)Z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2、王某3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2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米育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2、王某3及其辩护人郝朝虎、张雪玲、张泽国、马磊、祁立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其间,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份,李某1通过兰某认识被告人王某3,王某3称有个厂房装修的项目,并向李某1签署承诺书,交60万元的保证金即可进场施工。同年1月下旬,李某1等人应王某3的邀请到淮北市翠峰路贝壳酒店商谈“两创进出口加工基地”项目装修工程,被告人王某某1以北京两创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创公司)董事长兼两创淮北项目的总指挥身份、被告人王某2以两创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身份参与会议,王某某1、王某2向李某1等人介绍了两创公司及该公司在淮北建设情况。2019年1月30日,李某1向安徽吉盛招投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盛公司)交纳投标担保金60万元,并由被告人王某2开具收据。
2019年2月2日,王某某1、王某2、王某3与李某1在淮北市长城饭店签署合同,王某某1、王某2、王某3在明知安徽省淮北市淮北经济开发区侧的两栋楼属邹某所有,且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以安徽广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吉公司)名义与李某1代表的六安市精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六安精华公司)签订《创建“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两创示范基地建设项目“3#”厂房复工改造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对“3#厂房复工改造工程”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由六安精华公司为承包商单位,合同标的总价为30727211.22元。六安精华公司在收到中标通知书时,向吉盛公司交纳中标服务费12万元,于2019年2月10日前预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150万元,此合同履约保证金在改造工程全部峻工,经验收合格及交回图纸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合同签订后王某某1以未交完保证金不允许施工为由不让李某1施工,2019年2月21日,李某1向安徽吉盛公司交纳保证金50万元,王某某1等人仍以各种理由不让李某1正常开工。2019年8月7日,李某1与王某3等人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在原合同基础上,新增加4#厂房复工改造工程施工的承包事项,原3#厂房改造工程合同同时废止。王某某1称必须交齐150万元保证金才能进场施工,2019年9月9日李某1向吉盛公司交纳保证金30万元,2019年11月8日交纳保证金22万元。后李某1多次催促王某某1要求进场施工,但均遭到拒绝。
六安精华公司先后向吉盛公司转入的162万元被王某某1、王某2、王某3三人用于支付工人工资、房租及日常消费,至2020年3月21日,该公司账户余额为1592.22元。
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2、王某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2、王某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辅助的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王某2、王某3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2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某3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异议,其辩解称:其是民营企业家,是来淮北投资的,两创公司拥有涉案土地及地面附属物使用权;其和两创公司没有与淮北的任何单位、公司及个人订立过合同,没有签订本案涉案合同,其不是合同当事人,是广吉公司和王某3做的,其虽然管理印章,但法人是王某3;六安精华公司转的162万元不是合同履约保证金,与本案无关;对公诉机关的量刑有异议,如无罪请依法判处,如有罪请考虑其年龄大、身体有病,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异议;被告人王某某1不是涉案合同相对人,不具有合同诈骗的主体资格;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2、王某3没有共谋,不存在共同犯罪;涉案土地属于开发区管委会,即便广吉公司对涉案厂房没有所有权,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履行;履约保证金到账后,大部分用于人员工资、图纸的设计、安装电力,王某某1或者是王某3、王某2都没有进行挥霍,而是积极的用于推进工程,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综上,认定被告人王某某1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本案属于民事纠纷,被告人王某某1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王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王某2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王某2主动退赔赃款;被告人王某2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被告人王某3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被告人王某3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被告人王某3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
经审理查明,圣骐祺创新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骐祺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15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实收资本600万元,其中周某、颜伟芝、马峰(即王某某1)、崔猛各实缴1.5万元,北京盛亚鸿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亚鸿泰公司)实缴594万元。2008年1月13日,圣骐祺公司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盛亚鸿泰公司在圣骐祺公司的股份转让给马峰、周某、王争、王某2、王丽、吴某、王某1。后圣骐祺公司申请将注册资本由3000万元减至600万元。同年11月28日,圣骐祺公司申请将注册资本由600万元增至10000万元,实收资本5100万元,其中马峰投入非专利技术4500万元。2009年10月29日,圣骐祺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两创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9月,北京两创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注册资本由10000万元减至5100万元。2014年12月31日至2019年9月30日两创公司应纳税额为806.32元。
王某3先通过其同学胡某结识了王某某1,并到王某某1位于北京的公司办公室参观过。后王某3又通过胡某结识了邹某,得知邹某在淮北市开发区有一个厂(两栋烂尾楼)资金短缺需要有实力的人来投资后,王某3便想到了王某某1,后把王某某1邀请来淮北商谈投资事宜。王某某1经过考察后决定在邹某的厂区投资建设“中国制造2025两创示范基地”,后于2016年1月14日成立优逸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2018年10月25日成立广吉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3;2018年10月30日安徽中高新国际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吉盛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王某2变更为王某3。上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王某某1,公司印章、个人印章均由王某某1保管。
2018年3月8日,安徽淮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依法依规开展两创进出口加工基地项目建设的函》,载明:在开工建设前请办理如下相关审批手续: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2.安全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4.《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5.工程报建、质量报监、安全报监等相关手续;6.《施工许可证》。王某某1在未取得审批手续、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便安排对“烂尾楼”进行复工改造。
2019年1月份,李某1通过兰某认识王某3,王某3称有个厂房装修的项目,并向李某1签署承诺书,承诺交60万元保证金即可进场施工。同年1月下旬,李某1等人应王某3的邀请到淮北市翠峰路贝壳酒店商谈“两创进出口加工基地”项目装修工程,被告人王某某1以两创公司董事长兼两创淮北项目的总指挥身份、被告人王某2以两创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身份参与会议,王某某1、王某2向李某1等人介绍了两创公司及该公司在淮北建设情况。同年1月30日,李某1向吉盛公司交纳投标担保金60万元,并由被告人王某2开具收据。
2019年2月2日,王某某1、王某2、王某3与李某1在淮北市长城饭店签署合同,王某3以广吉公司名义与李某1代表的六安精华公司签订《创建“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两创示范基地建设项目“3#”厂房复工改造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对“3#厂房复工改造工程”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由六安精华公司为承包商单位,合同标的总价为30727211.22元,六安精华公司在收到中标通知书时,向吉盛公司交纳中标服务费12万元,于2019年2月10日前预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150万元,此合同履约保证金在改造工程全部峻工,经验收合格及交回图纸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合同签订后,王某某1以未交完保证金不允许施工为由不让李某1施工,2019年2月21日,李某1向吉盛公司交纳保证金50万元后,王某某1仍以各种理由不让李某1正常开工。同年8月7日,李某1与王某3等人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在原合同基础上,新增加4#厂房复工改造工程施工的承包事项,原3#厂房改造工程合同同时废止。王某某1称必须交齐150万元保证金才能进场施工,同年9月9日李某1向吉盛公司交纳保证金30万元,同年11月8日交纳保证金22万元。后李某1多次催促王某某1要求进场施工,均遭到拒绝。
六安精华公司先后向吉盛公司转入的162万元被王某某1支取,用于支付拖欠的门岗保安工资、制作广告牌等费用、两创公司房租及日常消费,至2020年3月21日,该公司账户余额为1592.22元。
另查明,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王某3近亲属代其缴纳退赔款30万元;2021年4月8日,被告人王某2近亲属代其缴纳退赔款3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物证
(1)钻戒1枚,证实: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2用保证金购买钻戒一枚。
(2)印章21枚,证实:被告人王某某1成立公司、刻制并保管印章。
2.书证
(1)报案材料,证实:六安精华公司报案称王某3、王某某1、王某2等人以伪造的工程项目材料,编造虚假的工程项目,骗取报案人钱款二百余万元。
(2)淮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依法依规开展两创进出口加工基地项目建设的函,证实:2018年3月8日,淮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向北京两创公司发函,要求两创公司在开工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尽快组织开工建设。
(3)创建“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两创示范基地建设项目3#厂房复工改造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书、建设项目厂房复工改造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书,证实:2019年2月2日,发包人广吉公司与承包人六安精华签订合同,对创建“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两创示范基地建设项目3#厂房复工改造工程采用邀标方式确定承包商单位,并就工程的发包与承包事项协商一致。同年8月28日,双方签订合同,在上述3#厂房复工改造工程的承包事项及约定缴纳的各项费用不变的基础上,新增加4#厂房改造工程的承包事项,原合同同时废止。
(4)前科证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王某某1曾用名马峰,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5年10月31日被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5)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限制消费令、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息,证实:2017年3月31日,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决马峰(即王某某1)偿还薛培尧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并于2018年10月15日向王某某1发出限制消费令。
(6)中共宿州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证明,证实:1999年1月至2001年12月,中共宿州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中无马峰此人,无担任工委副书记一事。
(7)收据,证实:广吉公司于2019年2月2日收取六安精华公司预交合同履约金48万元;吉盛公司于2019年2月2日收取六安精华公司预交担保金转中标服务费12万元、2月21日收取六安精华预交合同履约金50万元、11月11日收取六安精华公司预交合同履约金52万元。
(8)徽商银行电子回单,证实:2019年1月30日、2月21日、9月9日、11月8日六安精华公司先后向吉盛公司汇入资金60万元、50万元、30万元、22万元。
(9)承诺书,证实:2019年1月25日,王某3出具书面承诺,就其邀请六安精华公司参与竞标工程承诺,60万元保证金缴纳后即可进场,否则无条件完整退还;合同条款双方不能达成一致,60万元保证金无条件完整退还。
(10)进场准备通知书,证实:2019年9月20日,广吉公司向六安精华公司发出进场准备通知书,李某1于当日签收。
(11)安徽淮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土地权属证明,证实:2020年7月7日,安徽淮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出具证明,坐落于安徽淮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侧地块,土地面积120.24亩,该地块属于淮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用地,未进行土地出让,未发生权属变更。
(12)安徽淮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情况说明,证实:2020年7月7日,安徽淮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出具说明,坐落于安徽淮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侧地块上的附属物两栋烂尾楼,由丰彩公司股东邹某、彭树昌两人共同投资建设,彭树昌后将股份转让给邹某,2019年8月至10月,高新区管委会介入安排第三方对上述烂尾楼等附属物进行评估,王某某1(马峰)先后几次质疑评估价格,至今没有支付任何资金,该地块上包含这两栋楼在内的所有地面附属物仍为邹某所有。
(13)到案经过,证实:2020年6月18日,淮北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依法对王某某1、王某3传唤,并于当日对其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对王某2传唤并取保候审。
(14)户籍信息,证实:王某某1,曾用名马峰,其与王某3、王某2在案发时均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惠黎支行对公活期存款交易明细报表,证实:户名为北京两创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11×××45)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2020年2月7日止,帐户余额为2907.12元。其中2019年5月23日、8月12日由吉盛公司分别转入10万元、10万元,同年8月20日向吉盛公司转出10万元,同年11月20日由吉盛公司转入38万元,同年11月25日、26日分别向王某2账户转出30万元、18.3万元,2020年1月14日向王某2账户转出4000元。
(1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对公活期存款交易明细报表,证实:户名为北京两创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11×××45)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2020年5月7日止,帐户余额为1840.12元。
(17)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登记表,证实:北京两创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2月31日至2019年9月30日应纳税额为806.32元。
(18)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证实:北京两创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2019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均为0。
(19)国家税务总局淮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税务登记表,证实:优逸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应纳税额为916.03元。吉盛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应纳税额为795.15元。广吉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应纳税额为0。
(20)中国制造2025两创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国电站电力安装合同段施工合同、增补协议,证实:2019年8月13日及2019年9月安徽广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与淮北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10KV配电站电力安装合同,合同金额20万元、7000元。
(21)安徽广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证实:安徽广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成立,股东为王某1、王某3、林某、高更生、周某、王某2、北京两创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某3,登记注册的地址为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翠峰路69号,2019年2月26日变更为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侧。
(22)安徽吉盛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证实:2018年10月30日,安徽中高新国际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安徽吉盛招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王某2变更为王某3,股东为邹某、高更生、周某、王某2、优逸克股份有限公司。
(23)北京两创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证实:北京两创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变更信息。
(24)林某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帐户交易明细,证实:林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帐户2019年4月30日至2020年4月28日余额为7.04元。
(25)李某1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帐户交易明细,证实:2019年2月11日李某1向王某3的622843179206297672帐户转入30000元,2019年4月9日向安徽广吉科技有限公司转入20000元。
(26)王某3建设银行个人活期明细,证实:2019年2月2日,安徽吉盛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向王某3账户转帐四笔分别是79000元、300000元、3000元、3000元。
(27)淮北丰彩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证实:淮北丰彩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11日,法定代表人为邹某,股东为邹某,注册资本100万元。2015年8月7日变更为北京两创集团(淮北)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1000万元,股东为北京两创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钏贝国际会展有限公司、邹某、王某3、葛卫华、张婷婷、赵丽君,马峰为公司董事长,邹某为法定代表人。
(28)优逸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商信息,证实:优逸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14日,法定代表人邹某,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侧,股东为王某3、王某1、葛卫华、北京钏贝国际会展有限公司、北京超世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邹某、马峰、王某2、高更生、周某、北京两创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两创集团(淮北)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王某2。
(29)安徽吉盛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活期明细信息,证实:2019年1月30日六安精华公司转入60万元,2月21日转入50万元,9月9日转入30万元,11月8日转入22万元。2019年2月2日吉盛公司分四笔79000元、300000元、3000元、3000元向王某3共转账385000元。2019年8月12日向北京两创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账10万元,11月20日向北京两创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账38万元。2019年3月26日向朱宁平转账74400元、7月4日向朱宁平转账55800元、10月1日向朱宁平转出55800元。2019年3月15日向阜阳市建筑勘察设计院转账7万元。2019年4月24日向王某2转账30000元、5月11日向王某2转账30000元、6月11日向王某2转账20000元、6月28日向王某2转账10000元、7月6日向王某2转账10000元、7月25日向王某2转账20000元、8月8日向王某2转账100000元、8月12日向王某2转账8000元、9月5日向王某2转账13000元、9月29日向王某2转账20000元、10月19日向王某2转账10000元、11月15日向王某2转账10000元、11月20日向王某2转账10000元。
(30)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定期明细信息,证实:王某2于2019年11月25日转账开户30万元,账号:34×××19,并于2019年12月9日销户。
(31)安徽精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李某1系该公司业务人员,全权负责办理与淮北市开发区创建“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两创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厂房复工改造工程项目的相关事宜。
(32)安徽精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书,证实:2018年12月30日,李某1与六安精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33)变更登记公告、营业执照,证实:原六安市精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变更企业名称为安徽精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34)税收完税证明,证实:安徽精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完税及退税情况。
(35)招商银行电子回单,证实:2020年11月12日王某3代王某3向侦查机关缴纳退赔款30万元。
(36)上海老凤祥银楼淮北卖场店证明,证实:2019年3月3日出售一枚钻石戒指,价格12480元。
(37)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财政票据,证实:被告人王某2向本院缴纳退赔款30万元。
(38)被告人王某某1的辩护人提交的中标通知书等证据,证实:六安精华公司中标“创建‘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两创示范基地建设项目’3#厂房复工改造工程”。
3.证人证言
(1)证人邹某证言:邹某和王某某1是2014年9月份经王某3介绍认识的,王某3称王某某1是北京的大老板,实力非常雄厚,而且还是某部队转业的高级军官。邹某的企业当时陷入困难,王某某1说要投资邹某的项目。同年11月份,邹某跟王某某1签了一个合作协议,内容是投资丰彩公司的项目。
建设这两栋烂尾楼的工程款和工人工资都是邹某支付的。当时邹某建设的时候,政府还未挂牌。2016年政府将这块土地挂牌拍卖,王某某1没有摘牌。王某某1当时称挂牌的文件有错误不符合他的要求,其实王某某1就是没有钱买。王某某1也就2017年7月的时候做了一项约50万元的土建施工,其中邹某付了15万元。
2019年年初的时候,王某某1拆掉了邹某原来建设的两栋板房及23600平方米的钢结构基础,拆掉后被王某某1、王某3卖掉了。邹某建板房花了60万元,钢结构基础价值314万元。王某某1、王某3拆掉这些东西的时候并没有通知邹某,两个人互相推诿说是对方拆掉的。邹某当时要报案处理,王某某1、王某3说不要报案,这个事他们认,等后期建设的时候再赔偿邹某。
王某某1说为了推进投资项目,2016年1月份专门成立了优逸克公司,法人是邹某,但实际控制人是王某某1,公司的公章、财务都是王某某1负责,公司成立时注册资金1亿元,后又增加至40亿元,但实际上并没有资金注入。从2016年6月份开始,一直没有见到王某某1有实际的投资,而且王某某1从2015年6月份来到淮北一直到2016年7月份的生活办公开支都是邹某支付的,大约有50万元左右。后邹某开始怀疑这是不是王某某1的一个套,随后邹某又与王某某1谈判,王某某1称要把原丰彩公司所有地面附属物全部购买,他收购完成后注销优逸克公司或者让邹某退出该公司所有股份不再担任法人代表。邹某当时也同意了。但是自该事项谈成后,王某某1先以收购价格为借口拖延,他让邹某委托评估公司对丰彩公司的地表附属物进行评估,邹某第一次委托评估了1700万元,他不认可,随后邹某又委托评估公司做了一次评估,价格为1200万元,当时王某某1认可了,随后他又要求邹某配合他到政府完成土地购买。但是后期邹某没见到王某某1任何资金,所以这次购买也没有完成。那个时候邹某越来越怀疑王某某1是骗他,所以自2016年7月份至2018年年初,邹某便缩减了给王某某1的办公生活费用,这期间大约给了他40万元左右。这期间丰彩公司的地表附属物他一直没有出钱购买,一直到2019年6月至10月份开发区管委会以第三方身份介入委托评估公司再一次对王某某1称要购买的丰彩公司地表附属物进行评估,价格为570万元,王某某1依然以各种借口推脱至今没有出资购买。这件事后邹某更加坚信王某某1本质就是个骗子。所以2019年12月份邹某再一次要注销曾经跟他一起成立的优逸克公司,想和他彻底撇清关系,开始办理时王某某1同意了,但是等邹某把各种手续基本办完时王某某1又突然变卦,造成注销没有完成。
广吉公司成立的时候邹某不知道,后来在网上查询企业信息才知道优逸克公司与广吉公司的股东成员有重叠。王某3、王某2在这两个公司里都是股东。邹某不知道吉盛公司、广吉公司与六安精华公司签订承包原丰彩公司没有建成的两栋烂尾楼装修工程合同的事,不知道王某某1、王某3将这两个烂尾楼对外发包,他没有权力对外进行发包。邹某这两年很少去原丰彩公司那个工地,有时候开车去那边转一圈,也不跟王某某1他们接触。
2019年2月之前,王某某1没有给过邹某任何钱,其从2017年就开始找他要之前垫付的那些钱,他一直没有给。2019年2月初的时候,快过年了,邹某找王某某1说必须拿钱出来,把原先他承诺支付给2015年11月份至2018年年底之间拖欠的工人工资及其他拖欠的费用结清,不然过年前工人肯定会闹事,王某某1才答应给钱。王某某1当时说从优逸克公司的账户上转钱给王某3,让王某3监督钱的发放。
王某某1给的钱是拖欠的门岗保安工资、制作广告牌的费用,这些钱全部都是用于清欠的,邹某提前付的一部分也从这部分钱中扣除了。后来邹某打电话问王某某1钱是从哪来的,王某某1说是从优逸克公司账户上转出来的。
王某3在2019年2月3日从其建设银行卡(卡号:62×××88)向优逸克公司的出纳李某3工商银行卡(卡号:62×××18)卡上转入307000元人民币,另有现金20000元,总计是327000元。是王某某1安排王某3转的,由王某3监督把这些钱分发给优逸克公司在前期的工人工资、材料费、青苗补偿费等。
吉盛公司是中高新公司改过来的,2016年3月份,王某某1提出要把优逸克公司改成优逸克集团公司,需要下设6个子公司才能把优逸克有限公司改成优逸克集团公司,要以王某2为法人再成立一个招投标公司,邹某出任该公司的股东,当时邹某想着王某某1能尽快投钱,便答应了他。这个公司自成立以来没有做过别的业务,王某某1便到处找人来邹某的两栋烂尾楼的基础上建新的东西,当时邹某多次提过质疑,烂尾楼他既没有收购,也没有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他怎么能到处去找人来干活,直到2018年10月左右,邹某和他因为这个事闹翻,他把邹某踢出中高新公司,后这个公司便更名为吉盛公司。
丰彩公司自2013年11月份成立,法人一直是邹某,在开发区建厂,后来没有建立起来,剩下两栋烂尾楼和23600平方的钢结构厂房基础。2014年9月份,王某3带着王某某1主动找到邹某,要给丰彩公司投资50个亿,然后把原有建筑按三千万算投资,改建成他的两创进出口项目基地,法人还让邹某来做,但是他要对公司进行改组,邹某便同意了。2015年6月份左右王某某1把公司改组了,但是他一直没有注资,邹某原有建筑也一直没有资产认定进驻该公司,这个公司便成为一个空壳公司,既没有实际注资,也没有任何经营,连税务登记都没有进行登记,更没有税收。
2015年12月份,王某某1在原丰彩的建筑工地又设立两创公司办公地点,对外称是“两创项目指挥部”,当时邹某想着他能给其投资,便同意了。2016年1月份王某某1又让邹某跟他一起成立了优逸克公司,把公司的办公地点也设在丰彩的建筑工地,那时邹某还是相信他会投资的,也没有反对,随后到3月份他又哄着邹某跟他一起成立了中高新招投标代理公司,办公地点也在原丰彩的建筑工地,邹某还是因为幻想他投钱没有反对。直到2017年,他一直不实际投资,邹某开始怀疑他是不是骗子,便让他搬出原丰彩的建筑工地,包括他拉着邹某成立的公司也要注销,王某某1开始是哄着一会说出钱一会就说等等,故意拖延,到2018年底,他说他已经跟管委会签过协议了,对邹某的工地土地有使用权,邹某无权赶他出去,同时又说还会出钱购买邹某原有建设。因为这个工地已经是个死工地,邹某外面还有其他的生意,便很少在淮北待了。
王某某1趁邹某这两年不在淮北,没有出钱便占据邹某烂尾工地,到处找人来装修收取人家的保证金招标费,一直到现在没有对工地进行一点建设。
邹某是2015年8月份王某某1来淮北时认识王某2的,开始王某2自称是王某某1在北京食品罐头厂里的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又是国家级的食品检验员,王某2来到淮北后便进入了两创项目里,在两创项目里承担副董事长,主抓财务,王某某1不在场时王某2全权代表王某某1,行使王某某1的权利,当时包括王某3、李某3等围绕两创项目服务的所有人只要找不到王某某1都是向王某2汇报,一些公司日常事务王某2可以直接决定安排,涉及到用钱以及项目招商合作类的事,王某2一般是回去跟王某某1商量后再答复。王某2日常对王某某1非常维护和推崇,经常说王某某1虽然脾气不好,但是非常有实力和能力,王某2还经常说王某某1北京有多处厂房,钱多的很,投资淮北两创项目对于王某某1来说肯定没有问题,王某2平常跟王某某1配合非常默契,公司内的资料文件以及业务合同文书基本都是王某某1先拿主导意见,随后与王某2反复商讨,最后由王某2整理完善形成正式文本。
(2)证人李某2证言:王某某1是来淮北经济开发区投资的,但是项目一直没有开工。李某2跟王某某1因为投资项目的事情打过几次交道,知道他一些情况。当时他来是要收购邹某的项目进行投资,王某某1给的名片是马某某1,是北京两创公司的董事长,王某3是随同王某某1一起过来的。
2013年10月,邹某与开发区签订了大豆纤维项目协议,2014年该项目开工建设,建了两栋未完工的厂房,后因资金问题停滞。2015年7月,王某某1与邹某一起到开发区管委会洽谈收购邹某的项目事宜,同年11月,王某某1与开发区签订了投资协议,投资项目是两创进出口加工基地。2016年1月,王某某1以北京两创公司名义注册了优逸克公司,注册地在淮北,法人由邹某担任,并从开发区相关部门取得了开展土地、规划、环评等前期工作函并一直占用该地块。2016年至2017年底该项目出现很多施工方和原材料供应方来开发区了解该项目情况准备进场施工或提供原材料,开发区经了解这些人来询问该项目相关情况是因优逸克公司要求他们缴纳保证金方可施工或供原材料,但该项目并未实际建设。此期间,项目一直在开展规划设计、施工方招标等相关工作。期间淮北市国土局对该地块进行了挂牌出让公告,北京两创公司以土地预申请单位不是该项目为由未报名摘牌。2018年1月,北京两创公司发函到开发区要求2018年3月18日开工建设,同年3月北京两创公司又提出更改投资项目内容,要求开发区同意变更投资内容及延长建设工期,后经开发区招商局同意变更了投资内容及工期。开发区给项目方发函,要求其完成土地、规划、建设、环评等正规手续后方可施工,从开发区更改了项目方投资项目及延长工期后至今,项目方多次来开发区要求复工,但是其未达到开工条件,开发区提出其首先需完成对邹某厂房的收购,办理完相关土地使用手续才能具备开工条件,后开发区委托了安徽智联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北京两创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发现北京两创公司与其来开发区投资时所述的公司相关情况与实际不符,开发区要求其提供财务数据,北京两创公司以保密为由拒绝提供。开发区与北京两创公司共同委托安徽智资产评估事务所对邹某的两栋厂房及厂区内附属物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出来后,北京两创公司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故评估事务所无法出具相关文书。在以上期间,有几次是王某3来开发区对接投资项目事宜的。
邹某的项目还存在欠款的情况,这个欠款没结清王某某1也无法收购邹某的项目。开发区要求王某某1将收购款用于清欠,王某某1同意打款,但是他对评估结果一直存在各种异议导致收购工作无法进行。
邹某的项目手续不全,邹某未取得土地使用证,当时因为开发区的项目都是边开工边办手续,但是邹某后期缺乏建设资金,无法缴纳土地使用金。
因为王某某1在优逸克项目时发生了未开工涉及收取施工方保证金的情况及纠纷,开发区对该项目的后期建设采取了谨慎态度,对项目开工要求更加严格,要求项目开工必须具备规定的开工条件,同时解决邹某项目的遗留问题,将收购款及土地出让金足额缴纳方可开工。王某某1在此期间多次要求开工,开发区未同意,并对北京两创公司发了《关于依法依规开展两创进出口加工基地建设》的函。在占用该地块期间,北京两创公司未经开发区同意及未解决邹某项目遗留问题就对邹某项目的附属物进行了改造及拆除。
王某3一直是随同王某某1来开发区对接项目,王某3自己也来过几次对接项目。王某3是北京两创公司在淮北注册的两家公司的法人代表,两家公司是吉盛公司和广吉公司。
(3)证人胡某证言:胡某和王某3是高中同学,和马峰是1994年在安徽省行政学院上在职研究生时的同班同学,当时马峰告诉其他是宿州市驻深圳市办事处主任。胡某退休前在淮北市商务局工作,王某3退休前在濉溪县城关镇武装部上班。大约在2010年11月份左右时,胡某接到马峰的电话,他邀请其到宿州市去玩,其当时没有车也不会开车,王某3有车,其便联系王某3开车陪其一起去,当天其和王某3到了宿州,马峰晚上在宿州一家不错的酒店安排吃饭,吃饭时也没有讲有关做生意的事,就是叙叙旧聊聊天,当晚其和王某3便赶回淮北。2011年8月27日,马峰又主动给其电话,邀请其到北京去找他玩,电话挂断没多久,王某3便来到其办公室,其就随口把马峰邀请其到北京去玩的事告诉了王某3,王某3也要跟其一起去。8月28日其和王某3便坐火车去了北京,8月29日5时许到达北京,马峰在火车站接的他们,随后一起吃早饭,后马峰带他们去了一个小区,到他家看了一下,马峰说是他在北京买的。随后马峰又带他们到他的公司办公室看了一下,公司的名字记不住了,公司办公地点大约有近200个平方,就记得当时马峰说他女儿在北京有一个食品厂。8月30日马峰给其和王某3买了回淮北的高铁车票,其和王某3便返回淮北。从那之后,其便没有带王某3再跟马峰接触了,马峰也不找其了。
(4)证人兰某证言:2017年前后,兰某在亳州成立一家监理公司的分公司,公司总部在深圳,名称是深圳东部监理公司。王某某1、王某3来其公司联系业务,让公司到他俩在淮北开发区的工地上当监理,其就这样认识了王某某1、王某3。公司派人去王某某1、王某3提供的工地当监理,但是这个工地一直没有动工,2018年9月份公司就把监理人员撤了回来。2019年年初,王某3带着郭艳秋到六安找其。王某3告诉其,王某某1和他准备让淮北开发区内的那个工地开工,王某某1是工地总指挥,他是副总指挥。王某3来的目的就是想让其公司继续到那个工地干监理的活,其当时就同意了。当天晚上其请他俩吃饭,吃饭的时候其把其妹夫李某1叫来陪酒。在饭桌上,王某3说到在淮北开发区的这个工程,来六安就是想找家公司接这个工程,李某1正好也是干工程的,王某3和李某1就聊上了。王某3邀请李某1去淮北干这个活,李某1也同意了。过了没多久,李某1到淮北与王某3的广吉公司签订了装修施工合同,并向吉盛公司交了150万元的工程履约保证金和12万元的招标服务费,这个合同是2019年2月初签订的。合同签订后李某1就着手准备进场施工,但是一直到2019年12月王某某1、王某3都没法下开工令。李某1就找王某某1、王某3退钱。王某某1、王某3不愿意退钱。
项目最早叫“淮北优逸克创业创新示范基地”,2018年底王某某1、王某3又把项目换成“两创进出口加工基地”。当时签订过一份监理合同,现在分公司已经被总公司注销了,合同不一定能找到了。因为总公司觉得分公司无法正常开展业务,2019年7月份总公司要求分公司注销。
签订监理合同时王某某1等人答应工程结束后监理费按照工程造价的百分比收取,但其未收到监理费。其还向王某某1交了15.6万元监理履约保证金,钱是分四次转给安徽中高新招标公司的,王某2开的收据。
北京两创公司、安徽广吉公司、中高新招标公司(现在改名叫吉盛公司)、优逸克公司,实际控制人是王某某1,王某某1也说过他是实际控制人。
2017年年中王某某1、王某3来联系监理业务的时候,起初用的是优逸克公司,2018年下半年的时候他们又换成了广吉公司。王某3起初说自己是淮北市武装部部长退休的,后来又说自己是濉溪县武装部退休的,最后其听王某3的一个朋友说的才知道王某3是濉溪县一个镇子的武装部部长退休的。王某某1一直都说自己是解放军某部队少将退休的,说他在北京三环内有一个工厂,是生产马蹄罐头专门对外出口的。王某3私下还对其说过王某某1的北京这个厂子被政府拆迁了,赔了二百多亿,政府让王某某1把厂子搬迁到北京通州去,王某某1嫌那地方在北京六环外,而且地是500万元一亩,淮北的地才几万元一亩,所以王某某1来淮北投资。王某某1还说过自己在东北有一家“不老泉”酒厂。王某某1说自己的儿子在中国驻外大使馆工作,是一名外交官。其在与王某某1交往的时候,王某某1不只一次的说要在淮北建立一个“王氏家园”,还要给王某31000万元的干股。
王某某1是董事长,王某3是法人代表,王某2是总经理,郭艳秋是办公室主任。王某某1绝对掌控公司的所有事情,王某3等人都服从王某某1的管理。王某3自己说过在“两创进出口加工基地”项目里有1000万元的干股;王某2是公司的财务,她只听命于王某某1;郭艳秋在办公室倒倒水、打扫卫生。其发现这家公司就他们四个人,没见到其他员工。
其一直没见过邹某,只是听王某某1、王某3等人在其面前提过邹某的名字,说邹某与他们合作过这个项目,但人品不行,他们已经把邹某踢出去了,这个项目已经和邹某没有任何关系了。
六安精华公司在当地资质很好,经营情况也很正常,在当地有很多工程业务,其现在跟六安精华公司还有业务往来。
2017年,王某某1、王某3来的时候说手续全部齐全,但其没有见到他们出示任何关于工程项目开工应具备的手续。2019年年初其和李某1一起来的时候,王某某1、王某3依然称所有的施工手续都齐全。2019年下半年的时候王某某1、王某3就改口说他们确实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等手续,但开发区管委会同意他们施工。
2019年7、8月份的时候,王某某1、王某3一直说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其开工,但王某某1一直不下开工令。2019年年初李某1与王某某1、王某3签订的是装修3号楼的合同,李某1把3号楼的装修图纸拿给王某某1后,王某某1称:3号楼是海关检测大楼,已经报给省里的海关审批,省里的海关说海关大楼必须由海关设计,其他的设计都不能算数。因海关的图纸还在设计中,3号楼目前就没法动工。王某某1、王某3又和李某1重新签订了装修4号楼的合同。王某某1说4号楼是办公楼不用审批就可以装修,让李某1重新设计4号楼的装修图纸。2019年8月份前后李某1再次把4号楼的装修拿给王某某1看,从那之后王某某1就不断的更改装修方案,让李某1不断修改装修图纸,但王某某1一直拿不来出来一个确定的装修方案。2019年11月份前后李某1让王某某1对修改方案进行签字确认后再次修改设计图纸,李某1把图纸修改完后让王某某1下开工令,这个时候王某某1说施工合同是王某3签的字,让李某1去找王某3,跟他没有关系。李某1去找王某3,但王某3却一直不露面,电话也不接。
2017年其进来当监理的时候,王某某1、王某3一直都说他们的手续齐全,土地及土地上的附属物是属于他们的,都已经交过钱了;2019年年初其和李某1一起进驻该工地的时候,王某某1、王某3依然说这些北京两创公司已经花钱买下来了,现在是属于北京两创公司的,跟其他人没有关系。2019年11月份的时候,王某某1、王某3称土地和土地上的附属物其实并没有花钱买,但是开发区管委会同意他们使用。王某某1还称不是他们不想花钱买,是政府的原因导致他们有钱花不掉。王某某1说是政府的土地和土地附属物的价格出不来,他没法出钱。
其起初认为是正常的项目,但从2017年到2019年下半年,王某某1、王某3一直说要开工,但是一直没有动静,其就觉得不正常。王某某1、王某3说自己实力比较雄厚,但这个项目却没有任何动静,而且王某某1、王某3也拿不出任何手续,土地使用金没有交,也没有买断两栋框架楼。这么多年其也没见到王某某1、王某3等人往项目里投钱,项目基地里很多办公用品还是其从六安买了带过来的。
(5)证人林某证言:1990年前后其便外出打工,2004年后至今一直在宿州市开出租车。其岳父王某某1的公司,用其名字注册的法人。具体全称其不确定,只知道叫北京两创股份有限公司。(经过工商查询即北京两创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其不知道何时被注册成为这个公司法人的,2019年4月份其岳父说这个事的时候他已经注册好过了,是从其妻子王某1那拿的其身份证。后来他又问其要身份证办理了公司公章,公司公章一直都他那儿。其一直都没有参与过这个公司的经营和管理,王某某1从来也没有给其说过这个公司的经营管理以及财务上的事情。其也没有投入任何资金进这个公司,也没有参与过这个公司的任何股东会议,也没有向王某某1或者其他人出具过关于北京两创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何委托授权类文书。其只在2019年4月份在北京建设银行上地分行帮王某某1办理公司对公账号时,在银行签署了几张银行的业务单据,除此之外没有签署过这家公司的任何文件。
其知道北京上地那有一个办公地点,不清楚所用房屋的产权所属,北京的办公地点只有王某某1,其没有见过其他的人。2019年4月份其带母亲到北京看病去过一次,在那待了几天,之后就没有去过了。
王某某1老婆周某,一直在家照顾其岳父的母亲,王某某1的大女儿王丽、大女婿戚庆收、二女儿王某1、三女儿王某2、三女婿吴某,他还有一个儿子王争,40岁左右,还没结婚,现在干什么其也不知道。
(6)证人王某1证言:其现在四处打零工,没有固定的工作。丈夫叫林某,出租车司机。父亲叫王某某1,母亲叫周某,其姐弟四人,其是老二,上面有大姐王丽,小妹王某2,还有小弟王争。
其不知道北京两创公司的股东为何会有其的名字,没有参加过北京两创公司的股东会议。不知道父亲王某某1在北京成立了一家北京两创公司,其也没有去过。不知道父亲在北京有过一家生产罐头的食品厂。
其知道父亲王某某1有个干女儿王某2,今年过年的时候父亲告诉其的,其对王某2不了解。
(7)证人王某2证言:1996年结婚后其一直在外打工至今。父亲王某某1的公司里有其股份。公司名称叫什么名字记不清楚了,记不清楚何时持有父亲王某某1的公司股份。其从来没有在王某某1的公司内担任过职务。
父亲公司股东有其、其丈夫吴某、二姐王某1、二姐夫林某、大姐王丽、母亲周某、还有一个叫王某2。其和丈夫吴某从来没有在其父亲公司内担任过任何职务,也没有参加他公司的经营,其二姐王某1在一家饭店打工,二姐夫林某是开出租车的,大姐王丽身体不好一直在家,什么也不干。母亲周某一直在家照顾其奶奶。
(8)证人李某3证言:其到优逸克公司上班是2016年三四月份,负责公司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有时候帮邹某给人转账。其是2019年三四月份离开优逸克公司的。在优逸克公司工作期间,王某某1成立了很多子公司,还让其担任其中一家叫永祥盛资本管理公司的法人代表,但其没有出资,也不占股份。
优逸克公司的法人是邹某,但是实际控制的是王某某1,管理公司财务的是王某2。公司的决策、开会流程的安排以及人员招聘都是王某某1决定的;公司的银行账户、账户的税控盘、公章都是王某2管理的。
王某3转给其的30.7万元,是王某某1答应给邹某的钱,用于支付拖欠两名门岗工资10万元,给邹某20万元是还邹某前期垫付的厂房装修费,支付三块广告牌费用1.7万元,还用于支付优逸克公司在相山区帝景翰园小区租的一套房子,欠了半年的房租6万元。这些钱都是用于清欠的,当时去支付这些钱的时候,其和邹某、王某3都在现场,其还给王某3开了支付款明细的收条。给王某3的1.5万元是王某3向邹某要的,说白了就是王某3要的好处费。王某3当时好像还带了7万元的现金,王某3的1.5万元好处费应该是从邹某的20万元里出的。王某某1不相信邹某,让王某3监管。因为邹某是失信人员,没法使用自己的银行账户,所以打到其账户上。
优逸克公司所有公司的支出都是邹某掏钱,王某某1一直强调自己是投资者,钱得用来拿地建厂房,但是王某某1一直都没有投钱进来。其曾经问过邹某:“他是投资者,公司是因他而成立的,公司的开销也是投资的一部分。”邹某说:“他不掏钱,能有什么办法?可能他有自己的想法吧。”王某某1没有向公司注入过一分钱,上述用于清欠的30多万元,还是邹某一直找王某某1要钱,要了好久王某某1才给邹某。王某某1所有的花销都是邹某付的,甚至买个衣服撑子的钱都是邹某掏的。前两年,王某某1去深圳待了一年,说是要在深圳开展业务,在深圳租房子,买办公用品都是邹某花的钱。王某某1还带着王某2、王某3去外地参加过几次招商会议,参加一次就得花几万元,这些钱也都是邹某花的。
(9)证人吴某证言:1996年结婚至今一直在外务工,期间跟朋友一起做过一段时间的汽车修理生意。妻子王某2,在宿州市一个面皮店打工。
至今只加入过一个叫什么两创的投资公司,这个公司的老板是其岳父王某某1,公司的全名、地址不清楚,只在2006年左右去过一次,在这个公司也就待了不到两个小时就走了,之后就没有去过了。2006年孩子放暑假的时候,其带着儿子去北京,去了两创投资公司。到了办公地点后,王某某1说这家公司的老板是他,王某某1还说要直接给其两创公司的股份,不要他们两口子投钱进去,当时其就答应了。从北京回宿州后过了一段时间其便把身份证邮寄给了他,之后这家公司的什么事其都没有参与,至今也没有拿到一毛钱的分红。
(10)证人张某证言:张某系阜阳市建筑勘察设计院设计师。2019年3月份的时候王某某1和王某3主动来设计院,说是淮北丰彩公司以前在这里设计过施工图纸,他们找不到原图纸了,需要到这里调原图纸。因为以前设计院给淮北丰彩公司设计完图纸后没有拿到到设计费,这次他们来要原图纸,设计院又按他们的要求在原图纸上进行修改,前后设计费共为7万元。这次他们把钱打到设计院账上后设计院才能把设计图纸给他们。
没有原图纸的话,他们那个地块的工程就无法继续施工,无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2019年3月签订了一份设计合同,合同是在设计院办公室签的,签合同的时候他俩都在,是王某3签的字并盖了广吉公司的公章。签完合同的几天后他们就把7万元打到设计院的账户上。
其去过工程地点,就在淮北市经济开发区内,王某3他们说这个地块最早是丰彩公司的,他们现在接手丰彩公司了,这个地块现在是属于他们的。工程是该地块3号、4号楼,就是两栋只完成了主体的框架楼。
其把从档案室调出来的原设计图纸按他们的要求进行修改后送到淮北交给王某3了。
王某3他们还许诺后续的工程设计还找设计院来做,其给他们说如果让设计院继续参与后续的工程设计,他们必须提供土地使用许可证明和当地政府的规划通知书,但是王某3他们称正在办理相关手续,让设计院先行设计,但根据国家规定见不到上述手续是无法进行设计的。其去淮北市开发区内的这个地块十几次,前后七八个月的时间,他们这个地块没有任何进展,其就觉得他们不靠谱。
(11)证人章某证言:章某系淮北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19年8月初,王某3主动到其公司要求公司承接他们公司临时用电的电力工程,公司就安排其负责与王某3对接。同年8月13日公司与王某3的广吉公司签订了临时用电的电力施工合同,第一份合同的总工程款是20万元,后面在施工中又补签了一份合同增补协议,工程款是7000元。合同约定的是先付工程款的50%,同年8月21日,广吉公司向其公司的账户支付了工程预付款10万元,工程结束后付清尾款10.7万元。其公司是同年11月7日送的电,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广吉公司付清尾款,但广吉公司提出汇款人为吉盛招标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其公司给吉盛公司开具20.7万元的发票后再支付尾款。根据其公司的财务规定,必须按照合同签署的公司进行开票,且合同内没有进行该项约定,故无法按照对方的要求开票,导致了10.7万元的尾款至今未支付。
最早找其公司的是王某3和广吉公司办公室主任(姓郭、女性、40多岁),后期有个70多岁的王姓老头也与其接触过。在接触过程中其发现这个70多岁的王姓老头是广吉公司的主事人,王姓老头自称是外地来淮北投资的。
根据现场施工的工人说里面就两栋烂尾楼和几间门卫室,其他啥都没有。合同名称是《“中国制造2025”两创示范基地建设项目10KV配电站电力安装合同段》施工合同。安装变压器,铺设供电电缆。工程干了两个多月,2019年11月7日送的电,算工程结束。临时用电就是工地的建设过程中的用电,不是正式生产的用电,建设完成后这个临时用电的户就得销户,重新办理正式用电,正式用电的设施也得重新架设。
(12)证人刘某1证言:刘某1是六安精华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程运营。李某1是2017年6月份左右六安精华公司外聘的业务人员,当时签订了聘请合同,好像是三年一续,不是挂靠,他是公司的职工,专门负责对接外面的业务。外聘人员是没有工资的,主要靠业务提成。
因为在其那边对于外聘的说法,口头上称挂靠,因为早期工程市场管理比较混乱,存在挂靠现象,后来市场正规之后不允许出现挂靠现象,其公司也不承认挂靠,但挂靠的说法就延续下来了。公司对于外聘人员要签署外聘合同,并对外聘人员签署的工程合同是承认并完全负责的。李某1到淮北承接的两创项目,公司是完全知情承认的,2019年2月份,签订合同的时候其也在场,公司公章是其带过去的。
2017年下半年的时候,李某1在六安市当地干过一个钢厂的基础建设工程,当时是在公司内签订的施工合同,其也在场。不存在收取管理费,外聘人员联系到一些工程,均由公司出面签订合同并且施工,他们只是在工程现场进行监督和协调工作,根据工程拿提成或者分红。
(13)证人王某3证言:王某3是王某3的儿子。其代王某3退赔了赃款30万元。
(14)证人郭艳秋证言:1997年在皖北矿务局刘桥二矿后勤部工作,2016年2月从皖北局内退,同年9月到淮北高新技术开发区京两创国投集团建筑工地工作,一直到现在。
2016年,其同学说她有一个同学邹某,在淮北开了一个公司,需要人员帮忙,后来她又带其去了邹某的公司一趟,在帝景翰园的30楼,同年9月其就到邹某公司上班了。当时邹某和北京两创有合作关系,王某3经常到公司去,到2018年5月,王某3带其来到淮北高新技术开发区京两创国投集团的建筑工地。
邹某的公司叫丰彩公司,因为经营不善,公司出现问题,就通过王某3找到了北京两创(法人为王某某1,又叫马峰),北京两创想收购丰彩,同意邹某以淮北高新技术开发区丰彩工地的地皮和工地内的两栋烂尾楼入股北京两创,成立一个新公司,公司叫什么名字其不清楚。是广吉公司与李某1签订的丰彩工地内两栋烂尾楼的装修合同。
广吉公司好像是北京两创接手丰彩之后,在淮北开展项目,为了保证税收能交给淮北而成立的一家新公司,法人是王某3。
2019年2月份广吉公司与李某1签订的是丰彩工地内3号烂尾楼的装修合同,同年8月底的时候又签订了一份合同,将4号烂尾楼也纳入装修范围。工地的地皮属于管委会政府,3、4号烂尾楼属于邹某。
李某1在2019年1、2月份的时候先向合同约定的吉盛公司账户打了60万元,其中12万元是中标服务费,剩余48万元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总共是150万,剩余的保证金李某1又分3次打入吉盛公司账户。
吉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王某3,公司以前的名称叫安徽中高新招标有限公司。王某某1说李某1提供的装修图纸不合格,所以没有开始装修。
王某某1对外一直宣传郭艳秋是两创集团的办公室主任,但是他从来没有给郭艳秋开过一分钱的工资。是王某3给其开工资,不通过公司账户,一直到2019年10月份其便离开这个公司了。
关于李某1被诈骗这件事,是其在这个公司上班期间发生的,刚接触李某1时其只是按照王某某1和王某3给其安排向李某1介绍有关两创项目的计划和前景。后来牵扯到具体内容时就是王某某1和王某3跟李某1协商了。
两创集团、广吉公司、吉盛公司这三家公司在淮北其实就是一个公司,当家人是王某某1,王某2是股东,王某2前后担任过两创集团的法人和中高新公司的法人,王某2在这个项目中主要负责财务工作,郭艳秋与王某3因公司买东西、招待人的费用都是直接找王某2报销,包括基地门口那三个大牌子是分两次做的,其跟王某3去联系找的店,发票开出来后王某2结的账,办公楼内采购的窗帘、台布还有其他办公用品基本上都是其和王某3去采购的,买之前需要给王某2汇报,王某2同意了才能买,买后再找王某2报销。
王某2还负责一些重要的会议及事项协商时的记录,郭艳秋能记住的是2019年2月2日王某某1、王某3以及李某1等人在长城饭店开标签合同时,王某2便在场进行记录,同时王某2还在现场对合同进行审阅,看有没有错误的地方,如果发现也是由她及时进行更改。2019年3月2日在翠峰路贝壳酒店王某某1、王某3、李某1及监理方的人一起开工程协调会时王某2也是在场进行登记。这几次协调会或者推进会都是由王某2记录,有需要其他人签字的也是王某2找他们签字。还有王某某1平时弄的合同、邀请函等一些文书都是由王某2核对无误后才发出的。
郭艳秋开始和王某2接触时,王某2经常说,她爸王某某1在北京有一个罐头食品厂,她以前就在那个厂里上班,主要负责产品检验。还有王某某1在郭艳秋刚到公司时还说过,他14岁左右便当兵,还救过人立过功,还当过毛主席的警卫员,后来是国家副部级干部退休,因为自己脾气耿直不适合在官场,后来便自己下海经商了,以前他只和外国人做生意,挣外国人的钱。
王某某1很少来公司,当时对王某某1不是很了解,听邹某说王某某1很有钱,有40亿的资金,财大气粗。因为王某某1来公司比较少,王某2来公司比较多,王某2是和王某某1住在一起的,如果有工作中的事情,都是先给王某2说,由王某2转达给王某某1,王某某1再通过王某2回传。王某2还说北京的罐头厂不干之后,剩下很多台电脑、生产设备以及大货车等都存放在北京的仓库里,由她三姐王某2在北京看管。王某2说王某2非常爱玩,什么事都不做,王某2的现任老公是王某2招进罐头厂的工人,进厂后和王某2在一起了。王某3在公司里属于邹某和王某某1之间的中间人,王某某1有时候安排邹某的工作,就让王某3盯着邹某,协助、督促邹某工作。2017年的时候,王某某1在深圳成立了一家办事处,说在那边搞什么产品展示,打开销售渠道,王某某1在深圳待了一年的时间,这期间王某2去深圳培训待了一段时间。
(15)证人刘某2证言:2019年3月份,刘某2通过熟人介绍,听说王某3要为开发区南区“两创项目”工地找门岗,其便来了,王某3同意其干这个工作,给其说每月工资2000元,门岗就其一个人,每天除了回家吃饭,其他时间都在门岗,晚上也在这睡觉。刚来上班时,王某3让其办了一张银行卡,办好银行卡后就交给王某3了,他们公司每个月10号以后便把工资打到这个银行卡上。
公司叫什么两创公司,大门口有牌子。这个公司的老板是王某某1,他们都说他是董事长,王某3和郭艳秋是具体干活的,王某2每次都是陪王某某1一起来的,王某2喊王某某1“老爸”,其不太清楚王某2在公司具体负责什么。
开始有什么事都是直接给王某3汇报,到了2019年11月份左右,王某3和郭艳秋就不来了,其打电话给王某3,他也不怎么想问事了,之后有什么便直接找王某某1了,直到2020年4月份左右,王某某1带一个叫王大彬(音)的来到公司,王某某1说王大彬是公司的副总,顶替王某3的职位,让其以后有什么事就直接找王大彬。后来这几个月也没有见到王某某1了。
其自来到这个工地至今,只见有人来装了个变压器和自来水管道,其他的没有见到任何建设。2019年4月至5月左右,李某1来到这个工地,也没干什么后来就不来了。
3.被害人陈述
六安精华公司人员李某1陈述:
2019年12月5日在淮北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陈述:
2019年1月份的时候,通过兰某认识了王某3,认识后几天王某3联系其说有个厂房装修的项目,让其来做。2019年的1月30日,李某1给王某3指定的吉盛公司转款60万元保证金,之后于2019年的2月2日,其与王某3的广吉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先交150万元保证金才能进场施工,王某3出具承诺书,承诺交60万元保证金即可进场施工,剩余的保证金由第一个月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事实上对方并没有让其进场施工,王某3说该工程的投资方北京两创公司董事长王某某1不同意保证金未交完就进场施工,让其再交50万的保证金才能进场施工。其于2019年的2月21日又向吉盛公司转了50万元保证金,项目的投资方与项目招标公司的王某某1、王某3、王某2、郭艳秋四个人开了几次会研究进场施工的问题,但是一直没有结果。后来他们说三号楼无法正常开工,他们让改成装修四号楼,但是必须补齐150万元保证金才能进场施工。其于2019年9月9日向吉盛公司转了30万元保证金,9月20日,广吉公司给其下了一份进场通知单,其进场把项目部盖好,把施工地点的水电接通后督促王某3、王某某1下达四号厂房的施工令,王某3说王某某1让其必须交齐保证金才能进场施工,王某某1本人还向其承诺:“你们今天上午交齐保证金,我下午就给你们下开工令。”其于2019年11月8日交齐了剩余的22万元保证金,但是保证金缴纳完毕之后,其多次催王某某1下开工令,但是一直无法开工。其后来联系王某3,王某3不接电话,信息也不回,其找王某某1要说法,王某某1把所有责任推到王某3身上,其又联系不到王某3,于是就报案了。
工程项目叫《创建“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两创示范基地建设项目3#厂房复工改造工程》,位于淮北市经济开发区侧。刚开始承包的是该项目的三号楼,后来由于甲方说三号楼无法开工,2019年8月28日又重新签订的合同,改为装修四号楼。
因为第一笔60万元保证金转款之后,王某3直接扣除12万元算是中标服务费,150万元的保证金,12万元的中标服务费,故一共转款162万元。王某3给李某1两份该项目的原始图纸,收了其2万元的押金。
其他的花费不是转给甲方提供的账户的,该项目的设计图纸费用26万元,费用由六安精华公司先垫付给设计院的,以及盖项目部及工人工资花费了9万余元。
2020年4月23日在淮北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陈述:
王某3当时说是邀标的形式,2019年2月2日李某1到淮北来投标、签合同,到之后他们就把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书拿给李某1了,他们之前就打好过的。
中标通知书和承包合同书上都写了关于收取中标服务费的事,是按照原国家计委发布的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计费标准,但是这个文件在2006年就废止了。
当时只有李某1自己去的,开了一个多小时的会后,王某某1、王某3就把中标通知书和承包合同书拿给其签字了,其没有见到其他公司的人来竞标。
2020年9月9日在淮北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陈述:
其是2019年1月下旬来到淮北跟广吉公司谈两创项目承建装修业务时认识王某2的,当时无论是别人介绍还是她自己都说王某2是两创公司的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和她第一次见面是在翠峰路贝壳酒店一个会议室,还有六安精华公司刘经理等几个人一起,会议开始王某3大致说了一下两创基地建设的有关事宜,接着王某某1以两创公司董事长兼总指挥的身份介绍了两创公司在淮北建设两创基地的总建设额为15个亿左右,分两期完成,要把两创基地在淮北打造成为一个占地120亩,集办公、生产加工、仓储、外贸、物流等为一体的商业综合体,王某某1介绍完后,王某2以两创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身份又介绍了两创公司的情况,公司总部在北京,公司旗下在北京有一个食品加工厂,常年从事外贸出口业务,经济实力雄厚,最后王某某1又总结性的说了一下。第二次见面就是2019年2月2日签合同那天,李某1他们是当日上午大约10时左右到的,到后王某2用一个纸质手拎袋把合同、收据等相关材料带过来和王某3一起交给李某1等人,六安精华公司的几个人就在会议室隔壁的一个房间研究合同,王某某1、王某2几个人就在会议室等着,研究合同的时候也向王某3提出合同上有些不符合规定的事宜,王某3便到会议室跟王某某1、王某2一起商量,然后再向李某1等人传话,这样来回几趟,王某3便保证,合同制定好了不好改,先这样签,以后有什么事他来承担,并出具了承诺书,后来才签的合同。合同签署后王某2出具了12万元的中标服务费收据以及48万元工程保证金收据。合同签署后原定的开工时间一再拖延不能正常开工,李某1多次找到王某3协调开工事宜,王某3不仅不能直接答复开工时间,基本上是先找王某2商量,有时王某2单独给王某某1商量后再答复,有时是王某3和王某2一起去找王某某1后再答复。
2020年10月28日在淮北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陈述:
李某1在2017年的时候就与六安精华公司签订了聘请合同,是属于六安精华公司的外聘业务人员。合同是三年一续,到期就续签。外聘人员没有工资,只有业务提成和工程分红,就是联系各种工程,大小工程都由公司出面签订合同,并且施工,业务员担任工程的现场负责人,与甲方进行对接。
2021年2月6日在淮北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陈述:
2019年1月10日左右,王某3带着郭艳秋到六安市找兰某,当时李某1也在六安,兰某就喊李某1陪着一起吃饭,王某3在饭桌上介绍淮北两创项目,李某1当时要求先去现场看过之后再说。2019年1月24日李某1来到淮北跟着王某3到两创项目的地址进行查看,当时感觉就两栋烂尾楼,占地约一百亩左右,不像王某3说的有近20个亿的投资项目,当时没想干这个工程,其便回六安了。没过几天,王某3又到六安找李某1,给其说两创淮北项目总投资确实是近20亿,是淮北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资金绝对没有问题,工程是按月进度实付百分之八十。这次做的光是一个办公楼的整体精装修,也就是3000万元左右的项目,王某3向其承诺并写了承诺书,承诺只要交60万元保证金就可以立刻进场干活,如果工程干不了就无条件把钱再退还给其,其也就同意了。1月30日,王某3电话通知其,让其赶紧打保证金并于2月2日到淮北签订施工合同,其于当天向王某3指定的吉盛公司帐户转款60万元,并于2019年2月2日来到淮北长城饭店参与两创项目的工程招投标会议。
2019年2月2日下午,李某1一方和王某3先到的,就在长城饭店的会议室等王某某1,后来人都到齐了,三方(包括监理方)人员在会议室先开了个碰头会,王某3开始介绍了一下双方的基本情况,随后王某某1开始介绍北京两创公司的情况,说北京两创公司是拥有强大资金的集团公司等,接着又介绍淮北两创基地的情况,称基地建设投资约近20亿元左右等,随后王某2将合同交给李某1一方看,接着王某2便陪同王某某1到另一个房间去了,王某3陪同李某1一方人员在会议室看合同,合同是有关3#楼复工的事,该项目是一个3000万元左右的工程,由于该合同是王某某1和王某3提前准备好的,李某1一方在看合同时也提出一些质疑问题,特别是12万元的中标服务费以前没讲过,李某1一方还认为交60万就可以签合同进场施工干活,便向王某3提出质疑,王某3便去王某某1和王某2待的房间去请示,经过反复几次协商,最后王某3说王某某1和王某2的意思是12万元的中标服务费是必须要交的,要走招投标程序,150万元的合同保证金也是要交的,可以先行从交过的60万元中扣除12万元中标服务费,余下的102万元的保证金可以在以后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当时李某1一方也就同意了。等所有的质疑问题都谈妥后双方在会议室签署合同,李某1代表乙方签的字盖的章,王某3代表甲方签字,王某2盖的甲方的章。合同签署后双方又简单的聊了一会,主要还是说工程项目的事,王某某1和王某3让其好好做,这期工程如果做的让他们满意的话,后面近20亿的工程优先考虑其。
4.搜查、辨认笔录
(1)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6月16日,章某辨认出2019年8月与万**公司签订电力施工合同的王姓男子系王某3。与其联系过业务的70多岁王姓男子系王某某1。2020年6月17日,张某辨认出与其签订设计合同的系王某某1、王某3。
(2)搜查笔录,证实:2020年7月6日,淮北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对王某某1住处淮北市相山区云天之都小区1栋1单元704室进行搜查,搜查出公章17枚、私章5枚(2枚邹某个人印章、1枚林某个人印章、2枚王某3个人印章);同日对位于淮北市经济开发区侧广吉公司进行搜查,搜查出设计图纸共5套。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王某某1供述:曾用名马峰,中国共产党党员,硕士研究生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广吉公司职工,控股股东,“中国制造2025两创示范基地”的投资人。1966年小学毕业在家,1969年至1973年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十五军第四十五师直属队,班长;1973年至1975年宿县地区永安区社办企业沙子厂工人;1976年至1979年宿县工商局永安工商所市管员;1980年至1986在宿县地区埇桥区南关办事处民营企业宿州市凌云贸易总公司法人代表;1987年至2002年宿县地区行政公署工委电教中心经理,正科级;2003年至今下海经商。期间2003年至2005年给别人帮忙,2006年6月到北京发起成立北京两创公司。公司成立之初其是法人代表,现在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变更为其二女婿林某。该公司是民营家族企业,其是掌门人(实际控制人),这个公司的股东都是其家人。
其是1973年退伍回来,1974年至1977年取得了中央党校经济学大专文凭、中央党校法律专业本科文凭、厦门大学经济管理硕士研究生学历。
1987年左右其在宿州又买一个户口,叫马峰,身份证号码3422011958××××××××,此户口已经注销。
2005年其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左右因经济纠纷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人员。
妻子:周某,1958年出生,文盲,家庭妇女;长女:王丽,1973年出生,初中文化,无业;长女婿:戚庆收,50岁左右,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次女:王某1,1975年出生,初中文化,打工;次女婿:林某,40岁左右,宿州市出租车司机;三女儿:王某2,1977年出生,大专,打工;三女婿:吴某,40岁左右,自由职业;小儿子:王争,1979年出生,本科文化,无业,十年没有联系了。义女:王某2,1978年出生,本科文化,无业,2005年王某某1来淮北后王某2一直跟其生活在一起,照顾其的起居生活。其上述家人大部分是北京两创、广吉公司、吉盛公司的虚拟股东,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广吉公司是“中国制造2025两创示范基地”法人公司,该公司是王某某1控股,是实际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是王某3。吉盛公司是为广吉公司建设“中国制造2025两创示范基地”服务的招标公司,不对外经营,法定代表人是王某3,王某3负责全盘工作,王某某1控股管理。北京两创、广吉公司、吉盛公司的财务都是王某某1支配的。广吉公司和吉盛公司的日常管理经营都是王某3负责的。
北京两创公司是2006年成立的,目前是正常经营状态。未有被列入异常企业,自成立以来公司一点污点都没有。目前该公司办公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35号院2号楼518室,现在没有人常驻,王某某1有时回去。该公司是一家外贸民营企业(向迪拜、马里等国外出口石油机配件)。在全国没有固定资产,也没有固定生产企业。其能调动的资金有约5亿元,这5亿元不在公司账上,具体在哪是其个人隐私,拒绝回答。这约5个亿是其私人财产,是其一生的积蓄,这些钱都是其通过两创公司做外贸赚取的,这些外贸生意需要纳税的都通过北京两创公司正常纳税了,公司在北京向国家纳税不低于一个亿,是标准的纳税大户。
广吉公司和吉盛公司的经济实力不需要说明,主要看北京两创公司的经济实力。只有广吉公司的承建实力其不太清楚,这个要问王某3。吉盛公司是专门为广吉公司服务的,法人代表也是王某3,也要问王某3。
北京两创公司是“中国制造2025两创示范基地”的投资公司,广吉公司是“中国制造2025两创示范基地”的建设公司,北京两创公司也是广吉公司的控股公司、大股东,占广吉公司75%以上股份,这家公司王某某1有控制权、管理权、监督权,这家公司要按照其授权去开展“中国制造2025两创示范基地”项目的建设工作。广吉公司是王某3提议其同意下成立的,吉盛公司是王某某1、邹某、王某3几人在2016年研究决定的,该公司的成立就是为建设“中国制造2025两创示范基地”服务的,专门负责该项目的招投标业务,不对社会其他项目经营。
北京两创公司投资的“中国制造2025两创示范基地”建设地址在淮北市经济开发区,平山路西侧(占地120.24亩,地面附着物有两栋烂尾楼,四号楼共三层建筑面积1600平方左右,三号楼三层半,约7000平方米。周围铁质围栏,有一个两层门岗楼),广吉公司、吉盛公司的注册地址都在这个地方。该项目占用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其有使用权,没有期限。地面上的附着物两栋烂尾楼归属权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
(2)被告人王某2供述:
2020年6月18日供述:王某2对两创公司、广吉公司、吉盛公司不了解,都是王某某1给其安排的,北京两创公司最早的法人是王某某1,后来王某某1将法人更换成王某2,最后又更换成林某,但是实际控制人还是王某某1。广吉公司和吉盛公司的法人都是王某3,王某某1是这两家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控制人。
王某2没花过公司账户上的钱,花的钱都是王某某1手里用其名字办的银行卡里的钱,这张银行卡一直在王某某1手里,是和王某2的微信绑定的。王某2如果需要花钱就用微信直接支付,有时候公司修车、做广告门头或者购买办公用品都是其去结账,用的就是这张卡绑定的微信结账的,还有其和孩子以及王某某1平时的生活花费都是这张卡绑定的微信里的钱,这几年关于修车、做门头、购买办公用品花了大概有五、六万元,这几年其和孩子以及王某某1的生活花费大概有十几万元。
2020年8月6日供述:王某2在两创公司担任经理职务,在开会的时候就是去凑个人数,这都是王某某1安排的。合同文本是王某某1制作的,合同出现争议需要修改都是王某某1修改的。
王某2来淮北以后开过两个账户,一个工商银行的,用来接受邹某给其和王某某1打生活费;一个建设银行的,被王某某1用来存取款。还在建设银行办了一个额度为一万元的信用卡。卡的密码王某某1知道,平时也都是王某某1在使用。其对王某某1很信任,他让其把储蓄卡、信用卡给他,其就给他了。
吉盛公司转到王某2账户上的钱,其之前没有细想,现在想清楚了是李某1打给吉盛公司的保证金。其只知道王某某1往其账户转钱,账户上有钱其就花,不知道干什么用的。
2019年3月份在老凤祥买了一个钻戒,现在戒指在王某2的妈那里。王某2说其结婚的时候也没有戒指,想买个戒指,王某某1就说:“你买吧”。其就花一万四千八十元买了一个钻戒。
给两创基地门岗转工资全都是王某某1使用网银转的账。涉案的地属于开发区,王某2不清楚两栋框架楼具体是谁的,只知道不是王某某1和王某3的。工程上的事情只有王某某1和王某3清楚,王某2现在很后悔,要是知道这个钱来路不正其绝对不会花的,钱都是王某某1转给其的,也是王某某1让其花的。
2021年4月12日供述:2019年2月2日,王某2与王某某1、王某3、郭艳秋代表乙方与李某1代表的六安精华公司签订合同,合同是由王某某1起草的,王某某1是两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是广吉公司和吉盛公司的控制人,与李某1等人签订合同也是王某某1做主的。王某2不清楚合同的具体内容,期间王某某1安排其与李某1等人介绍广吉公司和吉盛公司的情况,当时情况其记不清楚了,也有可能介绍两创公司的情况。在合同签订前,李某1向吉盛公司账户打了60万元的保证金,但是之前其不知情,是王某3让其开的收据。
两创公司、广吉公司、吉盛公司账户上没有钱。六安精华公司打到吉盛公司的162万元是保证金,这些钱的使用都是王某某1安排的,这些钱都是王某某1支配。
(3)被告人王某3供述:
2020年6月18日供述:王某3和王某某1是在2014年通过胡某认识的,胡某说在厦门大学有个同学叫马峰(即王某某1),老家是宿州的,现在在北京发展的相当好,关系不错。2015年前,胡某带王某3去北京昌平找王某某1,到北京后王某某1招待的他们,还带他们到王某某1公司的写字楼参观,王某某1还给他们介绍其业务范围,主要生产出口罐头和食品,王某某1带他们在北京玩了几天。
王某3退休前通过胡某认识了邹某,有一次王某3到邹某的项目工地去找邹某,邹某说他在淮北经济开发区新区有个厂,是生产大豆纤维的,是组织部招商引资的企业,王某3就和邹某一起去看这个厂,邹某说他这边资金不行,看看王某3这边是否有有实力的人可以来投资。王某3到淮北市招商局确认有这个项目以后,就想到了王某某1,其就和胡某商量了一下,就把王某某1请到淮北看看投资项目。他们带王某某1看了几个项目,后来就带王某某1见了邹某,邹某又带他们见了组织部的赵华,赵华和邹某还带他们见了开发区管委会的副主任王峰,他们和邹某、赵华谈了几次这个项目,后来胡某和王某某1闹矛盾,两人闹僵了,胡某就退出这个项目了。邹某还带着王某3和王某某1到蚌埠市固镇县他的加工厂去参观,王某某1基本看中这个项目,王某3和王某某1、邹某、赵华还有招商局陈言超等人在开发区管委会会议室和管委会副主任王峰签订正式投资协议,王峰代表开发区管委会,王某某1代表北京两创公司。又过了一段时间,邹某和王某某1又签订了合作协议,准备将这个厂改名为优逸克公司,法人是邹某,由两创公司完全控股,所有的资金都是两创公司投资,但是王某某1从2015年到现在一直没有投过钱。后来王某某1从福建厦门请了一个规划设计院的刘立平院长将厂区整个规划设计图设计好带过来,后来又改了很多次,定稿后因为创业科技楼超高,批文迟迟批不下来,这个项目就搁置了。搁置半年多,邹某和王某某1产生矛盾,项目进行不下去,又叫王某3过来进行调解,调解好后,项目准备进行复工改造。之前优逸克公司成立后,深圳东部监理来投标,王某3认识了他们公司一个叫兰某的监理,复工改造需要有装潢资质,王某某1说监理也可以介绍有资质的公司来谈这个项目。王某3就问兰某,兰某说他们公司经常用六安精华公司的资质,他们很熟。王某3把这事和王某某1说后,王某某1同意让六安精华公司把资质寄过来给他看看。六安精华公司把资质寄过来后,王某某1看过认为六安精华公司可以干这个项目,就给六安精华公司发送邀请函,让六安精华公司一对一的进行投标,邀请函内将投标保证金金额150万元和12万元的招标服务费告知六安精华公司,另外邀请函也说明了如果六安精华公司没有中标,就将保证金归还。六安精华公司中标后,兰某安排李某1和王某3认识,说是这个项目的项目经理,以后这个项目由李某1负责。王某3就和李某1签订了一份装潢合同,这个项目李某1接手后,又耽误了几个月,因为李某1他们提供的装潢设计图不过关,王某某1不满意,就没同意李某1他们施工,最后李某1找到一家设计院设计的图纸,图纸还没有设计完全,在他们进场前基础已准备完毕,并以广吉公司的名义给六安精华公司发了一个关于复工进厂准备的通知,在六安精华公司进场施工后投标保证金还剩20余万元没有打过来。当时王某3身体不好,在北京检查身体,王某3和王某某1之间也产生了矛盾,王某3就离开了,也没有再去过。王某3后来听说六安精华公司把22万元保证金也打过来了,但具体什么时间打过来的其不清楚,最后,王某某1和李某1也闹崩了,李某1找王某某1要退投标保证金,王某某1对李某1说要是想要退保证金就去找王某3,合同是跟王某3签订的。李某1就报警了。
与李某1签订了两份合同,第一份是2019年2月份签订的,第二份是大概是2019年6月份签订的。
第一份合同是装修3号楼的,要搞海关进出口检验大厦,因为这个项目必须要等到省里海关批准后才能搞,手续一直没有批下来,所以3号楼无法开工。第二份合同是在3号楼无法开工的情况下重新签订装修4号楼的合同,这个4号楼是用于办公的。
按照工程价值的百分比收取履约保证金共150万元,12万元招标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是王某某1和王某2定下来的。李某1是分四笔将162万元打入吉盛公司账户上的。
王某3没有往吉盛公司和广吉公司里面注资过一分钱,其他的股东也没有往这两家公司里面注入过钱。这两家公司就是空壳公司。
北京两创公司有实力、有资金都是王某某1说的,实际上也没有看到王某某1拿什么钱出来,王某3之前一直认为王某某1拿出这个土地钱和收购这两栋楼的钱不成问题,但是至今他连退还李某1的保证金都没有拿出来,他没有体现出履行和李某1之间的合同的实力和能力。
王某3不清楚吉盛公司和广吉公司这两家公司的情况,这两家公司的资金流水情况是王某某1和王某2控制的,税务情况以前都是零申报,没有交过税。
北京两创集团是广吉公司和吉盛公司的实际投资人,北京两创集团是王某某1实际控制。
发包给六安精华公司李某1的两栋框架楼的所属权是邹某,王某3和王某某1来之前这两栋楼就已经实际存在。两栋楼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证邹某没办理,严格的说土地使用权仍然是属于开发区管委会的。
王某某1说他和邹某有协议,邹某也同意了,图纸也给管委会有关领导看过了,管委会的意见是只要图纸符合要求,可以复工。王某3认为是真实的,所以才和李某1签订装修合同,并按照王某某1的指令收取保证金。这个履约保证金前期是作为投标保证金,后期李某1进场以后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这个履约保证金将变成工程保证金扣除,不能挪作他用。其认为这笔钱一直就在账户上,其虽然是这两个公司的法人,但王某某1是实际控制人,里面的每一笔资金流出都是由王某某1和王某2控制。
王某3从一开始很相信王某某1有实力、有能力,所以其一直在撮合王某某1和六安精华公司,其实中间王某3也怀疑过他,王某3现在很后悔,其在积极的想方设法把这笔钱给还上。
2020年6月28日供述:在王某3和六安精华公司签署合同前两个多月,王某某1让其找几个有实力的公司对北京两创项目办公楼进行复工改造,过一个礼拜左右,兰某联系其说六安精华公司想做两创项目办公楼改造工程,兰某说过没有两天其就给王某某1汇报这个事了,王某某1让其告诉六安精华公司把资质邮寄过来,王某某1见到资质资料后同意六安精华公司做这个项目。随后王某某1制作了邀请对方来淮北招标的手续让其邮寄给六安精华公司。后来六安精华公司又邮寄了招标的资料,同时确定了李某1为这个项目的负责人。2019年1月30日李某1来到淮北,在长城饭店付了第一笔钱,当时王某2给李某1打了条,当时在场的有其和王某某1、王某2、郭艳秋。其代表广吉公司和李某1代表的六安精华公司签的合同。其听王某2说这些钱六安精华公司分四次打到吉盛公司账号上的,王某某1给王某3转了不到四十万元,王某3全部都转给李某3了,李某3是邹某的财务,这个钱是给邹某的。
2020年7月8日供述:王某3在广吉公司的日常工作就是跟政府各个部门联系办理相关手续。其虽然是吉盛公司法人代表但是其没有参与该公司的具体工作。
股东大会记录是王某某1自己弄好后,拿给其让其签字其便签了,其也没有问具体内容。股东大会根本就没有开过。
两创公司是广吉公司的投资者,控股大股东。这些其也不懂,也没有问过,王某某1说广吉公司和吉盛公司钱都是他来投,王某3只挂个名,同时帮帮忙,别的不要问,全部他来负责。王某3和王某某1之间关于广吉公司和吉盛公司责任划分没有留下纸质协议。广吉公司和吉盛公司这两家公司所有的印章是王某某1安排制作的,是在中泰广场的行政服务大厅北侧一家工商指定制作印章的店做的,当时王某某1也把王某3喊过去了,王某3在那把办理印章的手续弄完后便走了,后来印章被王某某1拿走了。
据王某3所知王某某1那不仅有广吉公司和吉盛公司的印章,还有优逸克公司的印章,北京两创公司的印章也在王某某1那,还有另外三到四家公司的印章也在王某某1那,具体公司的名字不清楚。王某3个人的私章也在王某某1那,邹某的私章应该也在王某某1那。
王某某1说他以前做食品罐头厂赚了不少钱,后来这个厂又被拆迁也赔了不少,总共加起来他个人资产就有七八个亿,另外他在北京还有几个融资集团,所以淮北这十几亿的项目对他来说没有问题。
2020年11月12日供述:在2019年2月份王某某1安排王某3和李某1签订三号楼合同的时候,王某3感觉王某某1、王某2是想干事业的。王某3真正发现王某某1和王某2是骗子的时候,是在王某某1安排王某3和李某1签订四号楼的施工合同后。四号楼施工合同签订后,王某某1依然无法让李某1正常开工,王某某1、王某2不停地找李某1的茬,他俩目的是逼着李某1违约,退出工程,王某某1和王某2好有理由扣着李某1的保证金不退还。实际上合同一直无法履行真正的原因是王某某1没有实力;开发区管委会下发的关于开工的意见函,王某某1一直无法完成函内规定的内容;合同中约定的需要施工的框架楼,不是王某某1的,无施工资格;土地使用证也没有办,地还是属于开发区管委会的,所以王某某1一直无法履约。所以这个时候王某3才发现王某某1、王某2就是个骗子,王某3对这个骗局的认识过程是由相信到怀疑,最后在四号楼合同签订后确定是一场骗局。
王某3在知道他俩是骗子后,因为虚荣心作怪,抱有侥幸心理,怕熟悉的人知道其参与这个骗局,不但没有积极阻止诈骗活动,其还按照王某某1的意思继续让李某1的缴纳履约保证金,导致李某1仍然相信工程还能继续干。但工程依然无法开工,李某1来找其问工程何时开工,其也是一直推脱,没有和李某1正面接触,其应该向李某1说清楚这是一场骗局,但是其没说,这是其的错。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对受害人李某1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某3认为其和王某某1、王某2的行为构成了犯罪。
王某2就是配合王某某1进行行骗的,她用语言将王某某1包装成一个成功的商人,在北京有大量房产,还说王某某1的儿子在国家司法部工作,现在正在非洲干支援工作,王某2的目的就是让大家都相信王某某1资金雄厚有实力,为他俩的行骗提供基础,这也是其最开始相信王某某1和王某2的原因。
王某3是给王某某1打工的,虽然其是广吉公司、吉盛公司的法人代表,但是其只是挂名,王某某1才是这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所有的事情都是按照王某某1的意思去办的。王某某1起初承诺以后公司盈利,大家都有好处,其前期给公司花的钱,先记账,以后再报销。
2021年2月4日供述:2019年1月份,王某3当时给王某某1打工,王某某1给其任命的是广吉公司的法人。通过兰某介绍王某3跟兰某一起去六安见到了李某1,并给李某1介绍了北京两创公司在淮北的项目,去六安之前王某3将李某1的事也给王某某1汇报了,王某某1同意其去六安和李某1面谈,并给其交代,李某1只要有实力和有资质,王某某1愿意一对一邀标的方式把工程发包给他们,李某1要是想做他们的项目必须要同意交150万元的工程履约保证金。开始王某某1的意思是想让李某1先交120万元保证金,但是李某1嫌太多,最后愿意交60万元保证金,其打电话跟王某某1汇报,王某某1说:“李某1要是能先交一部分钱,你可以代表公司给他们出具承诺书,承诺他们如果不能正常进场或合同不能正常签署,所交的保证金全数退还,但是要先交60万元才能签订合同”。其在六安和李某1谈好并写好承诺书后便返回淮北。2019年1月30日,李某1向吉盛公司的帐号上打了60万元,这个吉盛公司的法人开始是王某2,后来王某某1安排也变更成了王某3,王某3是变更过后才知道的。广吉公司和吉盛公司的所有印章和财务全部都掌控王某某1手里,由王某2具体负责。2019年2月2日,李某1在长城饭店与其签署《创建“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两创示范基地建设项目”3#厂房改造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书》时还专门开了一个签署合同会。合同是王某某1和王某2起草的,其连看也没有看,都是王某某1拍板决定的,期间王某2也参与了意见。
从合同签署后能看出王某某1在百般刁难,提出各种理由为难李某1,一方面推迟开工时间,一方面想让李某1自己提出主动退出,虽然王某某1一直说他资金雄厚,但是自始至终其都没见到王某某1投过任何资金。
本院认为,关于被告人王某某1及其辩护人称王某某1不构成犯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某1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骗取他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后将保证金挪作他用,不能归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王某某1不是广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未直接签署合同,但从其本人和王某2、王某3的供述、相关证人证言等可以确定,王某某1是上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合同也是在其安排下签订的,被害人缴纳的保证金也是由其控制支配的,王某某1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对被告人王某某1及其辩护人关于王某某1不构成犯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被告人王某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保证金16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某2、王某3明知被告人王某某1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诈骗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1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2、王某3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以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2、王某3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2、王某3主动退赔,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2、王某3主动投案后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条件,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2、王某3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王某2、王某3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1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2031年6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2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3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责令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2、王某3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一百六十二万元(王某2、王某3已各自退缴人民币三十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姚多连
审 判 员 孙倩倩
人民陪审员 周方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