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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4刑初1325号合同诈骗罪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30   阅读: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京0114刑初1325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1年4月间,被告人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清秀园北区,以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的方式,骗取马某人民币44600元。被告人唐某于2021年6月24日被抓获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2022年6月23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唐某退赔被害人马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四千六百元。

三、随案移送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向南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黎博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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