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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223刑初233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31   阅读: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湘0223刑初233号    

攸县人民检察院以株攸检刑诉[202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建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及其辩护人熊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2月7日,被告人曾某某挂靠株洲久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株洲市润发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攸县“圣雅园”商住小区主体楼建设工程项目,签订合同后因资金紧张向被害人文某、罗某借款,在2013年3月、5月份,文某、罗某分两次转款39万元给被告人曾某某,于是被告人曾某某承诺将部分工程发包给文某、罗某。几个月后,文某、罗某因没有承包到工程要求被告人曾某某开具借条,被告人曾某某开具一张40.8万的借条(本金39万元,其他费用1.8万元)。在2012年12月份,文某、罗某多次向曾某某催收借款时,被告人曾某某无钱偿还借款便虚构了一份“圣雅园”二期住宅楼的施工劳务承包合同(该工程已由攸县第三建筑公司承建)来收取合同履约金90万元,其中前期支付40.8万元,开工后支付50万元。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人曾某某就以40.8万元借款冲减合同履约金。直至2013年5月份,被告人曾某某既没有承包工程给文某、罗某,也没有偿还此借款。

2014年4月23日,被告人曾某某被攸县公*局取保候审,因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多次传唤不到案,后被攸县公*局再次决定刑拘并上网。2021年3月30日被长沙市公*局抓获归案。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截止目前,被告人曾某某已经全额退还骗取的财物。

公诉机关提供了劳务承包合同、承诺书、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证、收条、建设施工合同、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被害人文某、罗某的陈述;证人刘某1、刘某2的证言及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向公*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但认为系被害人文某、罗某主动要求与其签订合同,其已经将借款全部退赔给被害人文某、罗某,请求法院从宽处理。

被告人曾某某的辩护人熊磊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曾某某的行为应定性为民事欺诈行为;2、如果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曾某某有初犯、认罪态度好、已退还所欠款项的从轻处罚情节。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被告人曾某某挂靠株洲久建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株洲市润发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攸县“圣雅园”商住小区主体楼建设工程。2013年3月,文某、罗某希望通过被告人曾某某的介绍在攸县承包到工程。后被告人曾某某带文某、罗某到攸县县城禹王宫旁边的一个工地上考察,并与开发商商谈劳务施工事宜,文某、罗某见状便想清包在被告人曾某某处工地的土建劳务工程。经过协商,被告人曾某某要求文某、罗某缴纳40万元的押金,文某、罗某表示同意。2012年3月13日,罗某通过建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了29万元给被告人曾某某,但被告人曾某某在收取了29万元的保证金后告知文某、罗某不做禹王宫处的工程了,并虚构其已经承包了圣雅园二期住宅楼的工程,可以将其中的土建劳务工程发包给文某、罗某施工,要求文某、罗某缴纳90万元的押金。2012年5月,被告人曾某某要求文某、罗某再缴纳10万元的押金。5月21日,罗某再次通过银行转款10万元给被告人曾某某,但被告人曾某某收款后既无法安排文某、罗某进场施工,又不退回押金。2012年11月10日,被告人曾某某与文某、罗某签订了圣雅园二期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约定被告人曾某某将圣雅园二期住宅楼的土建项目交由文某、罗某施工,文某、罗某向被告人曾某某支付合同履约金90万元,其中在签订合同的当日支付40.8万元,进场后七日内支付余款50万元。双方签订合同后,文某、罗某将出借给被告人曾某某的39万元及曾某某承诺给付的费用开支1.8万元合计40.8万元转为合同履约金,就该款被告人曾某某向文某出具了收条。尔后,文某、罗某因无法联系上被告人曾某某,直至2013年5月,文某、罗某向公*机关报案。

另查明,被告人曾某某因本案于2014年3月26日被攸县公*局以涉嫌合同诈骗决定刑事拘留,期间被告人曾某某的家人代其退赔了违法所得给文某、罗某后,同年4月23日,被告人曾某某被攸县公*局取保候审。后因被告人曾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多次传唤不到案,再次被攸县公*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21年3月30日,被告人曾某某被长沙市公*局开福分局四方坪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曾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以上事实,有株洲市润发置业有限公司与湖南株洲久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圣雅园商住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人曾某某与文某、罗某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转款凭条、被告人曾某某出具的收条、承诺书、文某、罗某出具的收条、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文某、罗某的陈述、证人刘某1、刘某2的证言、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曾某某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工程项目与被害人签订劳务承包合同,以收取合同履约金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的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系民事欺诈行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向公*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某的家人已将违法所得退赔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对被告人曾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曾某某被先行羁押28日,即被告人曾某某的刑期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2024年3月2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卫华

人民陪审员  谭艳花

人民陪审员  刘永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杨 柳

书 记 员  陈雨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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